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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发52号签发人张桂琳

 

法大发〔2008〕52号     签发人:

张桂琳

关于印发《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所、中心: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已经2008年4月2日第5次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

教务 奖学金评定办法通知

 中国政法大学学校办公室       2008年4月16日印制

共印4份

附件:

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努力成长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优秀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政法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对象包括:

思想素质、文化素质和专业素质优异,或综合素质全面并在创新能力、个人特长、公益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和研究生。

各类非全日制学生、委托培养或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外国留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奖学金的种类包括:

校长奖学金、优秀本科生奖学金、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四条学生奖学金评审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学生奖学金工作的领导机构为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各学院成立由学院院长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分党委副书记(院长)、分管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副院长及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奖学金的初评、推荐及院内公示、异议调查等事宜。

第六条学生奖学金评定的一般程序

(一)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二)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核,拟定初选名单。

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答辩。

(三)学院对初选名单进行院内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如对公示人选有异议,可向学院反映。

学院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反馈。

(四)公示结束后,学院将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

(五)学生工作部汇总学校学生奖学金推荐名单,并提请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七条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

凡申请学生奖学金均应按规定提交真实有效的学习成绩单、科研成果、竞赛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其中除学习成绩应按规定提交所需学年成绩外,其他科研成果的发表或竞赛的获奖时间均限于评奖当学年内发生,具体时间为上年9月1日起至当年8月31日止。

奖学金评定中所涉期刊分类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执行。

第八条同时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志愿服务奖学金或竞赛优胜奖学金者,学校按各奖项规定分别予以奖励。

同时获得以上奖项,又以同一业绩获得校长奖学金者,学校颁发相应荣誉证书,但只按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发放奖金;同时获得以上奖项,又以不同业绩获得校长奖学金者,按相应规定分别发放奖金。

第二章优秀本科生奖学金

第九条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二)思想品德优良,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主义观念,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参评学年内无违反校规校纪记录。

(三)学习努力,学习成绩符合本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且参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

(四)参评当年取得总学分不得低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规定的一学年应取得的最低学分。

(五)参加国内或国(境)外交换交流培养的学生,如访学期限为一学期,可选择仅以在我校一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参评,也可选择一年(在我校修读一学期,在交流交换学校修读一学期)的必修课平均成绩参评;如访学期限为一学年,可以交换交流学校访学一学年成绩参加奖学金评选。

第十条优秀本科生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一等奖学金:

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70分。

二、三等奖学金:

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且单科成绩均不低于65分。

第十一条评定比例与奖励金额

一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5%评定,奖励金额为3000元;

二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0%评定,奖励金额为2000元;

三等奖按应参评学生人数的15%评定,奖励金额为1000元。

第十二条评选规则

(一)初选以学院为单位,分年级、专业按分配比例和名额进行。

奖励名额以本年级本专业学生在籍实际人数为基数,提前毕业学生以及被开除学生不计算在内。

(二)评选应以学生当学年必修课平均成绩进行排序,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一贯表现择优进行。

(三)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应评数,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如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则按照成绩排序选至满额为止;如出现成绩并列且超出应评数,则以并列学生必修课优秀率由高至低排序选至满额,其余学生顺延至下一等级参评。

第三章优秀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三条申报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模范履行公民义务。

(二)思想品德优良,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

(三)学习努力,学习成绩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相关规定。

(四)创新能力强,科研成绩突出。

第十四条优秀研究生奖学金设三等,各等级评定规则及标准:

一等奖学金:

学位课程均为优秀,其他课程均不低于75分,并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论文应为独立完成,下同)。

二、三等奖学金:

学位课程均为良好以上,其他课程均不低于70分,并在公开出版报刊发表学术论文。

优秀研究生奖学金应根据学生在读研究生期间的学习成绩及科研成果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评定比例

(一)硕士研究生按实际人数的10%评定,其中一等奖2%,二等奖3%,三等奖5%。

(二)博士研究生按实际人数的15%评定,其中一等奖3%,二等奖5%,三等奖7%。

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应评数,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如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则按照成绩排序选至满额为止;如出现成绩并列且超出应评数,则以并列学生必修课优秀率由高至低排序选至满额,其余学生顺延至下一等级参评。

第十六条奖励金额:

一等奖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四章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

第十七条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以奖励学习成绩良好,并在科研创新方面表现优异的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十八条学生科研创新成果的形式为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创造发明等。

学术论文和调研报告必须为本人独著(文中应明确本人身份),且字数在5000字以上;创造发明以申报国家专利被受理之日起计,多人合作的申请人应为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十九条学生科研创新奖设三等,本科生和研究生分别评定。

第二十条本科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一般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努力,专业必修课成绩均在70分以上,其他课程(包括实践课)均合格。

3.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发明成果的行为。

(二)不同等级条件

一等奖:

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

创造发明为当然的一等奖。

二等奖:

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论文、调研报告等。

获得“学术十星”称号的为当然的二等奖。

三等奖:

在校内外学术研讨会上提交论文、在校内出版的内部报刊上发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经相关领域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师推荐的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科研创新奖学金申报条件

(一)一般条件

1.思想品德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努力,成绩良好。

3.学风端正,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行为。

(二)不同等级条件

一等奖:

硕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并有在其他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文章;博士研究生在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

二等奖:

硕士研究生在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文章2篇;博士研究生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并有在其他公开出版的报刊上发表文章。

获得“学术新人”称号的,为当然的二等奖。

三等奖:

作为省部(或以上)级科研课题或其子课题负责人,或作为课题主要完成人并独立完成五分之一以上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本科生科研创新奖一、二等奖和研究生科研创新奖一、二、三等奖的评定无名额限制,符合条件即可获奖。

本科生科研创新三等奖获奖人数以参评学生数的2%为限。

第二十三条学生科研创新奖学金奖励金额为:

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第五章竞赛优胜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竞赛优胜奖学金以奖励在文化、科技或体育等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第二十五条申报条件

(一)学生参加国家级竞赛并获得前八名或三等以上奖项,或参加省部级以上竞赛获得前六名或三等以上奖项。

(二)参赛项目一般应为国家部委、国家级行业学会、省部级新闻媒体或北京市主办的比赛,其中国家部委、国家行业学会组织的全国性比赛视为国家级比赛,国家部委组织的行业性比赛或跨省的区域性比赛,以及省(直辖市)等组织的比赛均视为省部级比赛。

(三)申报竞赛优胜奖所参加比赛,参赛队应在8个队(含)以上。

(四)集体项目申报竞赛优胜奖,其替(候)补队员比照正式参赛队员降一等级申领本奖,如果正式参赛队员符合三等奖申报条件,则替(候)补队员不再具有申报资格。

(五)以科研成果申报竞赛优胜奖者,成果应为申请人独立完成,或申请人为成果第一完成人。

第二十六条竞赛优胜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奖励金额分别为:

一等奖2000元,二等奖1500元,三等奖1000元。

第二十七条各奖级评定标准

(一)一等奖:

国家级竞赛前三名,或获得一、二等奖;省部级高校体育比赛中甲级队比赛第一名。

(二)二等奖:

国家级竞赛第四、五、六名,或国家级竞赛获三等奖;省部级竞赛中获一、二等奖,或省部级高校体育甲级队比赛第二、三名。

(三)三等奖:

国家级竞赛中第七、八名,或省部级竞赛获三等奖;省部级高校体育甲级队比赛第四、五、六名,或乙级队比赛前三名。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提交竞赛优胜奖申请时,除同时提交奖状、奖杯等原件外,还应提交竞赛主办单位签发的书面参赛(评比)邀请函或通知,以及竞赛规则、比赛规程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学院进行院内公示同时,应将竞赛优胜奖申请提交教务处,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赛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六章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三十条志愿服务奖学金以奖励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优秀的本科生。

志愿服务是指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参与公益活动或社会服务工作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

(一)在志愿服务中作出较大贡献、在学校有较大影响的志愿者,志愿服务时间(以《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志愿服务认证手册》的登记为准)累计超过100小时。

(二)在国家或社会较有影响的重大比赛志愿服务活动中,或在大型志愿者主题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

(三)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有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表彰的志愿者。

(四)获得学校年度“十大志愿者”称号的同学为志愿服务奖的当然人选。

第三十二条志愿服务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每年评定名额原则上为20名。

第三十三条志愿服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志愿服务认证体系》,采取自愿申报,组织评定和服务单位评定相结合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评定程序

(一)申报: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自行向所在学院分团委提出申请。

(二)组织评定:

学院分团委组织对本院申请人进行评定并拟定候选人。

(三)服务单位评定:

申请人如在固定的志愿服务基地进行志愿服务,须同时提交服务单位的服务评定书。

(四)综合评审:

校团委负责对全校志愿者服务奖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定,拟定获奖人选,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

第三十五条志愿服务奖学金奖励金额为20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校长奖学金是学生奖学金的最高奖,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奖学金评定办法》进行评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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