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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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

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广州南沙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范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局”)运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构性质和履职区域范围】产业园管理局是根据本办法设立的法定管理机构,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理委员会(与南沙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下简称“管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本办法委托授权,履行委托授权区域范围内的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机制创新等职责。

产业园管理局履职区域范围(以下简称“产业园区”)包括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海港区块、南沙枢纽区块、庆盛枢纽区块、南沙湾区块、蕉门河中心区区块、万顷沙保税港加工制造业区块,管委会可根据开发建设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管委会职责】管委会应当根据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的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和调整产业园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公共服务的范围以及广州南沙开发区(自贸区南沙片区)、广州市南沙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区)”)各有关部门在产业园区行使职责的范围。

第四条【发展目标】产业园管理局应坚持先行先试、大胆创新的原则,推进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营造有利于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跨越式发展,充分利用临港区位优势,引导产业高端发展,提升区域产业核心竞争力,打造以生产性服务业为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

第五条【部门支持责任】广州市相关部门和开发区(区)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产业园管理局工作。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园区规划和建设】产业园管理局按照本办法委托授权履行以下规划、土地管理和建设方面的职责:

(一)【园区规划】组织实施产业园区开发总体规划,会同开发区(区)国土规划部门编制法定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土地管理】制订产业园区土地供应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出让条件及年度土地出让方案。

(三)【园区建设】负责产业园区开发总体规划的实施及开发建设工作,制订产业园区建设及投资计划、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标准指南,承担产业园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投资的概算、预算及决算工作,组织产业园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七条【产业发展】产业园管理局按照本办法委托授权履行以下产业发展职责:

(一)【产业规划编制】负责产业园区内的产业链设计、产业集群推进及其相关研究,编制产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产业政策研究】研究产业园区产业发展政策,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参与相关政策起草工作;

(三)【产业政策制订】制订产业园区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准入条件、扶持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园区招商】负责推进产业园区的经济合作和产业导入工作。

组织开展园区内项目招商工作,引导重点产业发展。

第九条【园区服务】产业园管理局按照本办法委托授权履行以下园区服务职责:

(一)【代办服务】为企业提供项目立项、用地报批、规划选址、环评及施工许可等事务的代办服务;

(二)【筹建服务】指导园区内企业开展筹建工作;配合开发区(区)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审批,推进项目建设;

(三)【企业服务】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产业园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具有国际水平及符合产业园区各片区特质的公共服务;

(四)【协调管理】协调开发区(区)相关部门在产业园区履行职责。

第十条【行政审批职权】产业园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行使行政审批等相关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园区开发运营模式创新】产业园管理局可在履职范围内,探索产城融合土地开发新模式,并在产业园区内组织实施;创新产业园区开发运营模式,探索建立粤港澳产业发展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设立开发公司】产业园管理局可依法设立企业,从事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和重大项目投资等业务。

第十三条【投融资管理】产业园管理局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企业参与的原则,利用社会资本和市场力量,建立多层次的投融资体系,筹措资金用于产业园区的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机制创新授权】产业园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开发建设、招商引资、运营管理、产业发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创新活动。

第十五条【对外合作】产业园管理局负责产业园区对外合作与交流,根据开发建设需要与国际或港澳台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合作。

 第十六条【其他职责】产业园管理局依法履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职权清单】产业园管理局的职权实行清单管理,并动态调整。

职权清单经管委会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职责边界】产业园区内的城市管理、治安消防等社会管理职能,及本办法未作规定的管理事项,由开发区(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能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三章治理模式

第十九条【治理结构】产业园管理局建立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决策委”)作为产业园管理局的决策层,管理层实行局长负责制,对决策层负责。

第二十条【决策层构成和产生方式】决策委成员由管委会委派,主要由管委会相关领域分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产业园管理局局长组成。

根据实际需要,决策委可设立规划发展、财务管理、人事薪酬、监察审计等专门委员会,为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决策层职责】决策委负责确定产业园管理局的发展战略规划,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和监督权,具体职责如下:

(一)审议产业园管理局章程及修订意见;

(二)审议产业园管理局发展战略、发展规划;

(三)审议产业园管理局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计划;

(四)提出产业园管理局局长建议人选,审议产业园管理局副局长建议人选;

(五)审议产业园管理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六)审议产业园管理局薪酬分配、绩效考核方案;

(七)审议产业园管理局岗位设置、人员招用计划;

(八)审议产业园管理局内部管理制度;

(九)监督管理层执行决策委决议;

(十)审议、监督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管理层构成及产生方式】产业园管理局管理层由局长、副局长组成。

局长由决策委提名,管委会任命;副局长由局长提名,经决策委讨论通过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任命。

根据工作需要,产业园管理局可从国内外专业人士中选聘管理层人员。

第二十三条【管理层职责】管理层贯彻执行决策委决议,负责产业园管理局各项管理工作,履行下列具体职责:

(一)拟订、组织实施发展战略规划;

(二)拟订、组织实施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计划;

(四)编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管理财务、资产;

(五)组织开展业务活动,管理日常事务;

(六)定期向决策委报告工作;

(七)组织实施本办法委托授权管理的其他事项。

前款事项中的重大内容,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作出决定,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实施办理。

第二十四条【咨询机构】产业园管理局可设置必要的咨询机构,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提供咨询意见。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经费来源】产业园管理局经费来源实行财政拨款和市场化收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资金预算】产业园管理局具有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权,按规定编制经费预算,并纳入开发区(区)财政年度预算。

产业园管理局可通过市场化运营方式获得经费。

第二十七条【资金使用】开发区(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向产业园管理局拨付经费;产业园管理局应按规定使用经费,并接受有关机构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财务管理】产业园管理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规范、标准,并制定、执行具体财务管理细则。

第二十九条【财政资金管理】产业园管理局应当会同开发区(区)财政部门制订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财政资金使用范围、标准,规范使用和管理资金。

第三十条【招投标管理】产业园管理局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采购活动;对于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纳入政府统一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标。

第五章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

第三十一条【人事薪酬制度制订】产业园管理局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制订用人制度、薪酬分配制度、年金管理制度、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十二条【员额及薪酬确定依据】管委会综合参考以下因素确定或调整产业园管理局授薪人员员额、高级管理人员职数、薪酬总额、个人薪酬上限。

(一)产业园管理局当期承担的工作任务;

(二)产业园管理局职责履行情况;

(三)市场薪酬水平;

(四)国内同类型功能区人员配备、薪酬分配情况;

(五)其它对人员配备、薪酬分配有重要影响的因素。

第三十三条【用人机制】产业园管理局实行市场化为主、多种用人方式并存的用人机制,并建立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合法、合规、合理的人员双向流动制度。

产业园管理局享有用人自主权,在授薪人员员额、高级管理人员职数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岗位设置,自行面向国内外公开选聘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用工管理】产业园管理局应当依法与其招用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年金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薪酬机制】产业园管理局实行市场化的薪酬机制,在授薪人员员额、高级管理人员职数、薪酬总额及个人薪酬上限范围内,可参照市场薪酬水平确定或动态调整工作人员薪酬标准。

第三十六条【考核激励机制】产业园管理局应当根据工作目标导向,按照奖惩结合的原则,在薪酬总额、个人薪酬上限范围内,建立绩效考核与薪酬激励机制。

第三十七条【人员培训】产业园管理局应当加强人员培训管理,提升员工工作技能和素质。

培训经费可在年度预算中列支。

第六章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外部监督机制】开发区(区)监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职能负责对产业园管理局效能、人力资源管理、薪酬分配、岗位设置、预算执行、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审计等情况进行监督。

开发区(区)财政部门对产业园管理局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内部监督机制】产业园管理局应建立自我约束、设置合规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重大信息披露制度、财务审计和监督制度。

第四十条【信息公开】产业园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开其职权清单、政策依据、运作状况、发展规划等信息。

第四十一条【法律主体地位】产业园管理局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法律责任】产业园管理局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容错免责】产业园管理局进行的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未牟取私利或者未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职责调整机制】因产业园区发展和管理需要,需委托或变更产业园管理局相应职责或管理职权的,如本办法未作规定,由管委会依职权予以调整。

  第四十五条【生效条款】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促进广州南沙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范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产业园管理局”)运作,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管委会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2016年度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穗府办函〔2016〕33号)和市编委《印发<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穗编字〔2016〕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起草《广州南沙新区产业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拟作为广州市政府规章。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立法的必要性。

1.开展法定机构规章立法工作是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开展法定机构试点改革任务的前提。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均明确提出自贸试验区“探索设立法定机构”,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是国家、省人大赋予广东自贸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为此2016年1月市编委印发了《指导意见》,要求设立法定机构,并确定了“机构法定”的原则,法定机构须“通过特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设置机构,实行‘一机构一法规’或‘一机构一规章’,实现机构法定、职责法定”。

因此,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必须先立法。

2.制定规章是保障法定机构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省编委印发的《关于在部分省属事业单位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机编〔2011〕20号)明确:

法定机构是根据特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设立,依法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或者公共服务职能,不列入行政机构序列,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

法定机构一般具有依法设立、职责法定、运作独立、共同治理、公开透明等特点。

法定机构运作方式不同于传统机关事业单位,因此通过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明确法定机构职责、管理方式、运作机制、用人机制、薪酬分配等机制,是保障法定机构依法履行职责、高效稳定运作的重要基础。

(二)立法的可行性。

1.从深圳法定机构实践经验来看,推进法定机构立法是可行的。

深圳市于2010年被列为广东省法定机构试点市,现有前海管理局、深圳国际仲裁院等多家试点单位,涉及城市建设、深港合作等领域。

根据法定机构设置特点,深圳市分别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深圳国际仲裁院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定机构规章,为法定机构的顺利运作奠定了基础。

2.从前期准备情况来看,具备完成法定机构立法的条件和基础。

在借鉴深圳前海管理局等法定机构设立、运行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起草法定机构规章,并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和要求完成了立法前期工作,具备完成立法的条件和基础。

二、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法律文件

(一)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四十五条,主要包括总则、职责、治理模式、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附则等七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立法目的、机构性质和履职区域范围、发展目标以及管委会职责等。

第二部分职责,主要内容包括园区规划和建设、产业规划编制、产业政策研究和制订、园区招商、园区服务、行政管理、投融资管理、园区开发运营模式创新、设立开发公司、对外合作等。

第三部分治理模式,主要内容包括法定机构的治理结构、决策层及管理层的构成和产生方式、决策层及管理层职责等。

第四部分财务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法定机构的经费来源、资金预算、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等。

第五部分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主要内容包括法定机构的用人机制、用工管理、薪酬机制、考核激励机制、员额及薪酬确定机制等。

第六部分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主要内容包括法定机构的监督机制、信息公开、法律主体地位、违法责任、容错免责等。

第七部分附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定机构职责调整机制,以及规章生效时间。

(二)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办法》主要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号)、《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省编委印发关于在部分省属事业单位和广州、深圳、珠海市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机编〔2011〕20号)、《市编委关于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开展法定机构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穗编字〔2016〕2号)等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参考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暂行办法》,借鉴了深圳等城市在法定机构设立方面的立法经验。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治理结构问题。

法定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其管理体制不同于机关事业单位。

《办法》第三章规定产业园管理局建立以决策层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在机构内部建立决策权、执行权分离的运行机制。

(二)关于经费筹措方式问题。

产业园管理局是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履行相应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的法定机构,因此其经费来源与机关事业单位有所差异。

《办法》第四章明确产业园管理局经费来源实行财政拨款和市场化收入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采用市场化方式运营和管理,在提高产业园管理局效率和活力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其资金筹措能力,促进产业园区滚动开发。

(三)关于用人机制问题。

《办法》第五章明确产业园管理局实行以市场化为主、多种用人方式并存的用人机制。

产业园管理局享有用人自主权,在管委会确定的授薪人员员额、高级管理人员职数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自主决定岗位设置,自行面向国内外公开选聘工作人员。

聘用人员按照劳动合同法进行管理。

“市场化为主、多种用人方式并存的用人机制”赋予产业园管理局用人自主权,有利于招用优秀专业人才,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立岗位和招聘条件,可提高岗位匹配度,利于实现“人尽其才”;有利于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化用人机制,提高人员队伍整体素质;四是有利于实行市场化的薪酬分配机制和考核机制。

(四)关于薪酬分配问题。

《办法》第五章明确在授薪人员员额、薪酬总额、个人薪酬上限“三控”的前提下,产业园管理局建立灵活的薪酬分配机制和以“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为主的薪酬体系,有利于建立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从市场上吸引优秀人才;有利于发挥薪酬分配的正向激励效应和导向作用,提高产业园管理局运作效率。

(五)关于监督机制问题。

为保障产业园管理局依法运作,必须建立强而有效的监管体系。

《办法》第六章明确在产业园管理局建立自我约束、设置合规的内部监督机制和独立客观、公开透明的外部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纪检监察、组织人事、机构编制、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职能履行外部监察职能。

二是产业园管理局建立财务审计等内部监督机制。

三是决策层依规章履行对管理层的监督职能。

四是产业园管理局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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