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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东北师范大学答案汇总

法学通论

1.法律责任

答:

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或根据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2.成文宪法:

答:

指在一个国家中用名称为宪法的成文法典来表现的各种具有宪法效力的法律规范。

3.行政主体

答:

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4.刑法

答:

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合同

答: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法律关系的客体有哪些?

答:

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分为物、人身、精神产品和行为。

(1)物。

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

有以下几种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其一人类公共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其二,文物;其三,军事设施、武器(枪支、弹药等);其四,危害人类之物(如毒品、假药、淫秽书籍等)。

(2)人身。

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有机体。

但须注意的是:

其一,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之“物”。

其二,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

其三,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严禁对他人人身非法强行行使权利。

(3)精神产品。

精神产品是人通过某种物体(如书本、砖石、纸张、胶片、磁盘)或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

精神产品属于非物质财富。

西方学者称之为“无体(形)物”。

我国法学界常称为“智力成果”或“无体财产”。

(4)行为。

这种客体一般情况下发生于债。

  含义: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它是构成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

2.我国采取单一制结构形式的原因有哪些?

答:

决定我国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主要有两大方面:

1.历史原因。

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

尽管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态,但时间较短,而国家统一的局面则一直居于主导地位。

长期的历史传统,决定了我们必须建立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2.民族原因。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在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而应该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表现在:

一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发展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是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二是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民族团结;三是我国自然资源分布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四是我国所处的国际环境和国际斗争形势,决定了建立单一制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3.简单介绍行政相对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

行政相对人除在执法程序中明确享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举行听证会等权利外,还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对向自己进行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有确认其身份的权利;

(2)对执法时不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当场收缴款不出具法定罚没款收据的,可以拒绝接受行政执法、拒绝交纳罚没款,并有权予以检举;

(3)对行使执法、承办案件、审理案件、主持听证的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提出要求回避的权利;

(4)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4.简述刑罚的种类。

答:

学理分类:

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刑法中的分类:

主刑,附加刑。

诚实信用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在民法债权理论中被视为“帝王条款”、“最高行为准则”,其基本语意是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则将获得不利的法律评价。

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就以法律的明文规定确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关于诚信原则的内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

1、一般条款说

该说认为诚信原则及外延不确定但具有强力的一般条款,其作为一般条款来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来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填补法律空白。

2、双重功能说

其认为,究其本质,诚实信用原则由于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合为一体,兼具有法律调节和道德调节的双重功能,使法律条文具有极大的弹性,法院因而享有较大的裁量权,能够据以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直接调整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诚信原则具有法律调整和道德调整的双重功能。

3、利益平衡说徐国栋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时,既要维护各方面当事人的利益平衡,还要维护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那诚信原则谋求的是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

而这三方利益平衡的实现,有赖于人们以诚实之理善意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通过法官之公正的创造性的司法来最终加以维护。

4、语义说

其认为诚信原则是对民事活动参加者不进行任何欺诈,恪守信用的要求。

亦有人认为还有“衡平说”,但我认为“衡平说”实际上只是“利益平衡说”,在司法领域的延伸,所谓诚信原则是掌握在法官手中的平衡法,只不过是说在司法中法官须依诚信原则,通过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的平衡来得出公正之判决。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诚信原则,在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日常生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一般诚信的法律化。

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本质是,法官通过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扩张性解释,并依其处理一些特殊案件,以实现个案处理结果公平,正义之目标,从而对法律进行实质性发展的能动性司法活动。

之所以将其本质做以上定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价值理念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是现代民法价值理念的体现,现代民法的理念价值----实质正义是历史的产物。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已经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

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之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所共同面对的难题,诚实信用原则就是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应孕而生的。

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民法理念——实质之义。

逐渐取代近代民法概念形式主义过程中在民法立法模式上的重要体现之一。

现代民法实质正义的理念的形成,促进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而诚实信用原则则全面贯穿了实质正义的精神。

现代民法理念的形成与相应的立法的出现是相辅相成的,二者之间是一种互动关系,互相促进,互为条件。

贯彻实质正义精神的诚实信用原则,在客观上体现为两种利益关系的平衡,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即社会妥当性。

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以这两点为价值目标,其本质体现为公平、正义。

2、解释过程

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的过程,社会生活条件在法官上涵盖范围的无限性以及其时间范围内的千变万化,与体现了认识水平与认识能力的成交,法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

法律既不可能对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的一切社会关系都予以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时间上随时根据社会生活条件的变化致使成文法存在“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等局限性。

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大多数成文法国家采取及时修改有关法律条文这一措施外,大都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是明确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承认法官有造法之功能。

二是立法者在法典中建立一些“框架”概念通过法官对这些“框架”概念来适用,以处理各种难以预料的社会现象。

就目前中国的司法制度来看,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即法官通过司法活动直接进行的行为,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授权。

中国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的方式,主要是通过法官对法律作出相应的解释并以调整相关的社会关系来实现的,因此对作为“框架概念”的典型代表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首先是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解释过程。

3、具有能动性

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这是由于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弹性规则和强性补充规则的特点所决定的,立法者为弥补成文法的不足而建立起的“框架”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十分不明确.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乃属于白纸规定”、“无色透明”,也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无所不在。

只要在适用成文法的过程中出现漏洞与不足,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作用就会被运用和体现。

这也决定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适用上的强制性,在民事活动中,其具体体现为:

无论当事人是否约定,诚实信用原则都是约束双方当事权利义务的当然条款,使当事人不仅要承担约定的义务,而且必须承担这种强制的补充性义务,并且当事人也不得约定排除适用,即使约定排除,其效力也归于无效,从这个意义上讲,诚实信用原则是当事人进行任何民事活动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当然组成部分。

法官在审理民事案件中,首先应尊重这种体现为民事权利的私权,并当然地适用作为私权表现形式的诚实信用原则,不须以当事人是否明确作出意思表示为标准,因此,法官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具有能动性。

4、补充性规则的存在

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在实质是发展了现行法、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了补充性规则的存在,具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决定这些规则只能处于补充性的地位,这种补充地位是相对于其它现行法规而言的,这就决定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有当现行法律规定没有规定如何处理,或者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处理,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实质上的不公平或使社会利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法官才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并依据某种价值观念,判断标准对其做出相应解释后,继而做出裁判。

因此法官做出这种判决的实质依据是某种价值观念,判断标准,而不是已有的法律条文。

而依据这些价值观念,判断标准所作出的审理结果,无疑是不可能依据其他已有法律条文所能达到的。

总之,法官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在审理依据上还是在审理结果上都不同于适用其它现有的法律条文,并且在审理结果上应优先于现有法,否则有背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目的。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

1、补充性(指诚信原则对法律关系的内部修补作用);2、不确定性(即诚信原则对法律具体规定不足的补救作);3、衡平性(即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

2、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

3、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

4、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同时也是我们贯彻党中央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

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是未形成的法规。

立法者之所以设立这样一个类似大魔包的“空筐结构”,就是为了使其保持相当长的寿命,随着时代与社会环境的发展,对它的新的解释自然将使既有的条文拥有新内涵、新的生命力。

公共人力资源管理

1.公共部门:

就是按照特定社会生产关系的要求,通过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力,以体现社会公共意志和实现公共利益为指向的各种组织实体的总和,其实质是以协调特定社会生产关系秩序下的公共利益关系为根本目的的组织体系。

2.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关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则与规范体系,其核心是关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权力的配置关系及其运行模式。

3.公共人力资源规划:

就是指公共部门根据组织未来的任务和环境对组织提出的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对其人力资源进行预测、合理配置与计划,进而满足组织所需人力资源的过程。

4.公共人力资源的工资:

是国家依据按劳付酬的原则,以货币形式对公职人员劳动付出的报酬。

5、国家公务员的申诉: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规,就自身权益问题向原处理机关、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理由要求处理或重新处理的行为。

1、简述系统理论对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指导价值

答:

1.在管理与开发的各项活动中对组织机构的认识应该更加深刻明确。

2.进行管理学理论研究的方法要更加完整统一。

3.实施管理的方式和方法一定要更富有灵活性。

2、公共人力资源工资福利管理的原则

答:

1.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原则;2.比较平衡原则;3.定期增资原则;4.物价补偿原则;5.法律保障原则;6.工资福利比例适当原则。

3、简述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内涵答:

所谓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就是由国家性质所决定的关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规则与规范体系,其核心是关于公共人力资源管理权力的配置关系及其运行模式。

正确认识和理解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内涵,应把握如下几个方面:

1.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性质取决于国家的性质。

2.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人事管理权的配置关系。

3.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是公共人力资源管理的原则与价值的具体化。

4.公共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精髓是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

4、简述公共人力资源规划的内涵答:

所谓公共人力资源规划,就是指公共部门根据组织未来的任务和环境对组织提出的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对其人力资源进行预测、合理配置与计划,进而满足组织所需人力资源的过程。

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出:

1.公共人力资源规划可以预见未来的人力资源需求。

组织的外部环境在未来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这将使组织的战略目标也处于不断的变化和调整之中。

公共人力资源规划就是在未来环境和组织目标可能发生变化的前提下进行预测分析,对组织的需要进行识别和回答,把握环境和战略目标对组织的要求,以确保组织长期、中期和短期的人力资源需求,使组织尽快地对环境做出反应,从而增加竞争优势。

2.公共人力资源规划是以公共部门的战略目标为基础的,当公共部门的战略目标发生变化时,人力资源规划也应做出相应的调整。

3.一个组织需要通过人力资源规划来指导人力资源管理的政策与实践,以保证人力资源的各个管理环节在变化的环境中仍能保持有效与一致。

5、公共人力资源奖励制度的作用答:

奖励制度在公共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奖励机制有利于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奖励机制有利于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通过奖励机制引导作用的发挥可以增强各个部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公共政策分析

1.政策调整:

答:

在政策评估与监测所获得的有关政策执行的效果的反馈信息的基础上,对政策方案、方案与目标之间的关系等进行不断地修正、补充和发展,以便达到预期政策效果的一种政策行为。

2.政策终结:

答:

指公共决策者通过慎重的政策评估之后,采取必要措施,终止那些过时、多余、无效或失败的公共政策的过程。

政策终结发生在政策评估之后,是人们主动进行的,是提高政策绩效的一种政策行为。

它不仅代表就政策的结束,还象征着新政策的开始。

政策使命的结束,失误政策的废止和稳定的长效政策转化为法律这三种情况都可以看作政策终结。

3.评估目标:

答:

政策评估是指评估主体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通过相关的评估程序,考察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对政策产出和政策影响进行检测和评价,以判断政策结果实现政策目标的程度的活动。

4.建议:

答:

建议,通常是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自己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

5.指标:

答:

指标,指的是衡量目标的单位或方法。

6.政策执行的法律方式:

答:

政策执行的方式有:

行政方式,法律方式,经济方式,思想诱导方式。

其中法律方式有较高的强制性、稳定性和较普遍的制约性。

1.公共政策的性质是什么?

答:

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其作用是规范和指导有关机构、团体或个人的行动,其表达形式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或命令、国家领导人口头或书面的指示、政府规划等。

公共政策作为对社会利益的权威性分配,集中反映了社会利益,从而决定了公共政策必须反映大多数人的利益才能使其具有合法性。

因而,许多学者都将公共政策的目标导向定位于公共利益的实现,认为公共利益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和逻辑起点,是公共政策的本质与归属、出发点和最终目的。

“对于公共政策应该与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保持一致这个问题,绝大多数人将选择公共利益。

2.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因素有哪些?

答:

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可以把公共政策看成是一个开放的系统。

影响政策的除决策制度、决策方法外,还有其直接的工作环境,以及更广阔的如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一般环境。

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因素有很多,主要包括制定者、执行者、实施对象、既得利益集团等,也包括下面所指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

1、自然环境是指与政策执行系统发生密切联系并与之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外部自然条件。

自然环境主要包括地理环境、生物环境和宇宙环境。

自然环境与一定的政策执行系统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影响着政策执行的过程及其结果。

2、社会环境通过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道德和风俗习惯等表现为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文化环境。

3.政策评估的方法有哪些?

答:

1.前后对比法:

①简单"前---后"对比分析②投射---实施后"对比分析③有---无政策"对比分析④控制对象---实验对象"对比分析2.对象评定法3.专家判断法4.成本——收益分析法

4.政府机关的政策监控包括哪些内容?

答:

公共政策监控机制是由政策监控主体、政策监控对象、政策监控主体发生作用的内容和方式等要素构成的一个系统。

(一)、内部政策监控机制的构成

1.内部政策监控机制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

2.内部政策监控机制的运行路线包括:

(1)自下而上的监控

(2)自上而下的监控

(二)、外部政策监控机制的构成1.立法机关对公共政策的监控2.司法机关对公共政策的监控3.政党组织对公共政策的监控4.利益集团对公共政策的监控

5.大众传播媒介对公共政策的监控6.公民对公共政策的监控

5.政策创新的特点有哪些?

答:

政策创新的特点主要有:

1、充分发挥中央、地方政府及人民群众三个政策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基本形成了三者互动“自上而下”相结合的良性创新机制。

2、公共创新与制度创新相互配合,增强了制度创新的合法性,分散了制度创新的风险。

3、进行政策试验,始终坚持以是否有利于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利益为根本评价标准。

公共政策的制定是指为了解决某个社会问题而提出的一系列可接受的方案或计划,在政策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论证论和审查备选方案基础上,最后形成正式政策的过程。

这个过程主要包括确定政策目标、设计备选方案、评估和选择方案。

一、政策的制定程序

(一)政策目标的确定

政策目标是政策制定者期望通过政策实施所要达到的解决问题的社会效果或所要避免的消极社会影响。

政策目标可以确立政策制定的方向,可以为备选方案的设计和筛选提供依据,可以为政策执行和政策评估提供基本依据。

政策目标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主要环节:

一是政策目标的设计正确,这是决策者的主要职责;二是不同的参与者对政策目标的认同,这涉及民主参与问题。

(二)备选方案的设计

备选方案的设计是指围绕政策目标采取的,以实现政策目标为目的而进行的设计、谋划、拟定解决方案的活动过程,是寻求解决政策问题的方法与途径。

为了达到预定的目标,下级给上级提出的策略(行动方案)必须至少有两个以上,而且必须说明各自的优劣和得失,可供上级考虑和选择。

只会提出一个方案的下级是不称职的,必须坚决撤换。

备选方案设计包括:

实践主体,行动的方法、手段,时空环境。

设计备选方案也是一个动态过程,可以分为设想、分析、初选、评定、淘汰等若干环节。

备选方案应该尽可能地把所有方案包括进去,备选方案彼此之间应该是相互排斥的,设计备选方案必须依据实际,适当超前。

(三)备选方案的筛选

备选方案的筛选就是在对备选方案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择优的过程。

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

对方案价值、方案可行性、方案效果、对方案风险进行论证评估。

对备选方案的筛选要遵循以下三个标准:

第一,政治价值标准。

科学合理的政治价值标准要体现出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

第二,成本一效益的标准。

能够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预期的社会整体效益的政策方案才是高质量的政策方案。

第三,伦理道德标准。

良好的政策方案要符合社会普遍认同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

(四)政策方案的最终抉择与合法化

在经过备选方案的筛选之后,将进入到政策方案的最终抉择阶段。

这一阶段就是在评估、论证各种备选方案的基础上进行比较,最后选择出最佳政策方案的过程。

备选方案的筛选是确定最终政策方案的前提,最终政策方案的抉择是筛选备选方案的结果。

由于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非独裁的政治体制,因此在确定最终政策方案的时候基本是通过集体选择来确定的,常见的集体选择规则有:

第一,一致同意规则。

这是指参与选择的全体成员必须一致同意选择某个政策方案才能通过。

第二,多数抉择原则。

即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多数票来决定最终政策的出台。

第三,赞成投票原则。

由群体成员对所有他认为可以接受的方案投赞成票,得票最多的备选方案即可胜出。

方案在被决策时必须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予以审议和批准,才能转化为正式的政策而具有合法性,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与遵循。

取得了合法性的方案具备了强制力,可以交付执行机关去贯彻落实。

二、公共政策制定的模式

(一)传统理性模式

传统理性模式起源于传统经济学理论。

决策者采用科学实证的量化分析技术和严格的逻辑程序,对确定的公共政策问题做出最优的公共政策方案设计和政策决定的思维模式。

它的前提是:

决策者具有绝对的理性,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具备统一的价值偏好,决策目标单一而且明确。

它的基本内容包括:

决策者知道所有与具体问题有关的目标,决策者能够辨别所有的选择,决策者能有意义的评估这些选择,所有的问题的信息都是可以获得的。

由于现实生活中不存在纯粹的理性,传统理性模型被认为是一种理想的追求。

(二)有限理性模式

有限理性决策模式是由美国学者西蒙提出的。

在他看来,只是不完备性、预见未来的困难性以及被选行为范围的有限性,决定了完全理性在实际行动中是不存在的,他提出了相对满意的决策准则。

在决策时决定一套标准,用来说明什么是令人满意的最低限度的备选方案,如果拟采用的备选方案满足或超过了所有这些标准,那么这个方案就是令人满意的。

(三)渐进决策模式

美国学者林德布洛姆在批判传统理性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渐进模型。

他认为政策制定的过程实际上是政策制定者对以往政策性为不断补充和修正的过程。

决策者要考虑不断变化的环境需要,对政策不断进行调适。

渐进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学习、试验、反馈和调整的过程。

渐进决策方法将决策的运行看成是一个前后衔接的不间断过程,主张通过不间断的修正,达到最终改变政策的目的。

(四)混合扫描决策模式

社会学家埃奇奥尼在对传统决策模式和监禁决策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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