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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时,上级党组织还应当审查下级组织制定的议事规则是否符合科学民主的要求,检查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

为了解决领导干部在推荐干部中的责任制问题,《党内监督条例》中特别规定:

“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二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监督的一个重要前提是知情,设立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监督者知情。

这是一项体现了保障党内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制度。

这项制度由四个方面的具体制度组成:

一是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以及社会上通报工作的制度;

二是各级党委、纪委向各自的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有关情况的制度;

三是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和请示的制度;

四是党员干部个人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制度。

关于党组织向下属党组织、全体党员及社会通报情况问题。

这个问题要解决好两点:

一是党委与政府的关系问题。

一般情况下,党组织作出的决定要通过政府来实施,尤其是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事项,在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由政府向社会公开为好,不要由党委直接向社会公开。

二是党内事务的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开要把握好一个度。

另外,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所讨论或决定的事项有所不同,在通报和向社会公开方面也应有所区别,有些不适宜通报或者公开的就不要通报和公开。

所以《党内监督条例》中使用了“根据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这样一些表述。

关于向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情况问题。

总的考虑是先规定一些内容,但不要太满,要留有余地,有些内容待实践一段时间后再说,因此,条例只作了原则的规定。

关于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情况。

考虑到党政分工问题,《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组织只就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其他事项由各级政府机构按照规定上报。

三述职述廉

这是一个比较敏感和重要的问题。

涉及两个重要方面,一是各级党委常委会如何报告领导班子的工作尤其是廉政情况问题,二是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如何向党组织和党员及群众报告工作情况尤其是遵守廉洁自律情况问题。

如何处理好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是保证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自觉接受监督的关键环节。

解决好这两个问题,一要遵循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二要从实际出发,尤其是从我们的国情、党情出发,三是从各地开展这项工作取得的成功经验出发。

关于中央政治局和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的述职述廉。

当时设计了几种方案,规定得比较具体。

后来考虑到过于具体的规定可能在实践中出现一些不好处理的问题,这项制度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所以《党内监督条例》中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

关于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问题。

主要是吸收各地开展这项工作的成功经验,规定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廉一次,但党的基层组织的负责人应每年述职述廉一次。

所有述职述廉结束后,应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

实现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的思路。

四民主生活会

是否在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这项制度,曾有过一些不同意见。

经反复研究,还是把这项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党内监督制度确立下来。

主要的考虑是:

民主生活会是我们党发扬批评和自我批评优良传统的主要载体,如果做得好,是一项比较有效的监督形式;

也是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的重要途径。

目前的问题主要还是如何健全和完善该制度,尤其是要吸收“三讲”中的成功做法,对民主生活会的有关环节进一步规范,切实发挥这项制度的监督作用。

抓住民主生活会中的关键环节作出规定。

一是关于民主生活会主题的确定。

二是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是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在如实上报的同时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四是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五是上级党组织直接确定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以责令重开。

规定了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地方各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指导民主生活会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这是党内许多同志反映比较多的问题。

五信访处理

这些年,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包括对“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线索来自许多方面。

有的是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有的来自记者的内部反映,有的来自被查处人员的揭发,也有的来自干部考察和各种工作检查,等等。

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积极参与,是这几年反腐败取得明显成效的重要因素之一。

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最担心的,就是他们的疾苦没有人关心;

对发生在他们身边的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不被重视,起不了作用,甚至受到打击报复。

人民群众所担心的问题就是我们应当解决的问题,我们起草《党内监督条例》时的一个重要考虑,就是要用制度来保障广大党员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各项合法权利。

为此,《党内监督条例》的第三章第五节设立了信访处理制度。

设立这项制度的目的,就是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

用制度来保证党的干部切实关心人民群众的疾苦,关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用制度保证人民群众检举控告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处理;

用制度保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这项制度,实际上就是把广大党员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转化为党组织的监督,保证广大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必须启动党内监督程序。

如果有关党组织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正确妥善地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问题,那么《党内监督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监督保障程序就必须启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巡视

巡视制度是加强对地方党委领导班子尤其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

总的考虑是,条例作比较原则的规定,为下一步起草巡视工作条例确定一个框架。

《党内监督条例》中只对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巡视组的权限和禁止事项(即: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作出了规定。

七谈话和诫勉

这项制度是地方党组织的一项创造,符合党内监督的特点。

我们是在总结了有关地区经验的基础上设计的。

目前,这项制度各地开展的情况总的说还是不错的,取得了比较好的成效。

设计这项制度时的主要难点,一是如何对相关的概念进行明确、科学的界定。

比如,诫勉问题,各地在认识上、具体做法上有比较大的区别,需要在总结各地做法的基础上加以规范;

二是如何抓住这项制度的关键环节作出比较切合实际的规定;

三是如何区分诫勉与其他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的关系。

关于如何科学规范的问题。

条例对日常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这三种监督形式的目的、使用范围、手段作了比较准确的规范。

《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地与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了解有关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这条规定,是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必须履行的一项责任。

任职谈话是党委或组织人事部门与提拔的干部任职前的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谈话的重要内容。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一些苗头性问题的干部本着关心、爱护的角度所进行的一种比较严肃的谈话。

关于诫勉谈话的具体要求问题。

综合各地的成功经验,《党内监督条例》中对诫勉谈话规范了三点:

一是诫勉谈话的主体是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

二是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诫勉谈话;

三是诫勉谈话时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经过本人核实签字,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机关留存。

对于存在苗头性问题、经诫勉谈话后依然没有改正的领导干部,可以考虑采取其他组织处理手段或给予纪律处分。

八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发挥得好,会产生十分有力的监督作用;

如果发挥得不好,就会出现很大的问题,学人智库《新版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全文》。

因此必须十分慎重。

设置本节的目的,就是意图既要发挥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把舆论监督作为监督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的一个有效手段,作为联系党和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和桥梁,又要把握好正确导向,注意社会效果。

难点主要是如何把握好一个度。

总的考虑是,这个问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目前只能规定得原则一些。

(1)强调新闻媒体应在党的领导下;

(2)新闻媒体发挥监督作用的途径是通过内部反映和公开报道这两种,强调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事;

(3)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要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4)强调党的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

在把握好这四个基本要点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如果某个组织或者某个领导干部不重视舆论监督或者不接受舆论的正确批评,干扰舆论监督的正常进行,就要按照监督保障的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另一方面,舆论监督也应当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正确导向,注重社会效果。

九询问和质询

设立该制度的依据是党的十六大的报告。

设计该制度时把握了三点:

一是按照委员的监督职责开展询问和质询活动,提高党内活动的透明度,增进委员与有关方面的沟通;

二是借鉴人大的做法,同时又要体现政党组织不同于国家机关的特点;

三是既要有突破,同时又要符合实际,留在余地。

因此,条例规定:

(1)询问和质询只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中试行;

(2)询问和质询的范围规定为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其他方面的问题,比如说日常工作中的问题,不属于询问和质询的范围;

(3)为避免党内搞串联等非组织活动,没有规定委员联合署名进行询问或质询;

(4)质询只有在对询问的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5)对质询活动提出纪律要求。

十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设立该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

我们考虑,对党章的规定要有一个具体的实施办法;

还要考虑政党组织的特点以及目前党内的实际情况。

这项制度在起草过程中有些不同的看法。

经过反复考虑,还是写上了,因为这是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一项重要权利。

为了稳妥起见,这项制度首先只在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委实行。

【条例解读】

随着《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实施,社会舆论高度关注,党内外群众信心指数有望跃升。

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一贯努力防止和治理党内消极腐败现象。

改革以来,随着多元经济发展,党内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数以万计的党员干部(其中有一些高级干部),因违法犯罪而先后“落马”、“下水”,这不仅在党内和社会上引起巨大震动,而且成为一段时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包括已经离开领导岗位的老一辈革命家、退休老干部、老工人,以致新入党的热情青年,所感到困惑和焦灼的重大问题之一。

中国共产党历经千难万险,不知遇到过多少复杂问题,但像现在不少地方和部门中的干部滥用权力、为非作歹已然成风,屡禁不止,引起人民群众不满,这确乎是很少有的。

必须本着求真务实精神,“求共产党执政规律之真,务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之实”,制定一部加强党内监督之基础法规,以保证党和国家之长治久安。

问题的积累和暴露,就包含着问题解决的因素和条件。

“网必挈其纲,绳先理其乱”,建设一个科学、合理、可行的完整的监督制度体系,成为我们党的历史重任。

传统和现实“条例”应运而生

条例的核心内容是监督授权,即由谁来监督和对谁监督;

其次是监督运作,包括形制、手续,即用什么办法、形式使党内监督有序地进行;

再次是有效的监督保证。

在中国共产党执政以后的历史中,大声疾呼加强监督,力主从制度上做出规定的代表人物之一是邓小平。

早在党的八大准备阶段和后来八大所形成的文件之中,就包含了相关内容。

1982年,党的十二大是一个重要转折点,由邓小平致开幕词的这次大会,是党的历史上自七大后的一次最重要的会议。

鉴于历史教训和现实状况,大会高瞻远瞩,深思熟虑,选出包括、等为书记的中央纪委,决定党的各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大会通过的新党章对党员和党的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要求,比过去历次党章的规定都更加严格,载明:

“每个党员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

强调党的干部正确运用自己的职权,“同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作斗争”。

这是我们党在全国执政后关于监督理念及其运用的成熟结论,对于嗣后10余年的监督工作和制度建设都有重要影响。

1986年9月28日,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决议,明确规定:

“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人民监督制度,使各级领导干部得到有效的监督,”。

据此,1987年7月29日,中央纪委发布《关于对党员干部加强党内纪律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

前言部分指出:

党内纪律监督在党的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我们党的党内纪律监督工作历来是有的,但是由于缺乏健全的监督制度,使这一工作没有真正做到经常和有效。

随后,就监督任务、监督依据、监督方式、监督责任等分别作了7项规定,这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一部党内监督的专门规定,事实也就成为刚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的雏形和前驱。

两年以后,即1990年3月12日,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作出决定,重申“要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的制度”,提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会同中央组织部拟定党内监督条例。

”首次把制定具有较高权威地位的基础性的监督法规提上正式工作日程。

历史证明,自1990年以后的10余年中,我们党内的监督制度建设,适应党所处在的日益复杂社会条件和反腐倡廉严重斗争的迫切需要,走了一条由实践到概念,从经验到定规,兼顾远图和应急两个方面,统筹安排,逐步成熟的路子。

诚然,这个路子很不轻松,花去的时间和精力也不算少,但使我们积累了经验,增强了共识,夯实了基座,做好了准备,从而铸就了十分可贵的法规成果。

《党内监督条例》作为党内首部监督大法,是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一环。

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而使监督的完全制度化,正是《党内监督条例》所承担的重大使命。

我们所以把它称为“大法”,是因为它的法规层位很高,经政治局讨论、以党中央名义颁发,在党内实际监督工作和监督领域里是管总的,有关监督的具体条规和工作都必须与之相一致、相适应。

说是大法,还因为它的内容构成宏大,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从中央到基层)、全体干部和所有党员,涵盖了党内各种政治和组织活动,从决策、施行到保障以及对违纪的监督。

说是大法,还因为它的影响并不限于单纯党内事务范围,而是同我们国家社会生活、民主政治建设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密切的关系。

首先从做好党内监督做起,必将有利于群众监督、法律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发展。

特点和亮点四个“前所未有”

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这是条例的显著特点。

一部党内法规,其作用之大小或有无,归根结底,看它对于党的进步和党领导的事业是否有实际帮助及帮助之大小,这是论定党内法规意义的基本标准。

《党内监督条例》是我们党的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党的优良传统、惯例和已有制度规章同新的要求结合的结晶。

它的显著优点和特点,是深刻总结了我们党执政50余年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的经验教训,适应了当今时代和社会发展,主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其对党的生活的影响,从基础法规的高度来全面建造党内监督结构体系,正确规范监督授权及监督保障职责,从而使条例具有了前所未有的内容、规模和严密程度,保证了条例的正当性、有效性及可操作性。

概括起来,或可认为四个“前所未有”:

第一,正式确立各级纪委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党内监督条例》明文规定: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

这是前所未有的。

国家有专门的监督机关,党也要有专门的监督机关。

在历史上纪委(有一段时间称监委)主要是处理违纪案件。

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央有关文件开始提出纪委负有“监督”职责。

十六大党章增写了纪委的经常工作,内容包括“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从而为纪委的“党内监督专门机关”提供了党法根据。

按照监督条例规定,表明纪委在党委统一领导下,专司党内监督的权力。

从领导关系而言,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从职责划分而言,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门机关,在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乃至查处违纪犯罪案件上有相对独立性。

条例规定:

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出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

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统一规定十项监督制度,形成全面整体推进态势,这是前所未有。

十项监督制度即是:

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其中,如民主生活会制度已实行了多年,主要是进一步地规范、提高和完善;

谈话和诫勉等则是作为正式制度作出硬性规定。

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述职述廉、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询问和质询、巡视等,都是这次条例中新的(或加补充)规定,可以说是监督制度的创新和亮点。

例如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述职述廉、中纪委常委向中纪委全会述职述廉,都在党内引起热烈反响,具有很大示范作用。

十项监督制度的互相连结和贯通,实际上在某种意义上筑成了规模宏大的监督网络。

在中国传统语言中素有“法网”之说,无非言其疏密,较少漏洞。

事实将会证明,改变我们习惯的单纯线式监督,而形成上下左右、纵横交错的网式监督,必将使我们党在自我约束、自我修复和自我净化上获得很大益处。

第三、首次规定党代表的监督责任,从而为全面推行党代表常任制找到了切入点,对发展党内民主有重大的意义,这是前所未有。

按照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赋予舆论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在监督条例中正式载明: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这是前所未有。

总之,规定专门监督机关,确立系统的监督制度,加上紧密同党外各种监督相结合,这一切就构成了条例强大的约束力以及对违法犯罪的震慑力。

积弊之后,雷霆震厉,这原是法规建设的不易规律。

我们这样来认识和把握条例的基本实质和主要特点,就会增强自觉性,减少盲目性,就会对《党内监督条例》发挥其作为法规武器的作用充满信心。

守法与执法,务实决定成败

把监督条例和处分条例化为加强党的利器,这是全党同志的共同责任。

党的领导干部还负有特殊的责任。

在执法、护法和守法上,更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取信于民。

任何一部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应用。

其效力和作用,只有在不断坚持贯彻执行中逐渐显示出来。

党内外在欢迎《党内监督条例》颁布的同时,十分关注它的实际执行效果,这是很自然的。

我们必须言出法随,言必信,行必果,努力用事实来证明条例以及与之相衔接和配套的其他规定作为法规武器,在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统一团结等方面发挥应有的显著效力。

从思想、工作到作风上,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这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也是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根本保证。

不只是少数人,而是在多数人中;

不只是停留在口头上,而是普遍付诸实践、见之行动、取得实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决定《条例》的成效和命运。

要用求真务实精神抓好落实,在抓落实的实践中,不断提高求真务实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正如党章和党内其他基础法规一样,监督条例的功效、作用是缓释性的。

在这一点上,我们要保持科学、清醒的态度。

各级党组织正在大力组织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力求使之逐渐深入人心,形成一种规范、约束力量。

但我们切不应在短时间提出过高的期望值,不宜急于求成,不会立竿见影。

《党内监督条例》只能在运作过程中逐步释放、加强能量。

先易后难,由浅入深,有共识的先做,做得到的先做,并将成果巩固下来、打好工作基础,积小胜为大胜。

必须指出,像监督条例这样基础性的法规,通常都是相对概括的、定型的。

它不可能完全适应千姿百态的党内生活和具体事务,所以,必须及时紧密联系具体实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不断进行法规资源整合,出台相应的具体法、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来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这一方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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