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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资料1.docx

行政问责资料1

《1》

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继续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明确问责范围、问责程序,加大问责力度,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操作性和时效性,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行政问责制是指对现任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的行为进行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积极推行行政问责制,对于加快政府行政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全面推进行政问责,是新时期党和国家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服务型政府、廉洁型政府、人民满意政府建设,努力提高各级政府的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决策,对规范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了有效规范,为基层开展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提供了有力依据,消除了党纪、政纪的“盲区”,填补了“政策空白”。

一、行政问责制的基本内涵

所谓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问责制比责任追究制的含义在外延上更为宽泛。

责任追究,是一种过错追究;而行政问责,则不仅仅是过错追究,而且还包括非过错追究。

因此,行政问责的指向是:

乱作为、作为不力、不作为、无作为。

也就是说,行政问责它不仅是指有错、犯法要追究,同时也包括能力低下、推诿扯皮等也要追究。

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大意义,既在于防患于未然,也在于惩前毖后。

惩罚、处分只是行政问责的手段,而防患、预防才是行政问责的目的。

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是我们在当今时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最好的制度载体。

二、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的问题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只要不流于形式并有足够的制度作为保证,无疑可以增强行政领导的工作责任心,增强公务员的公仆意识。

问题在于,目前的行政问责制,虽然已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缺陷也日益暴露。

除了在问责的制度保证、实际操作、效果评价等方面还有待提高外,在问责的对象确定、政务公开等方面也存在着缺陷。

从我国当前推行行政问责的效果和各地实施的举措来看,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行政问责制的一个重要的政治基础,就是对于每一个行政人员的权力与责任要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拥有清晰的责、权、利,合理地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

只有这样,才能提高政府的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真正发挥行政问责制的作用。

由于目前我国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导致当前我国党政关系错综复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使得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过程中责任主体难以明确。

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出现谁都有责任,谁又都没有责任的情况;或者在问责中,问责客体具体应当承担什么责任,模糊不清。

突出表现在党政之间、不同层级之间、正副职之间三个方面:

一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出了问题,责任究竟在党委还是在政府难以界定;二是正副职之间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

名义上是"一把手"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的责任,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成了副职问责制。

二是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根据世界各国问责制的实践,问责制既需要同体问责,也需要异体问责,但关键在于异体问责。

异体问责是一种更有效、更符合民主政治要求的问责方式,离开异体问责的行政问责制是苍白无力、缺乏持续性的。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目前的行政问责,以同体问责为主,主要是由党委和政府来实施行政问责,问责的制度依据主要是党的文件和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异体问责相对比较薄弱。

虽有罢免制度,也主要是对已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官员才实行等。

这些都严重影响了行政问责的效果。

三是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时下的问责实践,一些地方政府似乎更多停留在行政领导体系中,努力贯彻对上级负责、对权力负责的制度化,而在对法律负责、对公众负责、对权利负责的努力上有所欠缺。

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一些重大事故问责了相应的行政首长。

但总的来看,我国的问责范围太小,主要表现为:

一是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

二是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

三是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

四是问责只是针对经济上的过失,而对政治等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

五是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

四是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很不完善。

虽然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有党的条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法规,但这些规定大多责任标准过于笼统,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在认定和追究责任的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不够科学;问责主体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行政问责的决定权掌握在行政领导手里,容易受个人好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责任追究弹性较大,存在畸轻畸重、责罚不相适应的问题。

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和制度支撑的行政问责,最终可能导致问责流于形式。

五是行政问责文化氛围没有形成。

官本位思想的长期存在,使得很多官员思想深处依旧是官主民仆,官贵民贱,官贤民愚,也就造成了官员没有问责的习惯,老百姓因为“畏官”“惧官”心理,而缺乏问责的勇气,从而缺少了行政问责任文化的根基与氛围。

所以,在我国要追究权力者的责任,行使行政问责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往往遇到各种各样的阻力。

这种问责文化的缺失与落后也就阻碍了行政问责制的建设。

六是行政问责的配套制度难以到位。

推行行政问责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各项改革措施的衔接配套,做到整体推进。

当前由于配套制度还不完善、不到位,直接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顺利贯彻落实。

如行政公开程序缺乏制度保障;缺乏科学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被问责的行政主体救济与保障机制不完善等。

三、行政问责法治化的几点建议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刚刚开始,还未真正成熟,因此,必须在实施进程中进一步完善,理论上深入探索。

通过完善问责体系和问责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责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使十七大提出的"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要求落到实处,以促进政府行为更加规范,责任更加明晰,公信力更加提高。

(一)以理论知识为先导,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

一是要强化对行政问责相关规定的学习理解。

从强化行政责任,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责任型、服务型、法治型和效能型政府的高度,去看待和认识行政问责的实施,充分把握行政问责的范围、使用和程序等核心内容,做到张弛有度、收放自如、合理运用,充分体现出行政问责的监督和惩戒作用。

二是要加强问责制的文化建设。

问责文化建设是完善问责制的思想基础。

问责制的核心在于问责,而问责的落实则有赖于社会文化的氛围。

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是在一定的文化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他们之间的一切相互行为都不能独立于特定文化环境而存在。

只有将问责文化内化于人们的潜意识中,才能使问责主体自觉地利用问责权力和机会,发挥问责的监督作用。

所以,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公务员的问责教育,所有公务员都必须接受问责制的教育和训练,安排相关的宣传和实践,提高他们对问责制的认识。

三是要理顺行政问责与《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的关系。

从广义范围而言,三者均属行政管理范畴,是一脉相承、有机联系,相互促进的,均具有单方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等法律特征。

从狭义上讲,后者属于立法行为,而行政问责仅是一种行政规章,是《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管辖范围的有益补充,对不够违法违纪的行政效能低下等行为给予有效惩处进行了明确界定。

四是要注重把握行政问责实施的“三个原则”。

要与《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的执行相结合,与行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相结合,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

要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对涉及软环境整治和建设、中梗阻、下梗阻、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敏感性问题,在量纪上,就高不就低,给予严肃处理。

(二)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依法推进行政问责制

一是要构建党内问责机制。

目前我国已进入体制转型和制度建设的关键时期,执政党制度建设应为国家制度建设的引擎。

首先,党的执政地位和性质决定了问责应以党内问责为重点。

中共是领导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要自觉接受监督,包括党内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及各界群众的监督。

从党内问责开始,推进党内民主和民主政治的深入发展。

其次,党的两个监督条例都明确规定了询问、质询、撤换、罢免等制度,这就为党内问责制度的建设构建奠定了基础。

再次,只有实行党内问责制度,才能保证党的监督制度的真正落实,才能提高党内监督质量。

从我国权力结构来看,各级领导班子中,党委书记是一把手,在各类问责事件中,党委或部门领导人特别是一把手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重大决策失误和用人失察等领域应承担直接责任。

只有这样才能突出重点,真正达到监督的目的。

二是要加强异体问责制建设。

行政问责包括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

目前启动的行政问责主要是以同体问责为主。

所谓同体问责就是党委对其党员干部的问责备,或政府对其行政干部的问责。

异体问责主要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党委和政府的问责。

从行政问责的长远发展来看,问责要想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责任政府的建立,必须实现从内部问责到外部监督的方向发展,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

三是要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化。

问责必须知情,没有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官员履行职责的情况都在暗箱之中,信息不透明,社会不知晓,问责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健全和完善党委和政府行为的透明机制是问责的核心内容之一。

如果公众不了解政府官员的行为,也就谈不上什么监督和问责。

因为在当今“问责风暴”日渐强劲的今天,向社会公开政府行政分工,是建设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必要环节,也是在更广泛、更多角度对“责”的明确化,有利于在更准确、更科学的意义上“问责”。

(三)强化舆论宣传,营造行政问责良好氛围

一是强化异体问责,调动公众监督的积极性。

在建立完善的同体问责制的同时,要强化异体问责,加强公众监督,充分发挥行政体制外部的问责主体的监督、问责作用,对行政机关形成有效的外部压力。

首先明确人大监督的权力。

要进一步增强人大监督的问责手段和力度,充分运用其监督权力,行使各项监督职权对行政机关进行问责。

其次,要充分调动全体公民监督的积极性。

随着民主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成为行政发展的必然。

为了调动公众监督政府的积极性,应该建立一套可以使公众畅所欲言、表达自己意见的机制,使公众对政府的问责不再停留在纸上而是落到实处。

二是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行政问责制的最大特点就是行政公开。

一是做好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政务信息应当向公民和社会公开,实行“阳光问责”。

虽然我国目前已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在实际操作中却仍然存在着政府公布信息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情况。

要尽快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促进透明政府的建立,使公民能够及时发现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失职行为。

要规范行政公开的内容与形式。

行政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公开行政决策、行政程序、行政执行及行政结果、责任主体等。

行政公开的具体形式多样,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公开政务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二是加强媒体的舆论监督。

在当今时代,单个的公民或者组织处于信息上的劣势,不可能占据信息资源,舆论监督实际关系着信息公开的来源问题,在政府掌握信息的前提下,新闻渠道如果不够畅通的话,公民的信息知情权就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问责制。

因此,强调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建立完善问责制的重要条件。

(四)落实配套措施,逐步构建行政问责的完整体系

随着行政问责在我国的全面实行,在工作中必然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化解新矛盾,就应在完善行政问责体系上下功夫。

一是要加强行政问责的责任化建设。

明确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形成完整的政府责任链条,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责,监察机关组织协调”的工作运行机制。

二是要加强行政问责的制度化建设。

规范行政问责的主体及其权限,规范行政问责的客体及其职责,规范行政问责的事由和情形,规范行政问责的程序,实现行政问责规范化和制度化。

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出台服务承诺、首问负责、限时办结等相关配套制度,突出行政问责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要注重把握行政问责的侧重性,增强威慑力。

突出抓好单位行政首长履行职责不当的问责,特别是要选取有影响、有震动以及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上出现问责情况的处理,追究在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等方面失职渎职或负有重要责任的行政官员的责任。

公开处理、典型曝光,真正体现行政问责的威慑力、影响力。

四是要切实抓好行政问责与绩效评估的有机衔接。

与绩效评估挂钩,通过科学确定政府绩效评估的内容和指标体系,实行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的评估办法,按照奖优、治庸、罚劣的原则,充分发挥绩效评估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达到行政问责与绩效评估相互促进的整体功效。

《3》

9月官员问责回顾

——高官落马后的各方反思汇粹

整理、收集李小龙

官员问责成为近些年国内的一大热点问题,它为我国的行政机制改革,尤其是官员责任的追究机制的探索提供了一种新的模式,对各级官员无论是在舆论还内心都在逐渐形成了一种近乎有形的压力,从而构成一种有力的监督方式。

我们此处所收集的是近期所发生的一些有关官员问责的一些报道和各家的部分观点,以作为此种制度在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缩影性的视窗,供大家观摩和思考,以期引起大家对对此重要制度探索进程的进一步关注。

随着社会的领域分化,政府被归入公共领域当中,成为公共领域中的基本构件。

因而,政府也往往成为人们注意力的焦点。

关于如何构建和改造政府的方案一直在继续研究和讨论着,但在任何一种方案中,都必然包含着关于政府责任的规定,要求政府负责任以及能够承担起责任,是一切理论和实践方案的共同追求,是各国政府所为之奋斗的目标。

刚刚过去的九月被戏称为“黑色九月”2008年又仿佛被称为“行政问责年”,究竟为何这样称呼?

据哈尔滨日报9月24日报道9月11日,冀纯堂因三鹿奶粉事件被免去石家庄市委副书记、市长职务。

9月11号,四川巴中市政府办公室的三名工作人员因为三个字丢了官,因为他们两天前在中秋节放假通知里把中秋节写成了端午节,这事迅速被传至网上,引起了热议,很快,这三人就接到了问责通报后被免职。

9月14日,因“9•8”襄汾溃坝事故,孟学农被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并辞去山西省长职务。

山西副省长张建民被免职。

  9月16日,石家庄副市长张发旺和市畜牧水产局局长孙任虎被免职。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张毅,石家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党组书记李志国也被免去党内外职务。

  9月20日,临汾市委书记夏振贵停职检查,临汾市委副书记刘志杰被免职,刘志杰的临汾市长职务和周杰的临汾副市长职务被提名免去。

襄汾县委书记亢海银被免职;襄汾县委副书记李学俊被免职,其襄汾县长职务被提名免职;襄汾县副县长韩保全被提名免职。

9月21日,深圳龙岗区政府副区长黄海广因“9•20”火灾被提名免职。

9月21号,四川省剑阁县人事局长曹正直被免职,原因是两天前,曹局长请人吃饭付帐时,与卖酒老人发生口角,曹正直当场打了卖酒老人两耳光。

  9月22日,河北省委决定,免去吴显国石家庄市委书记职务;国务院同意李长江辞去国家质检总局职务。

  9月22日,因为河南登封市新丰二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登封市委书记张学军被党内警告处分,吴福民被免去登封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职务,建议免去其登封市长职务,登封副市长张宏伟被建议免职。

最近一系列官员被免职,都是由公共事故频发造成,从而出现了一个问责高峰。

”中央党校研究生院副院长刘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一系列的官员问责,对目前中国官场冲击相当大。

  “这也说明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更加严格了,比以前更加到位、更加严厉。

”刘春说。

他同时表示,近期一系列的公共安全事件的集中爆发,揭露出有些地方官员严重失职的行为。

“应该严查引咎辞职官员背后可能的腐败渎职问题。

  2008:

行政问责年

  从山西襄汾尾矿库溃坝到三鹿奶粉事件,再到深圳龙岗区大火和登封市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本月公共事故集中爆发,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也至少引发了导致19名有关高级官员引咎辞职或遭免职问责。

  “这个9月是某些官员的黑色9月。

”刘春说,22日,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成为9月因一系列安全事故去职的官员中又一名正部级官员。

  他认为,过去官员引咎辞职是个新鲜事物,大家感觉比较新鲜,一些官员不能接受,而现在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制度化的严格,严肃的追究制度,问责官员目前已经成为一种制度,而且也形成了一种惯例,只要有公共事件发生,必然有官员承担责任,主动辞职或者被上级政府免职。

”刘春这样描述目前我国的官员问责制度。

  实际上,早在2002年中央颁布实施的《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就对领导干部引咎辞职作了明确规定。

200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中办发〔2004〕13号)第四章第十四条就明确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两年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第八十二条也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在此基础上,将引咎辞职制度法制化。

”刘春认为,引咎辞职是我国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新的责任制度。

从法律上解决了长期困扰人事管理中领导干部“能上不能下”的问题。

“2008年是行政问责年。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学系主任毛寿龙表示,这个提法在去年“十七大报告”的文字中可见。

随着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官员被问责和引咎辞职,它正在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受到各方都在热烈讨论的问题,它也在走上制度化探索的道路,实际上,从这种现象在中国一出现,就已注定它将走上制度化的不归路——

 

事故问责风暴惊醒"太平官"期待引咎辞职常态化(民主与法制时报)

  人们都知道,5年前的2003年4月22日,只当了3个月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因“非典”被免职,这次山西省长任上又辞职。

这种经历,在中国省部级官员中,是十分罕见的个例。

  和前次的短暂任职经历一样,孟学农在山西省长任上的时间不长,从2007年9月3日任山西省副省长、代省长算起,也就一年零11天,而从2008年1月22日正式当选为山西省省长算起,则履职时间不到8个月。

  孟学农今年59岁,离正部级退休法定年龄65岁还有6年时间。

孟学农引咎辞职后,坊间不少人对他表达惋惜之情。

  网友叶乐盛说,孟学农的辞职值得尊敬,他做出了一个好榜样!

“显现出了中国的官员不是只做官而不用担责的平安官。

他有职、他有权但同样有责,如果在你的责任内出现问题就要向你问责,甚至引咎辞职。

  事实上,在中国现有的干部管理体制中,引咎辞职早已不是官员的一种随意行为,早在2004年颁布执行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对什么情况下官员应该“引咎辞职”就已作了明确规定。

  《暂行规定》指出,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的,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包括:

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群体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的;连续或者多次发生特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等等。

  在舆论看来,发生在2003年12月23日的开县井喷事故,中石油老总马富才引咎辞职,被认为是官员责任追究制度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据媒体报道,在井喷事故中,一共有243人遇难。

  就在同一时刻,北京密云县县长张文因元宵灯会踩踏事故引咎辞职,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因吉林市中百商业大厦特大火灾事故引咎辞职。

也就是从这一次比较密集的引咎辞职动作之后,“引咎辞职”一词逐渐成了媒体使用频率较高的热点词汇,为国人所熟知。

与马富才辞职一样,孟学农辞职,在中国干部管理体制中,是又一次影响深远的里程碑事件。

引咎辞职者的反思是问责制度完善的另一种保障(新京报)

在“三聚氰胺牛奶”事件中,“问责风暴”再次刮起。

这是近年来继非典、开县井喷和北京密云踩踏事故之后,中国政坛掀起的新一轮“问责风暴”。

  当然,虽说是“风暴”,这一切也并非“无章可循”。

从山西襄汾溃坝案、河南登封矿难的问责,到深圳歌舞厅大火案、三鹿奶粉事件的问责,从孟学农引咎辞去山西省长,到李长江、吴显国去职,无不是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由于问责主体不明等原因,目前在一些地方还是存在着“千斤顶官员”,似乎无论发生了多大的事,受到社会多么严厉的指责,都能“扛着”,有些草草向公众道歉了事。

显而易见,这些都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应该抛弃的。

关于这一点,公众的确从最近的“问责风暴”中看到希望,也借此希望这种政治问责能够日常化、制度化、透明化。

简而言之,使问责成为一种政治文化。

谈到引咎辞职或者如何建立起一种好的问责文化,我总会想起2003年8月发生在法国的一件事。

由于一场突如其来的热浪,使法国许多老人在酷暑中死亡。

事后法国殡仪部门透露了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这年夏天法国死亡人数比2002年同期增加了13632人,而死亡人数的增加主要就是酷暑所致。

  之所以会在短短几天热死这么多人,而且是老人,自然和法国的气候有关。

由于夏季通常并不太热,绝大多数法国人家里并没有安装空调设备,有的人家甚至连电扇都没有。

不过,面对持续炎热的天气,法国卫生总局在危机期间的表现实在欠佳。

当危机达到一定程度、医院和社会救助部门频频告急时,卫生总局等部门依然上报说“局面已经得到有效控制”。

由此,卫生总局局长吕西安•阿本海姆不得不引咎辞职,成为这一危机中第一个下台谢罪的官员。

  有意思的是,这位生于卡萨布兰卡的医学教授并没有一辞了之。

不久后,阿本海姆出版了一本名为《酷暑———公共健康问难》的书。

当然,就私心而论,这本书不乏阿本海姆为自己辩解的成分,此前我也曾在法国的电视辩论中亲见阿本海姆为自己如何开脱,而当地不少媒体也称他不过是“政治牺牲品”或者“法国度假文化的牺牲品”。

当然,对于法国公众而言,重要的是阿本海姆在这本书里详细地分析了法国公共卫生体系中的种种不足,以图改进。

  一个引咎辞职的官员,如果能够怀着公心,诚心诚意希望类似事件不再发生,而且不因自己的去职而忿恨政府与社会,我想,无论他们著书还是写文章,对这个国家都将是件十分有意义的事。

毕竟,问责的完成,除了失职官员外,也包含对制度漏洞的问责。

而下台官员的参与,在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制度完善的另一种保障,因为每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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