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计强制性条文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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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燃油和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燃油锅炉应采用丙类液体作燃料。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

安全出口;

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4.2明确了民用燃煤、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的防火设计要求。

3 现在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用电量都比过去大量增加,仅居住建筑中电视机、电冰箱、电风扇、洗衣机、电熨斗等家用电器大量地进入家庭,耗电量大增,特别是在夏季,易导致设备过负荷运行,引发火灾事故。

为此,规范规定设在民用建筑内单台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容量不应超过630kV·

A,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

A,且要求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

4 本条规定上述用房宜独立建造,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

1)我国目前生产的锅炉,其工作压力较高(一般为1~13kg/cm2),蒸发量较大(1~30t/h),如安全保护设备失灵或操作不慎等原因都有导致发生爆炸的可能,故不宜安装在民用建筑主体建筑内。

有关锅炉本身的生产、使用、安装以及锅炉的额定蒸发量和额定蒸汽压力还应按国家劳动部制定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 规程》执行。

 2)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发生故障产生电弧时,将使变压器内的绝缘油迅速发生热分解,析出氢气,甲烷、乙烯等可燃气体,压力骤增,造成外壳爆裂而大量喷油,或者析出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

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

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

规范》GB50041的有关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在电弧或火花的

作用下极易引起燃烧爆炸。

变压器爆裂后,火灾将随高温变压器油的流淌而蔓延,容易形成大范围的火灾。

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也有较大的火灾危险性,故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不宜布置在民用建筑的主体内。

对于干式或非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因其火灾危险性小,不易发生爆炸,故本条文未作限制。

但干式变压器工作时易升温,温度升高易起火,故应在专用房间内做好室内通风排烟,并应有可靠的降温散热措施。

5 由于受到规划用地限制、用地紧张、基建投资等条件的制约,必须将燃油、燃气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布置在主体建筑内时,应采取符合本条规定要求的安全措施。

 1)本条规定锅炉房、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等房间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其原因是: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是一种多油的电气设备。

当它长期过负荷运行时,变压器油温过高可能起火或发生其他故障产生电弧使油剧烈气化,而造成变压器外壳爆裂酿成火灾,所以要求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为避免变压器发生燃烧或爆炸事故时,引起秩序混乱、造成不必要的伤亡事故,因此,本条规定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

2) 本条要求设1m宽的防火挑檐,是针对底层以上有开口的房间而言。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5.4.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柴油

发电机应采用丙类柴油作燃料;

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

墙和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8.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

5.4.3.5.4.4 本条规定了柴油发电机房在建筑内的防火设计要求。

 目前民用建筑中使用柴油等可燃液体的用量越来越大,且设置此类燃料的锅炉、直燃机、发电机的建筑也越来越普遍,在本规范管理过程中也常遇到此类储罐的布置问题。

因此,有必要在规范中加以明确。

但对于储存量超过15m3的储罐,则应按照本规范第4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

对于发电机房内的灭火设施,应根据发电机组的大小、数量、用途等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可采用自动灭火系统,也可采用相适用的手提灭火器等移动式灭火设备。

本条明确了民用建筑中使用柴油等可燃液体的储存与布置。

5.4.4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

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

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

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 供锅炉及柴油发电机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其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节或第4.2节的有关规定。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

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

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

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

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

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

全出口;

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h的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

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

4.1.2 本条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本条对布置在高层建筑及其裙房中的锅炉及锅炉房的设置要求作了修改。

对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保留了原条文的规定。

4.1.2.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2.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 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oC;

4.1.3.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

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

级防火门;

4.1.3 本条文是对原条文的修改。

据调查,柴油发电机房与常(负)压锅炉房的燃料防火安全方面有类似之处,可布置在高层建筑、裙房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但不应低于地下二层,且应满足本条的有关规定。

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2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2.1 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4.1.12.2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4.1.12 本条为新增条文。

为了防止储油间内油箱火灾,有效切断燃料供给,控制油品流散和油气扩散,本条对燃料供给管道及储油间内油箱的防火措施作出了规定。

燃料供给管道的敷设在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中已有明确要求,应按其规定执行。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2.0.5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

 

一、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

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

三、附近有棉、粮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集中的露天堆场;

四、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

第2.0.5条 条文要求主要从安全的角度出发。

第一款是因为一般变压器和电气设备不适用于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避开时,则应采用防腐型变压器和电气设备。

第二款是为了防止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燃及挑檐或难燃体和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而扩大事故面,这在建筑上采取局部的防火措施时还是可以的。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承重墙和支承多层的柱和梁,其耐火极限为0.5h,非承重墙和楼板耐火极限为0.25h,其他支承单层的柱等则为燃烧体。

第三款中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是指该露天堆场距离变压器在50m以内者。

若变压器的油量在2500kg以下时,这距离可以适当减小。

第四款是因为变压器上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易引起变压器瓷套管电闪络造成事故。

如上海某电厂的一台露天变压器,因在其附近有一棉纺织厂,在变压器盖上积聚有棉花纤维,当棉花纤维聚积到一定厚度时,引起变压器带电体闪络,致使棉花纤维被点燃。

4.2.1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室内、外配电装置的最小电气安全净距(mm) 表4.2.1

符号

适用范围

场所

额定电压(kV)

<0.5

3

6

10

无遮栏带电部分至地(楼)面之间

屏前2500

屏后2300

2500

室外

2700

有IP2X防护等级遮栏的通道净高

1900

4.2.1条 表中数据是根据IEC标准1982年364-4-41号出版物和1987年TC64第481号文“防止外因引起的电击保护措施的选择”的有关规定和《工业与民用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J53-83、《工业与民用35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J60-83及《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GBJ54-83综合编制而成。

A

裸带电部分至接地部分和不同相的裸带电部分之间

室内

20

75

100

125

200

B

距地(楼)面2500mm以下裸带电部分的遮栏防护等级为IP2X时,裸带电部分与掩护物间水平净距

175

225

300

不同时停电检修的无遮栏导体之间的水平距离

1875

1925

2000

2200

裸带电部分至无孔固定遮栏

50

105

130

155

C

裸带电部分至用钥匙或工具才能打开或拆卸的栅栏

800

825

850

875

950

低压母排引出线或高压引出线的套管至屋外人行通道地面

3650

4000

注:

海拔高度超过1000m时,表中符号A项数值应按每升高100m增大1%进行修正。

B、C两项数值应相应加上A项的修正值。

4.2.6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置两个出口间的距离超过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4.2.6条 本条规定是为了当高压柜、低压屏内电气设备有突发性故障时,在屏后的值班巡视人员或维修人员能及时离开事故点。

由于低压屏后面设备维护检修机会多,故规定长度超过15m时还应增加出口,而对高压柜则不做硬性规定。

6.1.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一、变压器室位于车间内;

二、变压器室位于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

三、变压器室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在露天堆场;

四、变压器室位于建筑物内;

五、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2条 本条规定为了防止当变压器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致使变压器门因辐射热和火焰而烧毁,致使事故蔓延扩大。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3.66 柴油电站的贮油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相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3 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6.5.9 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油用阀门;

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油用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1.0MPa,该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在室外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与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相同的油管接头井。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7.2.9 选用无油设备是为了符合消防要求。

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0汽油具有较大的挥发性,在防空地下室内使用汽油发电机组,极易发生火灾,所以从安全考虑,本条规定了“严禁使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7.2.11本条是依据现行《战技要求》的有关规定制定的。

其中第2款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应指以下几种情况:

1新建单个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大于5000m2;

2新建建筑小区各种类型的(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多个单体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3新建防空地下室与已建而又未引接内部电源的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

二、供配电系统

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

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第2.0.1条电力负荷分级的意义,在于正确地反映它对供电可靠性要求的界限,以便恰当地选择符合我国实际水平的供电方式,满足我国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高投资的效益。

区分电力负荷对供电可靠性要求,在于因停电在政治或经济上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

损失越大,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越高;

损失越小,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就越低。

条文中“重点企业”是指中央各部委指定的大型骨干企业(有些部门有重点企业名单)。

条文中“重要原料”是指比较稀缺的工农业原料。

条文中“长时间才能恢复”(或较长时间才能恢复)是指停电时间即使很短,但影响工作(或生产)的时间则较实际停电时间长很多。

由于各部门各行业的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很多、本规范只能对负荷分级作原则性规定,具体划分须由中央各部委分别在部委标准中规定(目前有些部已有规定)。

停电一般分为计划检修停电和事故停电两种,由于计划检修停电事先通知用电部门,故可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或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

条文中是按事故停电的损失来划分负荷等级的。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在工业生产中如:

正常电源中断时处理安全停产所必须的应急照明、通讯系统;

保证安全停产的自动控制装置等。

民用建筑中如:

大型金融中心的关键电子计算机系统和防盗报警系统;

大型国际比赛场馆的记分系统以及监控系统等。

第2.0.2条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

当一个电

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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