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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安全管理办法(2013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身体健康,促进分公司生产发展,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参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手册》、《川交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管理应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条分公司、项目两级单位对安全工作负责,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

制定两级事故应急救援抢险预案,建立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和救援抢险队,并且要责任到人。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分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分公司和项目两级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安全管理机构:

分公司设安全保卫处;项目设安全环保科接照产值5000万每名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职责

(一)分公司总经理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认真执行行业安全技术规程,并督促有关部门检查执行情况,做到安全生产“五同时”。

3、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项目班组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落实各生产(工作)的安全职责,督促抓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加强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新进员工的安全培训工作及特种人员培训工作。

5、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6、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费,配齐安全设施、设备,保障本单位安全投入的有效设施。

7、组织本单位的各种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表彰先进。

8、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如发生伤亡事故,必须到现场指挥、抢救和处理,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安全保卫处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坚持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督促检查分公司各项目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的执行情况。

2、建立健全各级劳动安全责任制,岗位职责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各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目标管理,并检查考核执行情况。

3、深入各项目,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并定期和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协助督促及时整改。

4、参与和负责对工地伤亡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定出整改措施,并及时统计上报。

5、组织对职工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6、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评比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表彰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

7、编制劳动保护用品计划,统一发放标准,检查执行和使用情况,做好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

8、按时上报各种劳动安全工作报表,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三)项目经理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支持他们的工作。

3、保证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加强对本项目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落实新上岗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5、组织制定、并本项目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7、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项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

(四)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法律法规,熟悉本职业务,模范遵守本单位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2、参与编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建立健全项目对工班、材料、易燃易爆库的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职责。

3、坚持“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做好新近和换岗员工的安全教育,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和落实安全安全生产措施。

4、及时发现和处理事故隐患,对不能处理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上报,有权制止和处罚违章行为,并有权抵制和越级上报违章的指挥行为。

5、对发生的事故,要严格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对事故损失如实上报,保证事故善后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6、负责本项目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用品的配置和发放工作。

(五)生产班组长安全职责

1、认真遵守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组织本班组员工学习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对新调入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3、经常检查施工场地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或上报。

4、发生事故要作详细记录及上报,并组织全班人员认真分析,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

5、听取专兼职安全员的指导,有权拒绝违章指令,教育全班组人员坚守岗位,做好上下班的交接工作和自检工作。

(六)从业人员安全职责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和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

2、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听从安全员的指导,做到不违章作业。

3、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爱护安全标志,服从分配,不能开动他人使用、操作的机械和电器设备,严禁无证进行特殊作业,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发生事故或未遂事故,应立即向班组长报告,参加事故分析,积极提出促进安全生产,改进劳动条件的合理化建议。

5、有权越级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一切情况,遇到严重的人身危险而无保证措施的作业,有权拒绝施工,同时立即报告或越级报告有关部门。

第七条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及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制度,了解和掌握相关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

职工应自觉遵守和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和制度,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服从现场人员及安全员的指挥,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各项目要制定防洪、防火、安全和自然灾害事故、危险性较大工程处置预案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第三章教育与培训

第九条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各单位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都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宣传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大力表彰遵章守纪,力排险情,确保安全的好人好事。

第十条分公司每年对项目安全员进行一次业务培训,对新参工和新上岗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基本知识和施工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在新上项目开工前和关键部位施工前,必须对施工人员和参加作业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告知交底,爆破、起重、焊接、汽车驾驶、机械操作等特殊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业的操作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能准许上岗工作。

根据省安检局、集团和公司文件规定,各项目必须每半个月组织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一次技术、业务及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每月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学时,而且学习必须要有记录。

第四章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分公司每季度对项目进行一次综合安全检查,半年进行一次年中全面检查,年终进行一次全分公司性检查。

各项目除经常性检查外,应组织季检和月检的安全检查制度,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执行、查事故隐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安全生产组机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

(二)建设施工、生产经营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四)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签订情况。

(五)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评审及报批情况。

(六)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编制报批演练情况。

(七)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情况。

(八)特种设备安全状态和检验取证情况。

(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十)分项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十一)作业人员三级教育培训情况。

(十二)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整改闭合情况。

(十三)工程质量技术管理情况。

(十四)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自检情况。

(十五)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

第五章安全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

安全目标管理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实行分级目标管理的原则。

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总目标是:

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项指标控制在公司下达的控制指数以内。

为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由分公司第一责任人每年与各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项目与施工队、班组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做到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落实,不留死角。

分公司所属各项目根据工作要点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安全生产计划和完成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措施,以确保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实现。

分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进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一、分公司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负责人、各部门和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二、分公司、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认真履行好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施工前准备工作:

在施工方案中,应对进出道路、水电安装,职工住房,易燃易爆、材料库房以及临时设施的修建要统一规划,事前实地调查,查清水文、坍塌、滑坡、洪水泥石流等情况,修建时要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五条路基施工安全管理:

(一)在原有交通道旁、道路交叉口施工时,应设置醒目安全标志,护栏,重要交通道路旁、道口施工,应设安全哨,指挥车辆,维持畅通,必要时加开便道,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二)禁止采用底脚挖掘法挖方,即:

不准挖“神仙土”;

(三)在高崖、陡坡及土石松动等地段施工时,应拴好保险绳,戴好安全帽,如发现孤石、危石,应先排除后施工,高崖,陡坡盘山道不准上下重叠交叉作业,不准乱放材料、工具等。

机械车辆在高崖,陡坡作业时,在危险地段应设置障碍物和明显警示标志,并安排专人指挥。

(四)注意施工地段坍塌滑坡现象,发现裂缝或险情时,应派专人观察其发展,并作出适当防范;

(五)工地休息或躲炮,不准在危崖或刚施工放炮的崖下、桥涵下躲避或休息,在遭遇暴风雷雨时,严禁在崖下、桥涵下躲避;

(六)保险绳、保险带、安全网等防护用品要经常检查,随时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桥涵施工安全管理:

(一)桥涵施工现场布置应事先了解所在地雨水期及洪水涨跌情况,工棚、材料库(临时堆放点、机械设备停放处等均不得设在洪水位以下;

(二)桥涵施工地点两头两侧必须设立明显安全标志和护拦,在河流水中作业时,要安排专人观测水位;

(三)挖深基坑,要注意土壤岩层种类及湿度,坡比大小,加设支撑,雨后施工要特别提高警惕。

人工开挖沉井,应注意空气置换和及时护壁,挖深井时,应先护壁和用鼓风机至下而上吹风多次进行空气置换后,才能下井作业,井下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配报警工具(口哨、铃铛)、系安全带和安全绳,且安全绳要和井上相连,运栽工具和绳索要牢固,每次运土装载不能过满,作业人员应随时观察井壁有无裂痕、渗水和松动,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撤离作业面,谨防基坑井壁坍塌压伤人。

挖好的沉井、基坑未及时浇筑或形成积水坑的,应覆盖、设防护栏和明显警示标志;

(四)水中作业时,应选身体强壮,熟习水性的工人担任,在水温15°C以下时,水中连续作业不得超过1个小时,15°C~25°C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配置救生设备;

(五)脚手架的架设和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安全要求、跳板坡度不得大于40%,坡面应钉防滑条,接头必须重叠交搭,并用抓钉抓牢;

(六)高架作业必须系安全绳,安全带,戴安全帽,穿防滑鞋,设置安全网,禁止上下抛甩材料工具等,地面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七)拱桥涵的拱架模型及支撑应按设计规定安装,施工前或施工期间要随时详细检查,起拱安砌必须按施工规范两边和中间三点同时进行,避免受压不平衡造成恶性事故;

(八)多孔石拱桥如未验算桥墩所单向推力时,则各孔最好同时起拱,同时拆架,禁止在邻孔尚未施工前或施工中拆除拱架,避免孔与孔不平衡受力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爆破安全管理:

(一)爆破员必须由经过培训且取得爆破证的人员担任,不得无证上岗;

(二)炸药、引线、雷管领用须经现场施工员签字后由爆破员领取(雷管必须由爆破员掌握),并经试验后才能使用,下班后不得将炸药、引线、雷管带回工棚、住地,必须当班归炸药库存放;

(三)打眼须经现场施工员、班长或爆破员指定炮位,不得任意更换;在接近居民区、厂区或重要设施的地段放炮时,须用定向炮眼,尽量控制药量,并加铺覆盖物,减少飞石伤人;

(四)扩炮装炮:

扩炮点火前,必须先布置好警戒,清除警戒区内一切闲杂人员后,才能点炮,安全距离一般要求50m以外,如需加大药量则距离相应增加,扩炮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0分钟,不准装热堂炮。

装药时只能用木棍轻轻捣实,禁止用钢钎捣固,装药量不得超过炮眼的一半,避免冲天炮飞石伤人,装好后要设明显标记,以防漏点;

(五)点炮:

放炮时间必须定时统一,放炮前须安排好计炮人员,点火前必须清除警戒区内一切闲杂人员,布置好警戒,安全距离不得少于200m,点炮人员须依次检查引线是否完好,选好安全退避道路,查看警戒区确无人后,统一鸣号,按引线长短顺序依次点炮,数人或数组同时点炮时,必须要有一人统一指挥,行动一致,不得乱点;点完炮后,立即跑出危险区域;

(六)瞎炮处理,如发现装点炮数和爆炸数不符时,不得急于前去查看,须在最后一炮响20分钟以后,方准由点炮人小心前去检查,确诊瞎炮不致于爆炸时,由点炮人将瞎炮眼处灌入充足的水后,才能解除警戒,瞎炮禁止掏挖,以防未爆雷管掏挖挤压受热引起爆炸。

一般可在原炮点药外重新打一深度一致的平衡炮眼引爆;

(七)清理浮石:

爆破后,尚未脱落的浮石松土要由上而下地进行清除,如发现炮眼内有残余药或线时,要用木棍进行处理,清完场后才能进行施工作业;

(八)一般禁止放巴炮,如遇较大石块确需改破的,放改炮要布置安全距离200m以上的警戒,并确认警戒区内无人后,才能进行改炮,但要尽量控制药量:

(九)民工需爆破作业的,必须由分公司的爆破员管理、使用和操作。

第十八条隧道施工安全生产管理

一、洞口工程

1、洞口的截、排水系统应与路基排水系统顺接,不得冲刷路基坡面、桥台锥体和农田房舍;

2、施工道路的引入和施工场地的平整应减少对原地貌的破坏和对洞口岩体稳定的影响。

3、洞口石质边、仰坡的开挖应采用预留光爆层法或预裂爆破法,严禁采用深眼大爆破或集中药包爆破开挖;

4、洞口邻近有建(构)筑物时,开挖爆破应采用控制爆破技术,并监测振动速度,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有关规定。

5、洞口施工过程应该按规定进行监控量测工作。

6、洞口工程施工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加强对周围建(构)筑物、既有线、洞口附近交通道路的防护。

7、隧道进洞前必须完成洞口工程。

8、洞口边、仰坡上方的天沟应及时施作。

对土质天沟应随挖随砌,不使水冲刷坡面。

9、洞口土石方开挖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边、仰坡放线,自上而下分层开挖,分层支护,严禁掏底开挖或上下重叠开挖。

二、洞身开挖

1、隧道开挖前,工区应编制开挖专项技术方案,方案应包括开挖方法、工艺流程、安全技术措施等内容。

2、隧道开挖方法应根据其地质条件、断面大小、施工装备、工期等条件的变化,在施工过程中进行适宜的调整。

3、钻爆开挖应采用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技术,控制循环进尺,减少对围岩的扰动,并不应对初期支护、衬砌结构和施工设备造成损伤。

4、两座平行的隧道开挖时,其两个同向开挖工作面应保持合理的纵向距离;间距小的隧道,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后行洞开挖对先行洞产生不良影响。

5、隧道双向开挖接近贯通面时,两端施工应加强联系与统一指挥,当隧道两个开挖工作面距离接近15m时,必须采取一端掘进另一端停止作业并撤走人员和机具的措施,同时在安全距离处设置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

6、隧道采用钻爆法开挖必须进行钻爆设计,钻爆设计应考虑爆破振动和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采取减小振动和降低噪声的技术措施。

7、隧道采用机械开挖时,应根据其断面和作业环境合理选择机型,划定安全作业区域,并设置警示标志,非作业人员不得入内。

8、隧道采用人工开挖时,作业人员应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离,并设专人指挥。

9、隧道开挖使用的作业台架应进行强度、刚度和稳定性检算,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台架四周必须设置安全防护栏杆。

10、隧道找顶必须在通风后进行,并有专人指挥,照明应有充足的光照度;找顶后必须进行安全确认,合格后其他作业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作业。

11、隧道在开挖下一循环作业前,必须对照设计检查初期支护施作情况、确保施工作业环境安全。

三、装渣与运输

1、隧道爆破后应及时进行通风、照明、找顶和初喷混凝土等工作,确认工作面安全及通风、照明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装碴作业。

2、装碴作业应规定作业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

3、装碴与卸碴作业应有专人指挥,作业场地的照明应满足作业人员安全操作的需要。

4、运输队应根据施工安排编制运输计划,制定运输管理规定,加强运输调度,确保工程运输安全。

5、隧道施工运输路线的空间必须满足最小行车限界要求,并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在洞口、台架、设备、设施等位置设置信号和标志予以警示。

6、运输车辆不准超载、超宽和超高运输,不得人货混装。

车辆行驶中应随时观察线路有无障碍和洞内其它设施、设备、临时支撑等有无侵入限界情况。

7、进出隧道人员必须走人行道,不得与机械抢道,严禁扒车、追车或强行搭车。

8、运输线路或道路应保持平整、畅通,并设专人按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维修和养护。

线路或道路两侧的废碴和杂物应随时清除。

四、支护与加固

1、隧道支护施工作业面用电应符合临时用电的要求,其照明应满足安全作业的需要。

2、隧道支护每项工序施工前均应对作业面进行检查,清除松动的岩石和喷射混凝土块。

3、隧道支护必须按初喷→架设钢架(钢筋网)、锚杆→复喷的程序施工。

在爆破、找顶后,应立即初喷混凝土封闭围岩。

4、隧道支护施工质量必须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

超前支护应在完成开挖工作面的加固后进行,每循环之间应有足够的搭接长度与初期支护有效连接。

5、施工作业台(支)架应按要求设计、检算与审核;台架应牢固可靠,四周应设置安全栏杆、安全网和上下工作梯,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特殊地质条件的隧道,应根据具体地质情况采取超前支护、预加固处理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7、安全员按设计和工艺流程施工,负责各工序的安全检查,每次支护作业均应进行安全检查。

五、衬砌

1、衬砌施工作业面用电应符合临时用电的要求,其照明应满足安全作业的需要。

2、一般地段隧道施作衬砌应在围岩和初期支护变形稳定后进行;在浅埋、偏压、围岩松散破碎等特殊地段的隧道和洞口段应尽早施作衬砌。

3、在软弱、破碎、高地应力、大变形的围岩地段,仰拱应随开挖及时施作,尽快形成封闭环,并超前于墙拱衬砌。

同时应合理确定与开挖和衬砌作业面的距离。

4、衬砌作业台架下预留通行作业人员、施工车辆以及安设风、水、电线路或管道的净空,应满足洞内车辆和人员安全通行的要求。

5、衬砌作业台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衬砌台车、台架组装调试完成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6、衬砌作业台架、仰拱施工栈桥的移动,应有专人指挥,慢速移位,工作区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通行、停留;非作业人员、设备、材料、工器具等应撤离到安全地点。

7、衬砌作业台架、作业平台四周应设置安全栏杆、密闭式安全网、人员上下工作梯,衬砌台车及防水板施工作业台架还应配置灭火器,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8、衬砌作业台架、作业平台上的各类用电设备应有绝缘保护装置,电线路还应符合洞内临时用电要求。

9、运输机械应按规定线路及限行速度行驶,过往台架、栈桥时应加强瞭望,倒车作业应有专人指挥,驻停时应有制动措施及安全警示标志。

10、每项衬砌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场地、消除安全隐患,保持作业场地清爽、通行无碍。

六、施工排水

1、隧道施工应做好排水工作,防止涌水淹没洞室,危及人员、设备和环境安全,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

2、隧道施工前必须根据设计提供的工程及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研究,预计可能出现的地下水情况,估计水量,制订排水方案。

3、施工前应对地表水进行处理并及早修建洞口防排水设施,防止地表水渗漏及冲刷边仰坡危及结构及施工安全。

4、洞内施工排水沟应经常清理,保持畅通,防止淤塞。

5、洞内反坡排水应采用机械排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排水方式应根据距离、坡度、水量和设备情况布置管路,一次或分段接力排出洞外;

2)集水坑容积应按排水量合理确定,其位置应减少施工干扰;

3)配备抽水机的功率应大于排水量的20%以上,并应有备用台数。

6、在膨胀岩、土质地层、围岩松软地段,应铺砌水沟或用管槽排水,洞内施工用水应加强管理,严格控制。

7、对富水软弱破碎围岩、岩溶等有突涌水风险的隧道,必须进行防突涌水专项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方案。

8、隧道内有水地段的高压电线必须按有关要求铺设,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及防水灯头和灯罩。

施工现场电线、电缆使用过程中应经常检查,确保绝缘良好。

七、通风、防尘、与风水电供应

(一)通风与防尘

1、隧道施工独头掘进长度超过150m时,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2、隧道施工通风应纳入工序管理,成立专门的通风班组,由专人负责管理。

通风方案应经过专项审查,经监理单位审批后实施。

3、隧道施工应保证对每一作业人员供应新鲜空气不小于3m³/min,采用内燃机械作业时,供风量不应小于3m³/(min.kw)。

4、隧道施工通风的风速,全断面开挖时不应小于0.15m/s,在分部开挖的坑道中不应小于0.25m/s。

5、隧道施工环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应满足下列卫生及安全标准的要求:

1)空气中氧气含量按体积计不得低于20%。

2)粉尘容许浓度,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粉尘不得大于2mg。

每立方米空气中含有10%以下的游离二氧化硅的矿物性粉尘不得大于4mg。

3)常见有害气体容许浓度:

一氧化碳容许浓度不得大于30mg/m3。

在特殊情况下,施工人员必须进入开挖工作面时,浓度可为100mg/m3,但工作时间不得大于30min;

二氧化碳按体积计不得大于0.5%;

氮氧化物(换算成NO2)浓度应在5mg/m3以下。

4)隧道内气温不得高于28℃。

5)隧道内噪声不得大于90dB。

6、长及特长隧道施工应有备用通风机和备用电源,保证应急通风的需要。

7、通风机、通风管安装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1)通风机控制系统应装有保险装置,当发生故障时应自动停机。

2)通风管沿线应每隔50~100m设立警示标志或色灯;人员严禁在风管的进出口停留。

3)通风管安装作业台架应稳定牢固,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如图11.1.8所示。

8、隧道施工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并配备专用检测设备及仪器,按规定时间测定粉尘和有害气体浓度。

9、隧道施工人员应配备防尘口罩、耳塞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洞内作业人员应定期体检,保障健康。

(二)供风

1、空压机站应有防水、降温和保温设施,并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距离居民区较近时应有防噪声、防振动的措施。

2、空压机的使用、维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应按规定进行检验;

2)使用前应检查空压机的安全状况,确认完好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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