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与政策专题南海问题由来和现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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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与政策专题南海问题由来和现状Word格式.docx

该地区被地质界、石油界誉为“第二个波斯湾”和“四大海底储油区之一”;

主要有曾母盆地、沙巴盆地、万安盆地等。

在航道方面,它是连接东北亚——西太平洋与印度洋——中东地区的重要航道,占世界海运总量的一半以上,每天过往的船只平均达270多艘,日本、韩国、台湾80%以上的石油是经这里运输的。

东盟5国由南海经过的进出口货物占这些国家的外贸总额的一半以上。

(2)南海的历史概况

1、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历史依据。

2、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法理依据。

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得到国际上的承认。

世界上许多国家、国际舆论和出版物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

(1)英国

英国海军部测绘局1912年编印的《中国航海志》(ChinaSeaPilot),多处载明南海诸岛常有中国人民的足迹。

(2)法国

(3)日本

(4)美国

1961年出版的《哥伦比亚利平科特世界地名辞典》写道,南沙群岛是"

南中国海的中国属地,广东省的一部分。

"

1963年美国出版的《威尔德麦克各国百科全书》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岛屿,还包括伸展到北纬4度的南中国海的岛屿和珊瑚礁。

1971年出版的《世界各国区划百科全书》说:

人民共和国包括几个群岛,其中最大的是海南岛,在南海岸附近。

其他群岛包括南中国海的一些礁石和群岛,最远伸展到北纬4度。

这些礁石和群岛包括东沙、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

(5)越南

4、将南海诸岛标注为中国领土的其他国家出版的地图。

5、有关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主权的国际会议

(1)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会议规定日本应放弃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

当时,苏联代表团团长葛罗米柯在会上发言指出:

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等岛屿是中国"

不可分割的领土"

虽然旧金山对日和约没有明确提及日本将西沙、南沙群岛交还中国,但在签署旧金山对日和约的第二年,即1952年,由当时日本外务大臣冈崎胜男亲笔签字推荐的《标准世界地图集》第十五图《东南亚图》,就把和约规定日本必须放弃的西沙、南沙群岛及东沙、中沙群岛全部标绘为中国。

(2)1955年10月27日,在菲律宾首都马尼拉召开第一届国际民航组织太平洋地区飞行会议。

出席这次会议的有16个国家和地区。

除澳大利亚、加拿大、智利、多米尼加、日本、老挝、南朝鲜、菲律宾、泰国、英国、美国、新西兰、法国等国外,当时南越和中国台湾当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会议。

大会由菲律宾首席代表担任主席,法国首席代表为大会第一副主席。

会议认为南海诸岛中的东沙、西沙、南沙群岛位于太平洋要冲,这些地区的气象报告对国际民航关系很大。

所以,与会代表通过第24号决议,要求中国台湾当局在南沙群岛加强气象观测(每日四次)。

当时,通过这项决议时,包括菲律宾和南越代表在内,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代表对此提出异议或保留意见。

 二、南海争端的由来与发展

(一)南海争端的由来

问题的起因主要是60年代末南沙群岛海底发现蕴藏量丰富的油气资源,以及1982年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使许多国家把南海地区视为攫取更广阔海域和资源的新目标。

由于经济建设迅速发展及油气资源需求的增加,从70年代开始,越、菲、马等南海周边国家乘中国“十年动乱”之机,纷纷对南诸岛提出领土要求并以军事手段实施侵占。

特别是1973年世界“石油危机”前后,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掀起一股瓜分岛礁、开发石油资源的狂潮。

一些邻国开始侵占部分南沙岛屿,在岛上兴建永久性设施,设立行政机构,向岛上移民,制定有关法令、驻扎军队等,妄图永久占领。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获得通过,尤其是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群岛主义等法制的确立,使南海诸岛礁被认为是国家获取广大海域和更多天然资源的基础。

由于划分专属经济区引发了南海周边国家之间的海上纠纷。

南海周边的菲、马、越等国在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都发表一份附带声明,重申本国在南海水域的权利,促使周边国家进一步加紧争夺岛礁和开发资源,最终造成目前中国的南沙群岛被占领、广大海域被瓜分、海底资源遭到掠夺的状况。

  南海争端的内容包括岛屿主权归属、海域划分和资源开发三大类。

争端的核心一方面是岛屿、沙洲、暗礁等的主权归属,如中国与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有关南沙群岛主权、中国与越南关于西沙群岛的所有权的争议;

另一方面是大陆架及海域的划分,主要是各国宣布专属经济区后造成相邻或相近国家的海域重叠。

  

(二)南海分割现状及其论据

  根据国际法,获取领土主要有5种方式:

先占、征服、添附、时效和割让。

中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要求是基于在历史上“先占”的原则,而南海周边国家多数是以早先国际公认的大陆架“自然延伸原则”、1982年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及对岛礁的“有效管理”原则作为其主张海域、大陆架及占领南海岛礁的法理依据。

  1、越南宣称拥有南沙群岛全部的岛屿主权。

目前在南沙群岛侵占了鸿麻岛、南威岛、南子岛等30多个岛礁,在南威岛上设立军事指挥机构,将侵占的一系列岛屿命名为“长沙群岛”;

越南还借宣布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将整个南沙海域划入版图,实际控制我南沙海域7万多平方公里。

此外越南还长期占领我白龙尾岛,它位于海南岛以西的北部湾(越南称“东京湾”)海域,历来属于中国,法国曾侵占该岛。

我人民解放军1950年解放海南岛时,收复该岛,后在援越抗法、抗美斗争中,将该岛屿辟为援越补给点,交由越方守卫。

但越南胜利后却拒不交还,并宣称对该岛拥有主权,加紧军事控制。

此外,越南还提出北部湾的“垂直划线法”,企图将两国共同拥有的北部湾2/3以上的海域据为己有,造成沿越南海岸线,中国和越南宣布的主权海域有一连串的重叠,如中国在西沙划分的“湾北—21”(WAB—21)海区位于越南宣布的133、134、135海区内,越南的“大雄”(DayHung)油田则位于中国宣布的海域边界上。

越南还不时对我1974年收复的西沙群岛提出领土、海域要求。

  越南对以上岛屿、海域提出主权要求的法理依据,主要是根据历史上“先占”、“大陆架法则”,以及对岛礁的“有效管理”原则。

越南认为,法国占领越南后,即于1933年对南沙群岛实施了占领和控制,并将其并入交趾支那的波地省。

1939年日本人占领该岛屿,1951年日本签署旧金山条约时,宣布放弃其占领的领土,中国人未出席这次会议,越南代表宣布行使对南沙及西沙群岛主权,未造成异议。

实际上1933年当时的中国国民党政府,以及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提出了强烈抗议;

1946年中国政府和军队已收复南沙和西沙群岛。

另外,越南认为“四政滩”(我“万安滩”,距离越南200海里,距中国800海里)及其以西的岛礁均属于越南大陆架礁层的一部分,任何国家在该地区进行活动,均被视为是“对越南领海主权的侵犯”。

这完全抹杀万安滩属我领土,而想用大陆架来确定岛屿归属。

越南对北部湾的主权要求则是曲解一幅法—清时期地图,认为北部湾的越属海域应为3/5,中国为2/5。

此外,越南与菲律宾、印尼、马来西亚在南海一些岛屿的主权和海域划分上也有争端。

2、菲律宾宣称拥有南沙群岛的大部分岛屿。

目前侵占了中业岛、马欢岛、司令礁等9个岛礁,并在中业岛上设立军事指挥机构和直升机场,划去我海域面积达62平方公里。

南沙群岛靠近菲律宾的一些岛屿被菲律宾人称为“卡拉延群岛”(TallymanIslands),此处拥有丰富的鱼类资源和石油资源。

菲律宾早在1946年就显现对南沙群岛的侵占意图,当时,其外长奎林诺曾声称拟将南沙群岛“合并于国防范围之内”。

此后,菲律宾政府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士,一再以“安全原则”作为理论,来支撑其拥有南沙主权的主张。

1956年,一个叫托玛斯·

克洛玛(ComasClomp)的马尼拉律师登上了这些岛屿,宣布拥有这些岛屿,并要求其政府对这些岛屿进行保护。

70年代以后,出于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双重考虑,菲政府开始实施侵占计划,多次公然派兵侵占南沙群岛的8处岛礁。

同时菲政府为其侵占行为制造舆论,1971年,菲官方正式宣布卡拉延所属的8个岛屿,不是南沙群岛的一部分;

不属于任何人,是向任何主权宣称者公开的。

1972年4月将这些岛屿划归菲巴拉旺省管辖。

1978年6月,菲律宾宣布第1596号总统令,把南沙群岛大部分岛礁连同附近的海域全部划入了所谓的“卡拉延区域”。

1987年11月,菲律宾议会起草和讨论了一份法案,正式划定该国的海域,其中将南沙群岛的60多个小岛划入其范围之内。

此外,菲律宾还企图占领我中沙群岛的黄岩岛。

50年代初,驻菲苏比克湾的美国军队无视中国主权,擅自将黄岩岛开辟成为靶场。

1992年美军撤出后,菲律宾立刻宣布黄岩岛是它的领土,并将整个中沙群岛及其附近的海域划入版图。

  菲律宾一再声称对我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若干岛礁拥有主权,开始主要是根据“接近原则”(ProximityPrinciple)以及菲律宾人1956年的探险活动。

菲律宾的一些领导人多次讲,(南沙的)这些岛屿离菲律宾很近,离中国很远,按照“邻近性原则”,因该归菲律宾所有。

该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正如美国对于关岛、英国对于马岛的主权,是不受距离遥远的影响的。

后来,菲律宾又利用“专属经济区”等海洋法中的新概念为其侵占中国岛礁的行为辩护,新海洋法规定,沿海国专属经济区为200海里,但菲律宾宣布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在侵占中国岛礁的基础上测算的,因此也不能成立。

  3、马来西亚宣布对南沙群岛南部的一些岛礁拥有主权。

声称这些岛屿位于其大陆架上,即在其专属经济区内。

1977年马政府动手在一些岛礁上建立主权碑;

1979年12月宣布大陆架范围,把我南沙南部海域27万多平方公里也划归己有;

1980年后开始派兵侵占岛礁石,目前侵占了弹丸礁等5个岛礁,并在其中的3个岛屿上驻扎了军队。

但马来西亚在与中国的冲突中态度比较温和,主张以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积极寻求解决南沙争端的办法。

  4、印尼未对南沙岛礁提出任何主权要求,但它的产油区纳土纳群岛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东北部,与我传统海疆线内海域有重叠之处。

印尼在宣布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时,将我传统海域划去5万多平方公里。

5、文莱主张拥有南沙群岛中的“路易莎礁”(LorisReef,我“南通礁”)及附近水域的主权。

1984年文莱宣布其拥有包括我南通礁在内的大片海域为其专属经济区,声称该岛礁分别位于他们的大陆架礁层上,并侵占我传统海域3千多平方公里,它主张大陆架“自然延伸”的法则。

由于国家弱小,文莱没有在岛礁上驻军,并很少与其他国家发生直接争执。

6、台湾在南海问题上态度由硬趋软。

在蒋经国当政时期,台湾虽然与大陆处于严重对立状态,但在维护南海主权问题上,却能够采取与中国大陆完全一致的立场。

而且,对外国染指南沙群岛的行动,台湾当局始终持强硬立场,不向对方退让,并采取过与我心照不宣的配合行动。

但在李登辉政府时期,台湾当局公开鼓吹“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以来,台湾当局对南海争端的立场有所调整,强调对南沙问题采取“谨慎态度”,淡化民众对南沙问题的意识,对与我与东南亚有关国家围绕南沙主权争端采取“不介入”政策,避免与东南亚国家在南沙问题上发生正面冲突。

一些学者还主张应与大陆保持“距离”,埋怨有关南中国海问题的会议不让台湾参加、宣言不准台湾签署等。

近年台湾有意把东沙和南沙等岛屿的海军撤换为海岸警察。

(三)东盟各国争夺南海的做法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上以多种方式宣示主权。

  1992年2月25日,中国公布“领海法”后,越南、马来西亚纷纷重申各自的立场,强调对我南沙群岛和部分岛屿拥有“主权”。

越南则采取通过新闻媒介大肆宣传其立场和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论据;

大张旗鼓地组织军政高级官员前往视察,组织对所占岛礁调查勘测;

对中国在一些地区进行的经济活动提出交涉,并向新闻界公布。

马来西亚则在其侵占的岛屿上开辟旅游点,并安排最高国家元首亲临视察。

菲律宾在所占主要岛礁上设立了政府办事处,加紧向岛上移民等。

这些国家多次利用国际会议的机会,宣称自己对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1993年后,越南政府强调要宣传守岛军队的生活,经常派代表团前去慰问,派考察团前去考察,寻找拥有南沙主权的法理依据,表示其竭力维护南沙既得利益的决心。

1994年底,越南还在长沙(南沙)县,举行地方政府的“民主选举”。

菲律宾“卡拉延市”的7名官员,8月下旬正式赴南沙中业岛“上任”。

9月,菲军在侵占南沙的8个岛礁上竖立起主权标志,悬挂国旗。

这些国家还通过海洋立法、改地名和海域名等方式,正式将侵占的岛屿划入自己的领土和领海。

对中国1995年以来在美济礁、黄岩岛上修建渔业设施,菲、马、越反应强烈,声称对这些岛屿拥有主权,提出外交抗议,菲武装人员随后炸毁我南沙东部7座无人岛礁上的设施和标志物。

印尼一向站在东盟一边,并对中国保持警惕。

1995年1月底发生中菲“美济礁事件”后,印尼也就纳土纳海划界问题向中国提出抗议,从而使事态进一步发展。

印尼1991年、1995年还先后举行大规模军事演习,以提高其军队在纳土纳群岛的防御能力,并向中国示威。

2、事上强化对既占岛礁和海区的控制。

  主要是派飞机频繁赴南沙活动,加大对来往舰船、无人岛礁的监视力度;

加紧南沙战场建设,完善岛礁防御体系;

不断扩充海空军实力;

频繁举行以南沙为背景的军事演习;

不断驱逐逮捕我渔船和测量人员等。

1992年底越南海军增加了对南沙海区的巡逻警戒兵力,并将警戒范围由5海里扩大到10海里,恢复派飞机赴南沙侦察的活动。

菲、马两国也加强了在南沙海域的驻守和巡逻警戒兵力。

三国派往南沙海区巡逻的舰艇、飞机次数逐年增加。

我科学考察船赴南沙海区考察,经常受到越南舰船、飞机的紧密跟踪和驱逐,使我作业无法正常进行。

菲律宾也对靠近所占岛礁的船只进行鸣枪驱赶,曾多次抓捕我渔民和扣留船只,并向我渔船开火,打死打伤我渔民。

  3、外交上大造国际舆论,寻求南沙问题国际化。

  4、继续加快岛礁建设和资源开发。

 三、我国处理南海问题的对策

(一)我国南海政策的历史过程

1、20世纪70年代前我国的南海政策

新中国刚成立不久,中国整体力量薄弱并且海军力量不足,我国没有足够的能力去占领南海的所有岛屿,加上我国对维护海洋权益的意识比较晚,所以海洋并不是我国的战略重心,中国在这一时期的南海政策主要是宣示主权。

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虽然南海问题并不是我国外交战略的重心,但我国一直都在努力的向外宣示我国对南海诸岛的所有权。

在那个时候,南海问题并不是我国外交战略重心的原因有:

首先,虽然那时以菲律宾和越南为代表的南海周边国家为了侵占中国的南海岛礁而采取了一定的行动,但其行动范围和侵占力度还是比较有限,并没有使得局势变的很紧张;

其次,综合考虑当时我国的综合实力。

那时新中国成立不久,已经没有力气和能力在打下去,只能选择在不同场合宣示中国对南海的所有权。

比如中国政府在1958年9月4同的《关于领海的声明》、中国外交部在1959年2月27日就南越侵入西沙琛航岛事件发表的声明中均重申了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属于中国,是“中国的领土’’。

2、从20世纪70年代到冷战结束时期的我国南海政策

3、冷战结束后我国的南海政策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南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南海周边国家加紧了对南海诸岛的侵略,区域外大国又加紧对南海事务的渗透,南海问题越趋于国际化。

面对这么复杂的南海问题,中国政府提出了“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

这个时期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政策主要有:

第一,改变了主权宣示的方式。

第二,确立“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

第三,积极推进和有关南海争端方的双边、多边谈判。

4、解读“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政策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主权属我;

第二,对领土争议,在不具备彻底解决的条件下,可以先不谈主权归属,而把争议搁置起来。

搁置争议,并不是要放弃主权,而是将争议先放一放;

第三,对有些有争议的领土,进行共同开发;

第四,共同开发的目的是,通过合作增进相互了解,为最终合理解决主权的归属创造条件。

对于南海争端,中国提出了“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的原则,表明中国很看重和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所以才会提出将有争议的海域暂且搁置下来,等以后来解决这些问题。

从现实状况可以看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实行20多年来的结果是在南海30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中,中国实际控制的已不到一半,海洋资源更是遭到了周边国家的大肆掠夺。

四、解决南海问题的学者建议

针对我国南海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因素,结合对我国“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政策的思考,从战略层面上看,众多学者提出我国南海政策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得以加强与完善。

1、从本国入手,积极完善管理战略

南海问题已日渐复杂,面对这种情况,我国不能片面的强调并满足于“南海共识”,我国应该根据实际的情况而相应的进行改变,发现自身的不足并加以完善。

第一,强化主权观念,增加忧患意识。

首先,中国应该强化主权观念。

中国应该明确“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的前提条件是“主权属我”,回避或者暂时回避主权问题都会使得“共同开发”的目标难以实现,并且主权问题拖的越久越对中国不利。

其次,要增加忧患意识。

南海周边国家把我国提出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原则作为进一步侵略南海的契机,纷纷趁我国把全部精力放在经济建设上的时候加紧侵占南海,不仅如此,区域外的大国也加快了介入南海问题的步伐。

以美国例,美国对中国的外交政策历来都是接触、合作的同时又采取遏制政策,就算在20XX年金融危机的时候,美国非常需要中国帮助的情况下,美国也没有放松对中国的遏制。

为此我国有必要强化主权观念并加强忧患意识。

第二,加快对我国领海基线勘定的步伐。

中国有必要尽快确定我国在南海海域的权益范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都已经被南海周边国家所批准,不仅如此,这些国家还相应把各自的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范围给予公布。

中国虽然也像这些国家一样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对自己的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法进行制定,但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所具有的缺陷,使得南海周边的相关国家都从各自的利益出发而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按照各自的意愿进行解释,造成了中国与南海周边相关国家的海域在划界的时候出现了海域所有权重叠的现象。

再者中国一直把“断续国界线"

作为南海属于我国的法律依据,但这一主张纷纷受到南海周边国家的质疑,为了达到对南海侵占的目的,相关国家都捏造出为自己服务的法律依据。

这样自然就会造成中国与南海周边相关国家的海域在划界的时候出现了海域所有权重叠的现象,使得海洋划界谈判无法很好的进行。

因此,中国有必要尽快加快对我国领海基线勘定以明确我国对南海海域所有权的范围,以明确中国与南海周边相关国家对有争议的海域的范围。

第三,加快落实南海行政建制。

当前中国必须尽快对南海的行政建制进行落实,以加强对南海的行政管理与控制,对南海行政管理的触角应该遍布我国南海领域的每个角落。

从南海的现状可以看出中国在这方面还做的远远不够。

越南从上世纪70年代以来就不合法律的在南沙群岛设立了长沙县以及卡拉延市,同时不合法律的在西沙群岛设立黄沙县。

在1959年,中国政府早在1959年就批准要在南沙群岛和西沙群岛设立“西南中沙工作委员会”以及“西南中沙办事处”,但中国在随后的时间里并没有将这一决定落实下去。

不仅如此,中国政府在渔业活动方面也做的相当不够,我国在南海海域的渔业补给基地总是不固定的,渔业

补给基地的不永久性就不能对渔民的生活以及生产提供及时与全方面的服务。

再者我国渔民在我国防护能力不到位的情况下经常被其他国家在相关海域拦截、扣押甚至射杀,我国渔民的基本人生安全都得不到保障。

不仅如此,南海周边的相关国家经常性的到我国南海诸岛境内进行掠夺资源。

第四,统一我国海上执法队伍并加强我国海上的执法力量。

重视我国海上执法队伍的建设并加强我国海上的执法力量是我国维护我国南海主权及相关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与办法。

交通部、公安部、海洋局以及海关等都是我国海上执法部门,由于执法上是各尽其责、管理分散,所以常常造成执法力度不到位。

针对这样的情况,中国有必要选出一个有能力有权威的单位去统一领导和指挥其他单位,当然中国政府必须赋予这个单位相当的权力,让该单位能代表国家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这方面中国应该效仿下其他国家,例如美国是海军和海岸警卫队军警相结合,其他很多国家也是这么做的。

对于这种做法的好处:

海岸警卫队在和平的时候可以进行海上维权,一旦发生战乱又可以辅助海军作战。

当海上发生冲突的时候.以非军人的警察出面是最好的,以避免由于出动海军而可能造成的武装冲突,又可以相应的把冲突降低。

海军不应在负责近岸警卫的任务而应该出远海,近岸的任务而由警卫队来担任。

第五,加强海军现代化建设。

大国之间的海洋政治进行博弈的重要筹码就是海洋的军事力量,也是我国想和平解决南海争端的根本保证。

不管是南海问题要得以解决还是其他有争议的领域问题要得以解决,这些都离不开强大的海上军事力量。

在20XX年的纹川大地震后,他国的军事情报部门欲通过卫星图象对我国的救灾过程进行分析,想借此来了解我国的军事力量,这进一步表明各国都很重视军事力量。

我国欲保卫国家的安全并维护在南海的主权就必须建设强大的海军。

第六,和台湾联合开发南海。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原则是指出了要和东盟进行合作与开发,并没有提到要和台湾合作,这样把台湾边缘化不利于海峡两岸的关系。

如果和台湾联手对南海进行勘探和开发并共同争取南海权益,这样有利于加强海峡两岸的政治、经济以及军事上的联系和合作,并将进一步促进解决台湾问题。

2、积极应对影响我国南海政策的各种因素

第一,加强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增加中国在东盟一体化进程中的作用。

这需要我们能更加妥善的处理好与东盟国家的关系,加强在政治上的信任和经济上的合作。

东盟国家是中国的友好邻邦,近年来中国的崛起和实力的增强,引起了它们的忧虑和不安,为此,我国需要增强与东盟之间的政治信任和经济合作。

在加强政治信任方面,例如在20XX年11月4日,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政府就南海问题在金边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宣言表示:

“各方承诺保持自我克制,不采取使争议复杂化、扩大化和影响和平与稳定的行动”。

“在和平解决它们的领土管辖争议之前,有关各方承诺本着合作与谅解的精神,努力寻求各种途径建立

相互信任措施”。

这增加了双方的政治互信,有利于南海问题的和平解决。

第二,积极应对区域外大国介入南海问题。

美日等区域外大国对南海事务渗透的目的无非是保障其在南海海域的自由安全的航行,中国已承诺过现在以及以后都不会对该航道的自由航行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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