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与实务期末经济法复习引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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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管理与实务期末经济法复习引领

2012金融管理与实务《经济法》期末复习引领

一、简答:

1、一人有限公司有哪些风险防范措施?

2、代理的种类有哪些?

法定代理通常适用于哪种情形?

3、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试举例分析。

4、什么是法律?

5、什么是经济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几种?

6、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

举例分析其如何承担有限责任?

7、一般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分别是多少?

8、普通合伙企业与公司在出资上的最大区别是什么?

9、什么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如何承担企业责任?

10、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11、A/我国诉讼时效的种类有哪些?

分别是多长时间?

B/什么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中断事由有哪些?

12、买卖合同与赠与合同分别属于合同分类中的哪几种类型?

13、合伙企业与公司相比较的主要优缺点是什么?

14、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什么?

15、我国法定的担保方式有哪几种?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根本区别是什

么?

16、消费者的权利有哪几种?

17、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是如何规定的?

18、不正当奖售行为有哪些?

19、简要说明产品缺陷与瑕疵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20、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起始年龄是多少岁?

21、定金罚则是什么?

2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列举5条)

2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的期限是多少?

24、用工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标准是什么?

25、五险一金是指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方式有哪些?

哪个程序是必经程序?

26、商标注册的原则是什么?

27、什么是合同的担保?

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28、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二、案例分析

1、2010年,某建筑公司承建某林业科学研究所办公楼。

同年7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与某涂料厂王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约定:

购买涂料厂的107胶,质量按同行业的标准,货到付款。

李某按协议交付了定金。

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因涂料质量不合格造成多次返工,经多次交涉,某涂料厂以建筑公司系没按要求施工造成返工为由拒绝赔偿损失。

为此,双方发生争执。

请回答:

(1)本案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哪些?

(2)李某和王某在本案中是否属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解析:

(1)本案涉及的是买卖合同纠纷,买卖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某建筑公司和某涂料厂。

(2)李某和王某并不是本案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李某与王某分别代表各自单位参与买卖法律关系,是一种职务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归属于各自的单位。

在这个买卖法律关系中,李某和王某本身既不能享有权利,也无须承担义务。

2、2011年7月,A市健身房与B市健身器械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

"因履行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地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仲裁机构仲裁。

"2011年9月,双方发生争议,A健身房向其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但乙健身器械公司拒绝答辩。

同年11月,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并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该健身器械公司所在地的B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事后甲健身房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健身器械公司,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履行地A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说明此前两次约这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此案,并向健身器械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该器械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乙健身器械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理由是双方事先有仲裁协议,法院判决无效。

现问

(1)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

请说明理由。

(2)争议发生后,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

为什么?

(3)原告奥龙健身房向法院提起诉讼正确与否?

为什么?

(4)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5)被告健身器械公司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

(6)被告是否具有上诉权?

为什么?

  答案

(1)仲裁条款无效。

因为该仲裁条款未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致使无法履行而无效。

(2)双方重新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

因为该协议指明了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3)起诉不正确。

因为双方的仲裁协议有效,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

(4)人民法院的审理合法。

因为原告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5)上诉理由不成立。

因为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审理和判决都是有效的。

(6)被告享有上诉权。

因为无论上诉理由是否正确,被告享有上诉权并不受影响。

3、某手机商店新购进一批手机,每部定价2999元。

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9元标为1999元。

顾客甲入店,发现在别处卖3000元的手机在这里只卖1999元,因此甲一下就买了两部。

事后,售货员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

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甲,要求退货。

甲称,自己买回两部手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不能反悔;再说,其中一部手机已以2950元卖给了乙。

商店按甲所指找到乙,要求乙退回手机,乙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

请问:

商店与甲之间是什么性质的民事行为?

其效力如何?

解析:

商店将价值2999元的手机错标成1999元,属于对行为的重大误解,是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针对这种重大误解的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商店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变更或撤销。

4、朱某原是大鹏公司的采购员,已辞职。

某日,朱某接到大鹏公司的进出口代理商某粮油进出口公司业务员的电话,称该公司代理进口的3000吨特级糖蜜因买主某食品厂急需资金欲低价转卖,大鹏公司如有意购买,务于晚饭前回复。

朱某紧接着就打电话找大鹏公司经理,经理正出差,要晚上才回来。

朱某赶到粮油公司,说货物大鹏公司要了。

粮油公司不知朱某已辞职,就与其签订了合同,并说糖蜜存放在仓库,你们把货款和仓储费付清,我们把仓单背书给你。

请问:

朱某与粮油公司签订合同时,其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解析:

朱某的行为属表见代理。

朱某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且粮油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签订了合同,其法律效果应归属于大鹏公司。

但对于粮油公司来说,则享有选择的权利。

5、甲于200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个月后还钱。

乙到期未还,甲曾于2008年4月1日电话要求乙还钱,未果。

甲又于2009年4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还钱,仍未果。

2010年4月1日,但又到法院起诉乙,但仍未要回钱。

2011年4月1日,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

请问:

甲的诉述实效哪天到期?

请推理分析。

解析:

到期时间2013年4月1日

6、2007年3月,甲、乙、丙三人合计共同组建“飞翔造纸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中拟定:

①公司发起人为甲、乙、丙。

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00万元。

③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总额的1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请问:

《公司法》颁布后,上述条件是否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解析: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元人命币;且发起人认购股份不得少于35%。

因此上述条件不符合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规定。

7、甲、乙、丙分别出资40万元、50万元和35万元,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其中,甲、乙的出资为现金,丙的出资为房产。

公司成立后,又吸收丁出资现金10万元入股。

半年后,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负债200万元,破产。

法院在执行中查明,丙作为出资的房产仅值15万元。

又查明,丙现有可执行的个人财产10万元。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该案应该如何处理?

解答: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甲、乙、丙丁以现金出资且都到位,他们就以所出现金承担责任。

只有丙以房产出资,且折价过高,实际形成丙出资不到位,丙必须对其出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

除可执行的财产10万元外,丙还应承担10万元的债务清偿责任。

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价格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充其差

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8、甲乙丙为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的出资为其拥有的3台机器设备,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乙因急于使用现金遂将机器以较好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丁

请问:

乙与丁的买卖行为应如何认定?

解析:

乙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有效的,丁依法取得该机器的所有权。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乙虽然无权处分已作为出资的机器,但其行为视为合伙企业的行为,善意第三人仍可取得所有权。

9、某商场欲购进女装,遂向几家服装厂发出电报,称:

“本商场欲购进女装,如有新款式,请附图样及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

”某服装厂即给商场寄送图样和说明后,又送若干女装到该商场,但商场看后不满意决定不予购买。

服装厂认为商场向自己发送的电报属要约,应受到约束,自己送货上门是承诺行为,合同应承诺生效而成立,商场拒收服装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

商场的拒收行为是否违约?

解析:

商场的行为不属于违约。

本案例中,商场向服装厂发出的电报应为要约邀请而不不是要约,因为它只表明了购买服装的意图,但服装的价格.具体款式及数量都不明确。

商场发出电报时希望服装厂向自己提供要约。

服装厂送货上门的行为其实应该理解为要约而并非承诺。

送货上门并不能导致合同生效。

商场拒收服装不属于违约行为

10、甲向乙购买钢材总价款20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由甲支付定金5万元,乙于3月15日之前交付货物。

甲支付定金以后,乙迟迟没有履行合同,超过了合同的履行期限。

请问:

甲能否请求乙返还定金,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如果能,请问应如何返还?

解析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本案中主合同标的额是20万元,定金数额应当是不超过20*20%=4万元,超过的1万元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在乙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的情况下,适用定金罚责,由乙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乙应向甲返还4*2+1=9万元。

为什么还要加上1万元呢?

因为超过的1万元产生定金的效力,不发生双倍返还,但是乙没有法律依据取得的利益也还是要返还的,否则就构成不当得利。

所以还要再把超过定金数额的部分1万元返还给甲。

11、某工厂向某大学去函表示:

“本厂生产的W型电教室耳机,每副单价30元。

如果贵校需要,请与我厂联系。

”该大学回函:

“我校愿向贵厂订购W型耳机1000副,每副单价30元,但需在耳机上附加一个音量调节器。

”2个月后,大学收到工厂发来的1000副耳机,但这批耳机上没有音量调节器,于是拒收,为此工厂以大学违约为由起诉于法院。

结合案例,请回答该大学是否违约?

为什么?

解析:

该大学不违约.因为工厂发出的是要约,但大学的回复并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

所以该大学不违约。

12、2007年8月18日中午,张某来到某饺子馆就餐。

在就餐结束起身付钱时,由于店里地面湿滑,张某摔倒在地。

当时饺子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

张某自行去医院检查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500元。

张某事后要求饺子馆支付此笔医药费,被拒绝。

请问:

饺子馆侵犯了张某那些合法权利。

解析:

安全保障全和依法获得赔偿权

13、张某于展览会上向某皮衣厂购得2100元皮衣,并看到“当面检验,概不退货”8个字。

回来后发现皮衣脱皮,质量不合格。

张某要求退货,被拒绝。

张某于是向电视台公布,对皮衣厂进行曝光,使皮衣厂销售量大减。

皮衣厂告张某侵犯其名誉权,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1)皮衣厂标明的8个字是否有效?

(2)皮衣厂告张某侵犯是否成立?

为什么?

(3)张某是否承担违约责任?

(4)皮衣厂是否承担产品责任?

解析:

(1.)“当面检验,概不退货”8个字属于霸王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2)不成立。

张某有权采取社会监督形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皮衣厂销量下降

是因为产品质量存在质量问题,张某的行为与皮衣厂销量下降无本质上的因果关系,所以不存在侵权。

(3)张某不需承担违约责任。

因张某与皮衣厂的买卖合同里,并未规定张某

不得向媒体公布这样的义务,这就不存在违约问题。

(4)皮衣厂对其生产的产品负有质量保证责任,因此应承担产品责任。

当售

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时,应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

14、A旅行社的东南亚部主管张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便到了B旅行社,并将A社的东南亚伙伴合作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数据等信息带到B社。

B社本无东南亚业务,自张某加入后,东南亚业务量猛增,成为A社有力的竞争对手。

现A社想人民法院起诉B社侵犯其商业秘密。

请问:

法院如认定B社侵犯A社的商业秘密,需审查哪些事实?

解析:

首先应审查A社所称的是否为商业秘密,即是否属于从公共渠道不能获得、并经保密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

其次应审查B社获取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否合法,即B社东南亚的客户资料等是否有合法的来源。

最后应审查B社在聘请张某时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掌握A社的上述业务。

15、李某、王某、赵某、唐某、高某五人共同出资组建一经营木材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为180万元人民币。

其中李某、王某各自出资50万元;赵某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20万元;唐某以技术专利权作价40万元;高某以劳务出资,经全体投资人同意作价20万元。

由于投资人少,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仅由李某担任执行董事,高某担任监事。

2007年1月,由于经营不善,公司出现严重亏损,王某在未告知其他股东的情况下,将其股份全部转让阳光公司。

问题:

(1)各投资人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总的投资额是否符合规定?

(2)该木材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3)王某转让股份时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案:

从投资者的出资方式看,高某以劳务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余各投资者的出资方式都符合法律规定;从《公司法》对货币出资的规定看,100万元的货币投资符合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对于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也可以不专门设立监事会,而设置1-2名监事。

木材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而仅设置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的做法等符合规定。

但是,因为高某是董事,故他不能担任监事。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16、A公司有一批待售物资,2007年1月5日,A公司向与其有业务的B、C两家公司寄送了销售广告。

1月10日,A公司同时收到B、C两家公司对销售广告的回复,B公司愿意出价50万元购买并要求A公司在1月20日以前作出回复;C公司愿意出价55万元购买,要求A公司在1月22日以前作出回复。

A公司经过考虑,决定与C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1月15日,A公司发出同意与C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信函。

后因销售物资价格上涨,A公司决定取消与C公司的合同,1月20日A公司发传真的方式通知C公司已寄出的购销合同作废。

C公司以1月19日已收到了A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的信函为由拒绝取消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

(1)A公司寄销售广告的行为属于什么?

B、C公司对销售广告的回复属于什么?

(2)A公司对C公司的回复属于什么?

A公司取消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什么?

(3)A公司取消订立合同的行为有效吗?

为什么?

答案:

从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概念来看本案例,A公司发生销售广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B、C公司对A公司的回复属于要约

A公司对C公司的回复属于承诺,A公司取消订立合同的行为属于承诺的撤回。

根据《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而A公司撤回承诺的通知是在承诺通知之后到达C公司的,A公司的承诺通知已经生效了,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这时撤回承诺的通知是无效的。

A公司不能单方面取消合同,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17、某电视机厂甲厂生产的“菊花”牌电视机,质量优良,价格适合,售后服务好,深受广大用户欢迎。

后该厂的一名技术人员受聘于邻省生产“如意”牌电视机的乙厂,担任了乙厂的技术副厂长。

为扭转乙厂亏损落后的生产局面,乙厂一方面在技术上加大力度进行革新改造,另一方面希望通过改变产品名称打开销路。

当得知甲厂的“菊花”商标还未注册的情况下,乙厂便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菊花”牌商标。

此后,产品销路大偶好转。

甲厂得知这一情况后,以该品牌是自己先创出并先使用为由,要求乙长停止使用该商标。

而乙厂则认为该商标自己已经注册,享有商标专利权,要求甲厂停止使用。

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跟。

问题:

本案中谁是侵权人?

为什么?

答案:

甲厂是侵权人,侵犯了乙厂的商标专利权。

理由是:

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生产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记,商标只有经过注册,商标权人才依次享有商标专利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除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的商标可自愿注册,不注册亦可使用,但是注册商标才享有商标专利权,依法受《商标法》的保护。

本案甲厂虽然使用“菊花”牌商标在先,但未注册,所以不享有商标专利。

乙厂将其注册后即取得了该商标的专利权,未经期同意,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既构成侵权。

因此,在乙厂将“菊花”商标注册后,甲厂虽是使用自己首创的品牌,也构成侵权。

18、某地方电视台为了提高收视率,以吸引更多的广告客户,特别推出了一个“有奖竞猜送大礼”的节目,内容是每天向观众出一个谜语,才对的观众可参加抽奖,有机会获得每日送出的一部新款手机,价值人民币5500元。

该省同时还有多家其他电视台,各电视台之间的竞争非常激烈。

问题:

该电视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该电视台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该电视台开展的有奖竞猜活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节目收视率、招揽广告客户。

该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作为一种抽奖来决定获奖者的偶然性行为,该电视台设立高频奖项进行推销,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19、2006年12月,王某从某超市购买了两瓶白酒。

回家开启其中一瓶酒时,酒瓶突然爆炸,致使王某右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右眼失明。

王某要求其购买白酒的超市赔偿其支出的医药费及其他经济损失人民币83000元。

但该超市声称酒瓶爆炸是由于白酒生产厂家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任何过错,因此要求王某向厂家索赔。

王某遂将该超市诉至人民法院。

问题:

(1)超市的辩解理由能否成立?

(2)王某能否直接向白酒生产厂家请求赔偿?

(3)王某能否同时将白酒生产厂家和超市都列为被告?

答案:

超市辩解理由不成立。

王某可以直接向白酒生产厂家索赔。

王某可以同时将生产厂家和超市都列为被告。

因为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

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因此,王某有权向白酒生产厂家或者超市索赔,也可以向双方索赔。

20、陈某大学毕业后与某玩具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书中规定了试用期为1年,在试用期内陈某不得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满后,陈某要求解除合同时,需提前60天通知厂方,并须征得厂方的同意,否则厂方不负责转移档案关系。

解析:

第一,试用期一年,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

提前60天通知厂房,违反规定: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1、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

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工20名,条件为:

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900~2000元。

李某为女性,学历为大专,原在一家商厦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通过。

李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于是辞去原工作。

但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人员被录用的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

李某遂到该公司询问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李某是女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李某的学历不符合招工要求,故不予录用。

李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

问题:

(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

解析:

(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劳动法》第13条规定: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

(2)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

22、周某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决定砍伐家中的两颗大树出售,于是到劳务市场找乙帮忙,双方达成协议:

由乙帮周某砍伐两颗大树并运往木材市场,事成后周某按每棵树50元的标准支付给乙100元的报酬,协议达成后,乙在劳动市场叫了丙帮忙,砍伐工具由丙自带。

在砍树过程中,丙由于自身的疏忽,被倒下的树砸死。

另查明,乙丙曾约定,从周某处取得的报酬二人平分。

问:

丙死亡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解析:

丙的死亡责任应由乙承担。

周某和乙之间以及乙与丙之间都构成劳务合同,应按照《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则处理。

23、分析以下两句广告词适用广告法的不同结果:

“广告做得好,不如新飞冰箱好”,“新飞广告做得好,不如新飞冰箱好”。

析:

由此导致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

前者含有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的含义,违反了广告法公平、诚信的准则;而后者则通过限制比较范围,使广告词减少对消费者的误导,从而符合广告法的广告准则。

24、王某拥有私房一套,因外出工作,欲出售于他人,2010年6月1号,经协商将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江某,并签订了书面买卖合同,约定江某先交10万元预付款,王某将房屋交给江某使用。

因为王某外出比较急,约定等他回来后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到时江某再付另外的40万元。

同年8月6号王某从外地回来,发现房屋已涨价,要求江某再加付5万元,江某不同意。

8月8号王某背着江某将该房屋以5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并立即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8月10号,王某将9万元预付款(扣除1万元作为房屋使用费)交给江某,并要求江某搬出房屋,遭到江某拒绝,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问:

本案该如何判决?

解析:

这个案例是典型的一房二买。

依据合同法两个买卖合同都有效。

但王江的买卖合同虽已经履行,但是并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尚未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江某并未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而张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本案过错方是王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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