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结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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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的;
(11)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四)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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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行(3)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按照建造师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权利与义务(曾经考过,不当重点,有时间在书上看一下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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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
(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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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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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一、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一)自然人(定义)
自然人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种:
1.《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
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民事通则》第12条第1款规定: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民事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二)法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是一个组织不是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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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
(1)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3)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4)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包括:
1.财2.物3.行为4.非物质财富
(知识产权、智力成果、精神产品)
三、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所形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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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第1款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三、
1.《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P20-21
四、1.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
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1)未予授权的表见代理;
(2)超越权限的表见代理;
(3)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
3.★《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五、(分清各个代理中止的原因)
《民法通则》中仅仅规定了代理人死亡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而没有规定被代理人死亡也会导致委托代理的终止。
P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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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发生依据(债务者死亡这个选项时不能选的)
1.合同2.不当得利3.无因管理4.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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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35(物权出题就出了两片纸,物权是绝对的,债权是相对的。
)
一、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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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用益物权主要包括:
(1)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人依法享有的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的地,草地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承包经营人有全自主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2)建设用地使用权,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附属设施。
(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在依法取得的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
(4)地役权,指因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通过签订合同,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5)居住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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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36
★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3.地域性4.时间性
1Z301037(考试不考,但是一定要明白法律为什么要规定时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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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注意的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虽然丧失胜诉权,但是实体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二、
(1)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
★
(2)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诉讼时效伟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P30
四、
(一)《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终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
(二)《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P32
1Z301041
二、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具备一系列前提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了解)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了解)
3.拆迁的进度必须符合工程开工的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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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行:
还应满足“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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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指的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四、
1.《建筑法》第9条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2.,《建筑法》第10条规定: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终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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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P37
1Z301043(不考)
P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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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
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
建设工程的总承包方式按承包内容不同,分为施工(或勘察,设计)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
《建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P39
三、
(一)4.肢解发包增加了发包人管理的成本。
所以,《建筑法》第24条规定,“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有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二)《建筑法》第25条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P40
二、联合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三、禁止转包
《建筑法》第28条规定: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P41
二、《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P42
四、《建筑法》第29条第2款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P43
(三)
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施监理;
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
P44
(三)工程监理人员的权限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四、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供应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
2.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委托后,应当自行完成工程监理工作,不得转让建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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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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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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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
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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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2.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招标,是指招标人一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不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P50
倒数第四行: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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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一)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P52
(三)2.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该解答的内容同样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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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二)1.在发生下列情形时,招标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投标保证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2.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P55-56(看一下)
(三)★招标人收到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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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P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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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票的其他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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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评标委员的组成2.评标专家的选取3.评标专家应当符合的条件4.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形5.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职业道德要求和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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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并应主动提出回避: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以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二、
(二)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表格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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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票办法》第52条规定:
“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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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报价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
(四)2.中标候选人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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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必须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4)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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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1款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票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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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b)具有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c)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经验。
d)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e)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5个方面,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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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有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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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安全生产法》第19条在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上进一步做出了规定: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3.
(1)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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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行:
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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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最后一行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命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P66-67
《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一行
8对施工现场的管理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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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
4.紧急避险权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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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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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71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P7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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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的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凭、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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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74
一、
(一)“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公限于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二)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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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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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现。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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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后方可任职。
(二)1.“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2.第37条规定: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最后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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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
(4)起得吊装工程
(5)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三)“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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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29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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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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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1.强制检测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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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2条规定: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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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