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集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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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集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车集煤矿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我矿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保证《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3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4条跟班队长或班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和质量监督工作,为职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第5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并举报他人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和“零违章”。

第6条实行安全处罚,要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水平,实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7条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8条安全管理应坚持下列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4)“安全具有否决权”的原则;

(5)“管理、装备、培训”三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9条对于违章事实清楚的人员,除经济处罚外,还要在班前会上做检查,矿公开栏中曝光,并记入个人档案,纳入月度、季度、年度安全考核。

第10条由于违犯本细则,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安检科根据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矿领导班子研究决定。

第11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解除合同或者开除留矿察看处分,并处罚款1000元。

1、井下扒、蹬、跳车以及乘坐皮带的人员。

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的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6、在乘罐时,开罐信号已经发出还要上罐,或者停罐信号尚未发出就出罐的人员。

7、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

8、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9、井上下打架的责任人。

10、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

11、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

12、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

13、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14、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的人员。

15、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16、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

第12条凡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10天,并处罚款1000元。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指挥人员。

2、丢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

3、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

6、工作时间喝酒,在工作岗位喝酒的人员。

7、班中睡觉的职工。

8、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职工。

9、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10、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11、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

12、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3、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4、顶车时不挂链环,斜巷挂套链,斜巷放飞车(指不挂钩头),斜巷停车不设阻车装置或阻车装置不合格的责任人。

15、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

16、在架空线下面施工作业,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或肩扛导电工具或材料行走的责任人。

17、斜巷红灯亮的时候,不抓紧时间进入邻近的躲避硐或车场,经过躲避硐或车场继续行走的人员。

18、擅自拆除或损坏锅炉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人员。

19、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

20、斜巷提升不挂保险绳或超挂车辆的责任人。

21、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没有按规程要求打设机头、机尾压柱的责任人。

22、各类车辆驾驶员工作时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的人员。

23、斜坡停放车辆,绞车司机离开操作岗位。

24、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25、提升运输安全防护装置失灵继续进行提升运输的责任人。

26、在架线地点卸大件或卸金属网时不切断架线电源。

27、斜巷提升时矿车销子没有插到位的责任人。

           28、斜巷开车前,上、下把钩工要对轨道坡认真瞭望,发现有行人,严禁发出开车信号,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29、人车从27车场发往井底车场,通过23车场绕道北偏口前,人车司机应下车观察确认是否有无车辆通过或听从专职警戒人员指挥,否则,按“严重三违”处理。

30、斜巷提升过程中发现扒、蹬、跳车人员而不进行制止的把钩人员。

31、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可认定为“严重三违”。

第13条凡是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6天,并处相应罚款。

1、乘罐(车)人员不听从把钩人员统一指挥,抢罐(车)、挤罐(车),给予200元罚款。

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

否则,罚款200元。

3、在巷道内行走时,禁止骑跨在钢丝绳上行走,禁止从运行中的钢丝绳下面穿越;当行走在巷道拐点或甩车场时,要在背离钢丝绳受力后可能弹出的一侧行走,并严禁在巷道内闲坐。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4、跨越皮带或运行的溜子不走过桥(包括上过桥及下过桥),而是从皮带上跨过,或从皮带下钻过的责任人。

罚责任人100元

5、在耙矸机斗运行范围内观望、停留、行走或作业,罚责任人200元。

6、耙矸机运行时,没有安装防护栏,罚责任人200元。

7、电机车司机正常运行期间,严禁把头和身体探出车外,否则,罚款200元。

8、电机车司机严禁站在车下操作机车,否则罚款200元。

9、电机车司机离开座位时必须切断电源,将控制器手把取下并刹紧车闸,但是,不得关闭车灯。

否则,罚款200元。

10、两台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使时,必须保持大于100米距离。

否则,罚款200元。

11、电机车通过弯道、道岔、交叉点或者遇到行人以前,必须鸣笛、减速,否则,罚款200元。

12、行人通过交叉点时,必须坚持“一停、二看、三通过”的原则,否则,罚款200元。

13、在巷道内电机车行使的过程中,行人要躲避,不得与电机车同行,否则,罚款200元。

14、在停止的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检修时除外),在斜坡轨道中心行走,罚责任人300元。

15、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200mm*200mm以上),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6、触摸运转或转动的设备部件(猴车绳轮、皮带托滚、钢丝绳、皮带带面、矿车等),罚款200元。

17、输送机或采煤机开动后,擅自进入工作面机道或进入煤壁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8、采煤机停机时,在滚筒附近3米范围内干活、检修时,不打开滚筒离合器,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9、架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20、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21、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22、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

23、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24、工作面顶板来压有冒顶预兆时,继续回柱,罚责任人200元。

25、采煤机运行时不开喷雾或者转载点喷雾及巷道中的水幕没有正常使用,导致风流中粉尘飞扬,罚责任人100元《可按不规范处罚》。

26、严禁不带电下放车辆。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27、在同一层罐内人料混运,罚把钩工200元。

28、大巷电机车牵引车辆运行时,行驶速度超过业务科室明文规定的,罚司机200元。

29、摘挂矿车之间的连接链时,只许两臂倾斜侧身操作,严禁头或身体进入。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30、南北大巷在机车运行期间严禁行人(背药工、放炮员、检修工和检查人员除外),否则,罚款200元。

31、在架线停电期间,机车不能运行时,如需走大巷,应由单位值班人员请示调度室,经调度室同意后(调度室负责通知运输队值班队干有人员行走大巷情况),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内行走大巷,否则,罚款200元。

32、副井罐笼提升不到位就落摇台上下人,罚责任人100元。

     33、井下车场倒车,绞车钩头挂在矿车扶手拉车的,罚责任人200元。

34、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电压在660v以上)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

35、井下流动电钳工及班长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36、检修掘进机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37、人车到达车场停稳后,井底车场人员从水沟侧上车,电缆侧下车;23车场人员上下分两种情况:

当人车由井底发往27车场方向时,人员由水沟侧上车,从水沟对侧下车;当人车由27车场发往井底方向时,人员上下均在水沟侧;27车场上、下人员均在水沟侧,违反以上规定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38、在运输大巷内推车,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的责任人罚款100元。

39、跟车工在车辆没有停稳的情况下跳车,罚责任人100元。

40、跟车工没有将信号红灯挂在车尾(空平板车除外),影响行车安全,罚责任人100元。

41、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煤泥。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42、违反其它条款规定,情节严重,又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责任人,也要进入“三违”学习班接受教育。

第三章安全处罚细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14条矿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100元;迟到或早退,罚款10元/分钟,总额不超过100元。

第15条各单位及科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并在调度会上给与批评。

1、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例会或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

2、参加安全日活动人数少于应到人数的90%。

3、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安全例会部结合本单位实际,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4、没有贯彻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5、对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

6、对矿各部门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

7、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或者值班脱岗。

8、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责任就离开的。

9、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

10、通讯工具不按规定保持畅通的。

11、凡是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

12、班前会对员工不进行安全教育。

13、采掘工作面图牌板不得出现错别字及错误,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16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和重要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7条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罚款500元。

第18条员工对本岗位的设备、设施,达不到“三知(知设备的结构原理、知技术性能、知安全装置的作用)、四会(会操作、会维护、会保养、会处理一般故障)”,罚款100元,停工学习到会背为止。

第19条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或自救器的,给予罚款200元。

第20条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

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21条井下要穿戴整齐劳保用品(胶靴、工作服、防尘口罩等),违者罚款50元。

第22条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23条20°以上的行人道必须按照要求设置扶手、台阶等安全设施。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24条人行道要进行防滑处理,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5条人行道上存有大块矸石等杂物或设备,影响人员通行的,罚责任人100元。

第26条工作之前,不口述本岗位操作(作业)程序及安全注意事项,罚款50元。

第27条靠近人行道的水仓、泵坑,煤仓、卸载站的上口,皮带机头人行道侧要架设高度不低于1.2米防护栏,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28条矿安检科、督察组负责监督公司等上级部门查处隐患的整改情况。

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29条采掘作业场所没有“三图一表”,罚技术员200元。

第30条搬运较重材料或设备时,没有告知相关人员就开始操作。

罚责任人100元。

第31条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32条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的,给予责任者500元罚款。

第33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节顶板管理

第34条采煤工作面不按照规定进行矿压观测,罚责任人200元。

第35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对队长、书记、技术队长各罚款200元。

第36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人行道侧两排支柱不成直线,支柱钻底>200mm没有采取措施的,每根支柱罚责任人10元。

第37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段单体柱防倒绳绳钩必须朝向同一方向、初撑力>50KN(6.5MPa)、迎山角符合要求,每根不合格罚责任人10元。

第38条联锁防倒绳必须张紧有力,两端固定牢固,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元。

第39条 使用卸压的单体柱或断裂的铰接梁、∏型梁,不及时更换,每处罚跟班队长、班长和责任者各100元。

第40条 综采工作面两巷超前高度不得低于1.8m、炮采工作面超前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7m(长0.5m为一处);亮点工程巷道高度不低于2.0m,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41条 采面机头、机尾支护符合规程规定、安全出口及端头支护强度足够(6.5MPa),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42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无空帮、空顶(长0.5m、深0.3m);无卸载柱、不完好柱,否则,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43条 支架前梁接顶严实、初撑力符合要求,伸缩梁上方空顶﹥200mm时必须背实,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44条 相邻支架间隙≯200mm(以侧护板段为准),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45条 相邻支架侧护板错差≯侧护板的2/3(遇地质构造、顶板异常等特殊情况除外),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46条 支架咬架、倒架、走斜、漏液,端面距>340mm不采取措施、伞檐煤超过规定,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47条 采煤工作面支架成直线或分段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

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mm),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48条 交接班时:

支架怀内、底座、连杆、操作阀上,电缆槽、采煤机保持干净,工作面浮煤净,无积水、杂物,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

第49条 采面两巷放顶时,没有班组长负责安全监护而作业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50条 乳化液泵司机无水开泵,给予罚款100元。

第51条 注液枪管子不按要求吊挂,扔在输送机里或底板上,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52条 工作面上下端头拉底时,帮顶不背牢、护严,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53条 联网时不对作业地点敲帮问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54条 违反规定用单体支柱调整液压支架,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55条 支架片阀不回零位、乱拔支架胶管、拔完不复位,罚责任人100元。

第56条 不按作业规程铺网、联网,或者不及时修补破裂的网片,罚责任人100元。

第57条采面两端头不按规定串π型梁,支架初撑力低于规定值的80%,罚责任者100元。

第58条采煤工作面不按规定安设截止阀、乱接液压枪管,每处罚包机人、责任人各100元。

第59条液压支架前顶板状态不好,不采取措施(如带压擦顶移架)造成漏顶,罚跟班队长、班长及责任人各100元。

第60条采煤机割煤后未按规程及时移架,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第61条严禁超高使用支架(ZY3500、ZY3200明柱≯850mm,ZY2200明柱≯900mm),不合格每处(架)罚责任人50元。

第62条采煤工作面超越停采线继续开采的,罚责任人500元。

第63条采面割煤与移支架间距超过规定而不停机的,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第64条割煤时发生漏顶、冒顶或遇有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的,给予司机100元罚款。

第65条 割煤过程中,采煤司机不观察煤帮及支架支护情况,给予司机100元罚款。

第66条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得少于20米,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67条必须按作业规程及时支设采煤工作面贴帮柱,保证齐全,否则,罚责任人50元/处。

第68条 工作面柱子成直线,柱排距偏差不超过100mm;初撑力≥90KN,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

第69条 工作面备用梁必须在老塘侧成组摆放整齐、大头朝上,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

第70条 工作面老塘侧密集柱、戗柱及抬棚齐全有效,一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元。

第71条 严禁支柱打在浮煤或浮矸上,支柱高度与采高要相符,不超高使用,单体柱活柱余量不少于100毫米(达到初撑力),对超高处顶板必须背实,活柱伸出量达到700毫米以上,视为超高使用,要求换柱或上柱鞋及加强背顶,如果不采取措施,每根柱罚款50元。

第72条爆破后不及时挂梁支护或支护时不打紧水平销(调梁端距时除外),一处罚款50元;用塘柴棍代替水平销的罚款50元。

第73条两巷距采煤工作面50—200米范围内要准备不少于两个圆班的支护材料,以备回采及冒顶使用。

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200元。

第74条采煤工作面不能缺梁少柱,一梁不少于一柱,严禁出现单挑棚,否则,每处罚责任人20元(特殊情况下,单挑棚数量不能超过安全技术措施的规定)。

第75条采煤工作面煤壁不能有超过规定的伞檐:

长度超过1米时,伞檐不大于150毫米,长度小于1米时,伞檐不大于200毫米。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76条单体支柱要完好有效,使用缺少两个及以上爪子的支柱,每根罚责任人50元。

第77条采煤工作面的悬顶面积超过10米2时要加强支护,超过50米2时,必须采取打眼爆破强制放顶,否则,罚跟班队长100元。

第78条采煤工作面支架顶部间隙内有活矸危石,罚责任人100元。

第79条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处理。

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50元。

第80条炮采工作面要采用挂网支护,网片连接紧密,两个联网绳结的距离不得超过200毫米,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81条交接班时,工作面溜子弯曲段要打上临时支柱,严禁缺柱作业,否则,罚班长和责任人各50元。

第82条工作面内不得使用坏梁、坏柱,不得存放多余的支柱,否则,罚责任人20元/根。

第83条采煤工作面的柱梁应按规定定位,否则,每根罚责任人20元。

第84条采煤工作面拆中间柱移溜子时,弯曲段的距离不能超过15—20米,移溜子过后,连续缺失的支柱不得超过4棚。

否则,罚当班班长和责任人各50元。

第85条遇到单体柱被压死时,应采取挑顶卧底措施,用拔柱器或链子拉出,回柱前要打替换柱。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86条回柱前应对工作面进行检查,遇有下列情况,须先在跟班队长和班长监督下,处理后方可回柱。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1)浮煤没清净,人行道和退路不畅通。

(2)柱子不齐,缺柱或损坏支柱未更换。

(3)悬顶面积大于50平方米。

第87条回撤单体柱时,必须两人一组,一人回柱,一人观察顶板情况,放顶人员要站在安全地点操作,回柱前,要对周围支护情况全面检查,对于不合格棚子进行整改加固,然后再回柱,回柱放顶关键地段必须打戗柱。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88条 分段回柱距离,回柱与放顶距离,支护与移溜距离不能少于15米,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89条 严禁推溜时提前回柱放顶,否则,罚款200元。

第90条 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情况下采用远距离回柱(用长柄工具放液),人员应站在顶板好的安全地点操作,且先打替柱再回柱,否则,罚有关责任人100元。

第91条采面违反“先下后上、先里后外”程序放顶,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92条现场不落实采面初采初放措施,给予当班负责人200元罚款。

第93条单体支柱钻底深度超过200毫米,又没有穿鞋的,罚责任人50元。

第94条 采煤工作面老塘有悬顶时,应打反戗棚,否则,每少一根罚责任人30元。

第95条 严禁连续摘掉采煤工作面多棵单体柱,形成大通道。

大通道(超过15米)推车罚500元。

第96条 在放顶线作业时,要严格执行放顶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97条 炮采工作面煤层厚度变化较大时,使用不同类型和性能的单体液压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技术员50元。

第98条 采面先回撤后支护或使用刮板输送机回收柱梁,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99条炮采工作面采高超过2.8米,有复合顶板时,工作面支护必须采取“三、四”排管理,否则,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100条新入井支柱或长期使用柱子,使用前必须先排气,后支护,否则,罚责任人50元。

第101条卸载阀在规定压力不能启动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02条采面不按规定背顶或背顶不实(背木用手能晃动为准),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103条移动机头、机尾需要拆除支架时,工作面必须执行“先支后回”的支护原则,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04条工作面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05条炮采工作面必须执行微差爆破技术,否则,罚班长和放炮员各100元,

第106条顶梁必须棵棵铰接,特殊情况下工作面顶梁交接率达到90%以上,严禁出现连续不交接或丁字棚。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07条采煤工作面上下端头放顶滞后工作面正常放顶线不能超过一排,每超一棚罚款100元。

第108条掘进工作面不经总工程师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109条验收员不按标准检查验收或无施工措施验收,发现问题不及时通知整改,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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