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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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红线内住宅小区配套收费实用标准及大市政配套费实用标准

 

济价费字〔2013〕71号

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关于继续执行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收费标准(济价费字[2012]113号)经过一年试行,现已期满。

根据成本监审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继续执行市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气、供热、供水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安装、维护管理。

配套工程费主要包括配套工程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专业经营单位进行施工,提供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配套工程安装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计入房屋建设成本,在房屋销售价格以外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接入、增容、开户等费用。

  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图核准的住宅小区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核算。

因规划设计发生变更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变更后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及附图核准的实际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与按原建筑总面积或住宅总户数缴纳配套工程费的差额实行多退少补。

  

(一)供气。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

1650元/户,包括:

中压管网、低压管网、楼立管、户管、灶前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报警器价格按照招标价格执行,不得强行安装。

  

(二)供热。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

按建筑面积48元/平方米,包括:

一次供热管网、换热站设备、二次供热管网、单元入户装置、楼立管及分支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需安装分户供热计量装置的用户,分户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济政发[201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供水。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为:

按建筑面积27元/平方米,包括:

园区给水管网、二次加压设备、远程测控系统、对接、楼立管部分、分户锁闭阀。

可根据工程安装建设规模,在基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浮动幅度为5%。

  分户计量装置费用按表的招标价格加上落地强检费用另行收取,表的规格和型号不得强行指定。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

  

(一)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新增单项供气、供热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参照新建小区收费标准执行。

  

(二)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单项供气、供热、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需要改造的,由专业经营单位与业主根据改造规模和实际工程发生量在新建小区单项设施设备配套工程收费标准围,按照《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三)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新增或改造单项供气设施设备配套工程安装费应按实际户数收取。

  已建成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新增或改造单项供热和改造单项供水设施设备配套工程费应按法定的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

已办理产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房屋建筑面积计收。

未办理产权证的,以购房合同所载明的建筑面积计收。

  三、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

  各专业经营单位应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围与开发建设单位或用户双方签订安装合同,明确施工期限、质量保证、保修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容,未签订合同的不得收取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在工程安装施工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等容向用户进行公示。

专业经营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各专业经营单位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

  配套工程安装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统一征收、管理,专款专用,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执行时间、围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围施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章丘市、商河县、济阳县、平阴县和长清区(不含大学城片区)的收费标准,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成本测算后另行制定。

市物价局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2013年10月22日

 

关于继续执行市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网省电力公司供电公司:

  市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济价费字〔2011〕105号)有效期已满。

根据成本审核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确定继续执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围

  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围是指高压配电线下线点至户表箱所有的供电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包括变电站10千伏高压出线间隔(或户外高压环网柜)、高压进线、高压开关柜、变压器、400伏低压开关柜、低压分支箱、户表箱、计量表等。

居民小区供电配套截止点为分户计量装置。

  供电单位依据供电配套工程专业规划,负责统一设计、建设、维护管理,供电配套工程费用包括配套工程围所有的供电配套电气设施的设计、设备和材料购置、安装、调试等费用。

开发建设单位应配合供电单位进行配电施工,提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通道,并承担相应的管沟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二、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

  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按照建委济建设字〔2001〕14号文件规定的住宅小区供电容量的配置标准执行。

  三、供电配套工程费收费标准

1.基本配置收费标准:

住宅每户用电负荷按8kw配置标准为基准,公建设施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w配置标准为基准,供电配套工程费基准指导价按建筑面积127元/平方米收费取。

住宅每户每提高或降低供电配置1kw,收费标准上浮或下浮10%。

公建设施高于或低于基本配置标准的,按容量增长或减少比例同幅提高或降低。

2.政府投资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拆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收费标准可按上述同类标准的90%收取。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工程费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规划设计图核准的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核算供电配套工程费。

因规划设计图纸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图纸变更后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总户数与已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的建筑面积和住宅户数的差额缴纳供电配套工程费,实行多退少补。

  四、供电配套工程安装合同及资金管理

  工程安装施工前,供电部门应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用电负荷配置标准、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安装总费用、供电设施建设质量标准及建成后管理方式等详细容。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规标准进行施工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供电部门负责日常维护和管理。

  供电配套工程费属经营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电配套工程费收支情况的动态监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定期进行成本监审。

  配套工程费专项用于配套工程的投资建设,由供电公司负责征收、集中管理、滚动使用,可用于已建成项目的运行维护和改造维修,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执行时间、围

本通知自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高新区、长清大学城片区区域围施行。

本通知实施前已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安装合同的,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

 

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0月25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

济政发[2011]37号

颁布时间:

2011-10-31发文单位:

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有效降低建筑能耗和供热成本,减轻居民采暖负担,提高居住舒适度,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意见》(鲁政发[201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部门组织、企业参与、用户配合”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由按供热面积收费变为按实际用热量计价收费,改造保温隔热性能差、能耗高的既有建筑,提高居民居住舒适度。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实现供热降耗、用户节费、社会节能和建筑品质提升的目标,全面完成省里下达的“十二五”工作任务,为全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供热计量改革。

从2011年冬季采暖期开始,全市所有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实行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已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建筑,取消按面积计价收费,实行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2年冬季采暖期前,全部完成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2015年冬季采暖期前,市区及各县(市)的集中供热系统全部建成能耗在线监测平台。

  

(二)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包括室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3项容。

2011-2013年,全市完成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3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室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120万平方米;由各县(市)区负责实施上述3项综合节能改造180万平方米。

到“十二五”末,全市改造完成具备改造价值老旧住宅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40%以上,达到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三)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2011年底前,我市建成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2013年底前,所有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安装用能分项计量装置和节能监测系统,并纳入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系统,“十二五”期间改造高耗能公共建筑150万平方米;到2015年底,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降低10%,其型公共建筑降低15%.

  三、全面推进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一)全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各县(市)区对辖区集中供热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全面调查摸底,依据不同建筑的使用年限、建筑结构形式及部供热设施情况,结合城市规划,科学确定具备改造价值的区域和项目;根据所承担的任务,科学编制年度改造计划,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改造容和实施主体,汇总后按程序组织上报立项。

党政机关要率先带头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建筑节能改造,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在2013年底前完成改造。

大专院校、医疗机构、大型企事业单位的职工集中居住区,符合节能改造条件的,最迟在“十二五”末完成改造。

同一热源或换热站覆盖区域,规模较大的住宅小区可优先组织改造。

新加入集中供热的既有建筑必须按照供热计量及建筑节能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备案。

不节能的既有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必须与室供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围护结构已经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居住建筑,要进行供热采暖系统热计量改造。

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属于城市拆迁围的居住建筑,不宜列入改造对象。

“十二五”期间,已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争取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二)稳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

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科学编制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十二五”规划以及年度工作计划。

以大中型商场、宾馆、医院、高校、办公楼、写字楼为重点,摸清能耗状况,对其中用能总量大、单位面积能耗高、节能潜力大的公共建筑,优先组织节能改造。

根据每幢、每组公共建筑的实际,统筹安排节能改造,并同步安装用能分项计量及节能监测系统,具备条件的还应积极应用太阳能光热、光电和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力求改造投资最优化、节能效果最大化。

凡公共建筑申报修缮装修的,一律安排同步进行节能改造,避免重复投资、改造。

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实施,改造方案须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改造完成后须进行节能效果评估并报市城乡建设委验收。

  (三)规实施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

新建建筑从规划、设计阶段开始,按照用热量表加数据远传的技术路线实施。

既有建筑和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需整改的建筑,从降低建设成本和减少扰民的角度出发,可采取通断时间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等多种计量方式,力争实现室温可控。

各供热企业加快建设供热计量调配控制中心,进一步加大技术、资金投入,以节能、降耗、节费为出发点,采用供热计量温控一体化技术路线,建设供热企业可控、居民用户可调、政府主管部门可管的数字化管理和远程监控调节平台。

各供热企业供热计量产品选型必须相对统一,便于采集、接收、使用、管理计量数据,保证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集成节能效果。

倡导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或由供热企业为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推进供热计量改造。

  (四)完善供热计量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监管机制。

供热主管部门是供热计量改革的实施主体,在供热计量工程建设及改造中,要完善监管制度,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在规划阶段,要依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集中供热单位,并对申请集中供热的建设单位提出供热分项设计技术要求;在设计阶段,将新建工程项目供热系统设计及施工图审查纳入图纸联审程序,不符合供热计量技术路线要求的,不予通过图纸审查备案。

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供热计量装置采购和安装费用,否则不予办理规划、施工许可。

新建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安装供热系统控制装置、计量与温控装置或达不到供热计量要求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既有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项目必须纳入工程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确保改造效果和质量安全;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外墙保温材料进行现场抽检,不达标产品一律不准使用;加强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的过程管理,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及时组织验收。

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能耗基本信息的调查统计、能源审计和能效公示,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市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系统,研究制定我市公共建筑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等制度。

  四、多渠道筹措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资金

  

(一)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资金筹措。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按照“谁受益、谁分担”的原则,通过中央和省奖一块、市财政配一块、供热企业投一块、产权单位拿一块、受益居民出一块、市场运作集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

国家在2011-2013年期间,对2007年10月1日前建成的既有居住建筑实施3项综合节能改造的每平方米奖励45元,市财政将按1︰1的比例给予补助。

对围护结构已经符合节能标准要求,只进行室采暖系统热计量及管网热平衡两项改造的既有住宅建筑,市财政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配套补助。

县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相应安排部分配套资金,同时积极争取省级财政的支持。

鼓励居民个人出资参与住宅节能改造,个人投资部分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允许机关、企事业单位投入部分资金对职工集中居住区进行节能改造,可支用住房维修资金对房屋公共部位进行节能改造。

供热企业应投资进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的节能改造;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引进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改造。

  

(二)需整改的竣工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筹措。

2007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居住建筑,不符合供热计量有关标准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具体由市城乡建设委与市市政公用局依据供热计量装置强检技术要求联合审核确认。

经复查不合格或与检验报告不符的,由市城乡建设委责成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不高于新建建筑安装供热计量装置收费标准围限期补缴费用,由市市政公用局组织供热企业对供热计量设施整改到位。

对需整改而无法落实责任主体的,由市财政局、城乡建设委、市政公用局联合研究制定供热计量整改资金筹措办法。

(三)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

新建建筑要建立开发建设单位出资、银行专户监管、供热企业使用、供热主管部门监督的供热计量资金管理制度。

新建建筑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要求缴纳供热计量装置及安装费用,居住建筑按每户2450元缴纳,安装围主要包括分户供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数据采集及远传装置等设计、购置、安装、检测、维修维护、更换等费用;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累进法分档计费,收费标准为:

建筑面积在1万(含1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建筑平方米6元;1万至5万(含5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4元;5万至10万(含10万)平方米的,每建筑平方米3元;10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建筑平方米2元。

该专项资金在缴纳供热管网配套费时一并缴纳,设立银行专户,专款专用,由市政公用部门负责监督。

  (四)既有建筑新增、改造供热系统的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

新增、改造集中供热系统的既有建筑,必须按设计标准安装供热计量及温控装置,供热计量装置的费用按照不高于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费用标准,根据实际工程造价成本,扣除财政节能改造补助资金,收取差额部分。

  (五)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筹措。

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资金原则上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承担。

  五、确保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稳步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更名为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并调整充实成员,统一组织协调全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责任分工(由市领导小组印发),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共同推进。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宣传发动、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和物业服务公司的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动员和说服工作,取得产权单位和广大群众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辖区改造任务如期完成。

  

(二)统筹稳妥推进。

对适宜进行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任务的项目进行梳理,对群众支持、技术简单或新增集中供热建筑等易于推开的项目先行改造,有计划、分步骤地稳步推进。

要科学分析投入产出比,优先选择技术成熟、可靠性强、成本相对较低、综合效益明显的改造方案。

要把节能改造与综合整治结合起来,凡确定进行整治的旧小区,在清理脏乱差、屋面平改坡、重置管线、整修立面、绿化美化的同时,要安排其同步进行供热计量与节能改造。

单独进行热计量改造的,其围护结构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三)强化监督考核。

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及市供热主管部门签订《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目标责任书》,每年将各县(市)区政府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纳入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进行考核。

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检查,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尽快制订实施供热系统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统计、监测和评价制度,对供热企业供热能耗和公共建筑能耗实行在线动态监测。

对供热计量改革、供热系统节能技改和建筑节能改造成绩突出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进展缓慢、敞开口供热、无节制用煤的供热企业,督促其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直至吊销供热经营许可;对浪费能源严重、拒不进行节能改造的公共建筑用能大户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必要时对其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供热企业是热计量收费的实施主体,凡已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供热企业必须同步实行计量收费,否则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普及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基本知识,重点宣传改造的意义、目标、原则和政策,取得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动员全社会积极支持和主动参与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推动工程顺利实施。

  附件:

市供热计量改革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市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我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是市政府对市区进行各类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主要用于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包括:

城市建设配套费(道路、桥梁、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网建设费(供水及排水管网、供气管网、热源管网、综合布线管网的建设)。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围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建设项目的,均应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由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五条 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凭批准的文件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原有关单位的收费许可证中的相关收费项目同时注销。

第六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费标准按所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收,每平方米246元。

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92元(路桥82元、环卫5元、绿化5元),管网建设费154元(包含热源78元、供水26元、燃气20元、排水20元、综合布线10元),使用围见附表。

第七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交纳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和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经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后,凡同意保留使用的,须补缴相应配套费,并取得规划确认证明后,房管部门方可予以办理确权手续。

  第八条 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收缴要遵守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驻济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教学设施;

(二)驻济部队的军事设施;(三)养老院、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四)享受免收“三税”残疾人员生产、生活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围。

第十条 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驻济部队、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技校和幼儿园的住宅、学生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二)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设施减半征收;(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缴围。

第十一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减免的,需先按规定缴费,再由市财政局通过收支两条线的办法经批准后办理。

第十二条 通过拍卖程序获得土地,拍卖底价中已包含城市建设配套费的,不再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配套费应当一次性缴清。

建设开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项目,一次性缴费确有困难的,在缴足应缴费总额50%的前提下,可以对应建设工期分期缴纳,并签订缓缴合同,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半;未按期交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的,除补缴相应规费外,另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对符合规定应予减、免、缓的,由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核后作出决定。

  如水、热、气中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可暂缓缴纳相应的配套费,待该配套设施到位后再予以缴纳。

  对已建成的建设项目需分项配套水、热、气等设施的,需经相关行业部门核准后,据此办法标准单项交费。

第十五条 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须补交已减免费用,并加收差额10%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凡逃交或漏交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的,按本办法补交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并加收应缴总额10%的滞纳金。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给未按规定交纳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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