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防工程工作手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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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危及、拆除人防工程的,应经市人防战备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补(迁)建或按现行工程造价赔偿。

”补(迁)建要求按原人防工程防护等级拆一建一,不能补(迁)建的,按现行工程造价赔偿,目前,暂定六级人防工程1600元/平方米,五级人防工程2000元/平方米。

  

结合贵阳市的旧城改造,贵阳市已修建了"

中都"

、"

中中"

中黔"

中园"

四个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平时作为商场和人行通道,战时作为人员隐蔽和物资的储备地。

  "

地下商场:

位于中华中路、省府路交叉路口地下,于1997年12月投入使用,使用面积1400平方米,内设门面49间,商场风、水、电、消防、通讯设施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商场整洁、豪华、明亮,主要经营服装、百货、鞋类等。

位于中华北路与黔灵西路交叉口地下。

1997年12月投入使用。

使用面积1400平方米,内设门面50余间,具有国内先进的风、水、电、消防、通讯等设施,商场宽敞、明亮、整洁,主要经营百货、服装、鞋类等。

位于都市路与中华南路交叉口地下。

1997年5月正式投入使用。

使用面积2580平方米,商场内设门面80余间,商场风、水、电、消防、通讯设施齐全,经过三年的运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商场主要经营百货、鞋类、服装等。

位于中山西路与公园路十字交叉口地下,2000年4月开始使用,使用面积1781平方米,内设门面50余间。

该地下商场具有先进的风、水、电、消防、通讯等设施,还具有一流的现代化装修,商场具有浓郁的现代气息,主要经营百货、服装、鞋类等。

  以上商场每天开通的时间为7:

00-21:

00,为了减少和避免行人在十字路口横穿马路而引起交通事故,我办在地面人行道上安装了防护栏,并由交警及协勤人员引导行人走地下通道。

贵阳市人防战备办公室是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军分区双重领导的主管全市人民防空、交通战备工作的职能部门,属正县级单位,机关现有6个职能处,即:

秘书法规处、人事处、工程处、计划财务处、交支处、指通处,下设人防法规综合管理处、通信站、火车站地下城管理处及中中、中都、中黔、中园四个商场管理处。

办公室地址:

贵阳市黔灵巷6号(黔灵公园大门右侧)

  区(市)县机构建设现有:

云岩区人防战备办公室、

南明区人防战备办公室、

小河区人防战备办公室、

乌当区人防战备办公室、

花溪区人防战备办公室、

白云区人防战备办公室、

清镇市人防战备办公室、

修文县人防战备办公室、

息烽县人防战备办公室、

开阳县人防战备办公室。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及管理计划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按照下列基本程序进行:

(一)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提出总概算;

(四)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图设计;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八)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划分:

(一)大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二)中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工程;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三)小型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

(四)零星项目:

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

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审批权限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建设目的和依据,建设具体地点及征地拆迁情况,建设条件、环境保护,战时、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市场调查、预测,主要经济指标的研究比较和分析,水文、地质、气象资料,政府部门和主要协作单位签署的意向文件,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组织管理,战备、社会、经济效益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

加固改造项目还应当包括原有设施设备的利用情况。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

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

新建和加固改造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大型项目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三)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限上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审批。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并附有“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

发包与承包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标投标制度。

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

实行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编制招标文件等事宜。

并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工程招标的评标活动。

  进行人民防空工程招标,必须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发包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可以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向个承包单位。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参照国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等示范文本。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质量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行政监督,社会监理、施工单位管理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机制,开展争创优质工程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在工程施工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设计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及设计修改进行监督。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人民防空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公平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对人民防空工程的投资、质量、工期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

  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从事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科学组织,文明施工。

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并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人民防空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人民防空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保修时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造价与财务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价格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当事人委托,提供工程造价咨询和服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进行项目审计和造价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施工进度,实施经费保障,审核竣工决算。

各级人民防空财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要求,严格审查自筹资金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符合规定的,方可出具验资证明。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经费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经费使用,努力降低工程造价。

相关建设、管理及产权文件资料

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

【实施日期】2004/07/01

【颁布单位】贵阳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修正)

(1994年5月30日贵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28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1994年8月13日公布施行,根据1997年9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批准清理地方性法规情况报告的决定》重新公布,根据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04年6月8日公布,2004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保证平时和战时的有效使用,充分发挥战备、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切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的防空地道、坑道、地下室以及具有防护功能的其他地下建筑、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及其设备、设施。

第四条 本市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在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区、县(市)人防战备部门主管。

第五条 公安、计划、城建、规划、土地、城管、工商、税务、卫生、电力、邮电、金融等部门,应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人防战备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

第六条 在人防工程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人防战备部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建 设

第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战备需要按规定修建各种类型的配套的人防工程。

第八条 市人防战备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城市建设规划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地上地下统筹兼顾的原则。

城市建设详细规划、分区规划以及专业规划、小区规划、开发区规划应有人防工程建设的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人防指挥工程,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修建。

人防公用工程,由人防战备部门组织修建。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修建。

结合民用建筑(含外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列入地面建筑项目的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列入建设项目的总投资。

第十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民用建筑,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建筑物的主楼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基础埋置深度大于3M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按相应的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不足3M的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7000M2以上的,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新建居住区、小区、统建住宅(含商品房),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统一规划修建防空地下室。

(四)按上述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够一个防护单元的,按一个防护单元修建;

因地质条件及其他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市人防战备部门批准,按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缴纳人防工程配套费,易地建设。

(五)其他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缴纳人防工程配套费,集中资金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十一条 城镇私有住宅按原房原面积维修改造和农村修建私有住宅,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免缴人防工程配套费。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口部的数量和位置的确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规划、土地部门应合理安排人防工程口部的必须用地,保证人防工程道路畅通及修建口部设施。

指挥所等重要人防工程口部用地按实际需要确定,其他人防工程口部用地不得少于地下建筑面积的6%。

人防工程的口部用地手续,由工程建设单位凭规划定点意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 新建7层以上建筑物与人防工程单个口部的距离不得小于该建筑物高度的1/2;

7层以下的建筑物,与人防工程单个口部的距离不得少于10M。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的距离,因条件限制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口部应修建防倒塌棚架。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必须按国家规定的工程等级标准和建设程序修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和外商投资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六条 市、区、县(市)人防战备部门应当按照分工和有关规定加强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人防工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人防工程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保守秘密,积极做好人防工程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都有支持人防工程建筑和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

严禁侵占、损毁人防工程及其设施,严禁覆盖和破坏人防工程水准点、导线点等测量标志。

第十八条 不得在人防工程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

第十九条 不得在人防工程安全防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钻探、开渠等危及人防工程的作业,不得占用、堵塞和破坏人防工程出入口,禁止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附近排泄废气、废水和倾倒垃圾。

第二十条 不得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而危及、拆除人防工程的,应经市人防战备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采取保护措施,补(迁)建或按现行工程造价赔偿。

不得侵占人防工程用地,确需调整使用的,须经规划、土地和人防战备部门共同审查批准。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维修、设备设施保养,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工程维修保养档案。

做到工程结构完好,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风、水、电系统工作正常,道路畅通。

工程内部整洁,金属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门扇启动灵活。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用作公共娱乐场所及营业性场所的,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火、通风技术要求。

地处河边湖岸的人防工程,要完善防洪设施,确保人防工程安全。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列支。

人防公用工程的维护管理费,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人中列支,没有收入的,从人防工程费中列支。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平时使用有收入的,从收入中列支,没有收入的,由本单位负责解决。

企业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费计入成本开支。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除重要指挥和通信枢纽工程外,平时应当尽量利用,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十五条 人防公用工程的开发利用由人防战备部门负责。

单位人防工程优先由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不使用的,人防战备部门可与单位协商调整使用。

第二十六条 公用人防工程的使用,由人防战备部门确定.单位人防工程的使用,应当按规定向人防战备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实行有偿使用,出让方与使用方应签订使用合同。

人防公用工程使用费由人防战备部门收取,单位人防工程使用费由单位收取。

人防工程使用费用于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维护管理制度和使用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原设计和结构,不得损坏防护结构和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保证战时迅速投入使用。

一旦战备需要,使用人必须无条件搬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许可证。

对弄虚作假,骗取建设许可证的,人防战备部门除责令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补缴人防工程配套费外,可并处应建地下室总造价1‰-10‰的罚款,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防战备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个人并处5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0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损坏人民防空设施或者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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