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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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以人民币计价交易的股份

B类股份: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以美元计价交易的股份

高级管理人员:

指两网及退市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T日:

股份转让日

R日:

权益登记日

声明

证券登记实行证券发行人申报制。

本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

数据进行证券登记。

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进行形式审核,

发行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登记申请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本公司办理证券登记结算相关业务之用,

如本指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

则为准。

本公司将根据需要修改本指南并在网站()及时更新,

恕不另行通知。

本公司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2014年4月

目录

证券账户..............................................................................................................................1

股份登记及权益分派...........................................................................................................1

一、初始登记..........................................................................................................1

二、待确权股份登记...............................................................................................3

三、退出登记..........................................................................................................5

四、权益分派..........................................................................................................6

清算交收..............................................................................................................................8

一、主办券商..........................................................................................................8

二、A类股份清算交收...........................................................................................9

三、B类股份清算交收.........................................................................................10

其他业务与事项.................................................................................................................11

一、质押登记........................................................................................................11

二、非交易过户....................................................................................................12

三、协助执法........................................................................................................12

四、转托管............................................................................................................12

收费标准............................................................................................................................12

联系方式............................................................................................................................12

一、受理地点........................................................................................................12

二、咨询电话........................................................................................................13

附件1: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沪深市场股份性质分类及标识对应关系表.....................14

附件2:

B类股份转让清算交收具体流程表....................................................................15

证券账户

投资者可使用深市证券账户进行两网及退市股票转让。

深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适用A类股份及B类股份的转

让,深市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仅适用B类股份的转让。

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等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账户

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办理。

股份登记及权益分派

推荐主办券商负责到本公司办理退市公司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登

记结算事宜。

一、初始登记

(一)概述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关于股份登记托管的函后,推荐主办券商向本

公司申请办理股份初始登记。

在取得本公司出具的证券登记确认书后,推荐主办

券商再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办理挂牌转让业务。

A、B类股份均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所需材料

推荐主办券商应于股份转让日前五个工作日向本公司申请办理退市公司的

股份初始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股份登记托管的函(复印件);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证券简称、证券代码的文件;

3.公司退市前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的《推荐恢复上市、股票转让协议书》,

或证券交易所指定主办券商为退市公司提供股票转让服务的文件;

4.《股份登记申请书》;

5.退市公司股份登记电子数据文件(按照股份拟登记的证券账户号码升序

排列);

1)电子数据文件以EXCEL表格形式提交,数据文件模板见

—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以及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应

托管在推荐主办券商的托管单元上;

1

6.涉及国有股东在挂牌转让前持有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的批准文件;

涉及境外投资者在挂牌转让前持有股份的,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的

批准文件;

7.持有人股份挂牌前被冻结的,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

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8.推荐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9.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

第3、第4、第8项材料均需加盖推荐主办券商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

盖骑缝章。

上述相关申请表格下载参见“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及退市公司业务申请

表格”(见—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

数据接口见—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

(三)办理流程

1.本公司受理上述材料后,对照原市场退出登记数据对推荐主办券商提交

的股份登记申请数据进行检查核对。

如有关键信息不一致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当

予以更正。

如认为不需要更正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承诺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受理上述材料并审核通过后,开具登记费收费通知。

3.缴纳登记费后,本公司打印《网下登记股份持有人名册清单》交推荐主

办券商盖章确认。

4.经推荐主办券商确认后,本公司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份登记,并向推

荐主办券商出具股份登记确认书、股本结构表,由其送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相关部门。

(四)注意事项

1.未经推荐主办券商确权登记的股份,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可由任一有资

2

格的主办券商继续进行确权登记,非流通股或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需由推荐主办

券商继续进行确权登记。

2.对初始登记前已被司法冻结的股份,本公司在办理初始登记时一并进行

冻结登记。

3.对于沪市、深市退市公司,推荐主办券商需对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

沪深市场股份性质分类及标识对应关系表》(见附件1)对原沪市、深市股份性

质进行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前的相应转换,并将经确认的投资者持股数记录在

转换后的相应股本结构中。

4.对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推荐主办券商可以提交当地工商

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如无当地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模

板填写提交(模板文件见—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及退市公司业务申请表格)。

二、待确权股份登记

待确权股份是指推荐主办券商未向本公司提供具体持有人名称且本公司只

登记总额的股份。

推荐主办券商应当定期、不定期与本公司核对待确权股份登记、

托管情况。

(二)电子方式确权申请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可通过电子方式申请确权。

对于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申报确权数据的退市公司及部分两网公司的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推荐主办券商每日可将主办券商传送的确权数据通过CCNET向本公

司及时申报,本公司当日对申报数据与原持有人相关信息进行有效性检查:

对于退市公司:

对检查通过的一般确权申报数据,当日完成登记,股份可于

下一工作日转让;

对检查通过的特殊确权申报数据(沪深退市证券中股份已过户

的或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资料不符的),推荐主办券商需将《与主板不一

致的股份登记申报数据确权申请表》和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相关材料应经业务

办理人签字、盖章)传真至本公司,本公司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股份可于

登记后下一工作日转让;

对未通过检查的申报数据,当日回报给推荐主办券商。

对于两网公司:

推荐主办券商将确权数据通过CCNET向本公司申报当天,需

3

同时将《待确权股份登记、托管数据申请表》传真给本公司。

确权数据通过检查

后,本公司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股份可于登记后下一工作日转让。

(三)书面方式确权申请

1.对于不能通过电子方式申报确权数据的两网公司,推荐主办券商向本公

司申请办理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待确权股份的确权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待确权股份登记、托管数据申请表》;

2)待确权股份电子数据(以EXCEL表格形式提交,数据文件模板见

—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接口规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3)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申请非流通股或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确权登记,推荐主办券商需向本公司

提交以下材料:

3)涉及国有股东在挂牌转让前持有股份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部门的批准文件;

涉及境外投资者在挂牌转让前持有股份的,需提供商务主管部

门的批准文件;

4)持有人股份挂牌前被冻结的,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

料。

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

印件;

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

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

5)发生股份性质变更或转让的,须提供股份性质变更或转让的相关材

料复印件;

6)推荐主办券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推荐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电子数据外,均需加盖推荐主办券商公章,多页的材料需加

4

(四)办理流程

参照本指南初始登记业务办理流程。

(五)注意事项

1.推荐主办券商办理待确权股份确权登记,应授权专人负责,并向本公司

提供预留印鉴。

推荐主办券商负责本项工作的经办人、负责人发生变更时,应及

时通知本公司并更换印鉴。

2.对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推荐主办券商可以提交当地工商

三、退出登记

发行人终止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且不再委托本公司提供登记服务

的,推荐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到本公司办理退出登记事宜。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告股票终止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决定

后的10个工作日内,推荐主办券商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关于终止股票挂牌的确认函;

2.推荐主办券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推荐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4.涉及欠费事宜的,还需提交欠费还款承诺。

上述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公章,如材料页数较多,还需加盖

骑缝章。

对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推荐主办券商可以提交当地工商局

5

出具的证明文件,如无当地工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也可按照本公司提供的模板

填写提交(模板文件见—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两网及退市公司业务申请表格)。

1.本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向推荐主办券商移交所有退出登记资料,

同时推荐主办券商就移交材料内容与本公司签订股份登记资料移交备忘录。

本公

司移交的退出登记资料包括:

1)股份持有人名册,包括股份退出登记电子数据(含托管单元信息)

和书面持有人名册(按持有人合并的全排名名册);

2)股本结构表;

3)未托管股份明细表或股东限售股份持股明细表;

4)本公司办理的股份质押、司法冻结清单及相应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5)其他材料。

2.退出登记办理完毕后,本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关于终止为发行人提供登记服务

的公告。

四、权益分派

权益分派业务包括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和现金红利派发。

对于已办理股

份确权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派发;

对于未办理股份确权的投资者,其

现金红利由发行人自行派发。

发行人在刊登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前2个工作日向本公司提交以下材料:

1.《委托代理权益分派申请表》;

2.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

6

3.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4.权益分派方案中包含派息的,还需提供关于退款账户的说明(模板文件

见—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第4项中所述账户用于接收本公司在R+2日返还的剩余款项。

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发行人的公章,如材料页数较多,还需

加盖骑缝章。

1.发行人申请办理权益分派业务,需于R-6日前向本公司提交上述申请材

2.本公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可以根据业务安排情况另行确定权益登

记日。

审核后,将经本公司确认的《委托代理权益分派申请表》及权益分派实施

公告反馈给发行人。

收到本公司反馈后,发行人办理刊登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事宜。

3.本公司在刊登公告日将《权益分派付款通知》传真给发行人,发行人收

到该通知后确认回传,并按通知中的要求在R-1日下午4:

00前将相关款项汇到

本公司指定账户。

若发行人不能确保R-1日下午4:

00前将相关款项汇至本公司指定账户,发

行人应于R-1日下午2:

30前向本公司提交《推迟现金红利派发申请》,本公司将

立即暂停实施该笔权益分派。

同时发行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说明

权益派发推迟或取消的原因及后续处理程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发行人承

担。

4.本公司根据R日日终投资者证券账户登记的证券余额进行权益计算。

资者R日买入的证券,享有相关权益;

投资者R日卖出的证券,不享有相关权益。

5.R+1日,本公司将《权益分派结果统计报表》和《退款通知》传真给发

行人。

6.发行人送转股的股份,由本公司于R+1日记入持有人的证券账户。

通过

7

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于R+1日划至结算参与人的备付金账户,再由

结算参与人划入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7.R+2日,本公司将剩余款项退还发行人。

8.本公司将在R+5日内向发行人寄送登记费或手续费发票,请发行人注意

查收。

1.发行人应确保权益派发的权益登记日不得与配股、增发等发行行为的权

益登记日重合,并确保R-6日至R日期间不得因其它业务改变公司的股本数或权

益数。

发行人应确保实施公告内容与提交的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

2.每10股送转股的股数或派发的现金红利金额(单位为“元”),小数点后

最多为6位。

例如:

每10股送0.123456股。

3.送转股过程中产生不足1股的零碎股,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循环

进位给数量大的持有人,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股。

4.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

“QFII”)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发行人代扣代缴,除上述主体以外的股份持有人的

股息红利所得税由持有人自行申报缴纳。

本公司在R日后方可计算持有人名册中

个人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各自所占的比例,因此,发行人在R-1日前汇入的现金

红利需为全额的含税金额。

本公司派发红股、现金红利时,为发行人计算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和QFII的所得税金额,由发行人负责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扣税比例从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

清算交收

一、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A类股份转让的结算

业务,应按照本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的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开通结算

业务资格。

主办券商参与A类股份转让结算业务所涉及的结算账户资料变更、交

易单元业务、结算风险管理等均按照本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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