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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有限公司公路项目部

安全生产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绩合治理”的安个生产方针,强理砂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士管理,促使查处违章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营造良好的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氛围,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项目部所属单位。

第三条依据金沙江移民专项工程项目管理部、二滩国际南佛公路监理部的要求、公司《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暂厅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细则

第四条安全管理规定

1、各类安全检查、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括动等,各单位、部门相关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违者处罚500元/人·次,连续两次处罚1000元/人·次,并由责任人向项目部分管副经理“说清楚”。

2、新入场的人员必须经过入厂三级安全教育东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违者处罚500元/人·次。

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人员的人事管理档案(含姓名年龄,性别、籍贯、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等),并及时交到安全监察部、综合管理部备案,违者处罚200元/人·次。

4、各单位必须建立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等管理台帐,违者处罚1000元/查·次。

5、各单位新进厂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特种作业人员的有效操作证复印件交到安全监察部、违者处罚100元/人·次·天。

6、安全监察部下达的安全指令必须严格执行,违者处罚1000元/令·次。

7、各单位必须依据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完善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库,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违者处罚1000元/查·次。

8、特种作业人员(电工、电焊工、架子工、空压机工、起重工、场内机动车辆驾驶员、爆破员等)必须经培训合格。

取得地方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才能上岗作业,违者处罚500元/人·次;

9、各工程部未层层签订《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责任书》,处罚200元/人。

10、工程部经理(安全副经理)每周组织本单位管理人员、厂队长、安全员召开安全周例会,认真传达落实项目部的安全精神和要求,并形成会议纪要,违者处罚500元/次。

11、工程部经理(安全副经理)每周组织一次本单位工作范围内安全检查,可邀请项目部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人员参加,并形成检查纪要,违者处罚500元/次。

12、各单位夏季必须为员工提供防暑降温药品、清凉饮料等物品,并建立台账,违者处罚500元/次。

第五条个人劳保及现场规定

1、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防护用具,严禁穿短裤、裙子、拖鞋、凉鞋及高跟鞋或赤膊、赤脚工作,违反者给予200元/查·次的罚款。

2、现场人员使用的劳保防护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安全网、绝缘手套等)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严禁购买和使用损坏的、报废的、不合格的劳保用品违反者对所在单位给予200元/查·次的罚款。

3、严禁在施工现场睡觉,各岗位(含设备操作工)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有睡岗、串岗、溜岗、脱岗及违反规程者,给予罚款100元/人·次,造成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4、严禁酒后上班,违者处罚500元/人·次

5、作业人员必须佩戴上岗证、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安全员、班组长)必须佩戴相应的标识标牌,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复印件,未带者视为无证操作,特种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佩戴相应的劳保用品(如绝缘手套、护目镜等)违者处罚200元/人·次。

7、从事旋转机械设备操作的员工,严禁敞衣、戴头巾、围巾作业,女工应束发入帽,违者处罚100元/人·次。

8、各工程部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劳保用品,并建立发放台账,凡员工投诉属实的给予工程部500元/人·次的罚款。

9、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栓好安全绳,系好安全带,违者处罚500元/人·次。

第六条安全标识

1、在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应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标志,不设置或设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2、高压电缆、变压器、施工现场的孔、洞、坑、沟、悬石、临空面、高边坡等危险处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必要时根据要求设置防止人员入内的围栏,违者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3、排架施工、高处作业和易燃易爆场所(车间、仓库、炸药临时存放点等)必须有警示标识违者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4、标识牌损坏后必须及时更换,违者给予违者给予100元/处·次的罚款。

5、爆破作业时,必须在警戒部位设警戒标志,违者给予1000元/处·次的罚款。

6、暂时停工部位必须设置警示标志,违者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7、不能载人的设备、故障设备必须设明显的安全标志,人员不能通过的部位要设禁行标志,违者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8、项目部配发到各单位的标志、标牌,各单位要妥善保管和使用,在使用期间有损坏或遗失的,给予相关单位乱扔乱放的200元罚款。

第七条高空及排架作业

1、安全带、安全绳不按规范使用(如挂点不牢,低挂高用,人、物共用等)者,违者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2、不得使用打结,磨损严重和达报废标准的安全绳、安全带和安全网,违者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3、临空面、临边面不设防护栏、护栏不封闭、护栏高度不足(小于1.2米)的、未设踢脚板,给予1000元/处·次的罚款。

4、高空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必须有防坠落措施,材料应随用随吊,及时调整,用后及时清理,严禁使用抛掷方法传递工具、材料,小型材料或工具应放入箱、筒或袋内。

违者给予200元/人·次·处的罚款。

5、排架(钻爆台架)必须严格按措施进行搭设,搭设完成后必须执行验收制度,禁止未经验收擅自使用,违者给予1000元/人·次·处的罚款。

6、排架(钻爆台架)无爬梯、扶手的,作业平台、通道未满铺并绑扎牢固的,连墙件不足或不符合规定的,给予200元/元·次·处的罚款。

7、人员上、下脚手架,攀登高层构筑物,应走斜马道或搭设安全爬梯,不得沿绳、立杆或栏杆攀越,违者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8、严禁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严禁躺在安全网内休息,违者给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9、高处或深坑超过0.5米的作业面,上、下必须安装交通梯,违者给予200元/次·处的罚款。

10、高空、高危作业(上下交叉作业、排架搭设、拆除等)必须派专人进行监护,并在下部设置安全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禁止人员、车辆、设备通行,违者给予1000元/人·次·处的罚款。

对不服从监护警戒人员劝阻强行进入危险区的人员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11、禁止使用存在孔洞、焊接接头、扭弯严重、严重锈蚀或裂纹等缺陷的钢管,竹跷板、木板材料的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违者给予200元/项·次的罚款。

12、出现下列情况的给予500元/处·次·人的罚款。

(1)高处作业随手抛掷工器具、材料等物件;工器具不系保险绳、无防坠落措施;施工材料或工器具等放在临空面或孔洞附近;在高处进行嬉戏的。

(2)不按规程规定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损坏严重的梯子。

(3)爬梯无可靠防滑措施,侧面未安装扶手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4)工作平台、通道未满铺;平台板未加固;有探头板;临边无安全防护措施,下部未张挂安全平网,工作平台和悬臂通道堆放重物的。

(5)脚手板未绑扎牢,或强度、质量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或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或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和挡脚板的。

(6)高处危险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防护栏杆未设置踢脚、未设防护立网,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的。

第八条起重作业

违反下列规定作业的每次给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1、吊装作业现场禁止非吊装作业人员进入,并须派人警戒。

2、不允许人与被吊物体或机件同时升降。

3、大件起吊应有审批的起吊措施,起吊前应先进行试吊,检查各部分受力情况,若正常方可继续起吊。

4、吊装时,整个现场应由一人统一指挥。

5、存在高空坠物危险的(起吊材料捆绑不牢固、长短不齐,吊件上松动附件没有清理干净)等。

6、钢丝绳断丝超过报废标准(绳股的单根钢丝数)的,未立即更换。

7、起重机械制动、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带病作业的。

8、非起重人员指挥起吊或非起重作业人员从事起重作业的。

9、起重机司机在作业间歇过程中打盹睡觉的。

10、起重物吊起升高后,信号员不随机到降落区指挥而离开岗位的。

11、吊运长型散件用单索捆绑的。

12、安排禁忌症人员操作起重机械的。

13、两台起重机同时抬吊大件没有措施、指挥不统一的。

14、轨道式起重机停止作业后不卡夹轨器的。

15、起重机工作时进行保养或维护的。

16、吊运物从人的上空通时,或人从吊运物下通行停留的。

17、随意封闭升降、变幅、行走和重量限位装置的。

18、吊件或砼料罐上的浮物不清理的。

19、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未按规程要求定期检验的。

20、小型物件未使用吊篮集中起吊的。

21、指挥信号不规范、不明确就启动的。

第九条用电作业

1、禁止非电工进行操作,否则以200元/人·次的罚款。

2、各工作面电线电缆架设布置必须规范、整齐、有序,线路混乱经指出拒不整改者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3、各类电缆破损、老化必须及时更换,接头必须包扎规范、否则给予100元/处·次的罚款。

4、施工现场内的低压架空线路应采用绝缘优质电缆,固定在绝缘子上,绝缘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并不得直接捆绑在树木、脚手架等上,更不得在地面上拖拉,线路过道必须做好防护,否则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5、配电柜必须使用规范的开关箱和开关柜,不得使用木板进行安装;所有用电设备、器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否则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6、配电柜、开关箱应标明用电器的名称、责任人,做到标示清楚,否则给予100元/处·次的罚款。

7、严禁私榙乱接电线,不得使用“神仙挂钩”和从碘钨灯上二次接线,否则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8、在规定使用低压照明的地点使用高压照明器具,一经查出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9、狭窄、潮湿的作业环境必须使用36V以下的安全电压,否则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10、所有仓库内必须使用防爆型灯具,否则给予100元/处·次的罚款。

11、施工现场照明灯高度不足2.5m的,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12、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的,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13、配电柜、开关柜应张贴检查记录表,电工每检查一次必须记录检查情况,否则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第十条机械设备

1、各种机械设备监测仪表(如电压、电流、压力、温度等)和安全装置(如制动机构、限位器、安全阀、闭锁)

2、机械设备转动裸露部位必须安设防护装置,在运转时不得以手触摸转动或传动部分,也不得在运转中进行润滑或修理,否则给予100元/处·次的罚款。

3、机械设备制动系统、方向系统、电器系统、液压系统、车身系统等应每周进行检查,并详细记录,否则给予500元/台·次的罚款。

4、机械设备修理时,使用修理的设施和器具必须完好、可靠、支木、千斤顶要支稳支好,并选择合理的支撑点,确保支点安全可靠方可进行修理作业,严禁只用千斤顶顶在车下进行任何修理,否则给予500元/台·次的罚款。

5、机械修理时必须实行挂牌制度,进入车底作业时,必须在方向盘上悬挂有“车下有人、严禁启动”的警示牌,检修中的机械,应悬挂有“正在修理,禁止开动”的警示牌,未经允许一律不准发动或转动。

未实行挂牌的给予500元/台·次的罚款。

6、每台机械设备必须有检查、运行、维修、保养记录,缺一项给予200元/台·次的罚款。

7、擅自移动、改装、拆除设备中的安全防护、保险、警示装置的给予200元/台·次的罚款。

8、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违规、野蛮操作的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9、机械设备在行走时要有专人负责指挥,作业时要设置警戒区域,违者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10、当车箱升举,必须在车箱下作检修维护工作时,必须使用有效的撑杆将车箱顶稳,并在车辆前后轮胎处垫好卡木,否则,给予500元/台·次的罚款。

11、禁止在斜坡上停车进行修理。

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必须在斜坡上进行检修时,应采取防止溜车、倒车的措施,否则,给予500元/台·次的罚款。

12、没有车辆驾驶执照的修理人员不准试车,架空试车时,不准在车辆下面工作或检查,不准在前方站立,否则,给予500元/台·次的罚款。

13、无证操作设备和超范围使用设备的给予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十一条焊接作业

焊接作业必须按操作规程执行,有违反下列规定或存在下列行为的给予罚款。

1、电焊作业

(1)电焊作业时必须设专人监护,作业前必须对电缆、专用漏电保护器、防护面罩等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有效,违者处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2)焊接设备外露的金属部分必须设置完好的接地保护,以防人员或金属构件与之接触触电,违者处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3)焊机必须以正确的方式接地,保证良好的接地,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4)焊机的电缆应使用整根导线,不带接头。

需接长导线时,接头处要连接牢固、绝缘良好,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5)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电焊机,当焊接中突然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违者处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6)当焊接工作中止时(如工间休息),必须关闭设备、切断电源,违者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7)焊条和碳极在不用时必须从焊钳上取下,以消除人员或导线物体的触电危险。

焊钳在不使用时必须置于与人员、导电体、易燃物体或压缩空气瓶接触不到的地方,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8)操作时,禁止焊条或焊钳上带电金属部件与身体接触,违者处于200/人·次的罚款。

(9)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绝缘不良,焊把线>30m,焊钳有损,进线接头高压部分无防护罩、接触不良,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10)高处电焊、气焊作业,对下方的设备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或在地板砖、网格栅等处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11)露天电焊作业,降雨时无防护措施,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12)使用钢筋、钢管等代替电焊地线,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13)在带压容器、管道或储有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容器内,未经安全措施处理,就实施焊接炸业,处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2、气焊作业

(1)搬运气瓶过程中必须抬扛,并关紧瓶阀,不许就地滚动,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2)气瓶各项仪表必须完好,气瓶使用过程中必须配有手轮或在阀上备有把手手柄或专用扳手,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3)气瓶不得作为滚动支架或支撑重物的托架,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4)禁止在气瓶上端放置物品,乙炔瓶必须有防回火装置,禁止倒放使用,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5)胶管如有鼓包、裂纹、漏气现象,不得采用贴补或包缠的方法处理,应切除或换新;禁止将使用中的胶管缠在身上,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6)胶管的连接处应用卡子或铁丝扎紧,铁丝的丝头应绑牢在工具嘴头方向,以防止被气体崩脱,违者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欲。

(7)焊气瓶不准面对人点火,用毕即将火焰熄灭,严禁将供烧着的焊炬随意摆放,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8)旋扭不灵活或手柄破损的焊割枪一律不准使用,违者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9)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安全距离为5米以上,两瓶距实际焊接或切割作业点距离大于15米,违者处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10)在周边有仓库、易燃易爆物品等,动火必须进行申请并有安全措施,违者处予个人200元/次的罚款、处予单位1000元/次的罚款。

(11)气瓶无防震圈、安全防护帽,防晒、防冻措施的,违者处予1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十二条火工产品使用、管理

1、爆破作业本着谁放炮、谁清场、谁警戒、谁负责的原则,清场不彻底、警戒不到位,给予5000元/处.次的罚款。

2、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禁止边钻孔边装药,装药和堵塞禁止用金属棍棒装峭,违者给予2000元/人·次的罚款。

3、施工现场、生活区域、办公室等不允许存放爆破器材的地点存放爆破器材的,给予2000元/处·次的罚款。

4、领取、装卸、运输、加工、装填、看守火工产品的现场禁止吸烟,违者给予1000元/处·人·次的罚欲。

5、火工产品管理台帐存在代签他人姓名,记录不详实的;现场临时存放点无人看完的;未按规定装箱上锁的,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6、未经允许私自进行爆破作业的,给予10000元/处·次的罚款。

7、将火工产品私自挪作他用的,给予10000元/处·次的罚款。

8、对无故影响爆破作业正常进行的单位及个人,对其单位予以2000元/次的罚

款,对个人予以500元/次的罚款,由此造成的各项费用经工程管理部核实后由该单位全部承担。

9、清场完毕后未经安全监察部专管人员同意就擅自实施爆破的,予以1000元/次罚款。

10、严禁用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当绳子捆绑物品,违者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11、火工产品传递时采用抛掷的,给予500元/人·次的罚款。

12、违反以下规定的给予200元/处·人·次的罚款:

(1)施工单位爆破作业炮响后未按要求报告爆后检查情况的;

(2)各受影晌单位拒签爆破通知单的;

(3)现场火工产品无专人看守的:

(4)爆破“四证”未执行的;

(5)爆破警戒人员标识不清的(应有标志、红旗、口哨、反光背心、手电筒);

(6)未按要求发送爆破作业通知单的。

第十三条车辆管理

1、所有自卸车必须有单独的记录,包括运行记录、维修记录、保养记录,各项记录必须详实、连续,否则给予500元/辆·次的罚款。

2、利用项目部车辆搞营业性运输的给予5000元/辆。

次的罚款。

3、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给予500元/次·人的罚款。

4、车辆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管理规定执行,严格遵守有关交通管理条例,凡有下列情形者,给予200元/辆·次·人的罚款。

(1)超速行驶。

(2)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

(3)自卸车卸完碴(料)后车箱不落下便行驶。

(4)车辆驾驶室外载人,驾驶室内超额坐人,车辆货厢载人。

(5)车辆未配备消防器材。

(6)违规穿戴的(如穿拖鞋、戴耳机或耳塞)。

第十四条混凝土施工管理

1、拆装模板扣件和工具未放在箱内和工具袋内的;给予100元/处.次。

人的罚款。

2、平台暂时不用的预留孔、下料孔未加盖的;给予单位200元/处·次的罚款。

3、汽车在临空边缘卸混凝土时,无挡车设施,无专人指挥的,勒令停止作业;给予单位200元/处·次·人的罚款。

4、仓内排架、支撑、模板、漏斗、溜管的设置不可靠牢固的,给予单位500元/处·次的罚款。

5、人员上下、进出仓内未设扶梯、通道,从模板或钥筋上攀登的:

给予单位500元/处·次的罚款。

6、砼施工作业面用电不按要求布置,给予单位500元/处·次的罚款。

7、钢筋架设排架不按措施实施的,给予单位500元/处·次的罚款。

8、冲毛、养护时,水、石碴出口处没有安全防护的;给予单位500元/处·次的罚款。

9、顶拱钢筋不按措施要求进行加固就移走钢筋台车,给予单位1000元/处·次的罚欲。

10、震捣器接地不可靠,未装漏电保护器的、给予单位1000元/处·次的罚款

第十五条开挖作业管理

违反下列规定或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0元/处·次·人的罚款。

1、危石、悬石未预先处理,就施工作业的;

2、挖掘装渣机械铲斗在回转半径内有人员停留的;

3、洞室爆破后,未进行炮根清理、敲帮问顶、撬挖处理危石、悬石即进入下一道工序的;

4、随机支护未跟进掌子面,系统支护滞后掌子面的距离超出规定的;

5、洞内开挖无通风排烟(尘)设施或通风排烟(尘)不良的。

第十六条人工挖孔桩施工管理

1、每班未对卷扬系统进行检查的,给予单位500元/处·次的罚款。

2、卷扬机系统有故障未停机检修,不能处理的故障不上报,继续带病作业的,给予单位1000元/处·次的罚款。

3、井上井下通讯不完善的,给予单位200元/处·次的罚款。

4、井边安全防护不完善,给予单位500元/处.次的罚款

5、卷扬机系统未经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给予单位1000元/处·次的罚款。

6、桩壁未按措施要求施工的,给予单位1000元/处·次的罚款。

7、吊斗装渣高度超过允许要求(要求装渣高度距离吊斗顶面高度不小于20cm)给予个人500元/处·次的罚款。

第十七条消防管理

1、生活区、车间、仓库、油库、变压器站、电气设备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均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否则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2、消防器材必须专用,设置摆放正确,并经常检查保持其完好有效,否则给予100元/处·次的罚款。

3、宿舍、办公室、休息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给予1000元/处·次的罚款。

4、在严禁吸烟的场所吸烟的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5、车间、仓库、办公室、宿舍等未经允许使用电炉的,给予500元/次的罚款。

6、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器材的给予500·次的罚款。

7、破坏消防设备、器材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给予1000元/人·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文明施工

1、材料必须分类别堆放整齐,违者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2、施工作业面必须保证道路畅通,路面平整无积水,违者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3、施工照明必须满足要求,违者给予200元/处·次的罚款。

第十九条生产指挥

有下列违章指挥者,对当事人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1、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

2、在安全隐患未消除前,仍强行安排施工人员在危险环境中作业的。

3、由于生产安排不合理,给施工作业埋下隐患或对后序施工构成重大威胁的。

第二十条安全活动

1、各单位按要求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管理活动,对拒绝参加的给予200元/人·次的罚款。

2、各单位必须按规定开展如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交底等各项活动,并做好相应的记录,违者给予500元/处·次的罚款。

3、违反下列规定或有下列行为的,给予500元/处·次·人的罚款:

(1)未开展班组六项循环制度。

(2)班前会存在:

列队不整齐、交头接耳、抽烟等情况。

(3)记录必须详实、连续,填写不规范或人员签名存在代签现象。

(4)工程部经理应每周至少主持1次班前安全会。

(5)对班前安全会上发现、提出的隐患,应立即整改,并责任到人。

(6)对饮酒者、精神萎靡不振者,坚决不让其进入作业面。

(7)凡发现安全防护器具不全或质量不合格者、必须进行更换(改正)。

第二十一条事故管理

1、各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报告安全监察部,对隐瞒、拖延或谎报事故,故意破坏或伪装造事故现场的,给予5000元/处。

次。

人的罚款。

2、事故单位必须认真落实防范措施,并建立事故档案,违者给予3000元/处·次的罚款。

3、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机械设备事故、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的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并对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做以下处罚:

(1)轻伤1人:

当月考核为不合格,并根据事故性质对单位予以2000^-5000元的处罚,对当班负责人予以800元处罚,对当班班长予以500元处罚,对当班安全员予以300元处罚。

(2)重伤1人或一次轻伤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2万以上的事故:

当月考核为不合格,取消该季度考核资格,并根据事故性质对单位予以5000~10000元的处罚,对单位负责人予以2000元处罚,对当班负责人予以1000元处罚,对当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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