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 流通协会金融分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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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金融分会章程

附件一: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金融分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汽车流通协会金融分会”,英文译名为THEFINANCEINSTITUTEOFCHINAAUTOMOBILEDEALE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FICAD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与汽车流通金融领域相关的企业、社团及科研、教学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保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本行业、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服务,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会员间的交流和协作,沟通信息,协调关系;树立行业信誉,推动汽车流通行业金融领域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汽车流通行业金融领域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会员对我国汽车流通行业金融领域发展的理论、运营实践和运行环境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汽车流通行业金融领域发展规划、法律法规、贸易政策和相关技术经济政策提供建议。

(三)参与制定行业规划和行业政策,参与行业重大投资和建设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论证。

(四)受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经营规范,组织宣传贯彻各项标准和规范。

(五)开展行业自律监管,维护行业经营秩序;实施汽车流通金融领域相关资格、资质的审查和监督。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行业先进典型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七)接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举(承)办商品交易会、展览(销)会,组织企业开展国内外交流活动;开发市场资源,参与相关市场的建设。

(八)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汽车流通行业金融领域的信息,进行市场预测,为会员单位、全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九)依照有关规定,办好汽车流通行业金融领域刊物,开展政策法规、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组织专业技术、经营管理和人才培训,举办行业技术交流和技术竞赛。

(十一)组织境外考察学习,参与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开展对外经济、技术、贸易、学术的合作与交流。

(十二)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提供会员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凡依法成立的汽车流通金融领域相关的企业和相关的科研教学单位、社会团体以及热心于发展我国汽车流通行业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汽车生产、流通、汽车金融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本协会从事的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秘书处设立必要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聘用若干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请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协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遇有特殊情况,本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XX年XX月XX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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