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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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到位,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机构

第五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七条以年级(或班级、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学生干部、宿舍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班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班级、专业)总人数的10%。

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班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标准

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负担较重的;

2.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造成财产重大损失的;

3.家庭缺少经济来源或为户口所在地低保户的;

4.孤残学生、单亲家庭,缺少经济来源的;

5.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

6.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的;

7.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调查认为可以申请认定的。

第九条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1.酗酒、吸烟、大吃大喝和有铺张浪费现象的;

2.有超过一般同学的高档消费现象的;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娱乐场所的;

4.触犯国家法令政策,违反学校纪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

5.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的;

6.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

第十条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1.自行放弃下一年度认定申请的;

2.自行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的;

3.家庭经济情况有显著好转的;

4.经学院认定工作组认定应当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的。

第十一条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孤残学生,本人未主动申报,但学院认定工作组有相关材料证明的,可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置“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两档标准。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四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五条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1)。

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结合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学校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预算,确定本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比例,并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在宣传资助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填写并负责收集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1.2),连同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如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低保证、父母失业证等)向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提交《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学年课业总结进行申请,由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进行评议,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要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民主评议,认真确定本年级(或班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或班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如师生有异议,可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调整。

第二十一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名单,结合学院认定工作组建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建立学校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认定工作组应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突发显著变化,学院认定工作组应根据程序随时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对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及生活状况进行及时了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二十六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认定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推荐资格,优先考虑安排勤工助学劳动,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还享有学校开展的其他各项资助活动推荐资格。

附件1.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1.2:

《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入学前

户口

□城镇□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

学校

个人

特长

孤残

□是□否

单亲

□是□否

烈士或优抚对象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健康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签章

学生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年月日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注:

此表供学生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用。

可复印。

请如实填写,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核实、盖章后,交到学校。

河北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别

学号

民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面貌

家庭人均

年收入

学院

班级

本人

联系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年月日

注:

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档次

□A.家庭经济不困难

陈述理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B.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C.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认定决定

学院

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学院认真审核后,

□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

工作组组长

签章:

(学院公章)

年月日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经学生所在学院提请,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年月日

(加盖公章)

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

助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解决学生学费、住宿费问题;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解决学生生活费问题。

第四条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评审意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调安排国家奖助学金评审中各项工作;财务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各学院、廊坊分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单位国家奖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分为三等:

一等为每人每年4000元,二等为每人每年3000元,三等为每人每年2000元。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参评学生申请条件为:

1.原则性规定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2.学习年限要求

(1)本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具备申请资格。

3.学习成绩与综合测评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4.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

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

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突出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学生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6.学习年限要求本科二年级及以上,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二年起。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参评学生申请条件为: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名额,以各学院、廊坊分校在籍学生数为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将名额分配给各学院、廊坊分校。

如遇省、市、学校临时政策,按政策规定进行名额分配。

第十条各学院、廊坊分校应广泛宣传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参加申请,提交申请审批表及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各学院、廊坊分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审核申请学生资格,确定本学院、廊坊分校拟推荐学生名单。

名单确定后,在本学院、廊坊分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有异议,各学院、廊坊分校视情况处理,公示无异议,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各学院、廊坊分校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审查无异议,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河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及教育部终审通过后,由学校财务处将国家奖助学金打入学生银行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国家奖学金证书发放至获奖学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审批表》由各学院、廊坊分校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同一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家庭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可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五条国家奖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六条学生不得弄虚作假取得国家奖助学金;各学院、廊坊分校要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评审公正,过程透明,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国家奖助学金,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河北工业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规范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工业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的一种信用助学贷款,目的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

第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属于信用贷款,无需担保,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本息自付。

第五条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学生通过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两种贷款不得同时申请。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并协助经办行办理贷款;各学院负责贷款学生的评审和民主评议工作。

第二章贷款条件及金额

第七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仅限本科大一新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不限年级(包括研究生)。

第八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要求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第九条本科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本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元,本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12000元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三章贷款申请、审批

第十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办理时间为大一学年。

学生向学院提出贷款申请,学院审核通过后汇总名单,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银行审核批准后,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合同。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时间为每年暑假和秋季学期开学初。

学生须登录当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指定的贷款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贷款,续贷的学生还需填写续贷声明),并到户籍所在地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或金融机构(如县级教育局、县级资助管理中心、信用社等)进行实地办理。

学校开学后,学生将贷款回执单交至辅导员,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生信息并将回执录入贷款管理系统。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校提交的回执进行审核,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学生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学生证(新生为录取通知书)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贷款申请书和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3.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4.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材料。

第四章贷款发放

第十二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银行分年发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须申请一次,每年发放一次。

第十三条经办银行审批同意贷款后,将贷款直接划入学校财务处账户,贷款到账后,贷款学生须到财务处核对到账信息,完善相关手续,方可冲抵学费、住宿费。

第五章贷款利息及还款期限

第十四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

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校园地贷款)或学生本人和家长共同负担(生源地贷款)。

第十五条国家助学贷款的还款日期和宽限期按经办行规定执行。

宽限期内仅偿还利息,宽限期后开始偿还本息。

第十六条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期限按全日制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六章贷款合同变更与展期

第十七条贷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应允许贷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

2.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转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贷款终止发放或回收应以与经办行签订的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学生,要在毕业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经办行审核,由经办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办理展期,须向户籍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经办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

第七章贷款偿还及违约

第十九条贷款学生毕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

第二十条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贷。

提前还贷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经办银行将已毕业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和还款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则为违约。

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贷款学生,经办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严重违约贷款学生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比较符合我国基本国情,较好地满足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的贷款需求,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国家助学贷款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学校大力推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修订,以国家政策为准进行相应修订。

河北工业大学社会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健全我校资助体系,规范社会奖助学金的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奖助学金是由出资方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或奖励在校学生,帮助学生缓解经济压力,激励学生努力进取。

第三条社会奖助学金的设立、评审与发放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充分尊重出资方意愿,按照出资方要求确定奖助对象、奖助额度、奖助年限等内容。

第四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选原则上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学校鼓励各学院、部门积极争取设立社会奖助学金。

由各学院、部门负责的社会奖助学金评选,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条评选部门负责社会奖助学金的初审、名单推荐,出资方负责社会奖助学金的复审、履行出资义务,如有颁奖活动双方协商组织实施。

第六条申请社会奖助学金的条件由评选部门与出资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评选部门应充分尊重出资方要求,制定相应的社会奖助学金评审细则,组织学生申请。

第八条学院根据评审细则及申请人情况,进行民主评议,产生获奖助学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

公示无异议,交由评选部门审核汇总,提请出资方审核。

第九条出资方复核推荐名单,出具意见,形成获得奖助学金学生名单。

第十条评选部门确认资金入我校相应账户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学校发放,经学校审核后,财务处向获奖助学生发放奖助款项。

第十一条社会奖助学金评选要严格规范,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况,一经查实,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助学金,并视情节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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