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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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

广东海洋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贯彻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人发〔2000〕59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员聘任制度,正确评价教职员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员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并为聘任、奖惩、培训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提供主要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履职情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第三条考核的范围为全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校级领导由上级部门考核)。

其他人员的考核按有关规定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章考核内容与等级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实绩。

德:

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含廉政要求)和职业道德的情况;

能:

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和业务技术提高,知识更新的情况;

勤:

主要考核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绩:

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

包括完成工作数量、质量、效率和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年度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优秀等级最多不超过参加考核人员总数的10%。

考核优秀人数控制指标采用小数点后第一位四舍五入的办法计算。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以岗位职责和年度聘任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分类考核其完成岗位职责和履行聘任工作的情况。

在定性考核的同时,对教学科研人员的年度教学、科研、教辅等工作进行定量计算(附件1~4),兼职管理工作的减免工作量按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人员的考核以定性考核为主。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优秀: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积极参与集体活动和公益事业,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二)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优质高效或超工作量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业绩量化结果排在单位前20%者;

(三)在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为学校的发展做出重大贡献或获得重大奖励,成绩显著,得到公认。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称职: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团结他人一道工作;

(二)熟悉本岗位工作,业务能力强,较好地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或为学科发展和队伍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三)工作量饱满;或专业技术人员完成额定满工作量标准的80%(含80%)以上。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一)遵纪守法,关心学校的发展,热心公益活动;

(二)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各项任务,但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完成岗位工作任务的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某些失误;或专业技术人员完成额定工作量标准的60%(含60%)以上。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原则上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一)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履行岗位职责差,由于个人原因未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或无正当理由,专业技术人员未完成额定满工作量标准的60%(不含60%);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未按规定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离岗位,年内连续旷工5天或累计达10天以上;

(三)年内受到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因个人原因在工作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损失;或教师连续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和一次严重教学事故;

(五)无特殊情况拒绝承担学校或院系所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无正当理由,经教育无效、拒绝参加考核。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的校领导和纪委、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处、设备处、后勤管理处、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组织部、人事处分别负责考核的日常工作。

处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组织考核,其他人员由人事处组织考核。

第十二条各单位成立考核工作小组,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3~7人组成,行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

各单位考核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各类人员的考核工作。

机关管理人员的考核在相应的党委领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考核程序

(一)个人总结、述职。

被考核人对一年来德、能、勤、绩作总结和自我评价,并填写相应的考核表格;

(二)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被考核者履行职责和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察和群众评议情况,提出考核等级意见;

(三)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考核情况,确定教职工的考核等级,并公示;

(四)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教职工,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复核,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提出意见,由所在单位通知本人;

(五)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材料存入个人档案,考核结果不能更改。

第十四条 其他规定

(一)单位派出学习(含在职攻读学位人员)、培训的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其学习、培训的有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第一年减免全部工作量,第二年以后每年减免1/3,最多减免至第四年。

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的人员,超过考核年度一学期的,不进行考核;

(二)公派出国人员的出国时间部分在考核年度内,工作量按在岗期限折算。

若在考核年度内公派出国,则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三)挂职、扶贫和借调的工作人员,由现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考核,并提出考核等级意见,原单位综合有关情况确定考核等级。

挂职、扶贫和借调时间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级;

(四)新入校应届毕业生在见习期或试用期内不参加考核;

(五)新调入的各类人员按在我校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工作量并参加考核,其调入前的有关工作情况由调出单位提供或结合查档进行;

(六)全年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事假(不含法定产假)累计超过3个月,或病、事假累计超过5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在法定产假期内,可减免相应的工作量;

(七)待聘时间超过考核年度一学期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足一学期的由原单位进行考核;

(八)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被司法机关收审尚未结案的人员,不进行年度考核,待问题查清后再确定是否考核。

第十五条每年的考核工作在年底至次年初进行,每年度按40周计算。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工作将采取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考核与岗位聘任相结合。

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教职工职务聘任、工资升降、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待遇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教职工年度考核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

(一)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及以上等级的,按照有关规定晋升薪级工资、按全额发放津贴;

(二)凡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者,扣发当年省发工资中的全部岗位津贴和年终一次性奖金,扣发全年业绩津贴的一半;次年不能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三)凡年度考核不称职者,扣发当年省发工资中的全部岗位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全年业绩津贴;次年不能晋升工资和技术职务;

(四)因病未参加考核者按实际病假时间扣发津贴;其他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各类人员,扣发当年省发工资中的全部岗位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和全年业绩津贴;次年不能晋升工资和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教学科研人员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和连续两次年度考核不合格,予以低聘、转岗或待聘处理。

非教学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将予以告诫,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作待聘人员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聘期满考核工作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解释。

以往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原《湛江海洋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湛海大〔1997〕8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东海洋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考评量化办法

附件2、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考评量化办法

附件3、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工作考评量化办法

附件4、广东海洋大学教辅工作考评量化办法

附件5、广东海洋大学图书馆工作量化考评办法

附件6、广东海洋大学网教中心工作量化考评办法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广东海洋大学本专科教学工作考评量化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合理安排教师的工作,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编制管理有关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师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教学(含备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教学(含课前准备、实验教学、批改实验报告、考核等)、课程设计(论文)、各类实习及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等工作量。

第三条教学标准课时是指教师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完成教学计划(执行)的各个教学环节教学任务后计发津贴所折算的课时,本专科教学标准课时由理论课标准课时、实验课标准课时、实习标准课时、指导论文(设计)标准课时组成。

第四条理论课标准学时

1、主讲教师理论课标准学时

T理论=T0·K1·K2

其中:

T0为理论教学计划学时,K1为合班系数,K2为课程系数。

(1)一个标准学时的定义。

在不设助教情况下,以两个自然班合班上课为标准,主讲教师独立承担备课、批改作业、批改试卷、课外辅导所完成的任务定义为一个标准学时。

(2)不设助教的合班系数

①自然班合班组成教学班合班系数K1,按如下方法确定。

人(班)数

有助教辅导

无助教

辅导

说明

≤10人

——

k1=0.7

1.同计划学时、同教学要求、同教学学期的班级,尽量合班授课。

原则上两个自然班合班上课,该专业(不含专业方向)招生为一个班的除外。

2.有专职辅导的合班课,主讲教师至少要批改一个班的作业,并与辅导教师共同辅导答疑。

单班课一般不设辅导,参加考试的人数达到70人以上的教学班可以设置一个专职辅导教师。

3.四合班及以上的合班课尽可能安排辅导教师。

4.公共外语课不设辅导教师。

5.授课学时为计划学时减实验(上机)学时(下同)。

6.原则上专业限选课不足20人、专业任选及全校公共选修课不足30人不开班。

7.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合班数为选课学生数/35。

11—15人

——

k1=0.8

16—25人

——

k1=0.9

26—34人(一个班)

——

k1=1.0

大于或等于35人

k1=0.9

k1=1.0

二合班

k1=0.9

k1=1.0

三合班

K1=1.1

k1=1.2

四合班

K1=1.3

k1=1.4

五合班及以上

K1=1.5

k1=1.6

②K2为课程系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课程类别

系数k2

备注

一般课程

1.0

公共基础课

0.9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中国近代史纲要、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形势与政策、就业指导、健康与心理卫生教育、军事理论、计算机应用基础

体育课

0.7

公共体育课(1个班35人,非水上运动)

1.3

公共体育课(1个班35人,水上运动,安排2名教师)

(3)招生时人数较少的班,若需要单班上非公共课时,其合班系数可计算为1。

2、助教辅导理论课标准课时计算

(1)助教辅导理论课标准课时=T0×K1×0.1

助教课时为助教协助教授或副教授承担专职辅导任务的课时:

助教应完成听课、答疑、批改作业、参与评卷等工作。

(2)助教必须跟班听课,提供听课笔记;

(3)1人辅导班数不超过5个班.

(4)一个自然班组成的教学班上课,一般不设助教辅导。

3个及以上合班的课程尽可能安排辅导教师。

或参加考试的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教学班可以设置一个专职辅导教师。

(5)有专职辅导的合班课,主讲教师至少要批改一个班的作业,并与辅导教师共同辅导答疑。

3、理论课教学班规模。

(1)同计划学时、同教学要求、同教学学期的班级,尽量合班授课。

(2)原则上,具有实验、上机及听力教学的课程,理论教学两个自然班合班上课,不含实验教学的公共课程,四个自然班合班上课。

(3)原则上专业限选课不足20人、专业任选及全校公共选修课不足30人不开班。

4、重修课时计算

(1)当重修人数小于35人时,T理论=(T0/4)·0.15·S

(2)当重修人数》35人时,无助教辅导,T理论=T0/3·K1,有助教辅导,T理论=T0/3·K2

第五条实验课(含大学英语听力)标准课时。

1、实验课1标准学时定义。

一个教师独立指导一个自然班(35人左右)实验,包括完成备课、准备实验、指导实验、批改实验报告、进行实验考核及登记成绩等任务,计算为1个标准学时。

2、实验课标准学时计算

T实验=K2·T0,其中,T实验为实验课标准学时,T0为实验计划学时,K2为实验课课合班系数

3、一个自然班的实验课,须有一个指导教师和一个实验技术人员共同完成。

4、实验课合班系数。

(1)大班(70个学生)一次性上实验课,合班系数K2=1+(S-70)·1%

(2)小班(35个学生及其以下)一次性上实验课,实验课合班系数K2=该批次上课人数*0.03

(3)原则上,以一个自然班安排实验教学,确因场地设备等原因需分批上实验课的,需由任课教师申请,开课学院审核,设备处审查、报教务处备案,

5、每个实验的实验课时数根据教学计划确定。

第六条课程实习(含实训、技能训练,不含毕业实习)标准课时。

实习计划周数为W,班级数为C。

标准课时为:

T实习=20·C·W

第七条课程论文(设计)

指导教学计划安排的课程论文(设计)、计划周数为W,班级数为C,则

课程论文(设计)折算标准课时为:

T6=15·C·W

第八条指导毕业实习及论文(设计)标准课时。

教师按学校规定完成指导学生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设计)任务,包含实习报告和论文审阅、答辩、成绩评定及登记等各教学环节,可记为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折算标准课时为:

(1)指导理科学生

指导本科生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

T7=12·S

专科学生毕业实习T7=6·S

(2)指导文科学生

指导本科生毕业实习及毕业论文:

T7=10·S

专科学生毕业实习T7=5·S

第九条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定额

(一)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

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按学校要求需要完成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为简化计算,采用“学时”为计算教育教学工作量的计量单位。

(二)教师额定教育教学工作量。

额定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是指教师一学年(年度?

)需要完成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总量,用额定标准学时数表示。

学校规定,教师完成额定教育教学工作量为300标准学时。

根据深化改革的需求,要逐步推行满负荷工作制,每位教师最低应完成额定教育教学标准学时时数的80%以上,即240学时。

(三)教师最低需完成的授课任务

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需完成1门本科、专科课程的主讲任务。

(四)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

教师教育教学工作量包括:

1、教学工作量:

按课时津贴工作量办法计算。

2、管理工作量:

院长每人1年减免200标准学时,副院长,每人一年150标准课时;系主任及专业建设首席教师,每人一学年50标准课时,系副主任,每人一学年30标准课时,课程组负责人,每人一学年20标准课时;

3、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工作量。

(1)教学成果奖参照同级科研成果奖一次性计分。

国家级、省部级奖励以公文及有国徽章奖励证书为准;同一成果多次获奖按就高不就低计分一次,后奖级别高于前奖的计差额分。

(2)教研教改论文参照同级别学术论文计分,教材参照学术专著计分。

(3)精品课程及教改课题,可参照同级别科研课题计分,并折算为相应的标准课时。

名牌(特色)专业为同级精品课程的1.5倍,校级重点专业为同级精品课程的1.1倍。

校级教研教改课题和精品课程按厅局级(市级)科研课题计分。

4、指导学生课外活动工作量

指导学生开展课外活动,教师津贴由学校专项经费解决,其工作量纳入教师额定教育教学工作量计算范畴。

(1)指导学生进行研究创新性实验,减免标准课时折算办法

每个项目只分别核定1名指导教师和1名实验技术人员的工作量。

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教务处在审核教师工作总结、结题报告以及项目组提交的成果的基础上,每个项目教师给予20标准课时工作量,实验技术人员给予10标准课时工作量;

(2)各类讲座

新内容:

每次4学时

重复内容:

每次2学时

要求:

科技讲座由科技处处长审批。

面向学生的各类讲座由学校团委书记审批。

教改讲座由教务处处长审批。

(3)各类竞赛、比赛

集体项目集体项目一般是指由学校组织实施,参与活动的学生人数较多(一般10人以上),需要教师指导才能完成的各类课外科技文化活动。

要求:

集体项目指导老师的教学工作量按0.1标准学时/个辅导学生/天的标准核算,集体项目最高核算工作量不超过30标准学时。

由团委确定项目并进行审批。

个别项目。

个别项目一般是指由学校组织实施,活动分散、参加人数较少(一般10人以下),需要教师指导才能完成的各类科技文化活动,如“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等项目。

要求:

个别项目由学校团委明确目标、任务并进行考核。

考核合格者根据教师承担指导任务大小确定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量,但每个项目核算的最高教学工作量不超过30标准学时。

社会实践活动。

教师指导院校级学生团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一周以上者,经相关社会实践领导小组评定合格后,每个团队指导教师最高核算15标准学时工作量。

不足一周者,每个团队每天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按2标准学时计。

要求:

团委以立项形式确定社会实践团队活动内容,制定活动计划,明确指导教师任务并进行考核,确定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

指导学生社团活动。

经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可配备一个指导教师。

每年每个社团指导教师最高核算20标准学时教学工作量。

要求:

校团委负责制定教师社团活动指导计划,明确指导任务,并根据教师指导任务完成情况核算教学工作量。

5、科研工作量可以按规定折算为标准学时,计入教师额定教育教学工作量。

考核评优须达到300标准学时以上。

四、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开始实施。

本办法由教务处解释。

附件2、

广东海洋大学研究生教学工作考评量化办法

为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明确担任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工作量,合理地利用学校资源,不断提高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对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及酬金标准做出如下规定(本细则适合我校在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工作量分为教学津贴和工作量补贴两种形式。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分为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津贴、导师工作量津贴和导师工作量补贴两部分。

教学工作量折算为标准学时后以津贴的形式发放,导师工作量以酬金形式发放。

第二条研究生任课教师工作量折算为标准学时等同于本科生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的折算学时。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与导师工作量酬金:

1、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量:

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计划学时数折算为标准学时:

标准学时=授课学时×课程系数×合班系数

(1)课程系数:

研究生课程的课程系数均为1.2;

(2)合班系数:

研究生课程以35人(含35人)为一个标准班,合班系数为1.0。

35人以上合班系数为1.3,合班系数最高不超过1.3。

2、导师工作量酬金:

指导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论文,导师工作量以津贴的形式发放。

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一个研究生全过程,给予一次性发放津贴,津贴分学期平均发放。

津贴标准见《广东海洋大学业绩津贴分配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8项。

3、有关规定

(1)授课课程必须是列入培养方案课程设置目录或在研究生处备案的课程,所有开出的课程必须具有教学大纲等必要教学文件。

除指定的参考文献外,任课教师应备所开出课程的讲义,并应及时更新有关内容。

(2)任课教师教学工作量包括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含命题、评卷),折算后的每门课程的标准学时涵盖了该课程教学的各个环节,不再另记工作量。

第四条导师工作量:

补助的导师工作量仅作为年终工作量考核的依据,不再发放酬金。

1、每指导一名研究生每年补助20标准学时。

2、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教师,每指导一名研究生每年补助20标准学时。

导师酬金由学院统一发放。

第五条硕士点负责人工作补贴:

校内各博士点、硕士点每年年终一次性发放津贴。

主要支付给学科带头人组织研究生复试、答辩和修订研究生培养方案等项工作的补贴。

由学校统一划拨的学院,学院也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再分配。

津贴标准见《广东海洋大学业绩津贴分配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五)款第7项。

第六条其他工作的说明:

1、研究生插入本科教学班补修本科主干课程工作量,按本科课程的人数的系数由教务处统一核算。

2、研究生培养所涉及的其它工作,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研究生处。

附件3

广东海洋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及指标量化办法

为了深化学校的科研体制改革,正确评价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对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科研业绩进行合理考核,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科研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发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研基本工作量考核方式

第一条教师、科研人员、实验人员科研基本工作量的考核每年一次,年终由各学院(研究所、中心)组织,通过被考核人员自己自行申报,由科技处审核后报人事处。

被考核人员达到所规定的基本科研工作量(分)的为合格,未完成所规定的基本科研工作量(分)指标的为不合格。

二、考核范围

第二条科研基本工作量考核的范围为我校在编的教师、科研人员、实验员等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的一般人员。

特定岗位及特聘研究人员依据特聘岗位职责考核。

三、科研工作量的考核依据

第三条教师及科研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的依据为教师所从事的各种科研活动,具体包含以下内容:

(一)科研课题工作量;

(二)科研成果工作量:

1.在学术性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2.报刊论文;

3.公开出版的著作(专著、编译、译著)、教材、软件;

4.专利;

5.科技成果鉴定;

6.科技成果获奖;

7.成果推广与技术转让。

四、各岗位的基本科研工作量(分)

第四条各岗位人员的基本科研工作量如下:

专职科研人员

正高级

副高级

(含博士)

中级

(含硕士)

初级

基本工作量(分)

300

兼职科研的教师

正高级

副高级

(含博士)

中级

(含硕士)

初级

基本工作量(分)

240

200

100

60

实验员

高级实验师

实验师

实验助理

基本工作量(分)

150

80

60

第五条任何岗位的教职工及科研人员,只要达到相应岗位中基本工作量(分)指标则考核结果为合格。

否则不及格。

五、各科研工作量量化标准

(一)科研课题量化

第六条凡正式列入校科研计划的课题,经费进入校财务,并已划出管理费,按当年实到科研经费及相关系数计算课题工作量。

其计算公式为:

W3为科研总分。

E为科研经费分,标准为20分/万元。

Fi为分学期计算的科研经费,即指每项研究项目从其经费到校之学期起,按项目经费总额和研究周期分学期计算的经费。

Gi为项目经费来源的权重系数,具体为:

国家级项目

省部级项目

厅(局)级项目

县(区)级横向项目

Gi值

2.5

1.2

1

0.8

Hi为学科门类权重系数。

自然科学课题

社会科学课题

Hi值

1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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