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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学生应聘签约注意事项

【毕业生就业程序】

 1、大四开始投简历找工作

 2、和单位达成意向

 3、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院团委领取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

 4、和单位签订协议书

(1)、个人填写个人情况和就业意愿并签名,后交给单位

(2)、单位填写单位情况和招用意向并签章。

同时填写当档案转寄的单位和地址。

(3)、单位将就业协议书交由其所在属的省/市/区/县的人事局盖章后,邮寄回本人。

(4)、本人收到三份协议书后,到就业指导中心或院团委盖章确认。

(5)、学校盖章后,一份协议交给学校,一份寄回给单位,一份自己保留。

注:

双方在协议书上有补充协议的,要在学校盖章前,写明。

 5、签完后,要实习的去实习,不用实习的就慢慢堕落准备毕业报到了

 6、签完又要违约的,需先和已签单位解除,在向学校领取新的就业协议,按上述程序办理。

 7、无违约的,在领取毕业证当天,同时领取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到单位报到。

 

 

 

 

 

第一期、【关于就业协议】

 

一、就业协议书图片【见附件浙江省的】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什么作用?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作为学校列入派遣计划依据的《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毕业生本人保存一份作为办理报到、接转行政和户口关系的依据。

 

 三、《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vs劳动合同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订立的书面协议,但两者分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

 

 1、《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3、一般来说《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合同订立在后,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工资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备注条款中予以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认可。

 

 4、《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对于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见证,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将来可能发生违约情况时的判断依据。

 

 四、了解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1、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上后,均须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定,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统一翻印,各学院集体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或者由毕业生持本人学生证到招生就业工作处领取。

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四份。

 

 3、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复印、复制、翻印《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在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时,如果《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因破损等情况而不能使用时,可持原件到招生就业工作处申请更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涂改,否则视为无效。

  

 4、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

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5、毕业生如果不慎将协议书遗失,学校原则上不再补发,到毕业派遣时,毕业生回生源地参加二次分配。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经招生就业工作处调查并研究之后酌情处理。

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时,招生就业工作处方予受理:

  

(1)、经核查,协议书确实属于遗失者;  

(2)、招生就业工作处收到毕业生的申请书两个星期以上。

  

(3)、毕业生须交纳相当于违约金数额的费用。

  

 6、凡是通过地方或部委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签约时可使用他们提供的《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但是毕业生回校后,必须与学校补签《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毕业生如果另有选择,则必须与原签约单位解除所签订的协议。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后,签约程序是:

  

1、毕业生认真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并签名。

  

2、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事调配部门签定意见。

  

3、用人单位一定将档案详细转递地址填好。

  

4、各院系签意见。

  

5、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签意见。

  

6、省就业指导中心签证。

  

   需要说明的是:

按程序最后到学校签章,由学校作最后把关,更有利于维护毕业生合法利益。

有些毕业生图方便,要求学校先签章,再交用人单位,容易写上有损毕业生权益的条款,产生不利后果。

学校把关,意义还在于确认签约手续是否完备,否则由于手续不齐等原因,导致报方案时通不过,或派走后到用人单位无法报到,会加大毕业生心理负担。

 

六、我要违约,怎么办?

  

l、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则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从实际情况来看,就业违约多为毕业生违约。

  

   毕业生违约,除本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外,往往还会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主要表现在:

  

(1)用人单位花人力、物力财力,参加人才交流会等,做了大量工作,录用人员的后期工作已考虑、安排,一旦违约,一切工作付之东流,全得另起炉灶,造成工作被动。

  

(2)用人单位往往将毕业生违约当成是学校管理不严,影响学校和用人单位长期合作关系,由于对学校怀疑,以后可能不会再到学校挑选毕业生。

现在买方市场竞争激烈,没有需求,也就没有毕业生的就业。

随着高校扩招,毕业生将成培增加,学校作为签字方之一不会为极个别人的利益影响到明年乃至今后就业工作的整体利益和声誉。

  

(3)对其他毕业生有影响。

一个单位,你不去,别人可以去,用人单位不录用你,完全可录用别人,录用你,就不能录用其他毕业生,日后违约,当初想去的毕业生也不一定能补缺,造成信息浪费。

高校大学生应是讲诚信、讲法制的践行者,因此学校再次强调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要做到慎重选择,认真履约。

  

 

2、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规定  "违约"特指"三方签约",学校强调毕业生要讲诚信、讲法治、认真履约。

但毕业生一旦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在征得用人单位同意并交纳违约金后才可重新签约。

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有原签约单位的书面退函,交纳完毕违约金),然后将原协议书上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七、需要注意的问题就业协议书主要两个作用,一是规范公司和学生的行为。

二是户口、转档用。

而实际上第二个作用才是主要的作用。

如果单位不能解决户口,实际上就没有权利签就业协议书,如果签了,只会让学生浪费申报户口的机会!

更大的麻烦是:

提出不给你办户口却要和你签就业协议书的要求的单位,往往是对应届毕业生就业制度一无所知

试用期专题——Elvi

 

一、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分析:

法定的试用期限

 

1.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范围

不满3个月和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                            不得约定适用期

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                                                          1个月以下

1年以上不满三年                                                                2个月以下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不得超过6个月

 

实践中注意事项:

1、上述表达“以上”和“以下”均包括本数例:

11个月合同和1年合同,试用期分别为1个月以下和2个月以下这就是为什么大多企业规定的劳动合同都为1年或3年的原因另外应注意“不得超过6个月”不包括6个月,因此试用期不可能为6个月,或以上

 

2、上述试用期限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一般是签完劳动合同才存在试用期问题大家到单位报道后,最好尽快签定劳动合同,若有些事项未办妥,最好事先和单位协商好关于试用期的计算问题。

 

 3、和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即若合同期满后,续签的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三、试用期工资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单位同类岗位最底工资或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底工资标准!

实践中

 

注意事项:

 1、了解单位的工资档次和标准;

2、了解单位所在地最底工资标准。

这个数据一般在单位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网站上都可以查到。

3、这个工资标准80%的计算时应注意,如果以同一岗位的最底工资或合同约定的工资为计算基数的,一般是扣除税收后的工资数额,不得扣除保险金和公积金,因为试用期是不交纳保险和公积金的。

如果,不在纳税范围,自然以不扣除的为计算基数

4、试用期月工资为以下三者中最高的为准

(1)、同类岗位最底月工资标*80%

(2)、合同约定月工资*80%(3)、单位所在地最底工资标准

 

四、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一般根据先前录用时的规定为准]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以规章制度不违法为前提,用人单位有告知义务]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具体认定标准一般是用人单位说了算,该情形,劳动者有疑义,可提劳动部门仲裁]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即: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能否从事原工作,无法定标准,因此出现争议,最好提请劳动仲裁。

另外本条款不完全适用于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劳动者,其相关另行规定优先于本条款]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个只能靠劳动者自己努力了]

 

实践中注意事项:

 1、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出现以上情形的时候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说明义务,即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说明理由。

理由只能是以上几种情形,因此劳动合同法中其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非适用期

3、以上条款具体标准的解释问题。

具体见上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Elvi 

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给予经济补偿的: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过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员的。

 

 二、劳动者当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须给予经济补偿的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其他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3、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继续订立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继续订立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

 

四、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简单表述:

1年=1个月<6个月=0.5个月>=6个月=1个月总计=上述计算所得总月份×月工资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简单表述:

若工资>地方平均工资3倍以上则总计=上述计算所得总月份(小于或等于12)×月工资×3

 

注:

另外需要注意一点的是:

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上述规定计算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劳动争议解决的四种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有四条途径解决其争议。

      首先是协商程序。

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当首先协商,找出解决的方法。

      第二是调解程序。

这里的调解程序是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

调解程序并非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然而对于解决劳动争议却起着很大的作用,尤其是对于希望仍在原单位工作的职工,通过调解解决劳动争议当属首选步骤。

     受理机构:

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受理范围:

除因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其它劳动争议

      受理期限:

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结案,逾期未结案的视为调解失败,当事人可以进行其它程序。

     是否必须:

本程序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或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三是仲裁程序。

     受理机构:

劳动争议发生的县、市、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发生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辖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受理。

     受理范围:

一切劳动争议均可。

     申请期限:

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受理期限:

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是否必须:

必经程序,非经该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第四是诉讼程序。

     受理机构:

人民法院

     受理范围:

一切劳动争议

     申请期限:

当事人如对仲裁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决定书15日之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审判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审限为6个月,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审判委员会批准可以延长。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是生效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

   

 

     附注:

关于处理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法》作了特殊的程序规定,即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校关于毕业生常见问题的一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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