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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完善科技计划管理体

制,规范管理程序,明确管理责任,提高实施效果,参照科技部《国

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

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是指获得市科技创新与研发资金立

项,由在厦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

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产学研合作攻关、重大科技基础

条件平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及决策前研究等相关科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

的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及验收等管理工

作。

第四条市科技局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监督和验收等环节,市科技局可以

委托有关机构(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处理项目管理中的事务性工作。

受托机构向市科技局负责,承担相应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接

受市科技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引导申报和主管部门策划主题招标

相结合的体制。

3

申报单位依据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共同编制和发布的年度《厦门

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进行项目申

报;或者由主管部门根据产业和科技发展需要,组织策划科研任务主

题,引导申报。

第六条所有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都应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明

确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组织实施、管理经费、监督

检查和结题验收。

第七条项目管理过程实行回避制度。

(一)项目管理者的回避。

在立项、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

处理等环节中,相关管理人员与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

动申请回避;

(二)咨询专家的回避。

与咨询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咨询对

象因正当理由而正式提出要求回避的专家应当回避;

(三)受托机构的回避。

受托机构进行招标投标、评估评审或监

理等工作时,与投标人、被评估人或被__________监理项目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八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应逐步实施信息化管理,保证

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管理全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除《科学

技术保密规定》等科技保密法规要求外,应面向社会公布各类计划及

相关管理办法,每年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受理项目申报,公正进行

项目评审,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

第二章项目立项

4

第九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

指南发布、网上申

报、项目受理、专家评审(估)、实地调研、行政研审、市政府审批、

公示和签订合同等程序。

第十条《申报指南》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科技发展重点任

务,明确立项原则、重点支持领域、计划种类、项目申报要求和资助

方式等。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

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在所申报的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背景和研

究基础、技术优势、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经验,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

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实施(依托)单位在厦门市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固定的

场所和较充裕的资金,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项目实施所必需的

人员、技术、经济等工作基础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

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拟申请资助的项目应当有前期研究,一般应对厦门经济社会

发展和科技进步有直接贡献和较好促进作用;

(四)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

(五)项目负责人和实施(依托)单位具有良好信誉,无不良诚信记

录。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如实填写单位

和项目信息,并报送相关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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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由市科技局指定受托机构统一受理。

第十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采用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

的方式决定。

市科技局按照项目技术领域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应

对项目创新性、可行性提出量化评价和推荐意见。

市科技局组织人员

进行实地调研,评估项目实施条件和能力,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项

目是否立项的建议,经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审核一致后,报市政府审

批。

评审专家一般由技术、行业、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高级职称的

专业人员担任,人员数一般为五至七人,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研

究)、高校、科研院所等类型项目一般主要由技术和行业专家进行评

审。

第十四条符合科技招投标条件的研究开发或公共技术平台类项

目应当招投标。

招标任务书、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以及开标、评标等工作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之前应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有重

大异议者,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担单位与

市科技局签定计划项目合同书,并按合同实施和管理项目。

第十七条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内若有承担项目逾期未验收或验

收不合格的,有两个以上项目在研或异常结题的,一般不安排新项目。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跟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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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

大型科技基

础条件平台建设类项目依具体情况可以分期实施。

第十九条项目合同书规定市科技局为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为乙

方,双方责任如下:

(一)甲方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拨付科技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跟踪服务立项项目;

5、组织项目结题验收。

(二)乙方的责任:

1.按合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2.保证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及政府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专项

核算;

3.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送年度统计报告;

4、及时向甲方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对科技计划项

目进行监理,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资金到位及支出情况,协调和帮

助解决承担单位遇到的与项目有关的实际问题。

监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如遇目

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更换、关键技术方案调整等确需变更

7

合同内容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方可

变更合同内容。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不能继续按合同实施的

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后作出中止或撤消项

目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实施期间,市科技局或受托机构对项目进行检

查或中期评估,因人为因素致使项目没有按合同实施的,或在预定时

间内无法完成项目合同基本目标的,市科技局将采取通报批评、直至

终止或撤消项目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科技计划项目所需经费由承担单位自筹、财政科

技专项拨款等构成。

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主要分为项目费和项目管理

费,其开支范围分别是:

(一)项目费开支范围:

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

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

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规定合理开支。

(二)项目管理费开支范围:

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

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按相关资金管理

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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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应就项目资金到位和使用情

况以及项目取得的经济效益等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应

按照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审计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章项目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约定验收期限到达当月

向市科技局提出组织验收申请,__________市科技局审核后,确定验收方式和主

持验收单位,对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验收申请的,市科技局须在合同验

收期限后的三个月内组织验收。

申请提前验收的项目必须全面完成所有的投入、产出和技术等指

标,且提前验收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合同验收

期限前一个月内以书面报告形式向市科技局申请延期验收,经市科技

局审查并批准后执行新的期限。

验收项目时必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需要申请科技成果奖励的项

目,其成果鉴定可与验收同时进行。

第二十七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下达文件和项目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四)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

(五)属市科技局委托监理的项目,须有监理机构出具的项目实施

情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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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涉及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有关产品的第三方测

试报告或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享受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相

关减免或纳税证明、专利证书等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应以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

和确定考核的技术与经济指标为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有:

(一)项目立项文件及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实现情况;

(二)项目成果的创新性、实用性及知识产权情况;

(三)资金到位情况及经费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第二十九条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社会发展(含战略与决策

研究)项目、高校、科研院所项目可采用简易验收程序。

简易验收程

序只需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中的

(一)、

(二)、(三)、(七)

项材料。

第三十条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分为会审、函审、网络评审等形

式。

项目验收一般由市科技局聘请行业技术与经济专家五至七人,组

成项目验收小组,按验收内容组织实施。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

格、异常结题和不合格四种,并将验收结论记录到科技信用评估数据

库中,经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局颁发《厦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作为承担单位申请拨付资助资金余额及以后申请项目信用审查的依

据。

第三十一条全面完成合同规定的投入额、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

为验收合格;基本完成合同投入额或大部分指标达到合同任务指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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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本合格;投入额超过合同额的70%,因客观因素无法实现合同技

术经济指标的可申请异常结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验收不合格:

(一)投入额未达到合同要求并且产出经济指标未达到合同额的

70%,或主要技术指标未达到合同要求;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创新性、无先进性或无实用性;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完整、不真实或有蓄意欺骗之嫌

的;

(四)超过合同验收时间三个月未提出验收申请,且事先未作延期

申请,或无特殊理由提出延期申请的。

超过合同验收时间三个月验收且有资助余额的项目,即使获得延

期许可,其资助余额也不予拨付。

第三十二条主持验收工作的项目管理处室须填写“科技计划项

目验收调查表”。

逾期未验收且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的或验收不合格

的项目将被作为不诚信行为记入科技信用评估系统。

第三十三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在此后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

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若因项目承担单位组

织实施不力造成的,市科技局原则上在以后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

项目申报,不推荐申报上级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验收不合格且情节恶劣的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市科技局

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异常结题项目的处置办法同验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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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项目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

程中不按规定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市科技局将予以通

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市科技局有权追回资助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厦门市科技

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厦科发计[200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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