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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会的历史

中国工会的历史、现状及有关问题探讨

 中国于2001年10月27日公布施行新修订的工会法,这对于推动工会运动的进一步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除港、澳、台地区外,中国工会现有会员1.2亿多人,近百万个基层工会组织,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领导。

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52年中,中国工会在维护广大职工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参与经济建设、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职责已更明确,工会组织正在发展和扩大,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方法也在不断改进之中。

值此重要时机,回顾和分析工会运动发展的历史和现状,并就工会立法等方面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探讨,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写作目的即在于此。

         

        一 旧中国时代工会运动的发展

         

        

(一)工会的产生和早期发展情况

         

        旧中国经济十分落后,直到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后的19世纪中叶,才出现现代工业,并伴随诞生了第一代无产阶级。

现代工会出现以前,曾经有过旧式的工商团体,称为行会,包括公所、会馆、公行等组织形式。

行会制度对手工业和商业从业人员影响最大。

雇主和受雇人参加同一行会,有势力的雇主自然成为行会的掌权者。

行会与现代工会无共同之点。

(注:

参见史探径:

《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1-252页。

         

        工会是工人运动的产物。

工人运动的概念,从广义说,包括工人阶级的政党运动、工会运动以及相关的工人妇女运动、青年运动等。

从狭义说,即指工会运动。

中国的新式工会是仿效发达国家的工会组织起来的。

1851年成立的广州打包工人联合会,是最早的具有工会性质的组织。

这个组织曾经举行反对英、法等国侵略中国的罢工斗争。

随即遭到镇压,被清朝地方当局勒令解散。

此后,中国工会运动沉寂了40多年。

但是工人自发掀起的反对外国殖民主义和封建主义统治、剥削的斗争,在鸦片战争以后,即一直不断发生。

主要的有香港工人的前后两次罢工(1844年、1858年),港澳工人大罢工(1858年),上海反掠卖华工斗争(1859年),自贡盐工斗争(1860年),东北朝阳矿工起义(1861年),上海小车工人抗捐斗争(1877年),开平煤矿罢工(1882年),汉阳铁厂罢工(1889年),江南制造局工人罢工(1890年)等等。

(注:

参见常凯主编:

《中国工运史辞典》,劳动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79-86页,第249-266页;史探径:

《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页。

         

        19世纪下半叶,中国的现代工业逐步有所发展。

甲午战争结束订立马关条约以后,以日本商人为首的外国商人大量涌入中国创办工业,民族资本主义工业也有了发展。

产业工人在甲午战争前夕约计为10万人,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为60万人,1919年增至200余万人,另有城市手工业工人和店员1000余万人。

(注:

参见史探径:

《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6页;肖效钦、李良志:

《中国革命史》(上册),红旗出版社1983年版,第29页。

)随着无产阶级队伍的壮大,工会组织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

影响较大的工会组织有广东机器研究公会(1909年)、中华全国铁道工会(1912年)、上海缫丝女工同人会(1912年)、制造工人同盟会(1912年)、唐山公益社(1913年)、(沪宁、沪杭)两路同人会(1913年)、中国沿海船员会(1916年)、中东铁路工会(1917年)等。

(注:

参见常凯主编:

《中国工运史辞典》,劳动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79-86页,第249-266页;史探径:

《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页。

         

        清朝政府和民国初年的北洋政府对待工会运动采取了极端仇视和严加禁止的态度。

我们简略放眼观察一下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以为对比。

英国于18世纪下半叶完成产业革命,当时工人为反抗过度剥削、争取起码的劳动和生活条件,曾开展了同盟罢工和组织互助会、友谊会以及其他具有工会萌芽性质组织等活动。

法、德、美等国相继于19世纪上半叶完成产业革命。

1818年苏格兰格兰斯哥织布工人成立的工会是世界上最早的工会组织,其他工业发达国家亦相继出现工会。

各国对工会一般均是先予禁止,不得已开禁后又予重重限制。

后来,资本家对工人的不断斗争不得不作出一些让步;同时开明资本家和资产阶级政府逐步认识到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方面的有益作用,转而采取容许工会合法存在的态度。

1871年英国颁布的工会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工会法律地位为宗旨的工会法。

随之其他国家相继公布了工会法。

清朝的闭关锁国政策在19世纪被帝国主义的洋枪大炮所攻破。

清政府为达到船坚炮利的目的,曾创办一些军工企业,但对进步社会理论采取了不屑一顾的抵制态度,它和民国初年的北洋军阀政府对工会运动的态度尤为严厉。

这个期间,颁行的《结社集会律》(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1908年)、《大清新刑律》(1910年)、《暂行新刑律》(1912年)、《治安警察条例》(1914年)等虽然许多内容已较封建法律有所进步,但对工人同盟罢工和团结活动则严加禁止。

例如《暂行新刑律》第224条规定,对同盟罢工者,“首谋处四等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余人处拘役或三十元以下罚金”;“聚众为强暴胁迫或将为者”,依骚扰罪之例处断。

《治安警察条例》规定,对于劳动工人之聚集,认为有同盟解雇、罢工、强索报酬、扰乱安宁秩序、妨害善良风俗之“诱惑及煽动”,得禁止之;如有违犯,“处以五个月以下之徒刑,或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之罚金”。

(注:

参见史探径:

《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253页;常凯主编:

《中国工运史辞典》,劳动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499-512页。

)这些规定束缚和阻扼了工会运动的发展。

         

        

(二)20世纪20、30年代工会运动的发展情况

         

        中国工会运动在复杂困难的政治社会条件下发展和壮大起来。

民主革命先行者孙中山先生对工会运动采取积极支持的态度。

他领导的广东政府于1921年1月明令废除《治安警察条例》和一切禁止、限制劳工团结的法规。

1922年2月24日,广州政府国务会议通过《工会条例》,规定16岁以上的劳动者可组织工会,工会为法人。

这是中国现代工会立法的开端。

北京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草案》(1925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组织暂行条例》(1928年)和《工会法》(1929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等,一方面宣称保护集会结社之自由,另方面又对工会活动加以种种限制,力图使之完全控制在政府之下,与现代工会立法旨趣相去甚远。

(注:

参见史探径:

《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2-253页;常凯主编:

《中国工运史辞典》,劳动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499-512页。

         

        中国工人阶级随着自身队伍的壮大,反对帝国主义和反动政权的斗争也在不断加强和扩大。

例如罢工斗争,据不完全统计,1895年到1913年,共70余次,1916年17次,1917年21次,1918年30次,1920年46次,1921年49次。

在共产主义小组帮助下,1920年11月21日成立了上海机器工会;不久,上海又成立了印刷工会;北京成立了长辛店工人俱乐部(1921年5月),并由北而南,成立了好几处铁路工人俱乐部。

湖南、武汉等地也成立了工会俱乐部等等。

(注:

参见肖效钦、李良志:

《中国革命史》(上册),红旗出版社1983年版,第29-30页、48页。

         

        中国共产党一成立,即努力领导工人运动。

1921年8月11日在上海成立了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这是中国共产党早期公开领导工会运动的领导机关。

1922年5月在广州召开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发表了宣言,提出了争取8小时工作制、罢工援助、打倒军阀、打倒帝国主义等目标口号,标志着中国工人阶级开始走向团结统一,推动了全国罢工高潮的发展。

在此前后发生的主要罢工斗争有:

上海英美烟厂大罢工(1921年下半年),香港海员大罢工(1922年1月至3月),上海海员和丝厂工人大罢工(1922年8月),安源路矿大罢工(1922年9月),以及粤汉路、京奉路、开滦煤矿、上海金银业和日本纱厂工人大罢工等。

1923年2月京汉铁路工人“二七”大罢工,更是名震中外,此次惨案中工人被残杀52人,伤300多人,被捕60多人,被开除外逃1000多人。

1922年1月到“二七”大罢工为止的一年多时间里,罢工斗争达187次之多。

(注:

肖效钦、李良志:

《中国革命史》(上册),红旗出版社1983年版,第57页。

         

        1925年5月在广州召开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正式成立中华全国总工会。

1925年一年中,即连续爆发了上海日纱厂罢工、青岛日纱厂罢工、“五卅运动”中的罢工、汉口惨案和沙基惨案引发的罢工、省港大罢工、安源大罢工等震惊世界的事件。

1926年5月在广州、1927年6月在汉口,分别召开第三、四次全国劳动大会。

在1927年4月12日蒋介石发动反革命政变的白色恐怖下,第五次全国劳动大会是1929年11月在上海秘密召开的。

工会运动曾一度处于低潮,工人斗争却并未停止。

20年代后期又发生多起罢工事件。

30年代,罢工斗争则更多指向日本帝国主义的侵略行为,如上海日商纱厂反日大罢工(1936年)、北平工人支援“七七”抗战的斗争(1937年)、全国工人反日大罢工(1937年)、香港码头工人反日罢工(1937-1938年)等等。

(注:

常凯主编:

《中国工运史辞典》,劳动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120-126页、第383-393页、第157-162页。

)抗战爆发以后,中华全国总工会实际上已不存在。

         

        从上可知,中国的工会运动始终是与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紧密结合在一起,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得到蓬勃发展的。

         

        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工会组织外,依据民国广州政府、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工会条例、工会法的规定,各地各行各业成立了许多工会,有些是产业工会,有些是职业工会。

有些基层工会和职业工会还组织起地方性的联合会,如上海市总工会(1931年)、山西省总工会(1937年)等。

各种工会的成立,多数出于劳工自发的要求,有些则有着复杂的政治背景,但绝大多数工会都为维护劳工经济利益作出过积极努力和有益贡献,许多工会还踊跃参加反帝抗日的统一斗争行动。

国民党南京政府于1947年发起组织中华民国总工会,目的是为加紧反共“戡乱”活动组织力量,但是随即遭到各地工人的反对。

         

        这里要特别一提1935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劳动协会。

该协会初期是一个劳动文化团体,后来内部出现政治态度分化,一派接受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一派坚持反共。

1945年5月国民党曾操纵成立中国劳工福利协会,企图取代日趋左倾的中国劳动协会,但未达到目的。

中国劳动协会于1948年8月加入中华全国总工会为团体会员,1949年11月自行宣告结束。

         

        (三)革命根据地的工会运动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经济不发达,现代工业企业很少,手工业工人和商业店员比重大。

但工会立法受到重视,工会活动活跃,工会在组织职工群众发展生产、支援政权建设和夺取革命胜利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

         

        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关于工会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一些:

《赤色工会组织法》,1930年1月江西省行政委员会制定,规定了工会的性质和任务等重要内容;《工会法草案》,1930年3月闽西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

这两个是我国最早出现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单行工会法规,在工会立法史上占有一定地位。

同年6月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劳动保护法》中规定工会有权代表工人与雇主缔结团体契约(集体合同)。

1931年9月中共湘赣边区临时省委发布的《湘赣边区赤色工会暂行组织法》,其内容更为完备。

最为重要的劳动法律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工农兵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共12章75条,其中包括“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地方的组织”一年加以修订后公布施行,共15章121条,其中关于工会一章改名为“职工联合会及其在企业、机关、商店中的组织”。

这个法对于保护劳动者的各项权利包括组织工会的权利和工会法律地位等,内容全面,起了重要作用。

此外,1932年4月制定了《湘鄂赣省赤色职工联合会巡视条例》。

在抗日战争时期,《晋冀鲁豫边区劳工保护暂行条例》(1941年)、《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1942年)对工人组织工会的权利和工会活动权利等作了规定。

         

        此外,还发布过许多具有指导工会运动的方针性、政策性、规范性文件。

《中共苏区中央局关于工会运动与工作路线的通告》(1931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职工运动的决议》(1931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陕甘苏区工会工作的决定》(1936年1月)、《陕甘宁边区总工会抗战期间工作纲领》(1938年4月)、《陕甘宁边区战时公营工厂集体合同准则》(1942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目前抗日根据地职工运动的决定》(1943年5月)、《中国工会运动的八项主张》(1945年10月),都及时分析了当时形势并提出了工运方针和具体任务。

1948年2月7日发表的新华社“二七社论”《坚持职工运动的正确路线,反对左倾冒险主义》(1948年2月),提出工会运动应符合“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经济政策,反对片面追求劳动者福利、提出过高劳动条件等左倾冒险主义做法,对于端正工运方向起了重要作用。

         

        革命根据地曾组织过许多工会,如闽西总工会、鄂豫皖特区总工会、江西省职工联合会、川陕苏区总工会、苏区四大产业工会、陕甘宁边区总工会、晋察冀边区总工会、晋西总工会、中国解放区职工联合会筹备会、晋冀鲁豫边区总工会、哈尔滨市总工会等等。

         

        1948年8月,在哈尔滨举行第六次全国劳动大会,恢复中华全国总工会,通过《关于中国职工运动当前任务的决议》,为即将诞生的新中国的工会运动确定了方针和任务。

这次大会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

二 新中国工会立法和工会运动的变迁和发展

         

        新中国的工会运动,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变迁发展历程。

大体情况是,工会运动在建国前后3年多时间里得到蓬勃发展;随即在极“左”思想压制下受到极大挫折;文化大革命中遭到破坏,工会活动几乎陷于停顿;70年代后期起重新获得发展。

1950年、1992年、2001年三次工会立法,反映了新中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程及其对工会运动的客观需要。

工会法在保障工会运动和工会法律地位以至在特殊困难历史条件下维系工会生存等方面,所起作用是很大的。

         

        

(一)1950年工会法和建国前后3年多时间里的工会运动

         

        1949年初北平和平解放以后,中国人民革命事业很快取得了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

瓣解放的城市和地区,都依据“六次劳大”确定的工运方针和任务,迅即成立工会领导机关的筹备机构,各行各业的工人自发地或在上级指导下建立起工会组织。

         

        新中国成立之初,存在着国营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合作社经济、国家与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等五种经济成分。

除农民外,1949年五种经济成分中的职工人数是809万人,其中绝大部分都已组织到工会中来。

工会依据“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的方针积极开展工作。

恢复和发展生产是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承担的首位任务。

同时,积极争取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也是职工翻身解放后的迫切要求。

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49年11月22日发布《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的暂行规定》、《关于劳资关系暂行处理办法》、《关于私营工商企业劳资双方订立集体合同的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通知各地总工会提请当地政府采纳。

这三个文件对于维护职工权益和稳定劳资关系起了重要作用。

         

        1950年6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在建国甫定、百废待举的繁忙情况下,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足见党和国家对工会运动的重视。

这部工会法的颁布,深刻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在翻身解放后社会政治地位的根本变化。

工会法与前后不久颁布的婚姻法和土地改革法,并称为建国初期的三大法律。

         

        1950年工会法包括5章26条,5章为总则、工会的权利与责任、工会基层组织、工会经费、附则。

条文简明,内容精练,重点在基层。

工会法规定了工资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的权利、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工会最高领导机关、企业工会有参加生产管理和劳资协商或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基层单位行政或资方应按月拨缴工会经费等等内容。

这部工会法进一步推动了工会运动的发展。

直到1992年新工会法颁布之前,几十年中情况虽有极大变化,但它始终是保障工会法律地位的基本依据。

         

        

(二)工会运动遭受极大挫折以致工会组织几乎停止活动

         

        这个期间大约是从1952年至1976年,达25年上下。

工会运动的遭遇,相当灵敏地反映了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遭受破坏的状况。

         

        1951年12月13日至23日,全总党组扩大会议上批判全总领导人李立三同志犯了“狭隘的经验主义,否认党的领导、脱离实际和脱离群众,乃是表明了社会民主党的倾向”等等错误。

这次错误批判造成广大工会干部思想混乱,对工会工作的开展造成很坏后果。

         

        1953年5月,在北京举行全国工会代表大会,接续建国前的六次全国劳动大会,称为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

1957年12月,又举行了中国工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

两次大会均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以赖若愚同志为主席的新的全总领导机构,工会工作重新出现新的气象。

孰知1958年5月底至8月初的两个多月里,在当时中央已提出贯彻总路线的急躁冒进的极“左”思想指导下,再次批判赖若愚等全总领导人犯有“反对党的领导,向政府争夺权力,进行严重的宗派活动”等右倾机会主义错误;同时提出工会应无条件地成为党的“工作部”等错误理论。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1958年夏,掀起“大跃进”、“人民公社”的高潮。

依据同年9月2日中共中央提出的县以下工会消亡的意见,全总提出“为工会消亡而斗争”的口号。

到1958年底,全国40%的县工会被撤消,30%的县工会停止活动。

1959年随全党纠正“左”的错误而纠正工会消亡的论调。

1960年大办城市人民公社时,又提出“多谈公社、少谈工会”。

1962年才得到较为彻底的纠正。

         

        “文化大革命”在1966年5月发动起来后,全国总工会6月起停止工作。

1967年1月起全总资金被冻结,完全停止工作。

1972年以后部分干部恢复工作。

同时,各地方工会和基层工会却又为“工代会”所取代。

1974年以后,各地相继结束“工代会”历史,开始整顿和恢复工会组织。

但工会只是大抓阶级斗争,并未开展正常工作。

(注:

参见史探径:

《劳动法》,经济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53-255页;常凯主编:

《中国工运史辞典》,劳动人事出版社1990年版,第422-444页。

         

        (三)恢复、整顿工会组织,制定1992年工会法

         

        粉碎“四人帮”以后,开始大力整顿和恢复工会组织。

1978年10月、1983年10月、1988年10月,在北京举行了中国工会第九、十、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

工会工作走上轨道,会员人数激增,1957年为1630多万人,1984年即增至8029万多人,约占职工总数的60%-70%。

         

        1978年12月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开创了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

社会经济结构较之建国初期有了很大变化,社会主义公有制几乎已一统天下。

公有制劳动关系中同样存在着各种形式的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有着新的迫切需要;而组织、教育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投身于经济恢复和建设运动,更成为工会面临的重要任务。

1950年工会法已难以满足上述几个方面的需要,制定一部新工会法,已成为新形势下的紧迫立法课题。

(注:

史探径:

《我国需要制定一部新工会法》,《中国法学》1987年第2期。

         

        制定新工会法的工作从1978年底开始,十几年中易稿40余次。

其间,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取得很大成功,经济结构形式也由单一而趋于多样化。

客观形势的变化,更要求工会组织能在法律保障下发挥更大作用。

新工会法终于1992年4月3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得到通过并自当日起公布施行。

         

        1992年工会法扩充为6章42条,有些内容与1950年工会法一脉相承;另外,新增加了一些内容,例如:

工会有参与权,工会具有法人资格,工会有权参加劳动争议处理,工会应协助处理停工怠工事件等。

         

        新工会法反映了工会运动在新时期发展的需要。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2001年工会法的修订

         

        1992年工会法颁布后半年即1992年10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写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9年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大量涌现,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愈趋多样化复杂化。

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事件屡屡发生,例如,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拒不履行劳动合同、拖欠工资、无限制加班加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拒缴社会保险费等等问题随处可见。

有些国有企业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无视职工民主权利,企业改制中暗箱操作,以致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有些私营企业雇主和外商投资者甚至利用超经济的劳动控制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情节之恶劣,令人发指。

1995年1月1日实施《劳动法》以后,情况有一定改观,劳动者开始利用劳动法来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是劳动争议逐年增多的主要原因。

法律的贯彻需要工会的监督,劳动者捍卫自己权益的斗争需要工会的支持,劳动法制建设的完善健全更需要工会的积极参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复杂情况要求工会组织发挥出更加强大的作用和威力。

1992年工会法是计划经济体制急速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产物,显然难以承担起保障新情况下工会法律地位的责任,对它进行必要的修改应属顺理成章之事。

1993年10月和1998年10月分别举行的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都曾提出认真贯彻工会法并在适当时候修改工会法的意见。

         

        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了关于修正工会法的决定。

1992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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