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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促进我省各类煤矿建立起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煤安监办字〔2004〕24号)及《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煤矿生产矿井,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矿井申报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及国家级达标矿井的考核评定。

第三条 各类煤矿矿井应当按照《云南省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和管理,煤矿自评达到建设标准后,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经县(市、区)、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逐级审核合格后,向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报等级认定。

第四条 省属煤矿分别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向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申报等级认定。

第五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评级的专业分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灾害防治、安全管理和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八个专业。

第六条 申报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应当具备:

1.实现安全目标。

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矿井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2.申报二级达标矿井的煤矿,上年度应当被评定为三级达标矿井;申报一级达标矿井的煤矿,上年度应当被评定为二级达标矿井,本年度未发生死亡事故;申报国家级达标矿井的煤矿,上年度应当评定为一级达标矿井;

3.矿井生产布局合理,采掘接替关系正常;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本年度无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

4.未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采煤工艺、支护方式和设备、材料;

5.安全培训机构、人员、经费满足安全教育培训和提高职工专业素质需要,做到培训制度化,全员教育培训率100%,主要煤矿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6.矿井应当有核准的足够风量,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7.制定并执行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比及奖惩制度。

第七条 在达到本办法第六条必备条件的基础上,一级、二级、三级达标矿井的考核标准如下:

1.一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安全管理专业达到一级,另外6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少于3个,其余专业不低于二级。

2.二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通风专业、安全管理专业达到二级,另外6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少于3个,其余专业不低于三级。

3.三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70分及以上,且八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第八条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命名;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报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核准命名;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核准命名;达到国家级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初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命名。

第九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煤矿每月进行一次自检、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季度进行一次、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每半年进行一次、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采取动态检查,每次检查的记录存档,作为年终评级考核的依据。

已达标的煤矿矿井依据次年考核得分决定升、降级。

第十一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及各专业的检查考核:

三级由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二级由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属煤矿主管部门检查考核;一级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检查考核;国家级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检查考核,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

安全质量标准化公司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2.云南省露天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3.安全质量标准化井工煤矿申报表

4.安全质量标准化露天煤矿申报表

 

抄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改委能源局。

抄送:

省政府法制办、省工信委、省能源局,云南煤监局及各分局。

发:

各产煤州(市)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监狱管理局,云南煤化工集团公司,昆明钢铁集团公司。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共印80份

 

附件1:

云南省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

建设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本建设标准适用范围

全省各类井工煤矿生产矿井(以自然井为单位)。

二、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

(一)一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90分及以上,且安全管理、通风专业达到一级,另外6个专业中,达到一级的专业不少于3个,其余专业不低于二级。

(二)二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80分及以上,且安全管理、通风专业达到二级,另外6个专业中,达到二级的专业不少于3个,其余专业不低于三级。

(三)三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平均得分为70分及以上,且八个专业中,没有不达标的专业。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参加评级的专业

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灾害防治、安全管理和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等8个专业。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矿井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实现安全目标,凡年度内发生过一次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二)有条件的煤层(倾角45°以下,厚度0.8m以上)必须采用壁式工作面开采和单体液压支柱支护。

积极维护巷道支护改革,应采用金属支架、砌碹、锚喷、锚杆等支护。

(三)煤矿地面供电系统、井下供电系统和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符合《规程》相关规定。

(四)矿井必须采用机械运输,机车、绞车、一坡三挡等符合《规程》相关规定。

(五)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瓦斯管理符合《规程》相关规定,无瓦斯超限作业。

矿井装备安全监控系统并可靠运行。

(六)矿井防治水、防灭火、综合防尘、井下爆破、瓦斯抽采、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符合灾害防治评分表要求。

(七)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符合评分表要求。

五、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评级核准

一级、二级、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省安全监管局核准;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由省安全监管局进行初评,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核准。

六、对国家级和一、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各地应当给予适当奖励和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

七、本标准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有条件的煤层(倾角45°以下)必须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总煤行〔2007〕216号文要求,实行壁式工作面开采。

(二)厚度0.8m以上的煤层必须按上述文件要求,淘汰木支护、使用单体液压支柱等稳定性和可靠性较高的支护。

(三)采煤工作面无一次3人及以上直接责任死亡事故。

二、采煤工作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采煤工作面应严格工程质量管理,达到“三直一平两畅通,安全完好浮煤净”的基本要求。

(二)采煤工作面的支柱要打紧、打牢,确保初撑量满足需要。

支柱必须保证不低于10%的备用量,无失修、失效柱,不缺梁、少柱。

(三)采煤工作面顶板不出现台阶下沉,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100mm/m。

(四)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与煤壁连接20m范围内超前支护完整,巷道高度符合《规程》相关规定。

(五)放顶线整齐,切顶线支柱数量足,特殊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按国家总局安监总煤行〔2007〕216号文要求,积极推行支护方式改革,使用金属支架、砌碹、锚杆、锚喷、锚网等支护。

(二)矿井掘进量不欠账,采掘接替关系正常。

(三)掘进工作面无一次3人及以上直接责任的死亡事故。

二、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巷道掘进严格按照设计或作业规程施工,巷道断面、坡度符合设计和作业规程要求。

(二)砌碹巷道的支护材料和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要求。

(三)锚杆、锚喷、锚网巷道的支护材料和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要求。

(四)支架巷道的支护材料和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作业规程的要求。

(五)坚持使用前探梁等超前支护。

(六)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掘进标准化矿井得分=掘进巷道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之和÷掘进迎头数。

   

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矿井地面供电和井下供电系统符合《规程》相关规定。

(二)检查考核期间未发生电气设备失爆。

(三)无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机电事故。

二、机电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全矿井机电设备完好率80%以上,设备待修率7%以下,机电事故率2%以下。

(二)大型固定设备完好率100%,矿灯完好率95%以上,电气设备防爆合格率100%。

(三)年产6万吨及以上矿井两回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四)矿井供电系统必须有短路、漏电和接地三大保护。

(五)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符合《规程》128条规定。

(六)井下电缆必须使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七)绞车、带式输送机、压风系统、主排水系统安全保护设施齐全、可靠。

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矿井必须采用机械运输,机车、绞车及一坡三挡、轨道等符合运输评分表的要求。

(二)井下机车运输必须符合《规程》347条规定。

井下人力推车符合《规程》362条规定。

(三)矿井运输无一次3人及以上直接责任的死亡事故。

二、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运输设备综合完好率80%以上,矿车完好率80%以上,主要提升运输设备(1.2m以上绞车、电机车、带式输送机、人车等)完好率100%。

(二)“一坡三挡”、绞车安全保护和制动装置、提升运输设备声、光信号齐全、可靠。

(三)主要运输巷道轨道铺设质量符合规定;机车闸、灯、警铃、撒砂装置齐全、完好。

(四)无轨胶轮车装设瓦斯自动报警仪和防爆灭火装置。

(五)井下主要运输巷道断面满足行人、运输、通风等需要。

符合《规程》21、22条规定。

(六)提升钢丝绳的检验,更换和安全系数符合《规程》399、400、401条规定。

 

 

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二)矿井必须采用机械式通风,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和反风设施;矿井通风能力符合生产要求,无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

(三)矿井必须每年进行一次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鉴定工作。

(四)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且系统运行正常。

二、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有一条专用回风井(巷)。

(二)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能自动切换,局部通风机的位置、安装、最低风速符合《规程》相关规定,风筒接头严密,无循环风和微风作业。

(三)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工作地点无瓦斯超限作业和瓦斯局部积聚。

(四)瓦斯检查做到“三对口”,无空班漏检,无假检虚报。

(五)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正常,传感器的数量、种类、安设位置符合规定要求,传感器、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电闭锁备用量不少于20%。

(六)通风设施设置符合相关规定,质量良好。

灾害防治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灾害防治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井下排水设备和水仓符合《规程》相关规定,矿井无透水和淹井责任事故。

(二)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有消防管路和地面消防水池。

矿井无火灾责任事故。

(三)井下爆破必须使用符合矿井瓦斯等级要求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矿井无爆破作业引起的责任事故。

(四)开采突出煤层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矿井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责任事故。

(五)按规定建立了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瓦斯符合评分表的要求。

(六)按规定建立了防尘供水系统,采取了综合防尘措施。

二、灾害防治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井下排水系统(水泵、管路、水仓)必须符合《规程》相关规定。

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制定探放水措施,配备探放水设备。

(二)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必须建立消防水池和消防管路。

井上下必须按规定设置消防材料库。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三)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对产生煤(岩)尘的地点采取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喷雾、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四)井下爆破作业必须选用符合矿井瓦斯等级要求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严格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并坚持使用水炮泥。

(五)达到《规程》145条要求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瓦斯必须符合灾害防治评分表的要求。

(六)在突出危险煤层进行作业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矿井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六证”(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工商营业执照)齐全且在有效期内的生产矿井。

(二)考核期内矿井原煤生产直接责任安全事故死亡人数不超过1人。

二、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矿级领导轮流下井现场带班制度。

(二)健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现场管理、安全检查、群众监督管理、安全办公会议等各项规章制度。

(三)矿井设立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等安全管理人员,并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含中专)以上学历、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其中矿长还应具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位2年以上工作经历。

(四)矿井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中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不少于5人,能确保每班都有专职检查人员在井下检查并监督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五)矿井井下使用的矿用产品均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六)建立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紧急避险系统,制定紧急避险措施、应急预案。

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食堂有就餐设施、冷藏设备、定期消毒、清洁工作、有热菜、热饭、热汤。

(二)浴室淋浴喷头充足,有热水洗澡、有更衣柜、有专人管理。

(三)集体宿舍坚固不漏雨、门窗齐全、室内粉刷照明良好、有电视机。

(四)办公楼坚固不漏雨、门窗齐全、室内粉刷照明良好,窗明几净。

(五)矿区清洁无积水,无垃圾随处堆放,厕所内基本干净,不随地大小便。

(六)主要人行道路、工业场地应进行绿化。

二、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质量标准化建设标准

(一)食堂有就餐设施、冷藏设备、定期消毒、清洁工作、有热菜、热饭、热汤。

(二)浴室淋浴喷头充足,有热水洗澡、有更衣柜、有专人管理。

(三)集体宿舍坚固不漏雨、门窗齐全、室内粉刷照明良好、有电视机。

(四)办公楼坚固不漏雨、门窗齐全、室内粉刷照明良好,窗明几净。

(五)矿区清洁无积水,无垃圾随处堆放,厕所内基本干净,不随地大小便。

(六)主要人行道路、工业场地应进行绿化。

煤矿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一、计分办法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参加评级的专业为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灾害防治、安全管理和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8个,各专业计分以100分为满分,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评级计分以100分为满分。

各专业的考核得分在计入矿井总分时,先乘以各自的系数后,再计入矿井总分。

1.采煤专业,系数为0.10

2.掘进专业,系数为0.10

3.机电专业,系数为0.10

4.运输专业,系数为0.10

5.通风专业,系数为0.20

6.灾害防治专业,系数为0.15

7.安全管理专业,系数为0.15

8.地面设施与矿容矿貌专业,系数为0.10

二、检查项目中有缺项的,该项以标准分计入到各大项中,再计入到专业分中。

三、考核评级办法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及各专业的考核评级,煤矿每月进行一次,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州(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集团公司每半年进行一次,省安全监管局每年进行一次。

四、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得分计算办法:

 

本年度内各月专业实际得分之和

12个月

本年度专业单项得分=

 

本年度矿井得分=本年度参加计分的专业单项得分乘以各自系数之和。

五、本考核评级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

一、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

采煤安全质量得分在90分及以上,工作面内无死亡事故;

二级:

采煤安全质量得分在80分及以上;

三级:

采煤安全质量得分在70分及以上。

二、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一)

(一)采煤十大项,满分100分,缺项不得分。

(二)采煤工作面每死亡1人,矿井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降一级扣5分,得分不得超过下一级的最高分,按降级后得分输入总分。

三、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按下列公式计算: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各采煤工作面得分之和÷工作面个数。

四、此标准适用长壁全部陷落采煤方法,其它正规采煤方法由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参照本标准编制相应的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实施,并报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五、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办法见附表一。

附表一:

 

 

 

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分表

检查项目

项目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评分方法

实际得分

 

总的标准是:

三直一平两畅通、安全完好浮煤净

总分100分

采煤面现场检查,逐项打分

 

一、采面支架和顶板管理18分

1

采面支架要打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100mm,支柱要打紧打牢,迎山、棚梁背板、柱帽、柱鞋等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

拉线检查靠煤壁的两排支柱,均匀选点4个,每点检查3棵柱,计算棵数的合格率,每点1分

 

2

排距、柱距要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其偏差不超过±100mm。

顶梁要架设牢固,铰接使用。

5

均匀选5个点,每点检查3棵柱,计算棵数的合格率,每点1分

 

3

支柱的型号、规格、材质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无缺柱、失修、失效支柱。

2

均匀选2个点,每点1分

 

4

有不低于采面支柱10%的备用支柱

2

全面检查,数量不足不得分

 

5

工作面不出现台阶性下沉,顶底板移近量按采高≤100mm/m

5

全面检查,出现台阶下沉该小项不得分。

沿工作面均匀选5点,量机道和放顶处顶底板高差,每点1分

 

检查项目

项目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评分方法

实际得分

二、煤壁10分

1

煤壁采成直线,炮道或机道宽度不大于作业规程规定200mm,不小于100mm。

4

均匀选4个点,每点1分

 

 

2

采高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100mm。

2

均匀选2个点,每点1分

 

 

3

伞檐:

伞檐长度超过1m的,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25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300mm。

伞檐长度在1m以下的,其最大突出部分,薄煤层不超过200mm;中厚以上煤层不超过250mm。

4

全面检查,有一处不合格即为不合格。

伞檐立即处理后合格,可定为合格,但要扣1分。

 

 

三、刮板机8分

1

刮板机要铺成直线,其偏差不大于150mm(弯曲刮板机移置部分除外)。

5

均匀选5个点检查,每点1分

 

 

2

刮板机要铺平、铺稳、插销齐全、接头严密,开动时不摇摆,挡煤板齐全。

3

均匀选3个点检查,每点1分

 

 

四、安全出口、机巷、风巷15分

1

安全出口高度、宽度和超前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

全面检查,评是否合格,合格得分,不合格不得分

 

 

2

工作面端头要采用四对八梁等特殊支护。

超前支护距煤壁10m范围内打双排柱,10m--20m范围内打单排柱,或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5

同上

 

 

3

物料要及时运走或码放整齐,保持行人、通风和运输畅通。

5

同上

 

 

检查项目

项目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评分方法

实际得分

五、机电设备  10分

1

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防爆设备有防爆标志。

电气设备不失爆,保护齐全、性能完好、运转正常。

电缆、管线悬挂或盘放整齐。

5

有一台设备失爆该项不得分,1台不完好,扣2分,扣完为止

 

 

2

液压泵站零部件齐全,运转正常,乳化液配比符合规定。

回柱绞车完好、防爆。

3

按机电设备完好标准检查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不得分。

 

 

3

刮板机链子松紧合适,刮板齐全,中部槽无严重变形,液力偶合器有易熔保护塞。

2

同上

 

 

六、煤炭回收10分

1

不丢失顶煤、底煤和作业规程规定应采的煤柱。

5

全面检查,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扣完为止

 

 

2

浮煤损失:

单一煤层和分层底层工作面在2m2内,浮煤平均厚度不超过30mm。

5

同上

 

 

七、通风防尘   8分

1

采面通风系统、设施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无瓦斯积存、超限,风速符合规定。

5

全面检查,有瓦斯超限不得分,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

 

 

2

有防尘措施,采煤机、转载点、装煤点有喷雾洒水设施,巷道无煤尘飞扬和堆积。

3

全面检查,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

 

 

检查项目

项目质量标准

标准分

检查评分方法

实际得分

 

八、特殊支架   8分

1

托梁、木垛、戗柱、(斜撑)、戗棚(斜棚)挡矸帘的个数、位置、规格和材料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

同上

 

 

2

  密集支柱打成直线,柱距偏差不大于±100mm,并打紧打牢,顶端无重楔,下端支在实底上,软底要穿鞋。

4

均匀选4个点,每点1分

 

 

九、回柱放顶   8分

1

放倒撤净放顶线以外支架、控顶距不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撤回的柱梁要堆放整齐或运走,人行道畅通。

2

均匀选2个点检查,有一处不合格扣1分

 

 

2

切顶线上支柱数量足,无空载和失效支柱挡矸有效。

2

            同上

 

 

3

 初次放顶期间直接顶冒落高度达不到采高1.5-2倍时,或悬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大值,顶板不冒落,要进行人工强制放顶。

2

全面检查,评是否合格,合格得分,不合格不得分

 

 

4

要用回柱设备回柱。

回柱放顶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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