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命总法四十八篇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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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命总法四十八篇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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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命总法四十八篇下

看命总法四十八篇(下)

看命总法四十八篇(下)

看拱夹法

  旧书取日时二干相同,日时二支中间虚一位,或禄或贵,以二支拱夹之,禄者,日禄也,贵者,正官也,二支夹拱,则不走失,二干相同,则无怪异。

然舍四柱干支,止取虚位一字为格,其理岂得为确哉?

或局中需禄而无禄,需官而无官,适值有此虚神,则用之亦为巧合。

然拱夹虽有二十余日,而合宜者不多,除拱煞伤劫刃,虽藏有财官印,而虚神原属煞伤劫者,俱不用外。

如甲寅日甲子时,拱夹贵丑字,癸亥日癸丑时,拱夹禄子字,癸酉日癸亥时,拱夹贵戌字,俱日干之旬空。

甲子日甲戌时,乙亥日乙酉时,壬子日壬寅时,酉戌寅先落旬空,俱为无用。

又甲戌日甲子时,仅拱亥字长生,亦无足取。

甲申日甲戌时,拱夹酉字,乙未日乙酉时,拱夹申字,岂有舍显露之日煞时煞,不行处置,而反用虚拱之官者。

故夹拱只有八日可用:

戊辰日戊午时,拱巳禄;癸丑日癸亥时,拱子禄;丁巳日丁未时,己未日己巳时,俱拱午禄;庚寅日庚辰时,拱卯财;丁酉日丁未时,拱申财兼壬官;癸丑日辛卯时,拱寅财兼丙官;辛巳日辛卯时,拱辰印兼乙财,无正拱官者。

凡虚神忌填实,忌冲破,拱夹虚神之二支,亦忌冲,行运亦然。

其他旧说诸忌,俱不必论,又当推广其义,取日时拱夹,再加年月拱夹,如戊辰戊午戊辰戊午,四支中间,俱拱巳字,癸丑癸亥癸丑癸亥,四支中间,俱拱子字,可名之曰四拱,余日仿此。

然凡遇拱夹,终需辩论财官诸神,勿因拱夹合法,而隧取为格局,断其荣贵也。

又旧书有夹邱拱财格,取癸酉日癸亥时,拱夹戌中丁火为财,夫戌乃癸酉旬中之空亡,何取空财,亥亦癸酉旬之空亡,何能拱夹。

故附论如此而削之。

看杂气墓库法

  旧书生辰戌丑未月为杂气格,其说以填地不正之气,蓄于四季库墓之中,故谓之杂。

夫十干之气,分布于十二支,皆正气也,何以布于辰戌丑未者,独为不正?

若所谓蓄者杂,则寅巳亦各藏三支,何独不杂?

况正气必宜于人,杂而不正之气,必损于人,何取此损人之气为格耳?

且动称墓库,取必刑冲,夫戊之在辰戌,己之在丑未,乃本气用事,非墓也。

乙辛之在辰戌,癸丁之在丑未乃本方分正,亦非墓也。

特辰中之癸,戌中之丁,丑中之辛,未中之乙,乃诚墓耳。

故生于四月,如用辰戌中之戊,丑未中之己,犹之用余八支中之本气。

如用辰戌中之乙辛,丑未中之癸丁,犹之用余八支中支所藏,皆不特刑冲而后得力也。

惟用辰戌中之癸丁,丑未中之辛乙,虑其闭藏,当求其透出,天干苟得透出,亦不待刑冲而后得力也,不能透出,乃讲刑冲,然墓神强旺,遇刑则动,遇冲则发,是为开库,墓神衰弱,遇刑则败,遇冲则拔,是为克倒。

又或日主,或六神属水火,而生辰戌之月,属金木,而生丑未之月,恐其入墓,亦宜刑冲,然需看木神强弱,强则欲脱墓而出,固利疏通,弱则须倚墓以存,深嫌破坏。

是亦有开库克倒之别欤,要皆未可皆取刑冲也。

若土则本无库墓,愈不待言矣。

至于命理多变更,有日主六神,过于发扬震动,而用此季库以敛之者,则翕辟亦随其宜耳。

或曰,向传季支所藏,皆为库中物,今者之论,勿乃强分为别否?

余曰,信于旧说,是乙不特墓于未而又墓于辰,辛不特墓于丑而又墓于戌,癸不特墓于辰而又墓于丑,丁不特墓于戌而又墓于未,戊则墓于辰而又墓于戌,己则墓于丑而又墓于未。

是则木火金水,各增一木,而土竞有四墓矣,岂不大可怪乎?

是故生月遇辰戌丑未,只照寅申巳亥等支,一例取用,先以土论,后及所藏,其或用所藏之墓神,或为日主六神之墓地,则斟酌宜否刑冲可也。

看从局法

  凡看日主无根,满柱皆官则当从官,满柱皆煞则当从煞,满柱皆财则当从财,满柱皆食则当从食,满柱皆伤则当从伤。

若满柱皆印绶,则无从理,盖皆生助日主,旺甚无依决矣。

凡从何神,只要此神生旺则吉。

若从神受克,日主逢根则凶。

其不同者,从官从煞,只喜生官生煞,及官煞运。

从财从食,固喜生财食伤,及食伤运,即财再生官煞,食伤复生财皆可,此其定理也。

然又须看日主情势如何,所从之神,意向安在,而变通推测之,无不验矣。

或曰旧但取从煞从财,今复取从官从食从伤,其理何出?

盖不知命理惟取生克,克我之煞可从,则可我之官何不可从?

我克之财可从,而我生之食伤何不可从?

古今命如是者甚多,术家未之遍考耳。

至于从局动云弃命,岂有命而可弃者乎?

盖从神强甚,譬之马驰峻阪,舟饱疾风,非人力所及制,若强取收顿,必有颠坠覆溺之尤。

不若从其所如,而驾役得宜,则马与舟仍为我用耳。

此弃乃不弃也。

或曰,不可强制信矣,行运生扶日主,何以不可,不知身在峻阪之上,疾风之中,弃马与舟而自求全,岂不速败乎?

看化局法

  凡看命先看有无合化,若日干或与月干相合,或与时干相合,化作他神,则生可俱变矣。

化木以木论生克,化火以火论生克,虽己合甲仍是土,庚合乙仍是金,然单己之土,丁壬两见,自以印财论,合甲之土,丁壬两见,即以木论矣,独庚之金,戊癸两见,自以印伤论,合乙之庚,戊癸两见,即以火论矣。

凡化局之成否,化神之喜忌,皆详合化赋中。

若旧书所载,某局生某月则化,不生某月则不化,亦不尽然。

如云甲己生辰月不化,中有木气也,见戊字有损,亦为妒合也。

乃又云,甲己得戊辰时化土方真,既取辰又取戊,不自相矛盾乎?

若四柱中辰戌丑未全见,此反不能化,盖四支虽皆土气然互相冲掣,不成化局矣。

要之化局看天干易,看地支难。

不特化神贵生旺,忌死绝,更须字字理会,孰能助化,孰能破化,孰助化而反复破损,孰损化而仍可调停。

至于行运,又须看日主情势,化神意向,而变通推测之。

总不可粗心率略也。

更有柱中化局不真,而行运一路助化,亦能荣达,但此运过后,亦然不利耳。

若世术于日干之外,余干见甲己二字,辄云化土,可作土用,见丁壬二字,辄云化木,可作木用,夫化局以日主为主,合月时乃化,即合年亦不在化例,若余干自相合,亦宜化气取用,但四柱五行,俱无一定,不甚纷纭乎矣,此虽通根得时,必无化理,勿因柱却某神,勉强借凑也。

看一行得气法

  命理率取五行,然一行得气,自成局面,亦可取用。

有占一方秀气者,木日全寅卯辰,为曲直格;火日全巳午未,为炎上格;金日全申酉戌,为从革格;水日全亥子丑,为润下格;土日全辰戌丑未为稼穑格,土合四方为方也。

有占一局秀气者,木日全亥卯未,亦为曲直格;火日全寅午戌,亦为炎上格;金日全巳酉丑,亦为从革格;水日全申子辰,亦为润下格;土日从前。

木火金水,成方成局,必三方具全方取,土得二三亦可用。

凡人入格,一则须通月气,得时令;二则须时上引之生旺,勿引至死绝;三则须柱中无克无破。

但蠢然顽木、燥火、刚金、荡水、浊土亦不足取。

须带食、带财、带印、有生动之机为妙,惟不喜见官煞耳,行运亦如之,然细推逆行顺行,未有不遇克运者,则看原格,所带何神,如有理会,有情致,克亦不畏。

若分某格畏克,亦不尽然也。

至于方局较论,得方为优,盖方专一气,格易成而难破耳。

看两神成象法

  两神成象格,与双飞蝴蝶,两干不杂,俱不同。

双方二格等,所得五行,或三或四,无一定之理,故不足凭。

两神成象者,八字五行之二,而又均停,如相生则金水各半,不遇火土混之;木火各半,不遇金水混之。

相克,则金木各半,不遇火混之;火金各半,不遇水混之。

只是两神清澈,所以可取。

若一字不均停,即偏于一,而不入格。

此等四柱不少,须详审无偏无混方取,又须有情理,无刑冲,行运一路清澈为妙。

勿见柱止两神,随称上格也。

看暗冲法一

  凡局中原无官星,有无他秀气可取,始亦日支相同多者,暗冲对宫之官,其力与本局官星无异,倘止二支相同,则力薄而不能冲,必须三支或四支方妙。

法取丙午日,午多冲子为官;丁巳日,巳多冲亥为官,生与夏月,其力尤大。

又取庚子壬子两日,子多冲午中丁己为官,辛亥癸亥二日,亥多冲巳中丙戊为官,生于冬月,其势更雄。

若冲子午而局有子午,或干透癸丁己,冲巳亥而局有巳亥,或干透丙戊壬,皆为破格。

行运亦然。

更须生助其官,勿置七煞相混,伤官相破,此为紧要。

其旧说诸喜忌,不必太拘,若飞天倒冲之名,既无其义,且费解说,故不用之。

或曰凡支神同类者,俱可冲官,何独取此六日?

不知六日所冲官星的确,内有兼冲财印者,绝无冲煞伤枭劫者,故足贵耳。

且先以日支为主,故甲日卯多亦可冲酉,乙日寅多,亦可冲申,缘不是日支皆不取用也。

看暗冲法二

  旧有井栏叉格。

盖取庚日逢申子辰全,柱中原无官星,用申子辰暗冲寅午戌,则财官引俱备,得三庚尤妙,此与暗冲格相似,不为无理。

但命名不经,隧开鄙谬之论。

孰为井田,孰为栏,孰为叉?

种种取驳,故去其旧名,而附之暗冲。

旧说生子月是伤官,生申时是归禄,皆不取,然则生申月为建禄,亦不应取,夫以水冲火,利在寒肃之令,其冲有力,若水神无气之月,何足贵乎?

故此格生秋冬为美,不必拘定时月,但柱中无丙丁己,及寅午戌字,即为入格,有之即为破格。

若干透戊己,则能损水局,透壬癸,则引作伤官,格亦不真。

故旧取三庚,盖以其纯而不杂耳。

行运亦不可拘其方,只以原局斟酌之,喜忌自见矣。

看暗合法

  支神六合,其气相关,局无官星,则以日支相同多者,暗邀合宫之官。

其力稍逊于暗冲,然合之精当者,亦可取用。

法取甲辰日,辰多暗合酉中辛金为官。

戊戌日,戌多暗合卯中之乙木为官。

癸卯日,卯多暗合戌中戊土为官。

癸酉日,酉多暗合辰中戊土为官。

必须三四支相同,其合力方真。

甲辰癸卯日,喜生春令,戊戌癸酉日,喜生秋冬,其合有力。

亦忌填实冲破。

余日或入他格,或不合法,俱不取。

或曰,凡旧格遥合、合禄、刑合皆不用,何以复立暗合之格?

不知遥合诸格,皆迂回附会,理不自然。

暗合则以此支合彼支,直接得当,岂可同论乎?

看六亲法一

  旧取正印生我为母,偏财克正印为父,我所克之财为妻,财所生之官煞为子。

命家封为定法,实则悖戾多端,请一一论之。

人由父母共生,止以正印属母,岂母能独生耳?

其悖戾一也。

偏财故正印之配,然财乃我之所克,安能生我?

其悖戾二也。

夫有制妻之道,子无制父之理,偏财系我所克,是为子制父,其悖戾三也。

财为妻财,又可为父,是翁与妇共矣,其悖戾四也。

子与夫妻共有,至取财生官煞,将妻能独生焉,其悖戾五也。

官煞克我之神,岂肯为我之子,其悖戾六也。

为人子则制父为人父又受制于子,可谓聚逆矣,其悖逆七也。

父之与母,既以克取,儿之于妇,亦应以克推,官煞克者即日主,是又妇与翁共矣,其悖逆八矣。

为日之父者,则为日生者之祖,为日之子者,则为日生之孙,偏财实生官煞,是孙从祖生?

其悖戾九也。

考其凭据,不过日有夫妇然后有父子,若依夫妇父子之例,辗转推之,三党男女,错综无极,其悖戾十也。

今定男以印为父母,食神伤官为子,我克之财为妻,女以印为父母翁姑,食神伤官为子,克我之官煞为夫。

印不论偏正,但不遭冲克,则父母俱全,扶抑合宜,则父母双寿,更带贵气,则父母荣显。

食神伤官不遭冲克,则有子,扶抑合宜,则多子,更带贵气,则有贵子。

财不遭劫夺,官煞不遭冲克,则夫妻皆老,扶抑合宜,则夫妻贤淑,更带贵气,则夫显妻荣。

反是则父母或不全或不贵,子或无或少或有而不肖,夫妻或克或不贤不显,此宜得其大略耳。

人命常有无印而父母贵寿者矣,无食神伤官而子息繁昌者矣,无财官煞而夫妻安荣者矣。

但就日主及全局观之,知其有无根气,则知其父母,知其有无生气则知其子息,知其有无和气则知其夫妻。

即显露财印官煞食伤亦须以此意消息之。

总之中和完好者,家门必多福庆,偏枯缺陷者,骨肉不免刑伤,此自然之理也,若兄弟但看同类干支气势如何,纯美者多或贵,亏损者或寡或贱,和洽者得力,偏驳者相乖,如无同类干支,即看日主气势如何,或生扶有情,或孤干无辅,可以知其兄弟矣。

看六亲法二

  看六亲之法,旧以年为祖上,月为父母,日支为妻,时为子息,同类为兄弟,此立法之有理者。

如吉神居年则祖上荣显,亦主受祖上之阴;凶神居年,则祖上寒薄,亦主不受祖上之阴。

如吉神居月,则父母贵盛,主受父母之阴;凶神居月,则父母衰残,亦主不受父母之阴。

如吉神居日支,则妻室皆老,主受妻室之力,;凶神居日支,则妻室丧亡,主不得妻室之力。

如吉神居时,则子息繁衍,主得子息之力;凶神居时,则子息凋零,主不得子息之力。

若兄弟则无定位,但看同类为吉神,则兄弟繁昌,主得兄弟之力;同类为凶神,则兄弟衰寡,亦主不得兄弟之力。

此法虽难尽拘,然大概不远,与前法参看可也。

若旧书更有以月为兄弟者,夫月尊于日,兄弟安能当之?

柱无兄弟,犹之干无妻位,岂可强乎?

看贵贱法

  阴阳有清气有贵气,人命兼得之,方享功名爵禄。

凡日主高朗秀异,有拔俗出尘之相,所用格局纯粹清澈,条例井然,此清气也。

日主尊严端重,有居高临众之相,所用格局,整肃宏远,规模涣然,此贵气也。

得七八分清贵之气,上则公候,次则宰相卿贰,得五六清贵之气,内则京堂,外则方面,得三四分清贵之气,内则郎官,外则郡邑,得一二分清贵之气,亦一命之荣,儋石之禄。

清气胜者,多居翰苑;贵气胜者,屡居要津;清而不贵,历任只在闲曹;贵而不清,出身或非科目。

清贵之气,无混无破者,终身荣显。

清贵之气,有上杂者,几度升沉。

次文命之大略也。

武命亦兼清贵二气,但清而刚,贵而威,为少异耳。

爵位高下,亦以分数断之,若武命中有一段秀雅处,必能横槊赋诗。

文中有一段英武处,定主拥旌开阃。

或疑武不取清,人命安有浊而贵者乎。

至旧书论贵,每云任某官,司某事,夫任官者或文武换职,或中外改官,一岁之内,周历钱谷兵刑,或数十年之间,回翔台阁卿寺,安得一官一事定之。

至于卑贱之命,必禀浊气贱气,满柱混乱单寒,入眼易见。

其有似清而实浊,似贵而实贱者,亦犹堪舆家假地,初视则美,细看则种种伪形毕露矣。

其贵贱诸格,另详于后。

看贫富法

  阴阳之气,有厚薄有聚散,人命禀之。

凡日主及所同格局,气体充足为厚,精神翕藏为聚,气体单寒为薄,精神虚脱为。

,得气之厚而聚者,上富之命也。

厚而不甚聚,聚而不甚厚者,中富之命也。

厚中有薄,聚中有散者,下富之命也。

薄中微厚,散中微聚者,亦云衣食足给,囊匣不空。

若薄而无以培之,散而无以敛之,有一必贫,兼之必极贫。

又须看行运何如,或始终厚而聚,或始终薄而散,或始厚终薄,或始聚终散,或始薄终厚,或始散终聚,贫富固万有不齐耳。

总之饶乏之理多端,勿专泥财神取断,自无不验矣。

其贫富诸格,详列于后。

看吉凶法

  阴阳之气,有善恶,有顺逆,人命禀之。

凡日主及所用格局,神理和平为善,情势安静为顺,神理刚暴为恶,情势战克为逆。

得气之善而顺者,一生无患,五福咸臻,吉无不利。

善之中未尽善,顺之中未尽顺者,获福则厚,遇咎则轻,吉多凶少。

善恶互见,顺逆不一者,吉凶参半。

恶胜于善,逆胜于顺者,凶多吉少。

苟恶而且逆,大败取祸不测,小则做事多乖。

然又看行运何如,局善而运恶,局顺而运逆,则化吉为凶。

局恶而运善,局逆而运顺,则转凶为吉。

或善或顺,有一端则凶中微吉。

或恶或逆有一端,则吉中微凶。

至于应吉而凶,应凶而吉,则存互其人,不在命与运矣。

或曰,善与顺,恶与逆,有何分别,而兼论之?

不知人命有大势和平,而忌神相犹,不得安静者;有大势安静,而主气失中,不得和平者;有大势刚暴,而局无冲激,不至战克者;而主颇恒常,不至刚暴者,倘不兼论理安得而全乎。

其吉凶诸格,另详于后。

看寿夭法

  阴阳之气,有生死,有永促,人命禀之。

凡日主及所用格局,神理常茂为生意象悠长为永,神理枯粹为死,意象短啬为促。

得气之生与永者,必寿。

而生与永之分数不齐,或至上寿,或至中寿,或至下寿。

得气之死与促者,必夭。

而死与促之分数不齐,或弱而夭,或壮而夭,或强而夭。

然又看行运和如,格本应寿,而运穷凶之地,则生者死,永者促。

局本应夭,而运逢力救之神,则死者生,促者永。

又或虽寿而一生蹭蹬,或逸夭而多病缠绵,皆运为之也。

尝考人命富贵贫贱,验者颇多,惟寿夭验者较少,盖一念之善,可以延年,一事之恶,足以夺算。

苟恃命之生与永,而多形恶事;知命之死与促,而广集阴功,此则爱之不能使生,恶之不能使死,区区八字干支,何足道乎?

其寿夭诸格,另详于后。

看富贵吉寿贫贱凶夭总法

  术家看命,必取何局为贵,何局为富,何局为吉,何局为寿,以及何局为贫贱凶夭,此未尝悖理也。

然往往有验,有不验,是有故也,局当贵而得富,局当富而得贵,富贵之美一也,足以相准矣。

局当贱而得贫,局当贫而得贱,贫贱之不美一也,足以相准矣。

不宁惟是,吉寿富贵,可相准也。

凶夭贫贱,可相准也。

富贵而凶夭,贫贱而吉寿,可相准也。

故今统富贵吉寿,列上局六十,统贫贱列下局六十,人命合上局多者备美,少者次之。

合下局多者穷凶,少者次之。

虽然泛而无定如此,何取惟命乎?

法当取上下诸局,融会贯通于胸中,而证以古人之命,学以今人之命,则相准之故彻,而有定之理出矣。

即分孰富贵,孰吉寿,孰贫贱,孰凶夭,亦无不可耳。

富贵吉寿诸局

  日主朗健,弱日逢生,正官佩印,正官得禄,正官驭刃,财官两旺,纯煞有制,独煞乘权,煞印相生,煞刃相辅,身煞两停,食煞相停,财滋权煞,去官留煞,去煞留官,财印相济,令印无伤,旺财成局,旺食生财,伤官用财,伤官用印,刃伤相辅,从官官旺,从煞煞旺,从财财旺,从食有财,从伤有相,合化无破,一行得气,两神无杂,暗冲得用,暗合得用,五行递生,二德扶身,二德扶官,二德化煞,二德扶印,二德扶财,二德扶食,二德化伤,日主坐贵,官星遇贵,煞星遇贵,印绶遇贵,财星遇贵,食神遇贵,月将扶身,月将扶官,月将化煞,月将扶印,月将扶财,月将扶食,月将化伤,吉神遇马,凶刃逢空,水木相涵,木火相辉,金水双清,金木相成,水火既济。

贫贱凶夭诸局

  日主扶凶,主旺无倚,正官破损,官多无印,官弱无财,官轻印重,煞重身轻,煞多无制,煞轻制重,官煞混杂,印绶被伤,满局印绶,满局比劫,贪财坏印,枭神夺食,财多身弱,财扶恶煞,财遭冲劫,食多无财,伤多无财,伤多无印,伤官见官,刃星重叠,刃星逢冲,禄神冲破,从官不真,从煞不真,从财不真,从食不真,从伤不真,化局被破,一行被克,两神被混,暗局破损,暗贵填实,满局刑冲,多合羁绊,三刑破吉,三刑助凶,满局驿马,满局空亡,满局劫煞,劫煞破吉,劫煞助凶,官落空亡,印落空亡,财落空亡,食落空亡,贵落空亡,年月对冲,月日对冲,日时对冲,五行乖戾,五行偏枯,木火燥烈,火土混浊,水木浮沉,金水寒凝,水火交战,金水相战,

看富贵吉寿贫贱凶夭要法

  看富贵吉寿贫贱凶夭诸局,相准之故即彻,有定之理既得矣。

然以人命不尽然,是有己身之善恶焉,有家世之善恶焉,福善祸淫,必然之理。

如为恶之人,命应一品之贵,而减至四五品。

命应百万之富,而减至六七十万。

命应百岁之寿,而减至六七十岁。

命应五福全备,而减至一二。

又如为善之人,命应极贱,而得一命之荣。

命应极贫,而得中人之产。

命应早世,而得数十岁之寿。

命应诸凶必集,而免其二三。

世俗之见,将为恶者,何尝不福,为善者,何尝不祸,岂知福之易损,祸之己减乎?

知祸福者,非知命者也。

知善恶之为祸福者,则诚知命耳。

虽然,徒知之何益,是有转移之道焉?

昔袁了凡先生,,遇术士推命,止于贡士而无子,因详列将来履历,始则一一神验。

后遇高僧,导以造命之学,积以若干善求科第,积若干善求子息,善数既积,果登两榜而举子。

术士所推,毫不验矣。

故凡欲求富贵吉寿,而免贫贱凶夭者,当以积善为要。

每日自记功过,必期念念皆仁,事事皆善,久必如其所愿。

若恃命之善,而敢于为恶,咎命之薄,而不思挽回,此为天下至愚之人,无志之士矣。

诸命法皆末耳,是乃要法也。

看科第法

  看科弟之法,不外清贵,但于清贵中寻其秀气,是为科目,或秀之极,或秀而奇,则廷对及第,闱试论元。

旧取木秀火辉,金白水清等格,往往有验。

然五行生克合法,皆可以擢巍科。

旧又取最吉之运,方发科第,不知大贵之人,即及第抡元,不必遇最吉运始贵,次吉之运可以得之,最吉之运,乃其成大权跻极品时也。

若科第必登于最吉之运,则其成就有限矣。

至于人之博学能文,亦从清气秀气推之,然未尝有确然之理。

旧有取木火金水等,不足尽凭,若学堂逢驿马等,则又诞妄矣。

看性情法

  旧分五行抡人性情。

此不可拘。

如木主仁寿慈,然有成局入格之木而不仁者矣。

金主肃杀,然又有得时乘势之金而不杀者矣。

须先看柱中神情气势,或正大,或光显,或纯厚,或英发,皆贤人也。

或偏驳,或晦昧,或刚戾,或卑琐,皆不贤人也。

又看取格取用,或中正显白,无所贪恋包藏,或奇巧隐曲,多所牵合攘取,则性情大端可睹矣。

然后以五行推之,深见其肺腑,浅则得其梗概。

其又始正而终邪者,始驳而终粹者,则行运使然耳。

至于二德多善,贵人多贤,空亡多虚,劫煞多暴,理之所有。

然执一端取断,断不验也。

看疾病法

  旧分五行,论人疾病,未尝不合于理。

但人身脏腑经络,五行具全,人命柱中运中,五行未必全备,必以某行断其病,亦不尽然。

须看日主及所用格局,或朗健,或中和,或平顺,皆无疾病之命。

或晦弱,或驳杂,或乖戾,皆有疾病之命也。

又看其神理气势,或太过或不及,兼取柱中运中五行参合论之。

即无木而就生木,克木,木生,木克之神,亦可推木之受病否。

至于干支配头目手足等项,皆当以意消息之,弱必取诸病而拟议之,则名医所论。

孰非五行,空须摘取医书数十百种,列于命书矣。

看女命法一

  凡看女命,喜柔不喜刚,喜静不喜动,夫子喜旺不喜衰,喜生不喜绝,财印喜和不喜戾,贵合喜少不喜多,伤刃比劫,冲战刑害,喜无不喜有,此大法也。

然日主过弱,亦宜生之助之,夫子太旺,亦须损之泄之。

有时用财制印,用枭制食,用伤制官,用煞制刃,用刃制财,用合邀吉神,用刑冲去忌神,用之且当,凶反为吉。

又有局无夫星而夫贵者,局无子星而子多者,此比暗生暗会。

有夫星透露而夫贱者,有子星显明而子少者,此比暗损暗破。

若夫多无夫,子多无子,则不克不化之故也。

至于富贵贫贱吉凶寿夭,亦于诸格推之,但中有刚健威武之局,及暗冲暗合,用刃用马之类,女命不宜耳。

若分别或贞或邪,或顺或戾,须看日主及所用格局,纯净者为贞,刚强者为戾。

亦只就五行取断,勿泥旧书妄造神煞也。

至旧书论女命,止许一官,不宜重见,此始两干两支,重见非宜耳。

若甲官带寅而得禄。

带卯而有制,此乃吉而有力,即官煞两遇去留得法,亦自无害,凡财印食伤皆然。

看女命法二

  旧书女命,子辰巳年生,四月为大败,八月为八败。

丑申酉年生,七月为大败,五月为八败。

寅卯午年生,十月为大败,十二月为八败。

未戌亥生,正月未大败,三月未八败。

又巳午未年生三月,申酉戌年生六月,亥子丑年生旧月,寅卯辰年生十二月,具为寡宿。

皆每年取一月,夫一月之中,生女几千万亿,安有皆败皆寡者。

况不论四柱,而独论一字,是有理乎?

尝考富贵偕老女命,犯败与寡者甚多,其为谬说决矣。

若不及辟之,或婚姻将谐而被破,或夫妇已配而相怨,或翁姑因此而憎弃,岂误人岂少哉。

世俗父母,往往托星家合婚,遂造种种谬说,如三元男女几宫,虽载于历,然理亦不确。

乃以男几宫,女几宫配成生气福德天医为上,配成游魂归魂绝体为中,配成五鬼绝命为下又有胞胎冲骨髓破,铁扫帚,及益财,退财,守寡,相厄,相妨等凶。

皆以生年月取之,尤为诞妄。

即女命亦有值败寡及诸凶而验者,尝取而推之,其四柱本自不美,安可借之以实谬说乎。

总之男家择女,女家择夫,只照四柱常理,取其中和平顺者而已。

婚后吉凶,听之于天可也。

看小儿命法

  人命自一岁至百岁,遇吉则吉,遇凶则凶,少之所喜所畏,老亦喜之畏之,老之所喜所畏,少亦喜之畏之。

术家有少怕死绝,老怕长生之说,不知长生收岁,时序则然,少壮老耄,年龄则然,自量年齿,而取法时序,为人之道则然,以之论命则不然。

太旺而复遇长生,稚年可夭。

太衰而复行死绝,晚岁亦亡。

命之当抑者,孩提亦喜琢削。

命之当扶者,黄考亦喜滋生。

故古来谈命家,小儿老人,未尝别立法则,不知何人,妄造小儿关煞,传世既久,狡狯之徒,借以恐人父母,增造日多,名目不啻数十,考其起例,大率生于某年某月,遇某字为关,其理毫无所出。

夫合观四柱,尚多难决,安有具一字而可断生死者。

乃偶合则曰果然某关某煞为害,不合则曰好命非关煞所能伤。

又或以游关无煞,有煞无关为解,尝考小儿命,有犯种种关煞,而成立者,有不犯关煞,而夭者。

总之只照生克定理取断可也。

或疑小儿之与成人,毕竟有不同处,此法殆不可废。

然则老人之与少壮,亦毕竟有不同处,何不立一老人命法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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