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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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档格式.docx

(八)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的自查初验情况。

现场检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应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对整改落实情况有争议或整改后仍有投诉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提交整改落实情况的复核报告,作为进一步开展监督管理的依据。

第九条对最近二个年度内,向我厅报备自主验收水土保持设施并取得报备证明的生产建设项目,剔除已核查的项目后,每年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核查子库中随机抽取10-15%的项目,以双随机抽查的办法开展核查。

自主验收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情况;

(二)生产建设项目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情况。

开展现场核查前,我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现场复核,提交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第三方核查报告。

第十条检查人员从我厅“双随机抽查与分级分类监管平台”随机抽取。

检查人员抽取方式、人员组成、回避要求等应符合《广东省水利厅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

第十一条厅水土保持处组建水土保持专家库,为随机抽查和相关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提供辅助作用。

专家参与检查应填写专家检查意见,并以专家的身份在检查意见和签到表上签名。

水土保持专家库每2年更新一次。

入库专家可同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现场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复核、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也可以作为开展水土保持宣传和技术服务的指导专家。

入库专家应具备较强的技术能力和一线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双随机抽查应依据以下程序:

(一)随机抽取检查项目与检查人员。

每次拟开展检查7个工作日前,从“广东省水利厅随机抽查与分级分类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一批项目和检查的人员名单。

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参与检查。

(二)发出检查通知。

明确检查的内容及相关要求,告知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

(三)开展现场检查。

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双随机检查时,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以及县(区、市)应配合做好检查工作,派出的检查人员应以检查组成员的身份参与,佩戴执法证。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及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监测等参建方应参与检查。

(四)召开现场检查座谈会。

对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交流,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公示信息表》。

(五)公开核查结果。

对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公示信息表》中,按已履职、部分履职和未履职分别填写,并简要说明存在的问题及整改要求。

在该批随机抽取的项目全部或分期次完成检查后,5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六)反馈书面检查意见。

现场检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检查意见,对存在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七)跟踪整改落实情况。

督促被检查对象落实整改措施,按时提交整改落实情况报告。

(八)移交执法处理。

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广东省水利厅水行政监督检查责任制度》和《广东省水利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的规定,移交水政监察局处理。

(九)落实惩戒措施。

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落实整改,被移交执法1次及以上的;

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人员财产损失无法弥补的,将该生产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

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人员可参照黑名单制度加强管理。

(十)做好档案管理。

按照检查过程全程留痕的要求,做好所有文字和影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三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双随机核查应依据如下程序:

每次拟开展核查7个工作日前,从“广东省水利厅随机抽查与分级分类监管平台”随机抽取一批项目和核查的人员。

(二)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复核工作,向我厅提交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第三方核查报告。

(三)发出检查通知。

明确核查的具体时间及相关要求,告知联系方式和联系人等。

(四)开展现场核查。

依据生产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备资料,以及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第三方核查报告开展资料复核和现场核查工作。

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以及县(区、市)应配合做好核查工作,派出的核查人员应以核查组成员的身份参与,佩戴执法证。

第三方核查承担单位、项目建设管理等单位应参与核查,并可根据需要邀请专家参与核查。

参与核查的人员应填写签到表。

(五)召开现场核查座谈会。

对生产建设单位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和生产建设项目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等情况进行讨论交流,填写《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公示信息表》。

(六)公开检查结果。

对照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公示信息表》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

(七)反馈书面核查意见。

现场检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核查的书面意见。

核查认为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项目符合规定要求的,报备手续予以确认;

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不良行为,影响验收结论的,撤回报备证明,自主验收的结论不予认可。

(八)落实惩戒措施。

核查发现生产建设单位、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方核查等单位,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或其它不良行为达2次以上的,列入黑名单管理。

(九)做好档案管理。

按照核查过程全程留痕的要求,做好所有文字和影音资料的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录入“双随机抽查与分级分类监管平台”的双随机抽查数据,应与国家及省级开发的其他水土保持管理信息系统互通互享,提高水土保持工作的综合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公示信息表

履职事项

法规规定

依据的法规条文

履职情况(采取的措施)

随机抽查对履职情况的评价

已履职

部分履职

未履职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组织管理情况

落实主体责任。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

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水土保持法》第32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6条

1.日常水土保持工作管理措施落实情况(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出台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水土保持目标任务要求与奖惩措施定期检查落实、组织开展宣传及知识培训提高施工单位和人员的水土保持意识等)

 

2.法律法规及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任务分解落实到责任部门及各参建单位情况(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明确施工单位水土流失防治职责,督促落实)

3.其他措施:

二、履行法律手续情况

1.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以及前期建设工程等不得开工建设

《水土保持法》第25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7条、19条

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号及时间情况:

续表1-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公示信息表

2.落实后续设计。

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

《水土保持法》第27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2条

水土保持设施审批单位、文号及时间(与主体工程一并开展的应说明):

3.报送开工信息。

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后15个工作日内应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书面报告开工信息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19条

1.项目实际开工时间:

2.开工信息的报送时间及文号(仅2017年1月1日后开工的项目需报送):

4.依法缴纳补偿费。

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土保持法》第32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时间:

5.履行监测工作。

挖填土石方总量50万方以上或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上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土保持法》第41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31条

委托或自行开展水土保持监测的时间:

实施监测的机构名称:

续表1-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公示信息表

6.履行竣工验收手续。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项目实际完工时间:

项目验收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及单元工程的划分和验收工作):

7.履行变更手续。

生产建设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水保措施需作重大变更的,应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水土保持法》第25条

变更情况:

三、依法落实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情况

1.做好表土剥离利用工作。

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利用

《水土保持法》第38条

表土剥离落实情况

2.落实水土流失综合防护措施。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合理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8条

1.截水、排水、拦挡、覆盖等

2.产生的泥浆存放于专门的消纳场所或进行无害化处理

续表1-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公示信息表

3.对含沙水流采取沉沙等措施后排放

4.对开挖、堆填后形成的裸露土地进行覆盖、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复垦

5.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3.落实渣土管理及防护措施。

生产建设活动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及尾矿废渣应综合利用;

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

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矿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水土保持法》第28条、38条,《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0条

渣土场防护落实情况(渣土场、尾矿库数量、堆放高度、堆放量等):

续表1-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随机抽查公示信息表

4.按法规规定做好渣土场选址。

不在法规禁止的如下区域设置渣土消纳场或者专门存放地。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第21条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泥石流易发区和崩塌滑坡危险区

2.河道、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

3.危及铁路、公路等设施安全的区域

4.危及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工矿企业、居民生活和防洪安全的区域

5.其他依法不能设置消纳场或专门存放地的区域

5.做好预防保护工作。

施工组织设计和时序安排上充分体现预防为主原则,严格控制施工用地范围,减少植被破坏和土地扰动面积,缩短地表裸露时间。

施工结束及时恢复植被

《水土保持法》第3条、《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

1.优化主体设计(采用有利于水土流失预防的设计方案情况)

2.控制施工用地范围(根据实际用地需要确定开挖进度)

3.合理安排施工时序(挖、填土石方密切配合,减少临时堆放转运)

4.缩短土地裸露时间(提前做好坡面防护与绿化等)

四、工作配合情况

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水土保持法》第45条

配合情况(包括提交现场检查书面报告、填写表格、提供数据等):

附表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核查公示信息表

一、报备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文号

项目开工日期

项目完工日期

报备日期

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是/否法定监测项目

承担监测的机构名称

  

二、报备项目履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程序情况

组织第三方机构编制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情况

第三方机构名称

第三方机构性质(企业、事业)

第三方机构独立法人情况(是/否)

法人代表

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验收报告日期

第三方机构技术能力(过往业绩)情况

自主办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开展情况

自主验收组织单位

办理自主验收的日期

自主验收资料清单

1 

2 

3 

自主验收结论(是/否具备验收条件;

是/否同意验收)

续附表2:

三、报备项目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条件情况核查

核查标准

省水利厅委托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结论意见(是/否满足验收条件)

双随机核查组核查意见(是/否满足验收条件)

存在问题的简要说明

满足

不满足

1.依法履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变更编报审批情况

2.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3.废弃土石渣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或合法消纳场情况

4.水土保持措施体系及防护标准、等级满足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情况

5.水土流失防治六项指标达标情况

6.水土保持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验收及验收合格情况

7.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真实性及是否存在重大技术问题情况

8.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真实性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情况

9.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情况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程规范情况(重点针对渣场选址合法性、渣场安全稳定、存在的水土流失及隐患)等

报备核查总体意见

核查组织单位:

广东省水利厅

核查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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