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经济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沙尔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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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经济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沙尔沁

呼和浩特经济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沙尔沁湿地水环境治理一期工程

环境影响报告书

内蒙古亿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国环评证乙字第1412号

2016年5月

附件:

委托书;

呼和浩特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批复;

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文件

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文件;

营业执照;

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原如意新区污水处理厂)监测报告;

公众参与调查表。

1.前言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位于呼和浩特市城南,根据《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新区总体规划(2013-2030)》,园区规划范围为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镇域范围,北至沙尔沁镇与玉泉区接汇处、西至沙尔沁镇与土默特左旗接汇处、南至盛乐工业园区北边界、东至沙尔沁镇与和林格尔县接汇处,即原土默特左旗沙尔沁镇域范围,规划范围总面积195.83km2。

园区主导产业为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制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及其配套产业、精细化工、信息产业等。

“海绵城市”,就是将城市河流、湖泊和地下水系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结合起来,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的办法,统筹解决城市内涝,雨水资源化利用等多个问题。

充分发挥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自然下垫面和生态本底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湿地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使城市像“海绵”一样,对雨水具有吸收和释放功能,能够弹性地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

遇到降雨时,能够就地吸收存蓄、渗透、净化,调节水循环。

在干旱缺水时,将蓄存的水释放出来,加以利用。

人工湿地技术作为一种新兴的生态污水处理方法,自西德在1974年首次建造人工湿地以来,该工艺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得到高度重视和大力推广应用,该技术以其处理效果好、氮磷去除能力强、运转维护管理方便、运行费用低以及对污染负荷变化适应能力强的特点成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处理污水的首选技术一,应用前景相当广阔。

沙尔沁工业区内现有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原如意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污水处理厂一期处理规模为2万m3/d,采用生化处理“CASS+微絮凝动态流砂滤池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工艺,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其修改单一级A标准要求,目前已经建成并运营;污水处理厂二期处理规模为4万m3/d,采用“水解酸化池预处理+A2O+纤维转盘过滤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工艺,现已取得呼和浩特市环保局的批复(呼环政批字[2016]75号),正在筹备建设中,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要求;污水处理厂远期规划规模将达到12万m3/d中水量。

本项目主要建设:

人工湖、人工湿地、人工河渠、桥梁、高架路、车行路、健身步道、人行游步道、观景平台、水上栈道、凉亭、钓鱼台、瞭望塔、人工岛、地形工程、景观照明、绿化工程、管道工程等。

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的中水排入本项目内,经过人工湿地的净化作用后进一步提升水质。

本项目的建设,对沙尔沁工业区水体水质的改善具有重要意义,对沙尔沁工业区起到调节雨洪、涵养水源、降解污染、净化空气、减弱噪音、调节温度及湿度的作用。

同时,项目的实施,可为附近居民及工业区内员工提供一个休闲、娱乐的理想去处,将有效改善沙尔沁工业区的生态环境,体现湿地建设的较好社会效益。

2016年5月,内蒙古城市规划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沙尔沁湿地水环境治理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沙尔沁湿地水环境治理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呼开经发[2016]69号文,同意本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呼和浩特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沙尔沁工业区海绵城市项目——沙尔沁湿地水环境治理一期工程的用地意见”同意本项目用地,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局“关于沙尔沁工业区海绵城市项目——水环境治理一期工程初步规划意见的复函”呼开规函[2016]47号文,认为本项目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见附件)。

本项目可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土地、环评等前期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通和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我单位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经过现场踏勘和资料收集,我单位依据有关环评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技术导则,编制环评报告书供建设单位上报审批。

本项目评价过程见图1-1。

图1-1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图

本工程属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工程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是:

施工活动对评价范围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及声环境质量、生态环境等的影响,施工主体工程区造成的水土流失影响进行评价,通过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而使其得到减免或改善,以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和正常运行,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和谐统一。

综合本报告书,环评本工程建设所产生的环境影响多数发生在施工期,是短暂的,且通过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予以减缓,环境影响在可接受范围之内;运营期引入本项目的中水经过湿地的生物净化,使得中水的水质进一步提高,对环境的正面影响较大,因此,从环境角度分析,本项目建设是可行的。

2.总则

2.1编制依据

2.1.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条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9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2008年03月25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6年1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08月28日);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改);

9、《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8月1日);

1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年修正本)》,2013.2;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02年8月29日);

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53号令);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1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3;

16、《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环发[2006]28号);

17、《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

18、《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

2.1.2地方行政法规及规章

1、《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2修正),2002年3月21日修订;

2、《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11年10日修订;

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

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6号);

5、《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9号),2000年10月15日;

6、《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27号);

7、《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新区总体规划(2012-2030)》;

8、《呼和浩特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2.1.3技术规范

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1);

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2.3-1993);

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

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

7、《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

2.1.4项目委托文件及相关材料

1、《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沙尔沁湿地水环境治理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6.05;

2、关于编制《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沙尔沁湿地水环境治理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委托书;

3、《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沙尔沁湿地水环境治理一期工程》监测报告;

4、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沙尔沁湿地水环境治理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函“的复函,2016年11月7日;

5、本项目的其它资料。

2.2评价因子和标准

2.2.1评价因子

大气:

SO2、NO2、PM10、PM2.5、CO、O3;

地表水:

pH、CODCr、、BOD5、SS、总氮、氨氮、总磷、粪大肠菌群数、砷、汞、镉、六价铬、铅等;

噪声:

等效连续A声级;

固体废物:

污泥、生活垃圾。

2.2.2环境评价标准

根据呼和浩特市环保局确认同意的评价标准确认函(呼环政函字【2016】122号),执行评价标准如下:

1、环境质量标准

(1)环境空气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标准值见表2.2-1。

表2.2-1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标准

序号

污染物名称

取值时间

二级标准浓度限

1

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

60µg/m3

24小时平均

150µg/m3

1小时平均

500µg/m3

2

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

40µg/m3

24小时平均

80µg/m3

1小时平均

200µg/m3

3

一氧化碳(CO)

24小时平均

4mg/m3

1小时平均

10mg/m3

4

臭氧(O3)

日最大8小时平均

160µg/m3

1小时平均

200µg/m3

5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µm)

年平均

70µg/m3

24小时平均

150µg/m3

6

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µm)

年平均

35µg/m3

24小时平均

75µg/m3

(2)地表水

本项目北侧为什拉乌素河,地表水执行《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Ⅴ类标准,标准值见表2.2-2。

表2.2-2《地表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Ⅴ类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项目

标准

项目

标准

pH

≤6-9

高锰酸盐指数

≤15mg/L

化学需氧量

≤40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3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

≤10mg/L

石油类

≤1.0mg/L

溶解氧

≥2mg/L

≤0.1mg/L

氨氮

≤2.0mg/L

≤0.001mg/L

总磷

≤0.4mg/L

≤0.1mg/L

总氮

≤2.0mg/L

≤0.01mg/L

粪大肠菌群数

≤40000个/L

六价铬

≤0.1mg/L

氰化物

≤0.2mg/L

硫化物

≤1.0mg/L

挥发酚

≤0.1mg/L

氟化物

≤1.5mg/L

≤1.0mg/L

≤0.02mg/L

≤2.0mg/L

项目东南侧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出的中水引入本项目,引入本项目湖泊的中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18921-2002)标准中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中湖泊类/水景类用水要求。

表2.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景观环境用水水质》单位mg/L

项目

观赏性景观环境用水

河道类

湖泊类

水景类

基本要求

无漂浮物,无令人不愉快的嗅和味

pH

6.0~9.0

溶解氧

≥1.5

生化需氧量(BOD5)

≤10

≤6

悬浮物

≤20

≤10

石油类

≤1.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总氮

≤15

氨氮(以N计)

≤5

总磷(以P计)

≤1.0

≤0.5

余氯b

≥0.05

色度(度)

≤30

石油类

≤1.0

粪大肠菌群

≤10000(个/L)

≤2000(个/L)

回用于绿地灌溉的中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GB/T25499-2010)标准。

表2.2-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绿地灌溉水质》

控制项目

单位

限值

浊度

NTU

≤5(非限制性绿地),10(限制性绿地)

-

无不快感

色度

≤30

PH值

-

6~9

溶解性总固体(TDS)

mg/L

≤1000

五日生化需氧量

mg/L

≤20

总余氯

mg/L

0.2≤管网末端≤0.5

氯化物

mg/L

≤25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

≤1.0

氨氮

mg/L

≤20

粪大肠菌群

个/L

≤200(非限制性绿地),1000(限制性绿地)

(3)地下水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Ⅲ类。

表2.2-5《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Ⅲ类

序号

项目

标准

序号

项目

标准

1

pH

≤6.5-8.5

12

氟化物

≤1.0mg/L

2

高锰酸盐指数

≤3.0mg/L

13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0.3mg/L

3

总硬度

≤450mg/L

14

六价铬

≤0.05mg/L

4

溶解性总固体

≤1000mg/L

15

≤0.001mg/L

5

硫酸盐

≤250mg/L

16

≤0.05mg/L

6

氯化物

≤250mg/L

17

≤0.3mg/L

7

硝酸盐

≤20mg/L

18

≤0.1mg/L

8

亚硝酸盐

≤0.02mg/L

19

≤0.01mg/L

9

氨氮

≤0.2mg/L

20

≤0.05mg/L

10

挥发酚

≤0.002mg/L

21

总大肠菌群

≤3.0个/L

11

氰化物

≤0.05mg/L

(4)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类标准。

表2.2-6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

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标准来源

3

65

55

(GB3096-2008)2类标准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施工期扬尘和运营期汽车尾气执行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表2.2-7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周界外浓度限值(mg/m3)

颗粒物

1.0

NOx

0.12

非甲烷总烃

4.0

(2)废水

生活污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

表2.2-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pH无量纲)

污染物

三级标准

pH

6~9

氨氮

---

SS

400mg/L

BOD5

300mg/L

CODcr

500mg/L

运营期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中水引入本项目,经过本项目湿地公园净化后,出水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限值要求,过量的出水排入什拉乌素河。

表2.2-9《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Ⅴ类)基本项目标准限值

项目

标准

项目

标准

pH

≤6-9

高锰酸盐指数

≤15mg/L

化学需氧量

≤40mg/L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3mg/L

五日生化需氧量

≤10mg/L

石油类

≤1.0mg/L

溶解氧

≥2mg/L

≤0.1mg/L

氨氮

≤2.0mg/L

≤0.001mg/L

总磷

≤0.4mg/L

≤0.1mg/L

总氮

≤2.0mg/L

≤0.01mg/L

粪大肠菌群数

≤40000个/L

六价铬

≤0.1mg/L

氰化物

≤0.2mg/L

硫化物

≤1.0mg/L

挥发酚

≤0.1mg/L

氟化物

≤1.5mg/L

≤1.0mg/L

≤0.02mg/L

≤2.0mg/L

(3)施工期场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

表2.2-11噪声排放执行标准单位:

dB(A)

标准名称及级(类)别

标准限值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场界噪声

昼间

夜间

70

55

运营期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3类区标准的要求。

表2.2-12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单位:

dB(A)

类别

昼间

夜间

标准来源

3

65

55

(GB22337-2008)3类标准

(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国家环境保护部2013年6月8日修改)。

2.3评价等级、范围及评价重点

2.3.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

本项目运营期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机动车尾气,污染因子较为简单,而且地势平坦,扩散条件较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的规定,本次评价对运营期间产生的大气污染仅作定性分析评价,评价范围为以公园为中心5km×5km的范围。

2.3.2地表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

本项目中雨水混合湖区的中水来自项目东南侧的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污水厂出水经过跌级湿地渗透过滤、过滤基床的沉淀、水流高差的增氧以及水生湿生植物的生物净化,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要求,多余的中水经管道排入什拉乌素河,实施污水暗排工程。

次级人工湖当雨水量特别大达到人工湖的最高水位时,过量的雨水也通过管道最终排至什拉乌素河。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2.3-1993)》要求,地表水环境评价等级低于三级,本次评价主要对沙尔沁工业区污水处理厂的出水用作湿地公园水源的可行性、湿地公园处理中水后排水去向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2.3.3地下水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中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分类表(附录A),本项目属于“V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69公园(含动物园、植物园、主题公园)”确定本项目属

类项目,因此本项目无需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2.3.4声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

本项目位于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地块内,按照环境质量功能区划,该区域声环境执行3类。

由于项目建设前后声级增加很小,受影响人口变化不大,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中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应为三级。

评价范围为厂界范围。

2.3.5生态环境评价工作等级及范围

本工程一期工程永久占地面积约为1.563km2,施工临时占地总面积0.0113km2,占地面积(含水域)小于2km2。

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特殊生态敏感区和重要生态敏感区,为一般区域。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中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划分依据,本项目评价等级为三级。

评价范围为项目区边界向外延伸200m。

表2.3-1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表

影响区域生态敏感性

工程占地(水域)范围

面积≥20km2

或长度≥100km

面积2km2~20km2

或长度50km~100km

面积≤2km2

或长度≤50km

特殊生态敏感区

一级

一级

一级

重要生态敏感区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区域

二级

三级

三级

2.3.6风险评价

本项目为湿地水环境治理项目,不存在危险源,因此不进行风险评价。

2.3.7评价重点

(1)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根据项目运行特点、污染物排放特征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结合工程运行工艺、排污特征以及建设地区的环境状况,采用矩阵法对可能受项目影响的环境要素进行识别。

项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结果见表2.3-2。

表2.3-2环境影响因素分析表

环境因素

影响因素

自然环境

生态环境

环境

空气

地表水环境

地下水环境

声环境

土地

景观

场地平整

-1D

-1D

-1D

-1D

地基处理

-1D

-1D

基建施工

-1D

-1D

材料运输

-1D

-1D

建筑材料堆存

-1D

-1D

-1D

管线开挖

-1D

-1D

-1D

-1D

废气

-1C

噪声

-1C

固废

废水

+1C

+1C

正常投入使用

-1C

+1C

-1C

+1C

+1C

备注:

1、表中“+”表示正效益,“-”表示负效益;

2、表中数字表示影响的相对程度,“1”影响较小,“2”影响中等,“3”影响较大;3、表中“D”表示短期影响,“C”表示长期影响。

由表2.3-4可知,本项目的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既存在短期、局部及可恢复的正、负影响,也存在长期的或正或负的影响。

施工期主要表现在对自然环境要素产生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主要环境影响因素为环境空气、声环境和水环境,随着施工期的结束而消失;营运期对环境的主要影响表现在环境空气、水环境和声环境等方面,项目采取严格的污染防治措施,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长期的、较小的,而对当地的水环境会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根据项目的环境影响因素,本评价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出水作为湿地公园水源的可行性及中水用于景观用水的可行性分析为重点,废气及固体废物的达标排放和环境影响次之,声环境影响只作一般性分析,并对该项目清洁生产进行分析。

2.4环境保护目标

评价区内的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见表2.4-1及图2.4-1。

表2.4-1评价区内环境敏感目标情况表

序号

村名

户数

人口数

方位

距离(km)

功能目标

环境空气

牛牛营村

172

483

N

0.02km

满足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要求

牌楼板村

202

729

N

0.73km

西此老村(北侧部分)

44

147

SW

2.4km

中西此老村(北侧部分)

50

156

S

2.4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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