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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行政处罚案卷

案件编号:

(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

案由:

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当事人: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立案时间:

2012年10月1日

结案时间:

2012年11月13日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

执行情况:

10月18日,当事人自行缴纳了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

案件承办人:

刘一王从

归档时间:

2013年1月20日

保存期限

30年

本卷共34件51页

归档号

2012029

卷内文件目录

序号

文号

题名

日期

页号

1

(上)文罚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2年10月17日

1—3

〔2012〕第029号

2

(上)文送字

送达回证

2012年10月17日

4

〔2012〕第029-2号

3

(上)文举字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2012年9月28日

5

〔2012〕第023号

4

(上)文检(勘)字〔2012〕第053号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12年9月29日

6—7

5

 

调查询问笔录(黄冬梅)

2012年9月29日

8—10

6

 

黄冬梅身份证复印件

2012年9月29日

11

7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

(一)

2012年9月29日

12

8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

(二)

2012年9月29日

13

9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三)

2012年9月29日

14

10

 

证据提取单

(一)

2012年9月29日

15

11

 

调查询问笔录(姜丽娟)

2012年9月29日

16—18

12

 

姜丽娟身份证复印件

2012年9月29日

19

13

(凭)文改字

责令改正通知书

2012年9月30日

20

〔2012〕第029号

14

(凭)文调通字

调查询问通知书

2012年9月30日

21

〔2012〕第029号

15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

2012年9月30日

22—23

16

(凭)文保通字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

2012年9月30日

24

〔2012〕第029号

17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

2012年9月30日

25

18

(上)文案立字

〔2012〕第029号

立案审批表

2012年10月1日

26

19

调查询问笔录(陈运霞)

2012年10月2日

27—29

20

陈运霞身份证复印件

2012年10月2日

30

21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012年10月2日

31

22

证据提取单

(二)

2012年10月2日

32

23

证据提取单(三)

2012年10月2日

33

24

集体讨论笔录

2012年10月3日

24—36

25

(上)文终字

〔2012〕第029号

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

2012年10月5日

37—39

26

(上)文保告字

〔2012〕第029号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

2012年10月6日

40

27

退还物品清单

2012年10月6日

41

28

(上)文罚告字〔2012〕第029号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2年10月8日

42—43

29

(上)文送字

〔2012〕第029号

送达会证

2012年10月8日

44

30

(上)文核字

〔2012〕第029号

陈述(申辩)情况审核表

2012年10月11日

45

31

河西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2012年10月18日

46

32

(上)文检(勘)字〔2012〕第067号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012年10月20日

47

33

(上)文结字

〔2012〕第029号

结案报告

2012年11月13日

48—50

34

卷内备考表

 

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

当事人: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运霞

住所(住址):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

(1)、王从

(2)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

餐饮业,零售酒类。

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

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

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印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姜丽娟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12年10月2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陈运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现查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为陈运霞,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号为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餐饮业,零售酒类。

当事人没有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

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共设置了6个包间,从2011年8月份开始,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应消费者要求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

2012年9月29日,有消费者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和“富士山”2个包间内点唱歌曲。

当事人提供的收款卡显示了“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

由于当晚消费者没有结账,本机关无法核实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编号为(上)文检字(2012)第053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l份和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经营状况和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取证的情况;

2.《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以及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承认了检查当天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为消费者提供卡拉OK点歌服务的事实;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等物证,证明当事人设置了卡拉OK点歌设备;

5.收款卡2张,证明检查当天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的“福岗”、“富士山”2个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

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及《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依据《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第二章(《<娱乐场所条例>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条规定:

当事人经营面积500平方米以下、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罚基准: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因当事人经营面积为260平方米及本机关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认定,其违规情节适用于上述自由裁量情形。

2012年10月8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编号为(上)文罚告字〔2012〕第029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一份,告知其拟作出处罚决定的内容、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拟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截至2012年10月11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规经营行为,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取缔,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青河市上山区解放路建设银行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

(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政府或青河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青河市上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17日

 

送达回证

(上)文送字〔2012〕第029-2号

送达执法文书

名称及文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

受送达人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地点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受送达人

签名或者盖章

陈远霞

2012年10月17日

代收人

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签名

(执法证号)

刘一

(1)王从

(2)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10月17日

备注

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

编号No:

(上)文举字〔2012〕第023号

举报标题

关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举报

区域

清河市上山区

举报方式

■电话口信函口传真口电子邮侔口来访口信息网络

举报类别

口营业性演出■歌舞娱乐口游艺娱乐口艺术品口网吧口文物

口互联网文化口网络游戏口广播电视口出版物口电彰口版权

口互联网视听口音像口印刷口其他

举报时间

2012年9月28日10时10分

举报人

信息

姓名(名称)

匿名

性别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通讯地址

是否要求回复

口是■否

被举报人

信息

名称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地址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联系方式

未提供

举报内容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举报办理

人员意见

建议受理,请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核查。

签名:

高强2012年9月28日

执法部门

负责人

审核意见

同意举报办理人员意见。

签名:

张杰2012年9月28日

查处情况

及结果

清河市上山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一队于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2012年10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10月17日,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圆(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2012年11月13日结案。

回复情况

附件及

备注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上)文检(勘)字〔2012〕第053号

当事人

单位

名称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住所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陈运霞

联系电话

公民

姓名

/

性别

/

联系电话

/

住址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现场负责人

黄冬梅

职务

主管

执法人员

(执法证号)

刘一

(1)

王从

(2)

记录人

王从

检查《勘验)地点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

首层及二层

检查(勘验)

时间

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物执法人员刘一

(1)、王从

(2)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

餐饮业,零售酒类。

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厢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

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该场所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本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黄冬梅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签名:

刘一

(1)王从

(2)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

共2页第1页

 

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即停止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黄丽娟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该场所现场负责人黄冬梅见证了整个检查过程。

本次执法检查于2012年9月30日01时05分结束。

以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我已看过,记录属实。

 

现场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黄冬梅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签名:

刘一

(1)王从

(2)

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2年9月30日

共2页第2页

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2012年9月29日23时15分至23时40分

询问地点: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宫崎包间,第1次询问

询问人(执法证号):

刘一

(1)、王从

(2)

记录人:

王从

被询问人:

黄冬梅性别:

女出生年月:

1983年5月13日

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740620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住址:

青河市上山区解放路11号

问:

你好,我们是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执法人员,我叫刘一

(1),他叫王从

(2),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文化市场行致执法证(出示证件),你看清楚了吗

答:

我看清楚了。

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

如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人员身份与执法证件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在调查询问前,如执法人员与你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权申请回避;在调查询问中,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如对本次调查询问有异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同时,你应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证据。

如果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听清楚了吗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黄冬梅询问人签名:

刘一王从

 

共3页第1页

答:

我听清楚了。

我不申请回避。

问:

首先请介绍一下你本人的基本情况。

答:

我叫黄冬梅,青河市人,女,今年29岁,身份证号码是740620,系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主管。

问:

请你介绍一下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基本情况

答:

我店是从2011年6月份开始经营的。

老板叫陈运霞,已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企业名称: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注册号:

0695774,投资人姓名:

陈运霞;企业住所: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经营范围及方式:

餐饮业,零售酒类。

问:

你场所投资人与你是什么关系。

答:

投资人是陈运霞,她与我是雇佣关系。

问:

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我局对你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你是否在现场

答:

我在现场。

问:

请问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我局执法人员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检查对发现了什么问题

答:

2012年9月29日22时许,你局执法人员对我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我场所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

问:

你场所是否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

答:

没有。

问:

上述两间包间的消费者何时到你场所消费的

答:

上述两间包间的顾客大概在21点到2l点30分到我场所进行消费。

问:

上述两间包间的消费者消费情况如何,你能介绍一下吗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黄冬梅询问人签名:

刘一王从

 

共3页第2页

答:

可以,今晚“福岗”包间消费了180元,“富士山”包间消费了160元,但我场所一般是顾客消费完才结账的,现在顾客还没买单,所以尚未收到消费款。

问:

你场所的投资人陈运霞是否知道我局对你场所的检查情况

答:

因为陈运霞现在不在青河,我已经通过电话告诉她此事。

问:

你是否认识即将接受调查询问的那位女士

答:

认识,他是我场所的服务员,名叫姜丽娟。

问:

她是什么时候来上班的,在你场所负责什么工作

答:

她大约是2012年5月来上班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她主要负责房间的清洁工作和食品、饮料的递送。

问:

你还有什么补充

答:

没有。

问:

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属实

答:

属实。

问:

以上笔录内容请您仔细阅读。

如记录有误,请您纠正;如需要补充,请您补充说明。

如符合您真实意思的表达,请签字予以确认。

答:

好的。

(以下空白,无正文)

上述3页笔录已阅,是我真实意思的表达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黄冬梅询问人签名:

刘一王从

共3页第3页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提供人签名:

黄冬梅2012年9月29日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

(一)

拍摄内容: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大厅,该店正在对外营业

拍摄时间:

2012年9月29日22时50分

拍摄地点:

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

拍摄人:

王从

(2)

拍摄过程:

使用佳能G15数码相机面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吧台朝东拍摄

以上内容与现场情况一致

当事人意见(签名):

黄冬梅2012年9月29日

执法人签名:

刘一

(1)王从

(2)

2012年9月29日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

(二)

拍摄内容:

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富士山”包厢内的点歌设备

拍摄时间:

2012年9月29日23时10分

拍摄地点:

清河市华夏街9号二层

拍摄人:

王从

(2)

拍摄过程:

使用佳能G15数码相机面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富士山”包厢内的点唱设备朝西拍摄

以上内容与现场情况一致

当事人意见(签名):

黄冬梅2012年9月29日

执法人签名:

刘一

(1)王从

(2)

2012年9月29日

现场检查取证照片(三)

拍摄内容:

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福岗”包厢内的点歌设备

拍摄时间:

2012年9月29日23时45分

拍摄地点:

清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二层

拍摄人:

王从

(2)

拍摄过程:

使用佳能G15数码相机面对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福岗”包厢内的点唱设备朝东拍摄

以上内容与现场情况一致

当事人意见(签名):

黄冬梅2012年9月29日

执法人签名:

刘一

(1)王从

(2)

2012年9月29日

证据提取单

(一)

经核对与原件无误。

提供人签名:

黄冬梅2012年9月29日

 

调查询问笔录

询问时间:

2012年9月29日23时45分至9月30日00时05分

询问地点: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官崎包间(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第1次询问

询问人(执法证号):

刘一

(1)、王从

(2)

记录人:

王从

被询问人:

姜丽娟性别:

女出生年月:

1987年2月13日

证件名称及号码:

身份证740620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

住址:

青河市雍景区中山路5号G51202房

问:

你好,我们是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执法人员,我叫刘一

(1),他叫王从

(2),正在执行公务,这是我们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证(出示证件),你看清楚了吗

答:

我看清楚了。

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因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涉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案,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调查询问。

如进行调查询问的执法人员少于两人或执法人员身份与执法证件不符,你有权拒绝调查;在调查询问前,如执法人员与你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权申请回避;在调查询问中,与案件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如对本次调查询问有异议,你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同时,你应履行以下义务:

如实回答并提供相关证据,如果作伪证、提供虚假证据或隐匿相关证据,你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你听清楚了吗

答:

我听清楚了,我不申请回避。

问:

首先请介绍一下你本人的基本情况。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姜丽娟询问人签名:

刘一王从

共3页第1页

答:

我叫姜丽娟,我是河西省青河市上山区人。

女,今年25岁,身份证号码是740620,现住青河市雍景区中山路5号G51202房,系清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服务员。

问:

你是何时到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上班的

答:

我是2012年5月到明日花咖啡厅上班的,我看到咖啡厅贴了招聘启事,就自己上门应聘的。

问:

你在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负责什么工作

答:

我主要负责房间的清洁工作和食品、饮料的递送。

问: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是否经营卡拉OK项目。

答:

有这个项目。

问:

你认识刚才接受我们询问的那位女士吗

答:

认识,她是这里的主管,是我的上司,叫黄冬梅,她负责我们场所的日常管理。

问:

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是谁,与你是什么关系。

答:

这个场所投资人是陈运霞,她与我是雇佣关系。

问:

2012年9月29日22时,我局执法人员对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场所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两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情况是否属实

答:

属实,我在现场。

问:

上述两间包间的消费者何时进到你场所消费的

答:

上述两间包间的顾客大概在21点到21点30分间到我场所进行消费。

问:

你还有什么补充

答:

没有。

问:

你以上所说的是否属实

答:

属实。

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姜丽娟询问人签名:

刘一王从

共3页第2页

问:

以上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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