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

上传人:b****1 文档编号:4002731 上传时间:2023-05-02 格式:DOCX 页数:72 大小:79.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72页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72页
亲,该文档总共7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7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参考资料Word下载.docx

24.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

25.我国行政机关应当遵循适应需要、精简、高效和依法设置等原则进行设置和调整。

26.我国行政机关分为中央、省、县、乡四个层次。

27.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有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和分权制等几种形式。

28.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派出部门、派出机关等。

29.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

30.行政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31.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32.地方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只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3.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

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34.公务员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国家公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5.公务员具有公民和公务员双重身份。

36.行政职务关系是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7.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四种方式。

38.公务员被降职时引起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39.行政授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40.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

故行政授权又被称作行政职权的转移。

41.被授权组织包括三类,即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2.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43.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44.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45.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46.以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

47.以其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

48.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

49.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和组织。

50.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51.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52.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53.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54.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55.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56.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57.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58.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59.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60.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61.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和法律效果条件。

62.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63.行政立法依其权利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64.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

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65.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双重属性。

66.依据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67.根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68.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实施条理、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

69.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70.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与备案等步骤。

71.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72.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73.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74.行政许可的性质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的赋权行为,另一方面它又是对行政相对方的解禁行为。

75.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76.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权利性许可和赋义务许可。

77.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排它性许可和非排它性许可。

78.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79.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许可申请审核、拒绝或颁发许可证等几个步骤。

80.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81.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82.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83.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8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85.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86.见解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87.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

88.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89.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

90.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91.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自己和全面适当等。

92.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制裁权等权利。

93.行政相对方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主要包括获得报酬权、损害赔偿权、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9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惠。

95.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

96.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97.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机关的非权利行政行为。

98.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有法律依据和无法律依据。

99.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普通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

100.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10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02.人身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类,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10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人,而不是促使其实现义务。

104.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105.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主要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6.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两种主要形式。

107.我国的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四大类,主要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八种。

108.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10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110.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11.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人身自由罚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113.只有法律或法规规定具有享有法定行政的机关和法律或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

114.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15.对于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1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因复议或者诉讼而停止。

117.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20元以下的罚款。

118.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

119.审计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

120.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包括上下级和内部专门监督机关两大类。

121.一般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层级监督(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下级政府对政府的监督、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监督等三种。

122.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123.监察机关的实体性监察权主要有提出监察建议权、作出监察决定权、奖励权。

124.根据审计的目的划分,审计监督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政法纪审计。

125.根据审计的时间划分,审计监督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126.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127.行政不当通常产生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场合。

128.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129.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130.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3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13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133.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13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

13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136.行政复议的原则是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

137.没有申请,即使是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也不作主动复议。

138.行政相对方对行政处分或其它人事处理决定、民事调解或其它处理、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139.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一般为60日。

140.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一般为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

141.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合理进行全面审查。

142.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43.行政赔偿是由行政侵权损害行为引起的一种国家赔偿。

144.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145.行政侵权行为、损害事实、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基本条件。

行政侵权行为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责任。

146.追偿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后补”式的追偿;

一种是“先陪后追”的方式。

147.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148.我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149.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和侵害财产权的违法行为两种。

150.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合法行为无权提起行政赔偿。

151.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资格要求行政赔偿。

152.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三大类。

153.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除了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之外,还包括委托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撤消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等。

154.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只有在行使行政权造成他人损害时,才能成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55.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委托的行政机关。

156.行政赔偿程序由行政赔偿税务和刑事赔偿程序两部分构成。

157.我国行政赔偿程序采取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只有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行政赔偿请求人才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158.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以行政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159.行政赔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主体。

160.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或人员进行追偿,要求其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161.根据法律规定,追偿人是指赔偿义务机关,被追偿人则是实施了加害行为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组织或个人。

162.我国国家赔偿方式是以金钱赔偿为主,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为辅。

163.把复议作为行政诉讼的必经阶段,即复议前置原则,是一些国家行政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

16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165.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想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167.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务员、个人和受委托的组织不能成为被告。

168.行政诉讼法以行政诉讼为调整对象。

169.选择复议、合法性审查、诉讼不停止执行、不适用调解、司法变更权有限、被告负举证责任等是我国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70.原则上,在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171.《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赔偿诉讼适用调解。

172.人民法院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可以行使司法变更权。

173.我国行政诉讼所规定的管辖主要有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

174.特殊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专辖管辖和共同管辖。

17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176.我国行政诉讼法典确定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时,采用的是分类列举方式。

177.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8.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179.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180.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抽象刑事行为、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励和任免及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181.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2.级别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3.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受理和审理。

184.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5.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86.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87.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88.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189.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190.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则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191.当事人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有不同的称谓。

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192.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193.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94.公民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注销。

195.诉讼代理权是指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限。

196.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197.原告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98.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199.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00.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01.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起诉的,应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但是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的除外。

202.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是被告。

203.共同诉讼包括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两种。

2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

20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样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诉讼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

206.与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除原被告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207.诉讼代理人根据诉讼代理权产生的基础不同,可以分为委托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

208.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209.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210.可定案证据的特征是:

客观性、相关性和合法性。

211.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可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212.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213.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笔录、勘验检察笔录和现场笔录。

214.物证是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

215.证人证言有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两种形式。

216.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的叙述和承认统称为当事人陈述。

217.根据证据的来源,诉讼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218.根据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的关系,诉讼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19.根据证据与当事人积极主张之间的关系,诉讼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

220.行政诉讼由被告负举证责任。

221.行政诉讼证据来源于原告、被告、法院依职权收集三个方面。

222.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证据的证明价值的审查判断主要在于对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的审查判断。

223.起诉应以书面方式,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24.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

225.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不得以调解为必经审理程序及结案方式。

但是,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226.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方式。

227.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必须按一定的方式提起。

提起的方式有:

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228.行政诉讼的起诉分为直接向法院起诉和经复议后向法院起诉两种类型。

229.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30.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23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

23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

233.起诉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234.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

235.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由审判长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

236.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一律实行开庭审理。

包括公开开庭和不公开开庭两种方式。

237.延期审理、延长审限、诉讼中止等情形在行政诉讼法理论上称为诉讼阻却。

238.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申请撤诉。

239.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240.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必须经人民法院准许。

241.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也叫终审程序。

242.上诉是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而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审理并撤消或改变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

243.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

244.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245.审判监督程序包括原审法院再审和上级法院提审两种程序。

246.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而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247.依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重新审理应分别适用一审、二审程序。

248.执行的根据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和裁定。

249.执行程序的提起有两种情况,即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

250.为保证行政诉讼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有权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或拘留等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25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实体法依据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

25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253.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