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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的诚信缺失问题

1引言

1.1选题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1.1.1我国保险行业发展现状

随着资本金融全球化浪潮的迅猛推进,国际间资本流通的速度不断加快,金融业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普遍重视。

金融业的发展不仅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整个市场体系的发展与完善起着催化、促进和巩固作用。

而在国民经济发展中,金融的稳定或动荡,对各国经济会产生重大影响。

保险业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为国家经济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但产寿险增长不同。

保费收入持续高速增长,并且已经进入稳步增长时期。

自1980年至1999年,保费收入从4.6亿元增加到1393.2亿元,年平均增长35.1%,远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9.7%的增长速度;2000年保费收入为1595.9亿元,增长率为14.5%,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8%。

其主要原因在于:

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晚、起点低。

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快于财产保险保费收入的增长。

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521.1亿元,年平均增长28.3%;1982年中国恢复了人身保险业务,当期的保费收入为0.016亿元,1999年为872.1亿元,年平均增长97.71%,表现出了其良好的增长势头与前景,但目前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出现的种种失信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在2004年6月首届北大CCISSR论坛上进行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有64.29%的人认为保险在中国经济与社会中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同时据消协发布的消息,10大领域消费环境问题严重,保险业位居前列。

2002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马永伟指出,信用危机是保险业的最大危机。

信用缺失已对我国保险业的正常运行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成为制约保险业健康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

1.1.2信用危机对中国保险行业的影响

不久前,上海曾发生一件著名的保险案例:

一位投保人在阅读了保险公司提供的入保资料以及听过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后,买了一份保险,签完合同后才发现,合同中规定的回报率与当时资料上显示的数目出入较大,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但最后因“宣传资料不构成合同要约”而败诉。

国际著名咨询公司麦肯锡的调查报告显示,近两年国内寿险保单退保金额巨大,甚至逾300亿元,其中有两成理由是因为消费者被骗。

而据某网站的“你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多少?

”的投票调查显示:

63%的投票者认为国内的保险公司可信度为0%,35%认为可信度为50%,只有1%的人认为可信度为100%。

诚信是保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

2003年,全国保险工作会议强调:

“越是加快发展,越要注重诚信,搞好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更是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的文件及规定,为我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指明了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国现行的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为有些保险企业产生失信行为提供了空间。

近年来,一些重大违规经营案件屡有发生,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也阻碍了保险企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1.1.3研究意义

保险的自身性质决定了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具有特殊意义,保险业与银行业一样是负债经营,其自身拥有的资本金与负债规模相比,是不对称的。

众所周知,诚信是保险行业生存的基石,如果缺乏诚信,公众就会丧失对保险业的信心,整个行业也会陷入混乱之中,动摇保险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所以,加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维护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保证保险业充足的偿付能力,对于防范和化解信用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保证国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在我国保险市场中出现的种种失信行为已经导致了严重的信用危机。

在保险行业迅猛发展的今天,人们在享受其带来规避风险的功能的同时,也不得不注意行业本身的信用问题。

诚信建设,既是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大做强的迫切需要,更是保险业充分发挥其应有功能和作用的根本前提。

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会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

中国的保险市场有了巨大的发展,但在诚信方面的不足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所以对中国保险市场的研究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

1.2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1.2.1国内研究现状及分析

对于中国保险行业信用缺失的这种状况,国内有很多学者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如何来认识这种现象以及该采取怎样的措施,主要从诚信缺失的表现,原因以及对策这三方面入手。

(1)保险行业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

刘雪菲在2010做了关于信用缺失的研究,说明了信用缺失的主要分类,从市场交易主体的地位来说,主要体现在保险人信用缺失,投保人信用缺失,保险中介人的信用缺失。

徐鹏,欲欣在2006年做了关于中国保险信用的分析,提出保险业务人员以及中介机构为了单方面追求一己之利利用保险合同的附和性,不惜欺骗投保人骗取保费,同样投保人为了能够获得保险人的赔偿,从而会出现保险期间内的道德风险以及逆向选择;保监会成立以来,一直强调以保险公司的发展为根本,以市场份额大小论成败,在此过程中必定会出现重视产品的提供者而忽略消费者的状况,监管主体还存在像资源利用效率低,体系不完善,监管人员自身素质低等一系列问题。

(2)造成保险行业诚信缺失的原因

曾忠东在2006年做了关于保险行业诚信缺失原因的研究,并提出:

保险行业诚信的缺失既有行业自身的原因也有整个社会的原因。

保险公司产权主体不明晰,导致了保险企业不考虑信用效应,追逐短期利益,同时政府信用的低成本使用,造成了失信成本的承担者缺位;保险公司盈利不足,导致其失信行为的增加;保险中介制度不健全,无证经营、违规超范围代理、索要高额手续费、个人代理误导和欺骗投保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整个社会失信的低成本,是保险诚信缺失的滋生土壤。

刘雪菲则指出: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资料数据库还未建立,征信数据采集困难,目前的信用保证主要依靠人的道德伦理要求,整个社会信用意识淡薄,诚信责任不强;保险信用法规法制建设滞后,在利益驱动下会出现利己主义动机;保险公司的营销机制不完善,对保险营销人员过多注重销售手段的研究而对保险理念、保险相关知识以及产品的重视不够,同时对营销员得考核以业绩为主,造成了背信弃义、误导欺瞒客户的行为增加;保险交易中存在的严重信息不对称,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投保人只能被动的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同时保险条款中专业词汇过多,或晦涩难懂或含糊不清,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条款。

顾金平,姜永红提出保险市场主体诚信道德观念仍需加强,诚信建设体系仍不完善,保险合同信息和保险市场资信状况严重不对称,诚信监督体制不完善;保险行业协会对保险市场各主体缺乏有力的约束,处于比较自由松散状态,缺乏自律意识,内部协调和平衡机制比较脆弱,信用自律和监督的作用还远远没有发挥出来。

(3)建设社会诚信体系的对策

钱振伟在2008年做了保险诚信制度的博弈分析,针对保险市场的信用缺失从政府干预、制度安排、产权制度与制度结构关系、制度的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等理论方面出发,提出了以下对策:

保险诚信制度在一次博弈并不能形成,即使形成了,也无法承担维护制度的高额成本,在目前的制度下,保险的交易成本过高,特别是代理人、中介人的佣金过高,是中国目前中国保险市场诚信时间多发的主要因素之一,保险诚信作为一个“准公共品”,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而且保险诚信是培育我国保险业竞争的必要条件,需要政府的积极干预,为清晰的产权基础、构建信息披露做宣传的机器等,同时针对保险业的诚信缺失行为,必须借助于外在的强制力明确产权及建立健全法律体系,只有通过法律约束,建立和完善诚信者得利益保障制度及失信者的惩罚制度,才能克服个人理性与社会福利最大化之间的矛盾,政府必须要加快建设以身份证为基础的国民信用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发展保险诚信指标的评价体系,完善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信用档案,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高水准和专业素质的保险信用评级机构,政府应加大利用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诚信建设,弘扬“以诚信为荣、以失信为耻”的价值取向,特别是将“个人诚信记录”纳入党政机关和国有事业单位的升职考核机制,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使人们的价值取向、社会心理、文化向支持诚信建设的方向转变,最终形成我国的诚信文化建设。

袁智军于2010年研究了我国保险公司规避风险,减少因合规问题而造成的诚信缺失时提出:

建立以组织架构健全、多层次的工作机制及以指标体系为核心的风险控制循环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构想,试图通过健全组织架构,提升风险管理的决策层次,使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与其确保战略实现的功能匹配。

建立多层次的风险控制工作机制,确保各机构或管理条线风险管理定位明确,同时又能与其他部门充分协调防范和化解风险。

我国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还刚刚起步,这方面经验还较少,风险管理的工作机制、制度和技术,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革和创新。

顾金平,姜永红则提出:

道德自律是保险市场中各主体诚实守信的基石,想要建设保险行业诚信的文化,必须从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培育体系方面入手,大力推进保险市场主体诚信道德观念建设。

道德教育为载体,引导保险从业者树立正确的保险义利观,以企业文化建设为契机,引导员工树立诚信价值观,以制度落实为保证,引导员工自觉遵守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诚信规范,以宣传教育为重点,引导客户增强诚信意识;建立健全保险行业协会制度,为构建保险诚信体系提供信用自律,做到健全组织,明确职责,提高效能;建立健全信用评级和信息披露制度,为构建保险业诚信体系提供社会监督,以信用评级为主,以信息披露为辅,以舆论监督为补充;建立健全保险行业诚信建设执法监管制度,为保险业的诚信建设提供双重保障,对市场各个交易主体进行严格的监控,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的方法等,同时处理保险市场参与者的违规经营、恶性竞争、误导客户等一系列不讲诚信的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推进保险合同的通俗易懂性建设,尽量的建设保险合同信息的不对称性,要对保险诚信体系建设统筹规划,大力加强保险诚信制度建设。

1.3论文结构及主要研究内容

中国保险业发展前景良好,但目前保险行业的信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瓶颈,诚信是保险企业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保险业发展的基石,诚信日益受到保险业内的重视,诚信体系建设也已初步展开。

本文从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以及所应采取的对策这条思路做一研究分析。

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分析诚信及保险行业的诚信;第三部分为当前保险市场中的信用现状;第四部分分析造成保险行业信用缺失的原因;第五部分为改善保险行业诚信缺失的若干对策。

2诚信以及保险行业的诚信

2.1诚信的基本内涵

信用两字,古来有之。

信用一词最早出现是在《左传》的‘宣十二篇’之中,王曰:

其君能下人,必能信用其民矣,意思是每个当政者或者领导人必须要能取信于民,着当前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学者从道德、法制、社会结构等三个角度来解释信用。

诚信是现代社会公认的伦理基础,具有规范各民族、各阶层、各领域社会成员行为的作用。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与仁、义、礼、智一同构成了传统道德的重要内容。

西方文化同样对诚信推崇倍至,并建立信用制度来保证其实现。

诚信对市场经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诺思指出:

“自由市场经济制度本身并不能保证效率,一个有效率的自由市场制度,除了需要有效的产权和法律制度相配合之外,还需要在老实、正直、公正、正义等方面有良好道德的人去操作这个市场。

”可见,诚信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2.2保险行业的诚信

在最早的保险活动中,英国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最早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最大诚信原则,在随后的发展中很多国家也以法律形式规定了保险市场中的诚实守信原则,我国在2002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将诚实守信原则单独列为第五条:

“保险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诚信作为保险行业生存的基石,其内涵应结合保险学原理从保险实践的角度来解释或者理解。

保险信用的内涵是指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做到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相互之间不欺骗不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

若我们从保险的本质来看,保险就是一种分散风险的工具或者说是一种制度安排,也即把很多的不确定性通过众多的样本容量来分散在每一个人的身上,从而使的每个人的风险很小。

可是正是由于风险的不确定特性也使得保险作为另一种形式的“赌博”,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用博弈。

同时,风险的不确定性使得个体更加盲目的追逐一己私利,不顾及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会发生例如目前保险业存在承保容易、索赔难;不能严格履行保险合同;压赔案、压赔款;代理人误导;不能及时收取续期保费等不诚信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已造成了保险行业的信用危机。

美国行为科学家沙因曾指出人以一种精打细算的方式行事,但是在此过程中会被感情的非理性干预,以致造成个体对经济利益的不合理取舍。

在众多的行业之中,保险行业是典型的信用经济行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一保险公司通过信用评级机构评出的信用级别来建立稳定的市场形象来吸引更多的客户资源;二保险行业提供的产品服务的差异性交其他行业不明显,当某公司推出一种新产品时其他同行业的竞争对手会很快到的跟进,很容易被效仿,因此,增加保险行业的信用级别可以增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力。

对保险行业来说,虽然诚信并不一定就等于竞争力,但在行业提供的产品服务差异性较小的基础上,只有获得较高信用品级的公司才有条件在市场中争雄,这正是保险行业的特殊之处,美国的A.M.BEST公司的一项专业研究调查表明,保险公司的信用等级是与保险公司的经营业绩呈正相关的,并且这些品级较高公司的发展潜力往往是居于同行业前茅的。

该项调查研究跟踪调查了美国信用级别最高的200家保险公司,发现这200家保险公司在被调查的连续5年里都实现来了远远超出了同行业的经营业绩,这些公司往往在广告宣传上花费的财力物力人力交其他公司较少,而在公司员工的诚信教育以及公司合规经营上注入了较多的时间,这正是抓住了诚信是保险行业生存的基石这一特点。

3当前保险市场中的信用现状

3.1保险公司的信用缺失

3.1.1“天书”合同

拟定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而投保人只做出接受或者不接受的决定,同时条款语句过于复杂、专业、用词模糊不清或晦涩难懂,以至于投保人很难看的懂合同内容,在一项关于保险行业的调查显示,保险格式条款令人费解,排在保险领域消费者最不满意方面的首位。

3.1.2保险理赔率低不够规范

保险公司在不同程度上存在重保费、轻管理的倾向,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同时理赔手续繁琐,服务不到位,在理赔中找各种借口不承担本应承担的赔款或给付义务,存在利用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权拒赔或少赔的问题,个别案件拒赔不合理,客观上表现出“惜赔”现象,在客户中造成不良影响,在社会中形成“投保易、索赔难”、“收款快、赔款慢”的恶劣印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

3.1.3信息披露不够

一直以来,保险行业缺少信息披露制度,缺乏信用记录和报告机制,一些保险公司经营普遍缺乏透明度,信息披露制度很不完善、不及时、信用品级与公司的发展相比严重滞后,加上保险合同服务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使得投保人在市场交易中实际上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中,从而影响到保险市场资源的有效配置过程,并产生次品驱逐良品的现象。

许多投保人在投保前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和保险条款的真实内容,社会公众很难对保险公司做出资信评估,投保人很难选择自己满意的保险公司,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代理人的一面之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

3.1.4同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

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甚至同一公司的分支机构之间,不同渠道之间违规经营、恶性竞争、诋毁同业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3.2保险中介的信用缺失

3.2.1保险中介的“欺上瞒下”

保险中介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等,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以个人代理居多,并且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不少保险代理人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保险代理报酬,不惜欺骗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合同有关的重要内容,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人等,甚至还有出售假保单,非法截留保费,携款潜逃,这些行为既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损害了保险人的社会声誉和形象,导致社会公众对保险人的信用度下降,也扰乱了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3.3投保人的信用缺失

3.3.1道德风险

所谓道德风险是指“使意外事故发生并成为了投保人获利的手短”(多佛在1957提出的),也就是说投保人利用了不正当的手段,甚至是违法违规的措施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

当然这是在投保人缴纳保费并且已经进入到保险期间的时候,例如:

以禽流感为例,某县有甲乙丙丁几个养殖场,这几个养殖场的鸡鸭在不同程度上都感染上了禽流感,但是在这四个养殖场中只有乙投保了养殖险,于是其他几个养殖场把所有的死鸡鸭全部放在仅投了养殖险的乙那里,再找来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面对这么多的死鸡鸭,很难分辨出那些鸡鸭是投过养殖险的,那些是没有投过的;这便是在保后蒙骗诈骗的行为。

3.3.2逆向选择

很多投保人在投保时,并不会如实履行告知的义务,使得保险人得到的相关信息同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的偏离,在面对这样的客户时,很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费率承保,以寿险为例,投保在投保前知道自己的身体状况,并且在投保时对保险公司有所隐瞒,而保险则是处在一种完全不知情的状态中,对于同一款产品,价格相同,有病的人当然是愿意投保,而保险公司却是面临这很大的风险,类似的情况也会出现在汽车保险与财产险中的;这些投保人丧失了现实生活中的最基本得诚信道德,千方百计造假,像上面这种便是保前欺骗,保时隐瞒。

另据资料现实,近年来我国的保险骗赔案件平均每年比英美等国家要高出一倍以上。

4保险行业信用缺失原因的分析

4.1社会整体信用状况的恶化

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信用缺失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人们传统的信用意识和社会信用体系正在受着巨大的冲击,相比其他社会经济资源,信用资源已经变成最稀缺的资源。

有调查现实,2002年,市场交易中因为信用缺失、经济秩序混乱、无效交易、无效成本高达我国GDP的百分之十几,同时带来的直接和间接损失高达5855亿元。

我国目前的信用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道德伦理要求,对市场交易或行为中的失信行为,进行谴责,并没有建设完善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还不完善,信用意识淡薄,诚信责任并不强,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和不健全,信用还没有成为企业竞争成败与个人能否有效参与信用经济活动的关键因素,社会普遍缺乏诚信意识,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征信数据收集困难,数据开放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资料数据库建立滞后,信用法规缺乏,失信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治;同时我国尚未形成一种完整的对经营者个人和整个市场经济行为的惩罚措施,使得失信成本很低,诚实守信反而没什么好处,更甚者会出现因为诚实守信而带来的嘲笑和经济损失,这种失信的低成本,和诚实守信的高成本从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失信行为,在整个社会信用度的降低和信用环境的恶化下,保险信用作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经营风险和信用的保险业深受这变化带来的伤害。

这种信用环境的恶化,变成了保险行业信用危机的滋生土壤。

4.2保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

在保险交易中,处在弱势地位的是投保人,由于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所有条款及规定都是又交易中卖方及保险人给出,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投保人只能做出接受或者不接收的决定,投保人在投保前甚至是投保后都很难对保险公司做出合理的判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大多数保险合同条款都是用专业术语来表现的,以至于投保人很难对合同内容有一个整体全面的认识。

同时我国还未能建立市场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每次投保人投保对保险人来说都是一次新业务,保险人也就无法知道投保人的信用状况,对投保人来说,情况则正好相反,在随后的现实操作过程中会带来很多的纠纷。

按照信息经济学的原理,卖方总是比买方更了解产品的质量,而受短期利益驱动,商家可能会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客户获取利益。

对保险这个特殊行业而言,信息的不对称还表现在买方或投保人总是比保险公司掌握更多关于保险标的信息,这也是为何在实际的保险交易中投保人骗保骗赔现象屡见不鲜的原因。

假如交易双方都想利用信息不对称来误导对方的话,最终博弈的结果就是陷入相互做假的恶性循环,即经济学中所谓的“囚徒困境”。

 

4.3以代理人为标志的保险营销机制的不完善

4.3.1代理人的专业素质不高

保险合同条款涉及许多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词汇,一般人很难看明白,而我国的保险代理人是一些低学历的中年人群,本身并未受过高等教育,他们往往只是经过短短的几个星期的培训之后,就上岗进行展业,短时间简单陪训并不能使保险营销人员对保险合同条款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再加上一些语言表达方面能力的限制,因此也很难向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引起客户的误解,这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也很常见。

4.3.2某些代理人的道德素质不高

在展业的过程中,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只讲收益,对风险避而不谈;有的过分扩大保险产品的功能;有的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有的代理人为了获得更多的佣金,在推销保险产品时并没有根据消费者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推销一些不适合消费者的产品,并且在推销过程中,隐瞒保险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比如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等,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甚至受益人;

4.3.3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误导

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后,需要填写投保书,投保书里的内容需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根据事实来填写,同时这也是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的依据。

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部门通过审核发现此保户不符合承保的条件,从而不给予承保,那么代理人的努力将会白费,而代理人也将拿不到佣金。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就会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隐瞒一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非常重要的事实或引导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填写虚假的资料。

在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间的各种纠纷。

4.4保险公司盈利能力的缺乏,加剧了失信行为

任何一个商家都在追逐利益的最大化,这种状况在保险行业也不例外。

盈利能力是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做出理赔的重要保证,保险公司的主要盈利来源有两个,一是承保利润,二是投资收益。

像美英等发达国家,资本市场已趋于完善,这些国家的保险公司利用本国有效的金融市场,使其投资业务已经成为了获利的主要途径。

西方发达国家在过去的十年到二十年之间,保险资金的投资收益率(投资收益/保费)一直保持在10%~20%之间,相比之下的承保收益率(承保收益/保费)却一直处在-15%~5%的低位水平。

承保业务所获得的收益不能满足保险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而将保费收入投资到资本市场,并进行有效的运作,所获投资收益不仅弥补了承保的亏损,而且变成了保险业务发展的动力,很多保险公司都是通过投资业务所获利润来确保理赔服务的,这种做法巧妙的改变了保险公司以往的经营方式,又在社会大众心目中建立起了良好的信用度。

但是我国保险公司在过去几年中的投资收益率一直是处在4%左右,财产险公司的盈利依然是承保利润,保险公司较多的存在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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