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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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

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

Specificationsforexploratory

adits,shaftsandtrenchesofwater

conservancyandhydroelectricprojects

DL/T5050-1996

 

主编单位:

电力工业部成都勘测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施行日期:

199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关于发布《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

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技[1996]128号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有关单位:

《水利水电工程坑探规程》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推荐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

DL/T5050-1996

该标准自1996年7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九九六年三月四日

 

目次

1总则

2任务布置与施工准备

3坑探工程质量

4安全技术基本规定

5探坑、浅井、探槽

6干洞

7斜井、竖井、沉井

8河底平洞

9坑探机械操作与维护

附录A凿岩机机型表

附录B每立方米实体岩石炸药消耗量推荐表

附录C不同炸药使用量换算表

附录D风管压力损失表

附录E炸药规格性能表

附录F不同距离不同线径输送功率表

附录G光面爆破周边眼每米装药量表

附加说明

1总则

l.0.1坑探是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探的主要技术方法之一。

为了统一坑探技术要求,充分发挥坑探在水利水电勘测中的作用,加快勘测速度、提高勘测质量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水利水电勘探工作中的探坑、浅井、探槽、平洞、斜井、竖井、沉井、河底平洞等勘探工作。

1.0.3在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坑探工作中除执行本规程外,还应遵循国家和本行业有关技术规定。

2任务布置与施工准备

2.0.1地质部门应提供施工地段有关基本资料(岩性构造、涌水、有害气体、老窿等)以及施工区勘探总布置图,以作为施工设计的依据。

施工前主管部门、地质、施工、测量等有关方面人员应到现场确定施工场地位置。

2.0.2施工位置确定后应设立明显标志。

设标后,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移动。

2.0.3根据任务书和现场施工条件,编制施工技术组织措施与施工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0.4施工现场必须有完善的安全设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2.0.5根据施工地区勘探总体布置,统筹考虑空气压缩机房、锻钎房、机修房的位置,风水管路的铺设,电力线路的架设,岩渣堆放场地及施工便道修筑等,以减少施工干扰,避免浪费和发生事故。

2.0.6空气压缩机房、锻钎房、修理间和临时性库房的设置,要求交通方便、安全、基础稳固、有足够的使用面积。

2.0.7临时炸药库房和炸药加工房的修建位置和标准,必须执行国务院批准颁发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

2.0.8风管应力求短直,管径依次从大到小。

在空气湿度大的地区应配有一定数量的排水器以保证送风质量。

2.0.9送风距离超出1000m时,为保证风压稳定,应在管路终端增设储气罐。

2.0.10应保证凿岩机正常工作水压(O.25~O.3MPa)。

若地形允许,应在高于洞口3O~4Om处设静压水池,或用气压水箱、离心泵供水。

2.0.11架设输电线路应根据不同负荷选择适当线径以保障供电质量,不同距离不同线径输送功率表,见附录F。

3坑探工程质量

3.0.1工程质量要求

3.0.1.1坑探断面尺寸不得小于设计要求,也不得大于设计尺寸的O.2m。

3.0.1.2坑探的掘进方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坑探掘进方向必须符合任务书要求,任何一段中线的偏离误差不得大于O.3m。

(2)平洞和斜井底板平整度允许误差为±0.1m。

(3)竖井掘进方向必须与水平面垂直。

任何一段中心线偏离误差不得大于O.1m。

(4)井洞壁平整度允许误差为±O.2m。

(5)局部井、洞段的井洞壁与设计角线的偏离误差不得超过±O.1m。

3.0.1.3掘进坡度:

(1)机掘平洞坡度为O.3%~O.8%;手掘平洞坡度不得大于1%。

(2)斜井的方位与倾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斜井底板与设计腰线的偏离为土0.1m,局部段不得超过±O.15m。

3.0.1.4探坑、探井、探槽深度应符合任务书的要求。

3.0.1.5平洞需作原位试验地段的破碎和软弱岩层,应采取下列防震措施:

(1)试件应预留2OOmm作为保护层,并依此作为试件切割边界线。

(2)在试件切割边界线上打一排防震钻孔,其中心距一般为1OO-2OOmm。

(3)在试件预留保护层外的爆破中,应采用松动爆破,其装药量应严格控制。

3.0.1.6对特殊试验或取样项目,应按专门技术要求施工。

3.0.2坑探工程质量控制及验收

3.0.2.1测量人员应按规定及时测定井洞的中线、腰线、角线等,并将测量结果通知坑探工程负责人。

3.0.2.2掘进班组每班需用吊线方法检查井洞的中线、腰线、角线等,发现不合要求时,必须及时纠正。

3.0.2.3井、洞工程竣工后,必须清洗顶帮,清理底板,并由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评价,填写竣工验收单,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采取补救措施。

4安全技术基本规定

4.0.1各级领导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安全生产列为重要议事日程。

要有专人负责,定期研究,经常检查,不断改善生产条件,降低粉尘职业病病发率,提高职工健康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4.0.2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工作机构,设置专职技安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安全措施,督促和协助解决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4.0.3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交接班制、设备维修制、质量负责制等各项制度。

4.0.4要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专业培训以增强安全意识。

未经安全教育的工人,不准下井、进洞作业。

在施工中必须做到:

4.0.4.1工地机房、库房、宿舍等设施,不得修建在洪水位以下、危岩下以及山洪暴发所危及的冲积扇上。

4.0.4.2施工区应确定安全警戒范围,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必要时要有专人把守。

4.0.4.3进入井洞前必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处理隐患,落实安全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应穿戴整齐。

4.0.4.4上班前应有充分的休息和睡眠,不得喝酒;工作中不许嘻笑打闹,禁止在井内吸烟、睡觉。

4.0.4.5未经允许,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下井、进洞。

下井、进洞人员,必须熟悉并注意观察爆破、运输信号。

4.0.4.6电工、炮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0.5在有瓦斯或可燃性气体的井、洞内作业,必须使用防爆电器设备及材料。

5探坑、浅井、探槽

5.1探坑、浅井

5.1.1探坑、浅井规格及施工方法

5.1.1.1工程地质勘探工作中为查明岩层产状、地质结构、构造界线及天然建筑材料,常在松散地层布置探坑或浅井。

5.1.1.2探坑深度小于3m,浅井深度小于10m,竖井深度大于10m。

5.1.1.3浅井断面规格一般为1.2m×1.5m,圆断面浅井直径为1m。

5.1.1.4开挖方法一般采用人工开挖,人力或手摇绞车提升,吊桶或微型水泵排水。

5.1.1.5地层胶结紧密或开挖中遇到孤石可进行爆破。

紧密土层一般用松动爆破或无限爆破以提高开挖效率。

5.1.2浅井支护

5.1.2.1浅井一般布置于较厚的覆盖层上,由于地层松散,稳定性差,必须进行支护。

5.1.2.2支护方法可采用间隔支护、紧密支护、吊框支护、插板支护和沉箱等方法。

5.1.2.3并框圆木宜选用小头直径为15O~180mm,井口基框圆木为2O0~25Omm或边长为180~22Omm的方木。

5.1.2.4支护框架的接榫一般采用单面平接,密集式井框也可采用双面平接或双面斜接。

5.1.2.5浅井竣工后,经编录和取样,确定无需继续保留的坑井,在保证安全情况下,应自下而上,边回填边回收支架。

5.2探槽

5,2.1探槽断面

5.2.1.1深度不超过1m的探槽可垂直挖掘为矩形断面。

5.2.1.2深度在1~3m的探槽,宜采用倒梯形断面,其底宽为0.6m,两壁倾斜角视土层的实际条件而定,一般为60°~80°。

含水量较高的松散土层应在55°以下。

5.2.1.3探槽一般不进行支护。

长形探槽每隔5~10m留一段隔壁,以支撑槽壁。

在不支护不足以保障安全的局部地段,应采用支撑木或螺栓撑杆,通过木板支撑槽壁进行临时支护。

5.2.2掘进方法

5.2.2.1探槽一般用人工开挖,在地形条件允许时,可采用抛掷爆破和松动爆破,以利于提高效率。

5.2.2.2抛掷爆破适合条件:

(1)树根与碎石泥土混杂密实的表土,紧密的土层,均质风化岩层。

(2)在大于3O°陡坡施工,有两个以上的自由面。

5.2.2.3抛掷爆破的炮眼方向,应根据探槽方向与地形条件进行布置,一般与地面夹角为6O°~80°,深度为O.6~1.2m。

炮眼直径在45mm时,炮眼间距应为1.3~1.5m。

5.2.2.4松动爆破适合于节理发育的松、脆、碎岩层或紧密的非胶结、半胶结土层。

宜采用少量较大直径炮眼,装药量不超过炮眼长的1/3,使岩石解体松动。

5.2.2.5压缩爆破适用于塑性土层,掘进小圆井时使用。

其炮眼直径视井径而定。

5.2.2.6无眼爆破适用于坑槽探开挖中遇到直径1m以内的块石。

宜将炸药贴在岩石表面、侧面或底部进行爆破。

放炮时应适当控制药量,注意药包位置和抛掷方向。

5.3施工注意事项

5.3.1禁止采用挖空槽壁底部,使之自然塌落的施工方法。

5.3.2及时清除松石,保持槽壁平整。

严禁在悬崖下作业。

不得在槽口两侧0.5m以内堆放土石和工具。

坑井排水距离不应小于5m。

5.3.3探槽施工现场不准一人作业。

槽内有两人以上工作时,应保持适当安全距离。

5.3.4雨后作业,应严格检查探槽稳定情况,确认或处理无误后,才能继续施工。

5.3.5斜坡开挖应自上而下进行,迎坡面应有安全设施,严禁在垂直方向上下同时作业。

5.3.6施工弃渣应作妥善处理。

6平洞

6.1平洞断面、洞口选择一般要求

6.1.1平洞断面形状一般为梯形或拱形。

不支护或喷锚支护宜采用拱形断面,木支护宜采用梯形断面。

6.2.5辅助眼与周边眼的布置原则

6.2.5.1辅助眼眼口位置应布置在掏槽眼与周边眼之间,并向掏槽眼倾斜,以扩大掏槽效果。

6.2.5.2顶帮眼眼口距岩帮为15O~25Omm,岩石愈坚硬,距离愈小,反之则愈大。

6.2.5.3顶帮眼眼底位置,视岩层的特性而定。

一般应落在断面轮廓线上,岩层较软时,炮眼可垂直于工作面。

6.2.5.4底眼眼口距离底板以1OO~2OOmm为宜,并向下倾斜与水平面夹角5°~10°,以保持底板平整,便于辅轨。

6.2.6炮眼深度的确定

6.2.6.1在平洞掘进中采用角锥与楔形掏槽,炮眼平均深度以平洞宽度或高度的O.6~1.O倍为宜。

6.2.6.2采用直线掏槽时,炮眼平均深度以平洞宽度或高度的O.8~1.1倍为宜。

6.3凿岩

6.3.1平洞工程应根据自然环境、工作条件和断面尺寸等特点,合理选用设备和施工方法。

6.3.2进入工作面时必须对下列各项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6.3.2.1平洞支撑是否完好、牢固可靠。

6.3.2.2清理顶帮及工作面松石。

6.3.2.3有无瞎炮和炸药雷管等散落物。

6.3.3用仪器测量或吊线的方法,测定中线或腰线,根据岩性特点,合理布置炮眼。

6.3.4将经过检查、清洗或修理的凿岩机具以及经过选择修磨的钎杆、钻头、附属工具搬运到工作面准备凿岩作业。

6.3.5在联接风水管时,应保持接头清洁,防止泥沙进入凿岩机造成故障,同时必须拧紧接头,防止伤人。

6.3.6风管内径应为19~25mm,水管内径应为13mm。

为保证工作正常,胶管最长不得超过20m,并避免弯曲和压扁。

6.3.7开眼操作时,钎子不宜过长。

应先开水后给风,轻压慢转进行定位钻进。

定位后,再以正常压力作业。

6.3.8凿岩操作时必须三点成一线(即眼底、眼口、钎尾),支架调整适度,给压均匀,以保持凿岩机正常运转。

不得借用外力撬弯钎杆进行凿岩。

6.3.9正常钻眼时凿岩机前方不得站人。

配合支架用手推进加压应适度,不得用力过猛,以防止钎杆折断或风管接头螺母脱扣伤人。

6.3.10炮眼底部应落在垂直平洞中心线的同一平面上,周边眼落在轮廓线上,槽眼应超深100~200mm,以使爆破后工作面整齐。

6.3.11凿岩终止时,先停水,后停风。

拆除风水管,将凿岩机具搬到规定地点,并及时清洗和维护。

6.3.12装药前用吹砂管将炮眼中岩粉吹净,并清除堵塞的岩块及岩屑。

收检工具,做好防护措施,以防爆破损坏。

6.3.13使用电动凿岩机时,应保证供水供电质量,接线可靠,绝缘良好,以防止漏电伤人。

采用软轴联接时,软轴宜摆直放平。

6.3.14炮眼角度和深度应符合技术要求,直径应比药卷直径大5~8mm。

6.3.15凿岩作业,严禁打残眼。

6.3.16钎子与钻头的基本要求:

6.3.16.1钎子材料应选用对边尺寸为22mm的六角空心炭素工具钢或合金工具钢。

6.3.16.2钎尾长度根据凿岩机的要求,以1O8mm±1mm为宜,过长、过短均会影响凿岩效率。

6.3.16.3钎尾端面应倒角平整,淬火硬度HRC55~60。

6.3.16.4钎尾水针孔应正直,直径8~10mm,长度50~80mm。

6.3.16.5钎头锥度应与钻头保持一致,一般为7°,长度32~38mm。

6.3.16.6一字钻头适用于坚硬完整的岩层,十字钻头适用于节理发育较破碎的岩层,球齿钻头适用于冲击功较大的凿岩机,适宜中硬及坚硬地层。

6.3.16.7钎子与钻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使用:

(1)钎子明显弯曲,中心眼不正不通,钎尾端面不平,水针孔偏斜,钎尾长度超过±2mm,钎头与钻头锥度不合。

(2)钻头水眼不通,钢体变形,锥度不合,裤体开裂。

硬质合金镶焊不牢或有崩刃,钻头直径小于标准2mm。

6.4爆破

6.4.1在洞挖掘进中,爆破是重要工序之一。

爆破效果好坏,对坑道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与效率影响极大。

必须根据岩层条件、炸药性能、坑道断面形状及规格,合理选择爆破参数。

认真按照爆破设计进行凿岩、装药与起爆作业,尤其是软弱破碎岩带要严格控制装药量,以尽量降低因爆炸震动造成的围岩失稳与坍塌。

6.4.2爆破材料一般使用规定

6.4.2.11#、2#硝铵岩石炸药适用于一般岩石,严禁在有瓦斯、煤尘及有可燃爆炸性气体的井洞中使用。

6.4.2.22#、3#硝铵安全炸药,适用于有瓦斯或可燃爆炸性气体、煤尘的井洞。

6.4.2.3乳胶炸药、甘油炸药适用于无爆炸性气体及煤尘的涌水岩层。

6.4.2.4不得使用受潮变质的炸药、雷管、导火线。

不得在同一工作面上使用燃烧速度不同的导火线。

6.4.2.5必须对雷管电阻、绝缘、受潮变质等情况进行检查,并选其优品进行编组使用。

6.4.2.6一般导火线燃烧速度为12Om/s,引火力为40mm,适用于地面或平洞爆破。

6.4.2.7同一工作面宜用同厂、同期起爆材料。

6.4.3爆破材料加工前的检查

6.4.3.1导火线:

(1)外表有折伤、扭破、粗细不匀的不得使用。

(2)超过标准燃烧速度5m/s时,不得使用。

(3)水下爆破时,耐水时间低于2h,不得使用。

6.4.3.2雷管:

(1)火雷管发火炮发霉变黑时不得使用。

(2)电雷管阻值:

康铜丝电桥超过O.3Ω,镍铬丝电桥超过O.8Ω时不得使用。

(3)电雷管脚线断损,绝缘不良不得使用。

(4)经检查合格的电雷管,应根据电阻值大小,编组使用。

(5)必须使用专用电桥测定电雷管阻值。

6.4.3.3炸药:

(1)受潮发黑稀化变质的硝铵炸药不得使用。

(2)低温冻结变硬,高温分解渗油的甘油炸药均不得使用。

6.4.4爆破工作的基本规定

6.4.4.1爆破器材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爆炸物品管理规则等)进行运输、使用和保管。

6.4.4.2爆破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证后,才能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非爆破人员从事爆破工作。

爆破工不得从事非生产性的爆破作业。

6.4.4.3爆破工从事爆破作业时,应将每次消耗的爆破材料登记入册,做到领耗平衡,责任清楚,剩余交库,不得随便存放。

爆破器材散失必须及时报告。

6.4.4.4正确选用爆破材料,合理装药,装药长度一般为炮眼长度

1/2~2/3,掏槽眼多装10%~2O%,紧密堵塞,按顺序启爆,并采取措施防止瞎炮。

6.4.4.5放炮前应发出信号或悬挂明显警戒标志,在危险边界和各有关通道应派专人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停留和进入危险区域。

6.4.4.6爆破后由爆破人员进行检查,确认没有危险时,方可解除警戒。

进入工作面时,首先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处理,然后开始正常作业。

6.4.5平洞工作面炮眼布置的数量应随岩石级别的提高,断面增大而增加,软弱岩层中应多打眼少装药,以减少爆震,保证安全。

6.4.6光面爆破技术的基本规定

6.4.6.1完整块状岩体、周边眼布在断面轮廓线上;破碎岩带布在轮廓线内50~20Omm。

6.4.6.2周边眼距E=2O0~60Omm,周边眼间距与周边眼最小抵抗线(W)比值,即密集系数M=E/W=O.6~1.0。

6.4.6.3眼孔要求位置准确,轴线平直,互相平行,深浅一致,所有眼底要落在同一平面上。

6.4.6.4光爆眼孔装药不偶合系数即炮眼直径与药卷直径比为1.5~2.O。

6.4.6.5药卷直径不得小于2Omm,装药密度见附录G光面爆破周边眼每米装药量表。

6.4.6.6导爆管非电启爆系统中,引爆雷管与导爆管相捆扎,必须与传爆方向相反。

周边眼应同时启爆。

6.4.6.7光面爆破多采用眼底启爆,也可采用反向启爆,但均要用纸和炮泥严密堵塞,其长度不得少于5O0mm。

6.4.7爆破材料加工,应在专设的安全场所进行,作业人员必须穿棉质工作服,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加工房内严禁烟火,防水处理用的蜡锅应在室外,其距离不少于10m。

对炸药加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6.4.7.1炸药加工房与居民点及重要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少于50Om。

6.4.7.2室内干燥通风良好,并备有消防器具。

6.4.7.3爆破材料储存,不得超过三日用量。

6.4.8导火线、雷管加工注意事项

6.4.8.1导火线长度,应根据炮眼数量、深度、点火时间再加上躲炮行走时间总和的2倍来确定,但最短不得少于1.2m。

6.4.8.2在进行逐个点炮时,导火线长度应一致。

6.4.8.3雷管中如有杂物,应用手指轻轻弹出,禁止用口吹。

导火线切口要求整齐垂直插入管中,与加强帽接触,用雷管钳钳紧,严禁用克丝钳或牙齿卡紧。

纸雷管用缠纸或缠线等方法紧固。

6.4.9启爆药卷的加工注意事项

6.4.9.1加工量不得超过当天需用量,加工后必须妥善保管。

6.4.9.2加工时用直径约7mm竹签或木签插入药卷70mm后,将雷管插入,严禁使用金属棍操作。

6.4.9.3雷管插入药卷后,火雷管用扎线将药包扎紧,电雷管用脚线扎紧。

6.4.9.4在有水炮眼中使用硝铵炸药时,启爆药包及药卷应进行防水处理。

水深在2m以内时可采用浇石蜡或沥青进行防水处理,其化蜡温度不得大于80℃,浸蜡时间不得大于2s;水深大于2m时,可采用乳胶套进行隔水处理。

6.4.10装炮注意事项

6.4.10.1炮棍用直径小于药卷直径6mm的竹、木质材料制成,端部应平齐,严禁使用金属棍。

6.4.10.2装药前用炮棍探明炮眼深度、角度是否符合要求,中途有无卡塔现象,确认无误时,方可装药。

6.4.10.3向炮眼内装药时,应轻送药卷,以防擦破。

6.4.10.4启爆药卷一般应装在由外向里的第二节药卷位置,也可采用双启爆及反向启爆等方法。

6.4.10.5装药和堵塞时,都要用手向上方将导火线或雷管脚线提直,避免损坏。

6.4.11炮眼堵塞规定

6.4.11.1为了保证爆破效果,炮眼必须进行堵塞。

6.4.11.2堵塞物宜用粘土(塑性指数以13mm为佳),为增加摩擦阻力,粘土中可渗入5%~10%粒径约1mm的砂,严禁用碎石堵塞。

6.4.11.3炮眼堵塞长度一般为炮眼深度的1/2~1/3,但不得少于200mm。

6.4.12火雷管启爆注意事项

6.4.12.1为了便于点炮,应将导火线圈好,在点炮前,应发出警报信号。

6.4.12.2安全导火线长度根据点炮需用时间而定,一般为最短导火线的1/3。

安全导火线燃尽或中途熄灭时,应立即离开工作面,不得继续点炮。

6.4.12.3点炮要用电石灯或导火线,按爆发顺序点炮。

每炮要有2s左右的间隔时间。

严禁用香烟点炮。

6.4.12.4点炮后,爆破工应仔细听记响炮数目是否与装炮数目相符。

最后一炮响后至少隔15min,待炮烟吹散后再进入工作面,检查爆破效果。

6.4.13电雷管启爆注意事项

6.4.13.1有涌水或瓦斯的工作面都必须使用电雷管或导爆管启爆,不得使用火雷管。

6.4.13.2应根据爆发顺序采用延期雷管。

杂散电流超过3OmA时禁止使用普通电雷管。

6.4.13.3启爆线路应保持良好绝缘,断面应保持并联电流要求,电压应满足雷管串联要求,母线断面最少不得小于25mm2。

6.4.13.4爆破线路架设,必须与照明动力线路分开。

即平洞一侧架设照明动力线路,另一侧为爆破线路,中途不得交叉。

各工作面必须有单独的电力启爆网,并应由炮工亲自架设,每次放炮前均应采用电桥进行检查。

6.4.13.5启爆开关必须加锁,钥匙必须由炮工保管,其它人员不得动用。

6.4.13.6平洞较深时应采用分段联接,分段加设短路开关。

6.4.13.7在采用电力线路后爆时,若发生拒爆,应首先切断电源,合上短路闸刀,即发雷管过2min,延期雷管过5min后,方可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

6.4.14露天爆破遵守事项

6.4.14.1相邻地区同时放炮时,必须统一指挥,统一信号,统一时间,不得各行其是。

6.4.14.2掌握爆破方向,控制炸药用量,以防抛掷岩块危及建筑物。

必要时可采用定向爆破、松动爆破以及采用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的措施。

6.4.14.3安全距离:

炮眼直径为42mm以内,平地水平距离为2OOm,山地水平距离为300m。

6.4.14.4山区躲炮交通不便,可利用地形为爆破人员修建安全掩体。

6.4.14.5雷雨天气,不得使用电雷管启爆。

在视线不好的大雾天、黄昏或夜间不得进行露天爆破。

6.4.15处理瞎炮遵守事项

6.4.15.1用掏勺轻轻掏出炮泥,到达预定标志应立即停止,装入启爆药引爆。

禁止采用强行拉导火线或雷管脚线的办法处理。

6.4.15.2采用上述方法处理无效时,可在瞎炮旁约400mm处平行凿眼,装药启爆处理。

6.4.15.3当班瞎炮应由当班炮工亲自处理,无关人员一律撤到安全地点。

若本班来不及处理,应详细移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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