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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与保险修改

一、国际货物运输:

性质:

国际货物运输是一种无形的服务贸易

特点:

1、国际货物运输涉及国际关系问题

2、国际货物运输是中间环节很多的长途运输

3、国际货物运输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多样

4、国际货物运输的时间性强

5、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较大

二、国际货物运输的合理化

根据货物的特点、流向、运输条件等,制定合理的运输方案,以最经济的方式将货物运到目的地。

(综合考虑速度、价格、质量等因素)

三、国际货物运输的组织体系(相关人)

1、承运人(交通运输机构)

2、货主(进出口企业,托运人或收货人)

3、货运代理人(可有可无,规模经济,合作渠道便利,信息更加对称)

四、货物积载因素:

是一个反应货物体重与重量之间关系的数据。

是指某种货物每一顿重量所居有的体积(不包括亏损的货物积载因素:

理论积载因素)或在船舶正常装载时所占有的容积(包括亏仓的货物积载因素:

实际积载因素)。

不包括亏仓的货物积载因素计算公式:

S.E=V/Q(S,E----货物的积载因素,V---货物的量尺体积,Q---货物的重量)

包括亏仓的货物积载因素计算公式:

S.E=W/Q(W---货物占用货仓的容积)

货物积载因素的计算:

(注意:

大于积载因素的按体积收费,小于的按重量收费)

货物积载因素=40英尺/吨=立方米/吨

例题:

某商品每箱毛重40公斤,体积0.05立方米。

在运费表中的计费标准为W/M每吨运费基本运费率为200美元,另外受燃油附加费10%,则每吨运费为____美元

0.05/0.04=5/4>1所以:

按体积收费

运费=200*(1+10%)*0.05=11

五、班轮运输:

特点:

四固定、运价构成、责任范围、法律依据

作用:

小件货物运输、相对稳定、服务优质、减小交易成本、手续简单

六、班轮公会采取的主要措施

(1)限制内部竞争的措施

制定协定费率、统一安排营运、统筹分配收入

(2)应对外部竞争的措施

延期回扣制、合同费率制、安排战斗船

7、班轮运输中为什么要采取直接,集中装/卸船方式?

直接装/卸船:

对于特殊货物,如危险货物,鲜活货,贵重物,重大件货物等,通常采用直接装/卸船方式。

集中装/卸船:

为了提高装船效率,加速船舶周转,减少货损、货差现象。

在杂货班轮运输中,对于普通货物的交接装船通常采用集中装/卸船方式。

八、班轮运输中装船和卸船环节承运人与托运人责任划分:

承运人同托运人责任和费用的划分界限一般在船上吊杆所能达到的吊钩底下,换言之,托运人将货物送达吊钩底下后就算完成交货任务,然后由承运人负责装船。

但风险的划分一般以船舷为界,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发生的风险由托运人负责,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由承运人负责。

承运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按合理的期限将货物完整无损地运到指定地点,并交给收货人。

托运人的基本义务是按约定的时间,品质和数量准备好托运的货物,保证船舶能够连续作业,并及时支付有关费用。

九、班轮运输在卸船发生溢卸或短卸承运人和货方的责任划分:

溢卸和短卸统称为误卸。

关于因误卸而引起的货物延迟损失或货物的损坏转让问题,一般在提单条款中都有规定,通常规定因误卸发生的补送、退运的费用由船公司负担,但对因此而造成的延迟交付或货物的损坏,船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误卸是因标志不清、不全或错误,以及因货主的过失造成的,则所有补送、退运、卸货和保管的费用都由货主负担,船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十、租船运输:

特点:

不定航线和船期、适宜大宗货物运输、双方关系由租船合同维系、租金率由市场行情决定、运营产生的费用双方共同承担、以租船经纪人为中介、标准合同格式。

作用:

1、满足各方需要,为贸易提供便利条件

2、规模经济、降低单位成本

3、竞争性价格,价格相对低廉

4、限制较少,方便货主需求

5、弥补船只不足,充分利用仓容

十一、国际上主要的一些租船市场:

1、伦敦租船市场(最大的租船市场,其它租船市场的“晴雨表”)

2、纽约租船市场(第二大租船市场)

3、奥、斯、鹿、汉租船市场(主要经营特殊的、高质量的船舶租赁,以长期租船为主,第三国运输,对租船市场依赖性很)(奥斯陆,斯德哥尔摩,鹿特丹,汉堡)

4、东京租船市场

5、香港租船市场

6、上海租船市场

十二、定程租船的费用和风险划分:

费用划分:

租船人:

运费、装卸费用(视合同而定)

船舶所有人:

资本费用、固定营运费用、航次费用

风险划分:

A、预备航次阶段:

船舶所有人

B、装货阶段:

责任方(多为租船人)

C、航行阶段:

船舶所有人

D、卸货阶段:

责任方(多为租船人)

总体而言,船舶所有人风险大于租船人

十三、包运租船和连续程租船的区别

1、包运租船是一个大合同,套几个小合同;连续程租船只有一个大合同。

2、包运租船每一批货物相同;连续程租船一般可以不同。

3、包运租船一般有具体周期;连续程租船一般没有。

4、包运租船每一批运输量平均;连续程租船不一定。

5、包运租船可以使不同的船舶;连续程租船必须是同一船舶。

十四、租船经纪人

两种租船经纪人:

出租人的租船经纪人、承租人的租船经纪人

两种洽谈方式:

分别委托、共同委托(出租人支付)

租船经纪人佣金支付方式:

1、佣金在签订合同时支付

2、佣金在货物装运时支付

3、佣金在赚取运费的基础上支付

十五、在程租船业务中,船舶名称的确定方式:

(1)指定船舶(可订立“替代船条款”):

是指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船名。

一旦在合同中规定了船名,则必须由该船舶执行合同规定的航次运输任务

“替代船条款”原则:

在实际中,为能顺利地履行合同以及避免因指定船舶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而解除合同,通常在指定船名的情

况下,在航次租船合同中订明一项“代替船条款”。

(2)船舶待指定(无需订立“替代船条款”):

在缔结承租船合同时,有时因某些原因只是无法在租船合同中确定船名,双方当事人同意在履行租船合同前适当的时间,由船舶所有人指定预提船舶并将船舶名通知租船人。

十六、滞期时间的计算:

如租船合同无相反规定,一般遵循“一旦滞期,始终滞期”的原则处理,一般称之为“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若按租船合同规定本来应当扣除的星期日、假日等则不再扣除,仍做滞期处理。

“滞期时间连续计算”

但有些合同规定,按可供装卸作业的日数计算滞期时间,星期天、假日和无法作业的时间扣除。

一般称之为“滞期时间非连续计算”,

许可装卸时间:

分开确定装卸时间、确定总的装卸时间

(1)许可装卸时间的规定方法

连续日、工作日、累计8小时工作日、累计24小时工作日、好天气工作日、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

PS:

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是目前最好的方法

十七、程租船的运费的支付方式:

(1)运费到付:

合同规定运费应在货物运抵目的港时支付。

在程租船中常见的运费到付的规定方法有以下三种:

运费在交货时支付

运费在卸货前支付

运费在交货后支付

(2)运费预付:

合同规定运费在船舶到达目的港之前支付。

在程租船中常见的运费预付的规定方法有以下三种:

签发提单时全部预付

签发提单时付90%,10%于目的地卸货时支付

签发提单七天内预付

十八、交船延误划分:

出租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或期限之内,将符合规定的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在海运实践中,通常将交船的最后一天理解为解约日,如果出租人为能在这一天之前,将船舶按约定条件交与承租人,承租人就有权解除合同,也有的合同在交船问题上确定一个宽限期,也是把交船期满后的某一天确定为解约日。

还船延误划分:

在租期届满后,承租人应该将船舶还给出租人。

在超期还船情况下,要看承租人安排的最后一个航次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所谓最后的合法航次,是指承租人在租期届满前所安排的最后一个航次符合法律规定,具体的讲就是根据航线、货种等具体情况进行估算,来决定在租期届满之前是否可以安排一个新的航次,如果经过合理估算以后,预计能够在租船届满之前还船,这最后一个航次就为法律所允许。

反之,则为不合法航次。

十九、反技巧性条款(anti-technicalityclause),又称“抵御市场波动条款”,其通常含义大致为:

“当承租人没有按时、全额支付每一期租金时,出租人应书面通知承租人在若干个银行工作日内予以弥补。

如果承租人未在上述通知中的规定宽限期内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行使撤船的权利。

二十、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投保人:

无限告知、有限告知

保险人:

明确列示、明确说明

2、保证:

明示保证(承诺保证、确认保证)

默示保证(无需在合同中文字表述)

3、弃权与禁止反言

二十一、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1)利益合法

(2)利益客观存在:

现有利益(已发生的);预期利益(将要发生的)

(3)经济上可计算的利益

二十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1)单一原因致损

该单一原因就是近因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致损

按多种原因进行分摊,不属于承保责任的不赔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

最先发生的并且是事故源头的为近因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

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二十三、代位追偿权的条件:

·

(1)保险合同必须具有补偿性

(2)第三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3)第三者的这种损害或违约行为又是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责任

(4)保险人必须赔付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

保险双方在代位求偿中的权利义务

(1)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人的权利是保险人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

保险人的义务是保险人追偿的权利应当与他的赔偿义务等价,如果追得的款项超过赔偿金额,超过部分归被保险人。

(2)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第一,在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需保持对过失方起诉的权利;

第二,不能放弃对第三者责任方的索赔权;

第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责任方追偿;

第五,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二十四、物上代位中的委付: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移给保险人,而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全数赔付的行为。

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委付。

二十五、实际全损:

(需要办理委付手续)

(1)被保险货物完全灭失

(2)被保险货物严重损坏,丧失原有用途

(3)被保险货物所有权被剥夺且无法挽回

(4)载货船舶失踪

推定全损:

(不需要办理委付手续)

(1)施救费用估计超过货物残值

(2)维修费用估计超过货物价值

(3)整理和续运费用高于货物残值

(4)收回货物所有权代价高于货物价值

二十六、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A、危险真实存在,危及船货共同安全

B、以解除危险为目标、有意合理的措施

C、特殊性质的牺牲、额外支付的费用

D、措施与损失之间直接、合理的因果关系

E、措施是最终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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