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车第二人民医院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处理预案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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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车第二人民医院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处理预案文档格式.doc

2.1.1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处理委员会名单

组长:

刘勇主治医师院长

副组长:

陈瑶主治医师副院长

成员:

冯焕刚副主任医师医务科主任

崔爱萍主管护师护理部主任

叶春瑛主治医师内儿科主任

郝春弟主治医师外科主任

热依木江主治医师感染科主任

肖玉琴主治医师妇产科主任

刘大胜主治医师手麻科主任

古丽格娜医师门诊主任

周洁影像医师医技科主任

刘其海副主任检验师检验科主任

2.1.2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成立医疗质量监控部门,制定质控标准,定期开展监管工作。

2、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3、制定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工作制度。

4、对已确认的事故进行报告。

5、对医疗事故责任人和科室按规定进行处罚。

6、负责全院医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诊疗护理常规的培训,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必要的法律法规的培训等。

2.2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处理接待小组

2.2.1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处理接待小组名单

组长:

冯焕刚副主任医师医务科主任

成员:

全小晓医务科干事

叶春瑛主治医师内儿科主任

郝春弟主治医师外科主任

热依木江主治医师感染科主任

肖玉琴主治医师妇产科主任

刘大胜主治医师手麻科主任

古丽格娜医师门诊主任

周洁影像医师医技科主任

刘其海副主任检验师检验科主任

2.2.2医疗安全防范、医疗事故处理接待小组的职责

1、接待来访的患者及家属主动、热情;

耐心解释,使用文明用语,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认真登记,积极为患者解决来访问题。

2、登记要如实、细致;

内容完整,字迹清晰。

根据投诉内容,提交相关科室处理,并于处理后填写处理意见。

3、如遇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主管院长。

4、认真执行首接负责制,按投诉的内容范畴,做好医患协调工作。

5、做到让每位来访者满意而归。

医疗安全的防范措施

3.1法律法规、业务技术的培训

3.1.1科室领导率先学习相关的卫生法律知识,尤其是新出台的卫生法规、最新制定和修改各项规章制度;

科室管理人员必须及时熟悉和掌握各种卫生方面的法律知识,及时制定调整本科室的工作制度,并贯彻执行。

3.1.2科室有计划地进行业务方面的技术培训,包括法律法规、诊疗护理常规、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1、法律法规的培训教育

结合科室实际,制定普法宣传计划,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医务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的常识;

同时组织医务人员认真学习执行《医师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执业,在保证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诊疗护理常规的培训

定期组织学习医疗护理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

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和医学实践的丰富,新技术、新项目不断涌现,新的仪器设备和药物不断被研制开发出来;

各科室要随时修正诊疗护理常规,定期组织业务学习、业务竞赛;

通过不断培训和继续教育,紧跟医学科学的发展步伐,不断充实,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3.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各科室要教育医务人员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学习无私奉献的精神,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深入开展以病人为中心的优质服务活动,规范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

3.2组建医疗质量监控部门

为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保证医疗安全,减少医疗纠纷及医疗事故的发生,院里组建了医疗质量监控部门,本部门职责为:

1、制定医疗质量监控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建立医疗质量监控指标体系和科学评价方法,研究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及加强日常监控的工作方法。

2、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的日常监控,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和评价,判定指标完成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3、监督医务人员各项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护理常规等执行情况。

4、各科室主任为护士长负责提供医疗护理等有关知识的咨询服务。

5、各科室主任协同医务科做好医疗事故或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工作。

3.3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

各级医师认真执行首诊负责制,书写好门诊病历,不推诿病人;

并要熟悉会诊程序,执行会诊制度;

积极采取救助措施,以抢救病人生命为首要职责,保证病人的安全。

3.4认真书写病历

各级医师要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根据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要求认真书写病历。

负责主治医师要对下级医师的病历进行检查和修改,病历质量实行层层负责制。

医务科定期检查病历书写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罚;

各病房要制定具体措施,及时改正,加强在院病历的安全保管工作,防止病历的丢失,损毁和不全的发生。

3.5提高科室的行政管理水平

医院利用双休日的时间,组织临床科室及职能科室的管理人员进行行政管理方面的学习培训;

加强对科室薄弱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及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做好补救工作,消灭工作死角。

3.6建立健全奖惩制度

医院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奖惩明朗化。

对工作疏漏者罚,及时补救者奖;

对激化医患关系,产生医疗争议者罚,化解医疗争议者奖;

树立一线标兵和业务能手;

重奖在理论界、学术界和科研中取得重大成就和荣誉的医护人员。

3.7职能科室配合临床把工作做到及时、到位。

器械科随时维修各种诊疗设备,改善急诊急救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的设备条件,保证临床科室的辅助检查准确、及时;

药械科保证院内各种急救药品及常用药物的储备;

制定各种急救措施,防患于未然。

医疗事故的处理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或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医疗事故有争议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采取有针对性地、有效地对应措施。

4.1医疗事故处理措施

4.1.1发生或发现医疗事故或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医疗事故有争议时,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第一时间电话通知医务科(白班0997-7232189)或总值班(夜班18096911120)。

4.1.2科室负责人及当班医务人员立即在第一时间内调动全科力量,采取强而有效的治疗抢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造成的不良伤害,防害损害后果的扩大。

4.1.3医务科或总值班接到报告后,立即向主管院长报告;

同时发生医疗事故的科室应当积极配合医务科在事故发生后做好患方的解释工作。

保护好现场,帮助封存和收集证据,对医疗事故、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过失行为等进行调查核实,得出初步结论。

4.1.4由院保卫科协助维持工作秩序,当患者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封存病历、注射器、药等物品的申请时,科室负责人向医务科报告(夜班总值班),同时向卫生局报告,由卫生局、患方、医方、三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患者的病历,使用的输液器、注射器、药物等物品。

封存好的物品由医疗机构保管,即医务科保管。

(1)封存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正在治疗使用的病历不得封存,可封存复印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程记录等)。

(2)封存物品:

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留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现场进行实物封存,严格按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需同时封存的,还有同批同类物品,以便对照检验。

(3)疑似输血引起的不良后果,需对血液进行封存保存,科室负责人第一时间通知医务科和检验科人员到场。

同时通知提供该血液的供血机构人员到场,由三人共同封存。

封存物品由检验科保管。

4.1.5封存物品送检启封时,也要三方当事人共同在场。

在场的三方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同时指定保管封存物品的科室必须保证封存物品的初始状态,并且对封存的药品检验,应于药品检验所检验;

对封存的其它物品的检验,由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否则出具的检验报告无效。

当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受理的区卫生局指定,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4.1.6患者死亡,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存在异议时,当班医务人员应当告知其家属或法定代理人尸检,以查明死亡原因;

尸检必须在48小时内进行;

具有冷冻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

拒绝或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患方自己承担责任。

尸检应由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体必须存放于市殡葬服务中心;

日常尸检的由护士按正确尸体料理处理。

4.1.7医务科根据科室负责人的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向患者及家属解释说明,告知医疗事故处理的程序。

对可能导致医患矛盾激化,危及科室,医务人员和患者安全,扰乱科室正常工作秩序的重大事件,保卫科协助做好解释疏导工作,妥善处理。

对于可能因医疗事故争议引发的恶性事件,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4.2医疗事故处罚原则

4.2.1凡已确认医疗争议,并已提交有关科室处理,经调查核实处理结果较好,病人及家属满意的;

对直接责任人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停发1-3个月绩效工资,并在院会上通报批评。

4.2.2临床科室违反本规定,医务科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方或法律处分。

1、未如实告知病人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2、未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认真书写病历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3、未在规定时间内据实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4、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5、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

6、未及时向医务科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7、未按照本规定向医务科报告医疗事故或纠纷的。

4.2.3对医疗事故当事人的行政处分按照卫生部及省卫生厅有关规定及《执业医师法》认真执行。

4.2.4凡属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或医学会鉴定为医疗事故的,并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库车县第二人民医院医疗事故处罚暂行规定》执行。

4.2.5医疗事故和纠纷的经济问题需医患双方协商,由医务科、主管院长及所在科室共同与家属协商确定,并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O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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