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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外资薪资与福利手册DOCWord文件下载.doc

二、薪资结构

三、薪资发放

四、薪资计算方法

五、调薪种类

六、个人收入所得税

七、薪资保密

第四章:

考勤管理办法

一、出勤时间

二、考勤刷卡

三、公出

四、出差

五、休假及请假给假规定

六、加班及加班工资计算

公司名称

×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版次

第一版

文件类别

薪资与福利手册

编号

HR-C&

B

第一章:

劳动关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应依据与所聘用的员工建立正式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协议关系。

第一条:

劳动合同制

一、劳动关系的确定

劳动合同制为×

(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基本劳动用工制度,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必须在报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报到手续办齐,方可与公司签订壹年期的《劳动合同》,然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员工录用手续。

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需提供以下证件:

本地籍员工:

Ø

身份证原件

证件照四张(一寸)

劳动手册/待业证/失业证/离职证明等

学历证明(正本)

职称证明(正本)

健康证明(区、县级以上医院)

外地级员工:

外地籍员工学历要大专以上(含大专)需提供上述证件(劳动手册除外),还需提供:

本人户籍所在劳动部门签发的《务工许可证》/外地原单位辞职证明;

在沪有居住条件的证明;

参加户籍所在地社会统筹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

生效日期

第(0)次修订日期:

2001.02.01

页次

35/1

2001.02.01

您即成为APP公司合同制员工

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录用手续

签定劳动合同办理工作寄住证

外地社会保险关系证明

公积金转移通知书

交养老金转移单

外地籍员工需交原单位辞职证明或外出务工证

上海的暂住证或租房协议书(有单位章)

外地籍员工需将档案放入当地人才市场然后将存档协议交给人事部

身体健康证明

彩色1寸近照4张

上海籍员工档案在街道交劳动手册,档案在人才市场交存档卡/失业证或待业证

学历证明原件

职称证明原件

身份证复印件

录用通知书

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被录用流程图

35/2

发证

上海市人事局主管单位

市劳动咨询事务所

人力资源部将申办材料收齐

三、外地籍员工《引进人才工作证》的申办

1.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应当提供如下书面材料:

《引进人才工作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

聘用(劳动)合同书;

拟聘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或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复印件)及一寸证件照片两张;

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

交费用人民币220元;

2.申办《引进人才工作证》程序

3.《引进人才工作证》的有效期。

《引进人才工作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并实行年栓制度,每满一年由人力资源组织部到人事局主管单位输年检手续,年检手续费220元。

第二条:

劳务制

一、劳务协议

凡不能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只能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与企业确立劳务协议关系。

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务协议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35/3

1.本地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需提供:

身份证复印件;

证件照三张(一寸);

学历证明或者职称证明;

健康证明;

与原单位签订的《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

2.退休聘用人员除提供上述证件(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协议除外)

,需提供《退休证》。

3.学历在中专或中专以下的外地籍员工只能与企业签订劳务协

议,签订劳务协议时需提供的证件与外地籍大专学历的员工

相同。

二、《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申办

学历在大专以下的外地籍员工企业只能为其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申办《外来人员就业证》需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聘用劳务协议;

拟聘用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复印件)及一寸证件照片两张;

参加社会统筹保险的情况证明或者说明;

员工本人需交暂住证每人每月15元,单位需交再就业基金每人每月50元,外劳力管理费每人每月20元。

35/4

等级

职称

1

操作员

9

课长

2

二级办事员/一般技工

10

副处长/副厂长

3

一级办事员/特种技工

11

处长/厂长

4

副科员/副领班

12

副理/副总厂长

5

课员/领班

13

经理/总厂长

6

副课助理/副值班主管

14

协理

7

课助理/值班主管

15

副总经理

8

副课长

16

总经理

第三条:

试用期规定

一、签订《劳动合同》的新进员工,入职之初三个月为试用期。

试用期内,由主管对其工作能力、专业水平、劳动纪律等进行考核,员工对企业的管理、企业文化作全面的了解。

期间双方如感到不适应,可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条:

转正与终止合同

一、员工试用期满两周前,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转正考核表》送该员之直接主管对其作出综合评估,提出是否予以转正意见,报部门经理及总部人力资源部经理核准后予以转正,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出《人事通知单》通知其本人;

对于不予转正的试用人员,由人力资源部发出《终止试用通知书》,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

职级

35/5

第六条:

解聘与辞职

一、解聘

在劳动合同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解除与员工的劳工合同关系,有关解聘规定与赔偿办法,按外商投资企业劳动人事管理办法办理。

二、辞职

职工因各种原因提出辞职,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申请。

人事部门根据其已核准的辞职日期申请予以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条:

离职手续

一、员工因各种原因离职时,均需按照规定办理以下理智手续:

1.与本部门办妥工作交接;

2.与财务部门接清帐款;

3.向信息技术部交接清楚与电脑网络相关事宜,并交还所借用与电脑相关之物品;

4.由培训部门查证是否有按《员工培训协议》规定,未结清之培训费用;

5.向本部门及行政部门交给所借用的文具用品;

6.将识别证/考勤卡等交给人事部门。

办妥上述手续后,人力资源部方可支付离职员工之薪资。

35/6

第二章:

福利与保险

我公司根据国家一系列规定为全体正式聘用之劳动合同制员工及办理《引进人才工作证》之非本地籍员工办理了政府规定的各项保险,并根据本企业情况在太平洋保险公司为全体正式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

一、养老保险

1.养老保险费缴纳

单位缴费:

按本单位上一月全部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二点五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

个人应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

缴费上下限:

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上一年度全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百分之三百,下限为百分之六十。

2.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单位缴纳的养老金保险费总计为11%,记入个人帐户。

3.个人帐户上的养老保险储存额的计息

按不低于银行同期居民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确定社会保

险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帐户。

35/7

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备的条件

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

男职工:

不分管理人员和工人,都是六十周岁。

女职工:

管理人员五十五周岁,工人五十周岁。

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

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包括缴费年限)满十年或1993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

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5.退休人员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

为本市上年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

个人帐户养老金:

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过渡性养老金:

这部分养老金1992年底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有

凡在1993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人员其退休后的月养老金不包括过渡养老金。

35/8

第三章:

6.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就是将原来由单位发放的养老金改为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有关银行或邮局代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将养老金汇入在银行或邮局开设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内。

离退休人员可凭银行或邮局发的磁卡(存折)到本市各银行或邮局领取养老金。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范围

凡按规定参加本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事业单位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均属于社会化发放范围。

社会化发放的内容

列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养老金;

单位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非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费用,这部分资金目前仍由单位承担。

7.退休人员退休后养老金的调整

从1998年起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在职人员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进行调整。

8.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本人转移,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转移的内容:

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号;

当年度月缴费基数;

缴费截止年月。

35/9

9.养老金《结算单》的有关事宜

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3月31日结算一次;

每年4月初由社保中心委托单位发放;

《结算单》记录个人帐户保障号码(身份证号)、1992年底以前的连续工龄、1993年1月1日以后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和缴费年限;

个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及缴费基数;

员工对《结算单》提供的信息若有疑问,可携带本人身份证《结算单》以及相关凭据向单位或社保中心进行查询核实。

10.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在职职工辞职出国、出境定居等,凭有效证明材料,可领取个人缴费的本息总额。

11.养老保险金办理事项流程图(见下页)

35/10

养老保险关系的终止:

出国、出境定居等

养老金结算单

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3月31日结算一次,7月初发放

养老金的转移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本人转移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或邮局每月按时将养老金汇入在银行或邮局为您开设的养老金个人帐户内。

养老金个人帐户:

按个人缴纳的6%计入个人帐户

按单位缴纳的5%计入个人帐户

办理办法:

递交原转出单位社保中心开具的《上海市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

1.递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1份

3.录用名单

4.如在原单位工作过而没有缴纳过养老金,需有原单位的有关证明

养老金计发办法:

凡1992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的月养老金由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

2.个人帐户养老金

3.过渡性养老金

凡1993年1月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月养老金为二部分组成:

转移:

原单位已为您建有个人养老金帐户

新开户:

从未建有个人养老金帐户的

35/11

二、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条件

A.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外地籍员工不适用);

B.本单位工作满一年;

C.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或工作关系并办妥失业登记手续的

人员;

2.失业保险金的缴纳

A.单位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比例缴纳;

B.个人按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比例缴纳。

35/12

累计缴费年限

失业人员年龄

第1-12个月支付标准

第13-24个月支付标准

满1年不满10年

<

35岁

297元

280元

≥35岁

324元

满10年不满15年

351元

281元

满15年不满20年

40岁

≥40岁

378元

303元

满20年不满25年

45岁

≥45岁

405元

满25年不满30年

50岁

≥50岁

432元

346元

30年以上

不论年龄

3.失业救济金领取标准

4.失业救济金的领取办法和期限

A.失业人员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一个月内到

户口所在地街道、镇(乡)劳动服务所办理失业登记,领

取《劳动手册》;

B。

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必须凭《劳动手册》到本区、县职业介绍所进行求职登记,并办理申领失业救济金手续;

C。

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后,于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凭《劳动手册》到区、县劳动部门指定的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失业救济金。

D。

根据累计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可领取2个月的失业金,但核定领取的期限一般为24个月。

35/13

三、医疗保险

为了逐步完善本市医疗保险制度,保障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上海市政府在1996年制订了《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在1997年又制订了《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而这两个办法只适用于企业职工住院医疗和大病重病医疗,为了进一步完善本市的医疗保障体系,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0月20日发布了第92号令《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此办法从2000年12月1日施行。

至2001年12月31日为过渡时期

1.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不变,仍为个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封顶数为上一年度月社均工资的300%,底线为60%。

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有所变化,用人单位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个人帐户基金的组成

医疗保险的基金管理分三部分:

1.个人帐户基金2.统筹基金(共负段)3.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封顶线以上部分)。

其中个人帐户基金由两部分组成:

A。

个人缴付的2%全部计入。

B.用人单位缴费划入部分按上一年本市社均工资一定比例划入个人帐户,在每年1月初1次性计入。

34岁以下的划入0.5%35~44岁的划入1%、45岁至退休的划入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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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过渡期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在医疗保险实施的第一年,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帐户)资金,按统一标准发给个人现金。

个人帐户资金的发放标准如下:

2000年12月份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45岁以上的(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为378元;

35岁至44岁的(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为308元;

34岁以下的(1966年1月1日后出生),为238元。

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至2001年12月份,按每月2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现金。

按以上标准发给的个人帐户资金,低于《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的个人帐户应计入金额的,在2002年初予以补足。

4.在职职工就医

在职职工就医可以自行选择本市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以下简称医院)就医。

5.在职职工门急诊医疗

在职职工的门急诊医疗费,全部用现金支付。

个人现金支付的门急诊医疗费,超过所发的个人帐户资金(现金)加上1400元(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后,按以下规定由地方附加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保险基金)部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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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段

个人帐户资金用完后自负

附加保险基金支付和个人自负比例

个人自负

附加保险基金支付

*1955.12.31前出生

1400元

30%

70%

*1956.1.1~1965.12.31出生

40%

60%

*1966.1.1后出生

50%

2001.1.1后参加工作

全部自负

注:

*指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

在职职工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报销应由附加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申请报销时,应附当年的全部门急诊医疗费收据。

6.在职职工门诊大病医疗

门诊大病是指:

重症尿毒症的门诊透析;

恶性肿瘤门诊化疗、放疗。

需要门诊大病医疗的在职职工,应凭医院开具的门诊大病医疗证明,以及用人单位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凭证》到医院就医。

7.在职职工家庭病床医疗

需要家庭病床医疗的在职职工,应根据医生开具的家庭病床建床通知,以及用人单位开具的《医疗保险专用凭证》,到医院的家庭病床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付预交费。

8.在职职工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

需要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在职职工,应凭用人单位开具的《医疗保险住院凭证》到医院就医,并付预交费。

35/16

9。

在职职工外省市就医

在职职工在外省发生急病时,可在当地乡卫生院以上医院急诊就医或住院。

在职职工在外省市发生的医疗费,先由个人现金支付,然后在医院开具医疗费收据之日起的3个月内,凭医疗费收据、病史资料(或复印件)等,在本市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申请报销。

10.商业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

我公司为了满足员工的基本医疗需求,特意在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为全体员工投保了意外伤害险和医疗保险,使得我公司员工在遭受意外伤害或平时患病时有了更好的经济保障。

A.医疗保险

每一位员工每年的保险金为人民币20,000元

a员工在指定医院门诊就诊,门诊费用按100%的比例赔偿,每日门诊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

b门诊各种检查、化验费每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元;

c所有住院费用均按100%比例赔偿;

d住院床位费赔偿额每人每天不超过人民币50元;

e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的女职工孕期检查费及分娩费只能集中报销一次,赔偿限额为:

正常分娩者人民币3000元;

异常分娩者人民币4000元;

f员工在医院急诊观察室进行的治疗和门诊小手术不受每日最高限额的限制。

意外伤害险

因意外伤害死亡或伤残的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80,000元因疾病死亡的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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