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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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6年8月1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南府发(2006)8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72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一、调整规划,准确定位,突出特色由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经委、发改委、开发区办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组织、指导各工业园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制定“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园区总平规划、控制性详规、环境保护规划、产业规划等,做到布局合理,定位准确;将各开发区建设纳入南宁市“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保开发区有足够的发展空间。

各开发区根据发展需要提出扩大规划面积或调整区位时,市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支持。

各开发区要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的产业定位,大力发展特色产业园区,努力提升开发区的产业档次。

二、加强宏观管理,明确各级职责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南宁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区办)的职能,充分发挥其对我市开发区的建设、发展、营运等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作用。

市经委参与对各开发区的综合协调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开发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三、制定政策、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开发区快速发展

(一)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南宁工业实现千亿目标的决定》(南发(2005)31号)精神,补充完善《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的决定》(南发(2001)54号)、《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开发体制改革实行特区封闭式管理的意见》(南发(2001)55号)文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开发区发展的补充意见》,进一步加快我市开发区建设,支持开发区在新形势下创新体制和机制,促进开发区的二次创业,更好地发挥窗口、示范、集聚和带动作用。

(二)继续实行开发区企业建设项目财政贷款贴息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鼓励和杠杆作用,为企业营造优越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推动企业的发展,促进开发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增强开发区的发展后劲。

(三)今后各开发区内的土地收益全部留在开发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四)各有关部门对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重点项目在技术改造、技术创新、信息化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安排扶持资金。

(五)各县、区要根据自身优势,做好当地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特色园区,要安排一定园区建设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以完善园区的基础设施和经济社会环境,夯实工、业发展基础。

四、全力推进开发区大项目建设坚持大动作、高标准、高效率、高效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开发区主导产业的导向作用和优势,积极引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和高效益的项目,最大限度地拓展项目源。

围绕延长开发区产业链、延伸产品链、扩展技术链,搞好投资项目库建设,形成“储备一批、开工一批、投产一批”的良性机制。

按照开发区发展战略和重点,超前谋划、推出和建设一批具有骨干支撑作用的工业项目,提升产业层次和发展关联度,形成符合区域规划、带动作用明显的优势产业群。

建立重点项目包保责任制,形成强有力的项目推进制,加强对新建、续建和拟建项目的跟踪服务,重点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项目审批、建设用地规划、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努力提高项目建设的速度和质量。

五、实施大招商战略,强化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速经济总量扩张面对“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的机遇,作为对外开放、接轨东盟、面向世界的前沿,开发区要在城市的发展中发挥试验、示范和辐射的作用。

各开发区要把对外开放作为开发区的核心战略,把招商引资作为开发区的核心任务,主动融入泛珠三角经济圈、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乃至国际经济大循环,积极参与区域经济和国际经济的竞争与分工,敢于和善于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发展步伐,提高对内、对外开放的水平。

各开发区要紧紧抓住“中国一东盟博览会''的契机,实施大招商战略,加速开发区经济总量的扩张。

一是继续实施全员招商。

二是把招商引资的重点放在大项目、高科技项目引进上。

三是以现有入区的大企业、大项目为龙头,延伸招商引资链。

四是加强招商引资基础工作。

六、优化外部环境,提供良好服务

(一)市属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通过委托、下放权限等办法,理顺关系,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各开发区管委会的各项经济管理权限落实到位,保证国家、自治区、南宁市赋予开发区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市开发区办会同市委、市人民政府督察部门,不定期对市属有关部门推进开发区建设和发展工作进行督察,严格检查政策落实情况,对阻碍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人和事进行追查和严肃处理,排除阻碍开发区发展障碍。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未经市开发区办审核,不得向各开发区发放各类调查表、统计表。

七、加强动态管理,建立综合评价机制

(一)督促开发区按照自治区工业园区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工作要求,加快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进区项目的建设进度,加快开发区经济发展及其社会事业建设步伐。

各开发区要定期向市开发区办、市经委汇报建设和发展情况。

(二)建立开发区经济指标统计分析和评价体系。

各开发区每月向市开发区办、市经委报送开发区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市开发区办、市经委在开发区经济指标统计分析体系的基础上,建立开发区综合考评体系,对开发区的建设发展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价,促使开发区有序发展。

1.由市开发区办、市经委对全市开发区进行年度考核。

2.考核计分办法。

对开发区的考核,采取定量考核方式(总分为100分),其中综合指标考核20分,经济指标考核80分。

最后评定总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者为合格。

3.考核程序。

先由各开发区对照考核指标进行自测,根据各开发区上报的自测结果,由市开发区办、市经委逐个考核验收。

最后根据考评分,排出全市开发区考核评定名次。

4.制定年度考核的奖惩措施。

对年度考核评定总分在全市排位前4名的开发区,予以通报表彰。

对获表彰的开发区,在扶持政策方面给予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开发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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