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国际私法》复习题集第2447篇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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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甲国可以相关事项在甲国不能提起诉讼为由拒绝中国调取证据的请求
D、甲国外交代表在其驻华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向甲国公民调取证据
第3节>
国际司法协助
D
本题考查域外取证。
依据《海牙取证公约》第1条第2款,委托方向另一缔约方请求调取的证据仅限于用于司法程序的证据,所以,A错误。
执行国不能仅因为其国内法已对该项诉讼标的的规定专属管辖权或不承认对该事项提起诉讼的权利为由,拒绝执行请求。
所以,BC错误。
在域外取证时,缔约国的外交官员或领事代表在另一缔约国境内其执行职务的区域内,在不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向他所代表的国家的国民调取证据。
3.经常居所在广州的西班牙公民贝克,在服务器位于西班牙的某网络论坛上发帖诽谤经常居所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王某。
现王某将贝克诉至广州某法院,要求其承担侵害名誉权的责任。
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35题,单选)
A、侵权人是西班牙公民,应适用西班牙法
B、被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在新加坡,应适用新加坡法
C、被侵权人是中国公民,应适用中国法
D、论坛服务器在西班牙,应适用西班牙法
第5章>
第1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本题考查中国关于侵犯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侵害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本案侵害王某的名誉属于侵犯人格权,应适用王某经常居所地新加坡法。
综上,故B正确。
4.朗文与戴某缔结了一个在甲国和中国履行的合同。
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朗文向甲国法院起诉戴某并获得胜诉判决。
戴某败诉后就同一案件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
朗文以该案件已经甲国法院判决生效为由对中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依据我国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我国缔结的相关条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朗文的主张构成对我国法院就同一案件实体问题行使管辖权的有效异议
B、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没有管辖权
C、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不受任何限制
D、我国法院可以受理戴某的起诉
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本题中,合同履行地在中国,我国法院对戴某的起诉有管辖权。
故B项错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33条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平行诉讼的规定,外国法院受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并作出判决,不影响我国法院依据我国法律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除非该外国法院判决已经在我国被承认。
本案中,甲国法院只是受理案件并作出了判决,但该判决并未在中国申请承认,因此我国法院仍然有权对同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故A项错误、D项正确
5.下列哪项规定属于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规范?
()
A、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B、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C、多式联运人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D、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1章>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A选项是民诉中的程序规范,其调整的是诉讼程序关系,而非涉外民商事实体关系:
B项是国际公约的规定,也不是冲突规范。
C选项是合同法中的实体规范,特点是直接调整民商事关系:
D选项正确,冲突规范的特点之一是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6.福建人李向荣与来自台湾地区的宋安因贸易贸易问题发生争议,李向荣诉诸福建某法院,相关文书需要向台湾地区送达并确定法律适用,依相关规定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 )
A、宋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与李向荣有所不同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不应予以适用
C、如宋安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宋安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第7章>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
C
本题考查区际法律问题——区际司法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A错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B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受送达人不在大陆居住,但送达时在大
7.甲公司在德国注册成立,在中国进行商业活动时与中国的乙公司发生商务纠纷并诉诸中国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
甲公司的控股股东为英国人,甲公司在德国、英国和中国均有营业所。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法院应如何选择确定本案甲公司营业所?
A、以其德国营业所为准
B、以其英国营业所为准
C、以其中国营业所为准
D、以当事人共同选择的营业所为准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民通意见》第185条规定,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
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其准。
本题属于法人营业所积极冲突问题,在甲公司多个营业所中,与“纠纷”最密切联系的是中国营业所,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8.新加坡某民用航空公司的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的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
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
对于该案,依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如何适用法律?
A、新加坡法律
B、印度尼西亚法律
C、越南法律
D、中国法律
第4节>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规定:
“民用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9.巴拿马籍货轮“安达号”承运一批运往中国的货物,中途停靠韩国。
“安达号”在韩国停靠卸载同船装运的其他货物时与利比里亚籍“百利号”相碰。
“安达号”受损但能继续航行,并得知“百利号”最后的目的港也是中国港口。
“安达号”继续航行至中国港口卸货并在中国某海事法院起诉“百利号”,要求其赔偿碰撞损失。
依照我国法律,该法院处理该争议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
A、中国法律,因为本案两船国籍不同,应适用法院地法处理争议
B、巴拿马法律,因为它是本案原告船舶的国籍国
C、利比里亚法律,因为它是本案被告船舶的国籍国
D、韩国法律,因为韩国是侵权行为地
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处理船舶碰撞法律适用问题时,要先看碰撞主体;
若碰撞主体不为同一船旗,再看碰撞地点。
本案两船无相同船旗,碰撞地在韩国卸货港,应适用侵权地法即韩国法律。
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10.经常居所在汉堡的德国公民贝克与经常居所在上海的中国公民李某打算在中国结婚。
关于贝克与李某结婚,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6年卷一37题,单选)
A、两人的婚龄适用中国法
B、结婚的手续适用中国法
C、结婚的所有事项均适用中国法
D、结婚的条件同时适用中国法与德国法
第5节>
结婚的法律适用
A
本题考查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
AD项,结婚条件,即结婚实质要件,指婚姻双方当事人缔结有效婚姻必须满足的实体条件,如结婚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定婚龄、未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等。
法定婚龄属结婚条件范畴,对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
“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本题中,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也没有共同国籍,而在一方经常居所地(中国)结婚,故结婚条件应适用婚姻
11.2012年2月,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与英国某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羊绒制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货物质量以及款项支付等问题发生纠纷,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该买卖合同纠纷提交英国伦敦商会仲裁院仲裁。
经审理,仲裁庭裁决中国内蒙古金克公司败诉,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5.32万英镑,中国金克公司据不履行仲裁裁决。
2014年3月,英国公司试图通过中国法院执行该仲裁裁决。
已知中国和英国都是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请判断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英国公司可以向中国金克公司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承认并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
B、人民法院可依“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这一理由撤销该仲裁裁决
C、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的,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6个月内执行完毕
D、如有权受理本案的人民法院裁定承认该仲裁裁决,在作出裁定前必须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机构为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选项A错误;
人民法院无权撤销外国仲裁裁决,选项B错误;
选项C符合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规定,正确;
只有裁定不承认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才须履行逐级上报手续,选项D错误。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2.甲国公民大卫被乙国某公司雇佣,该公司主营业地在丙国,大卫工作内容为巡回于东亚地区进行产品售后服务,后双方因劳动合同纠纷诉诸中国某法院。
关于该纠纷应适用的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4年卷一38题。
单选)
A、中国法
B、甲国法
C、乙国法
D、丙国法
合同的法律适用
本题考查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规定: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
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
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本题中,大卫工作地点难以确定,而用人单位主营业地在丙国,故应适用丙国法。
综上,D项正确。
13.甲国人艾伯特与中国人杨采珍相识并相爱,艾伯特去世后未留遗嘱,杨采珍要求继承艾伯特的遗产,艾伯特去世时在甲国留有房产,在中国和甲国的银行有存款。
涉及艾伯特的继承案诉诸中国某法院。
依中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定性问题
B、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属于先决问题
C、艾伯特在甲国房产的继承适用法院地法
D、杨采珍与艾伯特是否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应依艾伯特的最后居所地法律
第4章>
定性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先决问题。
先决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主要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
在本题中,赵荷与文森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是判定赵荷是否具有继承地位的前提,故属于先决问题。
B正确,A错。
C错,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动产的法定继承应适用不动产所有地的法律。
D错,《涉外民事关系适用解释》第12条规定,涉外民事争议的解决须以另一涉外民事关系的确认为前提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先决问题自身的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法律。
14.荷西19岁,具有突尼斯国籍,经常居住地在意大利。
2010年在法国短期居住,期间与留学法国巴黎一大的中国人黄雯签订合同,约定以比较低廉的价格为黄雯代购诸多欧洲名牌产品并于2011年3月底寄送至中国。
2011年2月,黄雯回国,但直至5月底都没有收到荷西寄送的东西。
6月,黄雯以荷西违约为由向我国某法院起诉,法院受理此案后,荷西以突尼斯和意大利法律均规定21岁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与黄雯签订的合同无效。
关于本案所涉荷西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国籍国突尼斯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B、我国法院应根据我国民法认定荷西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C、法国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为18岁,我国法院应根据法国法律认定荷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我国法院应根据荷西的经常居住地意大利法律认定荷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12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
15.中国某航空公司从甲国公司融资租赁一架飞机。
双方合同约定适用甲国法律,由乙国银行提供贷款,由住所位于丙国的丙国公司担保。
合同以英文作成,但贷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对法律适用均没有约定。
履行中发生争议,诉诸中国法院。
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甲国法律
B、飞机融资租赁合同应适用承租人住所地法律
C、贷款合同应认为当事人默示选择适用英国法
D、保证合同应适用中国某航空公司的住所地法
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意思自治优先,没有意思自治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本题中双方在飞机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约定适用甲国法律,依意思自治原则适用甲国法律,A项正确,B项错误。
题干中已经明确“贷款合同”对法律适用没有约定,虽然合同以英文作成,但合同文本使用的文字不构成最密切联系点的确定,故C项错误。
《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保证合同中最能体现合同特
16.塞纳具有甲国国籍,住所在乙国,于1988年死亡。
塞纳的亲属要求继承其遗留在丙国的不动产并诉至丙国法院。
丙国法院依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塞纳的本国法即甲国法;
但依甲国冲突规范规定又应适用塞纳的住所地法即乙国法;
而乙国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即丙国法律。
此时,丙国法院适用自己本国法律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一选项?
A、直接反致
B、间接反致
C、转致
D、双重反致
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转致和反致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法院最终适用的是否为法院地法。
本案丙国法院最终适用自己本国的法律,属于典型的反致,故C项错误;
本案丙国法院先后适用过丙国、甲国、乙国冲突规范,最终确定适用丙国准据法判案,行为过程属于典型的间接反致,B项正确、AD项错误。
17.某甲国公民经常居住地在甲国,在中国收养了长期居住于北京的中国儿童,并将其带回甲国生活。
根据中国关于收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一36题,单选)
A、收养的条件和手续应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
B、收养的条件和手续符合中国法即可
C、收养效力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中国法
D、收养关系解除的纠纷诉至中国法院的,应适用甲国法
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本题考查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
AB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本题中,甲国公民在中国收养中国儿童,其收养条件和手续须同时符合甲国法和中国法,所以A正确,B错误。
C项,对于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即甲国法。
所以,C错误。
D项,收养关系的解除,可以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
18.英国艺术家布朗在中国采风期间失踪,其妻中国人张彩云向中国某法院申请宣告布朗失踪,经查布朗受雇于一法国艺术品公司,布朗在法国和加拿大各有一处房产,他的工作则主要在法国,因此经常住在法国。
关于布朗宣告失踪的法律适用,依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法国法律,因为布朗在法国有经常居所
B、适用加拿大法律,因为他的父母主要在加拿大居住
C、依英国法律,因为布朗具有英国国籍
D、依中国法律,因为布朗是在中国失踪的
本题考查国际私法的主体——自然人——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法律适用。
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3条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适用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布朗经常居所是法国,因此,应当适用法国法律,A正确。
19.甲国某公司拟与中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合资设立企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该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双方可以采用明示方式自由约定该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B、该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
C、如出现争议,双方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还可就法律适用进行选择
D、双方当事人只能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根据《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题属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合同,只能适用中国法律,故AC项错误,B项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规定: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专属管辖的规定并不能排斥当事人约定仲裁,包括约定选择外国仲裁机构,故D
20.居住于我国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张某在大陆某法院参与民事诉讼。
关于该案,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2012年卷一37题,单选)
A、张某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诉讼权利和义务
B、确定应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受案的法院予以适用
C、如张某在大陆,民事诉讼文书可以直接送达
D、如张某在台湾地区地址明确,可以邮寄送达,但必须在送达回证上签收
本题考查大陆与台湾区际司法协助内容。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A正确,不当选。
B项,根据该《规定》第1条第2款的规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B正确,不当选。
C项,就向台湾当事人送达方式中,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内地或送达时在内地的,可直接送达。
C正确,不当选。
D项,若受送达人在台湾
21.2011年9月,中国籍14岁少年华安赴美读书,其父好友韩国人权智男(定居于美国)为其在美期间的监护人。
现有关华安监护的纠纷由中国某法院受理,根据我国《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只能适用美国法律,因华安在美国留学
B、只能适用中国法律,因华安为中国籍
C、只能适用韩国法律,因权智男为韩国籍
D、应适用美国法、韩国法或中国法中有利于保护华安权益的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选项。
22.诺林是甲国驻中国使馆的一等外交秘书,2010年,诺琳与中国人王晓宇签订协议,由诺琳利用职务之便为王晓宇代购欧洲某些品牌的奢侈品。
后因诺琳履行合同出现问题,王晓宇向我国有关法院提起违约之诉。
关于本案,根据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我国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为被告诺琳是外交人员,享有司法管辖的绝对豁免权
B、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法院应当立即受理王晓宇的起诉
C、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法院决定受理前应报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该法院方能受理
D、我国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法院决定受理前应报本辖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高院同意受理的,应当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
在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前,法院暂不受理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本案属于外交人员在公务范围以外从事专业活动引起的民事纠纷,属于外交豁免的例外,我国法院有管辖权,选项A错误;
2007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凡以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为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案件,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