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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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扣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目标,抢抓机遇,攻坚克难,按照“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特色化”的要求,通过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大力发展展务经济和会务经济,做大做强进出口贸易规模,做大做优进出口企业集聚基地,做强做精承办国内外商务性会议服务外包平台,加快推进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步伐。

(三)目标要求。

通过五年左右时间,努力形成一批外向关联度高,招展引会能力强的优秀会展主体;

发展一批国际化程度高,产业带动力强的优秀品牌展会;

培育一批专业化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的优秀会展人才。

力争在宁波举办以进口机械装备为主要内容的国际进口内贸展10个;

在宁波举办国内各大城市联合互动的全国性出口外贸展10个;

在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以下简称国展中心)举办以各县(市)、区产业发展为主要特征的特色出口展10个。

在上述基础上,力争培育具有国际影响的品牌展3个;

力争培育在国内有影响的品牌展5个;

基本形成以进出口贸易为主要特征的国际会展之都的产业框架。

二、理清思路,强化规划,统筹全市会展业协调发展

(四)规划的战略定位。

根据打造国际会展之都的总体要求,围绕发展展务经济和会务经济两大重点,放眼全球,面向世界,编制《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发展规划》。

规划的目标定位是:

把宁波建设成为国际商家在中国的主要采购基地、进口设备和重要原材料的供应基地、国内外贸易的物流输送基地、国内外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国际营销机构集聚基地、长三角地区的主要国际展览展示和商务会议基地。

(五)规划的布局导向。

按照“布局合理、特色鲜明、错位发展、优势互补”的原则,形成“市本级以办展为主,县(市)、区以办会为主”的发展格局。

市本级要以东部新城国展中心为核心,围绕构筑国际贸易展览展示交易平台,大力发展展务经济。

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资源优势,通过开展服务外包,大力引进举办面向海内外的商务型的国际商务、金融、旅游、文化、科技等各类会议(论坛)、节庆和体育赛事,努力打造各具特色的块状国际商务会都,创新发展会务经济。

三、突出重点,因势利导,着力构建国际会展之都发展平台

(六)加快推进国展中心建设。

结合“中提升”战略,加快推进国展中心及配套项目建设,积极发挥国有资本在会展领域引领性、战略性、基础性和示范性作用,使之成为打造宁波国际会展之都的核心平台。

1.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际贸易展览中心建设的决定》(甬政发〔2007〕6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市、区财政在20年内将国展中心入驻企业所交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给宁波国际贸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

2.为促进国展中心及配套项目建设,对国投公司展览场馆建设按实际投入资金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每年承担三分之一予以补贴。

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规费,给予减、免、退;

3.对国投公司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印花税等,按照地税部门审批程序,经批准后在三年内予以减免。

(七)加快建设会务经济发展平台。

各县(市)、区要结合自身优势,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积极招商引会,加快建设面向国际的会务经济发展平台;

大力引进和培育会议(论坛)服务承办主体,做专、做特、做优、做大会务经济,促进会务经济和旅游经济互动发展,打造各类高端商务性会议基地和旅游基地。

江东区要依托国展中心所在地优势,加大扶持力度,发挥政策的叠加效应。

四、加大力度,强化激励,着力培育面向国际的办展主体

(八)加大对会展主体的政策扶持力度。

针对做大做强进出口贸易规模和做大做优进出口企业集聚基地的发展方向,遵循办展规律,强化政策扶持。

1.对以国展中心为注册地并举办临时展或常年展的会展企业,按下列政策给予扶持:

引进举办境外进口产品临时展的,按照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两年60%、后三年40%的财政补助;

引进举办境外进口产品常年展的,按照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两年100%、后三年50%的财政补助;

引进国内省、市(地区)举办或联办出口产品临时展的,按照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两年50%、后三年30%的财政补助;

举办国内出口产品常年展的,按照企业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两年60%、后三年40%的财政补助;

2.对租用国展中心常年展摊位的企业,前两年租期满后租金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收取;

租用商务办公用房的,前两年租金按市场价减半收取,其中由跨国采购公司等企业租用的,租金再予优惠;

上述企业优先安排国展中心扩建二期、三期的摊位及商务办公用房;

3.对在国展中心注册新设的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三年内暂免进出口业务购销合同的印花税和水利建设基金;

4.对会展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按当年营业收入的15%准予扣除外,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对符合我市引进市外大型服务业机构和总部经济扶持发展要求的会展企业或中介机构,同时享受市政府关于服务业和总部经济的相关政策。

(九)在鼓励会展企业多办展、办好展中强化激励。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展会资助资金,按照“绩效挂钩、公开透明、直接支付”原则,资助会展企业或中介机构在国展中心举办的、展览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国际性、国家级和地区性的新办展会。

1.重点资助在国展中心新办的进出口贸易展。

对境外参展企业展览面积达到总面积60%以上的环保设备、医疗器械、电子自动化生产装备等进口贸易展会,分别给予120—200万元的资助;

对国内省、市(地区)举办或联办的,且出口外贸企业的参展面积达到总面积60%以上的出口贸易展,分别给予100—160万元的资助;

对其他新办展会分别给予30—60万元的资助。

以上展会在宁波连续举办的,可视作新展享受五年(届);

2.鼓励现有展会继续做强做大、走联合办展之路。

现有展会以上一年(届)展会面积为基数,每增加1000平方米的资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

鼓励展会向进口内贸、出口外贸展方向发展,对达到要求的按进口内贸、出口外贸展标准予以资助;

引导市内外专业相近的中小专业展会在国展中心走联合办展、共创品牌的路子,对整合资源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视作新展按类予以资助;

3.对县(市)、区在国展中心举办或联办的展会,视作新展按类予以资助。

展会资助资金使用办法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扶强扶优,促进提升,积极推进展会品牌建设

(十)开展优秀展会评选活动。

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奖励资金,分新办展会和原有展会两个序列,开展优秀展会评选活动,分别评出金奖、银奖、铜奖若干个,重点奖励新展会。

对评出的优秀展会分别给予10—4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一)推进展会自主品牌建设。

鼓励办展单位开展自主品牌建设。

对落户宁波并取得国家注册商标的展会给予5万元专项奖励,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展会给予25万元的专项奖励。

六、注重人才,加强培训,努力为会展业发展提供智力保障

(十二)落实会展人才引进政策。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企业主体的作用,鼓励多元化引进各类会展人才。

特别要把引进会展策划师、设计师和高级项目经理等紧缺人才作为重点,加大引进力度。

对引进的紧缺型会展人才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区域人才高地的决定》(甬党〔200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安家补助、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和科研经费资助等方面,享受同等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十三)注重会展从业人员培训。

重视会展教研工作,发挥我市高等院校资源优势,加强会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落实工作经费,有计划地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会展职业教育和全方位、立体式的资质培训,不断提高会展从业人员综合素质,适应我市会展业快速发展需要。

七、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全市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对会展活动监管。

按照《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05〕53号),进一步完善对全市展会活动的备案、审核、登记、审批制度。

各组展单位要提前三个月提出项目申报,由市会展办统一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各组展单位在完成展会申报程序后方可开展招展招商活动。

同时,市会展办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商务性会议(论坛)和节庆活动的协调和监管。

(十五)加强对会展场馆监管。

全市会展场馆要加强自我管理,规范运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国展中心应按照“优先进出口展、保护原有品牌展”和“谁先申报、谁先落实”相结合的原则,有序安排展期;

抓紧组建相对稳定的专业安保队伍,做好场馆内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

建立健全场馆租赁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的协商机制,明确收费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十六)强化展会综合保障措施。

对在国展中心举办的展会,实行综合保障等级管理,根据日最多参展人数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60000人以上的为特级展会;

40000人以上、60000人以下的为一级展会;

20000人以上、40000人以下的为二级展会;

20000人以下的为三级展会),由市会展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宁波市大型展会活动管理操作手册》。

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展会等级和操作手册要求,制定相应的综合保障细则,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职责到位。

(十七)强化会展公共服务工作。

市有关部门都要服从服务于打造宁波国际会展之都的大局,在不断实践中创新和优化会展公共服务体系。

市会展办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的职能,加强对全市会展业发展的协调和管理。

市公安部门要以安全为核心,突出重点,强化服务保障,全力做好大型展会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市卫生部门要加强展会期间的食品卫生安全检查,提供有效的医疗卫生保障。

市宣传部门要积极宣传我市会展政策,推介大型品牌会展活动。

市城管、交通部门要做好展会期间的交通保障和城市环境的管理工作。

市工商、质监、知识产权等部门要加强市场和展品质量的监管。

市接待部门要指导大型会展活动组办单位做好来宾接待工作。

海关、检验检疫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展会活动提供优质、快捷的服务。

市经济协作、外事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做好相应服务工作。

市会展业促进会要积极发挥“服务、代表、自律、协调”职能,促进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

八、加强领导,完善考核,加快形成打造国际会展之都合力

(十八)加强会展考核评比工作。

完善全市会展业发展考评激励体系。

把会展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县(市)、区重点考核办会的业绩和会务平台建设、主体引进培育、政策措施落实以及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举办或联办展会的情况,对市级有关部门重点考核支持展会的培育引进和为会展活动举办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工作。

市财政每年安排200万元,对获得先进的单位予以表彰和工作经费奖励。

(十九)加强领导,形成合力。

各县(市)、区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会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发挥职能优势,营造发展环境,服务发展大局,把会展业作为推动我市以进出口贸易为龙头的临港型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中之重来抓。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要统一思想认识,认清形势发展要求,适应现代服务业发展需要,自觉加强会展经济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成为领导市场经济发展的行家里手。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紧密联系实际,落实措施,齐心协力,真抓实干,努力实现宁波会展业发展的新跨越。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

服务业 会展△ 意见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军分区,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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