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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采购招标文件模版

 

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

 

(采购人)

年月

第一章投标邀请书

(招标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对下列货物采购选择供应商,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1.资金来源:

2.招标内容:

标段号(包号)

招标货物名称

主要技术参数或规格

预计

采购

数量

最高限价

交货

时间

地点

1

2

N

(如不只一项招标内容,请在1~N栏分别填写招标内容)

(如是设备采购,建议列明“含设备的设计、制造、供货、运输、检验、安装、调试、试运行、操作和维护培训等工作。

含2年的免费维修保养工作,同时提供必要的技术交流服务等。

投标人投标总报价应包含上述所有内容”)

3.投标要求:

投标人可选择上述标段中任意标段。

4.投标人资格:

4.1投标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授权代理商。

4.2投标人应具有质监部门颁发的有效的投标产品生产许可证。

4.3投标人自身体系建设完整,至少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

4.4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则该制造商仅能委托一个代理商参加投标。

4.5投标人所投产品近年(~)年有上述类似产品的供货业绩。

4.6投标人近年(-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在最近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由投标人出具加盖法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承诺书声明)。

4.7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对同一规格投标,否则均按无效投标处理。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监管的中央企业均不属于本条规定“母公司”,其一级子公司可同时对同一规格投标,但同属一个子公司的二级子公司不得同时对同一规格投标。

4.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招标文件的获取

5.1投标人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地址:

获得招标文件时需出具下列原件: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复印件一套并加盖公章。

如需邮购,须加付EMS费元人民币。

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汇款单上应注明汇款用途、所购招标文件编号(包号),然后将汇款单复印件、购买单位名称、详细通讯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及联系人传真给我公司,我公司收到传真后将尽快以EMS方式将招标文件邮寄给贵单位。

6.投标文件的递交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下同)为年月日时分,投标文件递交及开标地点为:

6.2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签字盖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发布公告媒介

招标公告同时在《网》、《网》上发布。

8.联系方式

招标人地址:

联系人:

TEL&FAX: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关于招标货物的具体要求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

条款号

项目

内容

说明

1

资金来源

2.1

招标人

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投标报价和货币

11.1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

最终目的地价(出厂价+货物到达最终目的的相关运输费、卸车费、二次搬运费、税费、保险费和伴随服务费),验收费等

12

投标货币

投标货币:

人民币。

14.2

(样品)要求

投标

15.1

投标保证金

16.1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

天。

17.1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份,电子版(光盘或U盘,WORD或EXCEL文档)一份。

19.1

22.1

投标截止

(开标)时间

年月日上午时(北京时间)。

19.1

22.1

递交投标文件

(开标)地点

评标

26

评标办法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详见第十章“评标办法”。

资格审查方法

资格预审

授予合同

30.1

履约担保

其他1

投诉

投诉联系电话:

联系人: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资金来源

1.1资金来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方及合格的投标人

2.1招标人: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招标代理机构:

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招标方:

指招标人和招标机构。

2.4合格的投标人

(1)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能力提供招标货物及服务的企业。

(2)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人为采购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投标人必须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向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投标。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3.1合同中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均应来自上述2.4条款所规定的合格投标人。

3.2货物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的货物。

3.3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须承担的与投标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

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方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构成

5.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第四章合同专用条款

第五章合同通用条款

第六章合同格式

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第八章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九章评标办法

6.招标文件的澄清

6.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应在投标截止期15天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对投标人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7.招标文件的修改

7.1在投标截止期15日前的任何时候,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7.2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

7.3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编制要求

8.1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文件,并保证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投标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8.2投标的语言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以中文书写。

9.投标文件构成

9.1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投标书

(2)投标一览表

(3)投标报价分析表

(4)投标保证金。

按照本须知第15条规定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提交。

(5)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3条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出具)

(6)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是合格的,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按照本须知第14条要求编制)

10.投标文件格式:

10.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第9条的内容与要求和第八章提供的格式编写其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缺少或留空任何招标文件要求填写的表格或提交的资料。

10.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排、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连续页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复印件、扫描件除外),并装订成册。

招标文件的正、副本应双面打印或复印,采用粘贴方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

11.投标报价

11.1投标人应在投标分项报价表上标明本合同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如适用)和总价。

投标总价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投标总价中也不得缺漏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11.2投标报价分析表上的价格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方式分开填写:

11.3对于报价免费的项目应标明“免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税费不得优惠。

11.4投标人对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招标人不接受有任何选择的报价。

11.5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11.2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方对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力。

11.6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1.7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对任何未办理正常进口手续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货物的投标报价。

11.8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12.投标货币

12.1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和服务一律用人民币报价。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投标人提交的合格性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投标人在投标时应符合本须知第2.4条的规定。

13.3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使招标方满意,即

(1)如果投标人按照合同提供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货物制造厂同意其在本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

(2)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3)投标人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列出的资格标准及业绩要求。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4.1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投标的货物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开始使用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特别对于有具体参数要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14.3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14.2(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

投标人在投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于技术规格的要求,并且使招标方满意。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对于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金额:

每单位人民币元整。

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工作日从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以实时电汇的方式,汇至公司专用账户,不接受其它方式交纳;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的名义交纳。

投标保证金银行及账号:

收款人:

帐   号:

开户银行:

咨询电话:

投标人在交纳投标保证金时,必须及时将投标人名称、投标项目名称、招标编号、交纳保证金的金额及标段(规格号)等内容注明。

15.2投标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到帐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具收据。

15.3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4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15.5投标人出现下列情况,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导致其投标行为无效时。

15.6退还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投标保证金计息利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

2)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金额x年利率/360x计息天数。

3)起息日为项目的投标截止日,结息日为集团公司中标通知书发出当日“中标通知书纸质文件发出时间”为准);

4)在退还投标保证金利息前,我公司将向投标人提供相应的计息清单,要求投标人据此提供保证金利息发票。

我公司收到保证金利息发票方可退还保证金利息。

5)以保函或其他担保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利息。

16.投标有效期

16.1投标应自本须知第22.1条规定的开标日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所述时期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予以拒绝。

16.2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投标人可拒绝招标机构的这种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予以退还。

接受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15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数目的副本,及一份电子版本(使用WORD、EXCEL格式,且压缩为.rar或.zip格式,采用U盘或光盘),不管中标与否,U盘或光盘概不退还。

每套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

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制文件不符,以纸制文件为准。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的代表在投标文件上签字。

17.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姓或首字母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人应将投标函、开标一览表\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和投标保证金收据的复印件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一览表与投标保证金”字样。

18.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所有的副本以及电子版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本”字样。

然后再将“正本”“副本”“电子版本”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如投两个或以上标段,按照本办法分别封装并做好密封和标记。

18.3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项目名称、招标编号(规格号)和“在

年月日时之前不得启封”的字样。

(3)投标人名称和地址。

18.4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18.3条要求加写标记和密封,招标机构对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9.投标截止期

19.1投标人应在不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截止日期和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指明的地址。

19.2招标机构可以按本须知第7条规定,通知修改招标文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期。

在此情况下,招标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20.1招标人将拒绝接收在本须知第19条规定的截止期后送达的任何投标文件,截止期后收到的邮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回。

2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机构。

21.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18条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

21.3在投标截止期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做任何修改。

21.4从投标截止期至投标人在投标书格式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15.7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2.开标

22.1招标方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

开标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参加。

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开标时,招标方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招标编号、投标价格、折扣声明(如果有)、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以及招标机构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除了按照本须知第20条的规定原封退回迟到的投标之外,开标时将不得拒绝任何经过正式邀请并购买了标书的单位的投标。

22.3在开标时没有读出的有关声明,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2.4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23.评标

23.1评标委员会

23.1.1招标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

23.1.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及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23.1.3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估,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3.2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

23.3投标文件的澄清

23.3.1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澄清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4投标文件的初审(符合性检查)

23.4.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投标保证金是否合格、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3.4.2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

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3.4.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招标方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将影响投标人的综合得分。

23.4.4在详细评标之前,根据本须知第23.4.5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参数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3.4.5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装订、提交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及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超出经营范围投标的;

(4)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

(5)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公章、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委托书的;

(6)资格标准、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7)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8)不满足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中主要参数和超出偏差范围的;

(9)投标人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货物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

(10)投标文件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11)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12)评标委员会认定应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23.4.6投标单位样品检验不合格的将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不进入最终评审阶段。

23.5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23.5.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3.4条规定,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23.5.2详细评审即以招标文件为依据,对所有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分别从“商务”、“技术”和“价格”三个方面进行评审并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打分(详见第九章评标标准)。

(1)商务评审: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企业实力(如:

年平均销售业绩、工艺设备配套能力、技术研发能力、产品质量保证);

2)同类项目的销售业绩;

3)质量体系认证;

4)企业财务状况;

5)银行资信证明状况;

6)付款条件的偏差情况;

7)交货期的偏差情况;

8)其他商务条款的偏差。

(2)技术评审:

主要评审(但不限于)以下方面内容:

1)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的响应程度;

2)投标货物技术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3)投标货物的主要性能指标和生产率;

4)工艺设备配套能力;

5)技术研发能力;

6)产品质量保证;

7)质保期及售后服务保证措施;

8)产品供货能力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或第七章“货物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列的其它具体标准。

(3)价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同一基础上进行比较并作相应调整。

价格调整的原则是:

1)投标人的报价必须包含供货范围内所有内容。

2)投标人报价如有漏项,则须将其他投标人报价中该项价格的最高价加计入该投标人的投标总价。

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投标人的评标价。

根据评标价测算各投标人的价格分值。

23.6中标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进行综合评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作出排序,按照每个规格“中标合格供应商数量”推荐中标候选人。

如果投标人得分相同时,取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在前。

24.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的接触

24.1除本须知第23.3条的规定外,从开标之日起至授予合同期间,投标人不得就与其投标有关的事项与招标方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接触。

24.2投标人试图对招标方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比较或授予合同的决定进行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六、授予合同

25.合同授予标准

25.1除第27条的规定之外,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有履行合同能力的中标合格供应商。

25.2最低报价不是被授予合同的保证。

26.授标时更改采购货物数量的权力

26.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幅度内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的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27.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27.1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力,对受影响的投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8.中标通知书

28.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将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向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发出招标结果通知书。

28.2中标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9.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中标通知书后三十(30)天内,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30.履约保证金

30.1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三十(30)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或招标人可以接受的其他形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30.2如果中标人没有按照上述第29条或30.1条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理由取消该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综合得分排名第二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七、招标代理服务费

31、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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