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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起诉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

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

(需理解哪种情况体现何种原则?

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主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原则。

处分原则历史沿革概述:

民事诉讼在历史上就是处理私人纠纷的方式之一,罗马法就有对民事权利自由处分的规定。

资产阶级最先将其作为一项诉讼原则提出。

18世纪后,资产阶级掌权后主张“私法自治”原则,权利人对自己的权利可以任意使用和支配。

1806年法国民诉法最早以立法形式将处分原则规定在法律中。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的内容:

①享有主体只能是当事人;

②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处分的既包含实体权利又包含诉讼权利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在民事诉讼各个阶段均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法院应当监督和审查当事人的处分行为。

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①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也是结案方式);

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遵循自愿原则;

③(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循合法原则(程序和实体均合法)。

适用法院调解原则需注意的问题:

①适用范围限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告程序案件,婚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等不能进行调解);

②调解时间及调解期间的审限计算(一、二和再审民事案件,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调解,征得当事人同意方可在答辩期满前调解。

答辩期满前,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15天内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7天内未达成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继续调解,延长或庭外和解期间不算入审限);

③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准许规则(超出诉讼请求的调解、不履行协议需担责约定或约定担保人的,法院应予准许。

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不准许);

④调解协议效力(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附卷于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盖章产生后法律效力)。

诚信原则主要内容:

①对当事人制约(禁止滥用诉讼权利、禁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禁恶意轻率请求回避、禁反言、权利失效无权诉讼、禁妨碍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禁故意拖延);

②对法院(法官)制约(禁滥用自由裁量权、禁突袭审判);

③其它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的制约。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合议制度;

回避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制度:

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合议庭的组成:

①第一审合议庭:

审判员、陪审员组成(或全由审判员组成),民事非讼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及其他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重大疑难民事非讼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②第二审合议庭:

审判员组成(不包括陪审员);

③重申合议庭:

按一审程序组成(原来参与合议庭的审判员、陪审员及独任审理的审判员不得进入重申合议庭);

④再审合议庭:

原来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二审的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审判原则:

一名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主持工作(院长或庭长指定),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则不得担任审判长。

在庭审结束后方可评议。

合议庭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确认合议庭意见,少数人意见保留并如实记入笔录。

评议需做笔录,合议庭成员签名。

合议庭未形成多数人意见则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必须执行其决定)。

独任制:

由一名审判员独立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审判组织形式(一审,基层法院,法官独任,陪审员不能,用于简单民事及一般非讼案件)。

回避制度:

为实现司法公正,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情形,不得参与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或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对象: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及勘验人员。

回避的条件:

①必须回避情形:

(审判人员及相关人员)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公开审判)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

涉及国家机密案件;

涉及个人隐私;

法律另有规定之案件。

(公开审判)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适用一审终审案件情形:

①小额诉讼案件;

②最高人民法院审查的案件。

民事案件主管:

具有解决民事纠纷职能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对特定民事案件的排他性管理。

民事诉讼主管(法院主管):

行使国家审判职能的人民法院对特定民事案件的排他性管理。

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

民事纠纷;

劳动纠纷;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解决的其他案件。

(专利纠纷、海商事纠纷、选民资格案件、非讼案件等)

法院民事诉讼主管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处理争议关系?

(P119)

管辖:

各级人民法院间和同级人民法院间在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

法律规定诉讼管辖的种类: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其中,地域管辖分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

理论上管辖的分类:

以是否由法律直接规定分为法定和指定管辖;

以纠纷主体或争议标的与法院间的联系为标准分为共同和合并管辖;

以当事人对管辖的法院可否选择分为选择和职权管辖;

以管辖的法院是否唯一确定分为专属管辖和普通管辖。

划分级别管辖的标准:

①案件性质;

②案件影响范围;

③案件繁简程度;

④诉讼标的金额。

世界各国诉讼法一般都以争议标的的数额为依据划分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管辖案件:

①重大涉外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额大、案件重大复杂或居住在外国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②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③最高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般地域管辖:

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

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以“被告就原告”为“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补充,其四种情形(民诉法规定):

①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②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③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④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另还有最高院司法解释8种关于“被告就原告”的情形(P132)。

9种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特殊地域管辖(P133):

①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③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④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诉讼⑤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⑥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诉讼;

⑦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⑧因海滩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⑨因共同海损而提起的诉讼。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案件,法律强制规定只能由特定法院行使管辖权。

三种专属管辖诉讼:

①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有地法院)。

协议管辖:

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书面形式协议选择相关法院管辖

协议管辖要件(国内):

①仅适用于合同纠纷;

②仅适用于合同纠纷的第一审;

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④在法律规定可供选择的法院范围内选择;

⑤当事人需作出确定单一的的选择;

⑥当事人选择法院时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管辖权异议: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据法律主张受诉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诉讼行为。

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①提出主体为本案当事人(原告和被告);

②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③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管辖权异议程序:

(P143)

当事人诉讼权利:

请求司法保护;

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回避;

收集和提供证据;

陈述、质证和辩论;

请求调解和自行调解;

申请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

提起上诉;

申请执行;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申请再审的权利(11种)。

当事人诉讼义务:

按时出庭;

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必须遵守诉讼程序;

必须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有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5种)。

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诉讼承担):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使原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转移给另一人,并由其作为同样诉讼地位的当事人。

当事人诉讼权利承担四前提条件:

原当事人是正当当事人;

诉讼正在进行中;

出现了特定事由;

承担者与被承担者存在特定关系。

普通共同诉讼: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相同种类,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的诉讼。

普通共同诉讼构成要件: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及以上;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

属同一诉讼程序,归统一人民法院管辖。

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由其推选出一人或数人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

起诉时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起诉时人数确定,由众多一方当事人中选出代表人代表自己一方进行诉讼,其裁判效力及于代表人自己和所代表的当事人的一种制度。

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既可由全体共同诉讼人推选,也可由部分共同诉讼人推选出只代表其部分共同诉讼人的代表人。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

诉讼标的属同一类型,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由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推选或由人民法院与其商定代表人,代表被代表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制度。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主张有独立的请求权而参加到原、被告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当中去的人。

无多利请求权的第三人:

对原告与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其承担家诉讼的人。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联系和区别:

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

诉讼地位不同;

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

(详见附材料1)

(判别第三人是否有独立请求权,最主要看其不参加他人的诉讼能否独立提起诉讼。

法定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

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为一切诉讼行为。

其地位与当事人居于类似诉讼地位,但法定诉讼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其不享有实体权利和义务,仅能处分;

其所在地对确定案件管辖不发生任何影响;

若其发生诉讼履行不能,则出现中止诉讼而非终结诉讼;

其不能以自己名义诉讼。

特别授权:

委托人专门授予代理人处分涉及自己民事权益事项的权限。

《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哪些修改了民事诉讼证据?

(9条,见附材料2)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法定形式):

法律规定的表现待证事实的证据材料的各种外在形式。

包括: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原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共七种形式。

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两者均属于客观存在的物品,外在形式上有相同之处。

但有却别:

①实质上,物证是以物件外形、质量、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而书证则是物证上的文字、符号、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②法律规定书证有的必须具备一定形式才能够发生证据效力,而物证则没有;

③形式上,书证可以是副本、抄本或影印本来代替,而物证则不能代替。

证人(证言)范围: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公平个人和单位有义务出庭作证。

不能作为证人情形:

不了解案件情况的人;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诉讼代理人;

审理本案的法官、陪审员,参与案件诉讼活动的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员。

证人提供证言程序:

举证期满10日前提出,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准许后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指明证人姓名住址。

注意区分几种不能出庭作证情形。

民事诉讼证据分类(理论上):

按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分本证与反证。

本证:

能够证明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实施的证据;

反证:

能否定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证据。

区分本证与反证的标准即证据是证明还是否定证明负有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截止教材P208)

免予证明的事实(免征事实):

不需要采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

证明责任的分配:

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的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预先分配。

论述: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有则热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

①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②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

③一般侵权诉讼案件,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人应当对损失赔偿请求权产生的事实加以证明;

④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出、除名、辞退、解雇劳动合同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倒置:

将根据法律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证明责任,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

(最高院规定)倒置证明责任的五种情形:

①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

②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③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④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⑤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明标准:

负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加以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序。

举证时限(举证时效):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规定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制度。

举证时限构成两要素:

一定的期间;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为了促使当事人遵守已确定的举证时限)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种类:

期间和期日;

送达;

财产安全;

先予执行、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诉讼费用和司法救助。

法定期间分不变区间和可变区间。

人民法院不得变更不变期间,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变更可变期间。

涉外民事案件诉讼中上诉期间的30日就是可变区间。

掌握如何计算诉讼期间?

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以执行或为免受不可挽回的损失,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的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的程序。

诉讼财产保全的适用条件:

①必须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法院将来的生效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②诉讼财产保全原则上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采取,若人民法院认为必要也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保全;

③实施财产保全的时间,为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终结以前,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

先予执行:

在终局执行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迫切需要,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财务的程序。

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

①当事人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②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

③当事人提出申请;

④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因情况紧急需先予执行的案件。

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的五种措施:

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

其适用:

(见附材料3)

诉讼费用的负担原则:

败诉人承担;

当事人协商承担(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负担;

自行负担。

司法救助的适用情形(免交诉讼费用的适用情形):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定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等以及无其他收入的人员;

因见义勇为或保护社会利益致自身合法权益受损等;

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

程序的完整性;

相对的独立性;

广泛的适用性(适用法院、适用案件、适用情形等)。

起诉:

当事人认为自己所享有的或者依法由自己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以自己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

起诉的条件(108条规定):

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理。

起诉状的书写(应载明的主要事项):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当事人是法人或诉讼代理人是律师另行记载;

按先原告后被告顺序);

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主要争议焦点);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法院受理案件的法律效果(后果):

受诉人民法院取得了对该案件的审判权;

当事人同人民法院间产生了具体的诉讼法律关系;

诉讼时效中断,引起实体法上的后果。

证据交换:

在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当事人间将各自持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功能:

防止玩弄诉讼技巧;

整理争点;

证据整理;

促进和解。

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

证据较多或复杂疑难的案件;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证据交换的案件。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无须进行庭前交换证据,普通程序并不必然适用证据交换)。

开庭审理的程序:

开庭准备阶段、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评议和宣判阶段等。

开庭准备:

告诉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日期;

发布开庭审理公告;

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审判长宣布开庭。

(当事人未到庭怎么办?

法庭调查顺序:

当事人陈述(口头陈述或宣读起诉状,讲明起诉请求和理由);

归纳争议焦点,分配举证责任;

告知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查明证人身份);

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宣读鉴定结论;

宣读勘验笔录;

(所有涉及证据均应经当事人相互质证)。

法庭辩论顺序: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

互相辩论。

当事人未到庭怎么办?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申请撤诉:

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从而终结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的行为。

按撤诉处理: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某些行为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终结对案件的审理,当事人获得与申请撤诉同样的法律后果的诉讼行为。

可按撤诉处理需满足条件:

必须是有权申请撤诉的一方当事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才可以按撤诉处理;

必须是该该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按撤诉处理,不存在纵容当事人规避法律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

按撤诉处理适用情形: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仍不预交的,裁定自动撤诉;

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按撤诉处理;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撤诉的法律效果:

终结诉讼程序;

诉讼费用由原告负担;

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视为未起诉。

缺席判决:

在某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法对案件所作出的裁决。

(重要)民事判决:

法院对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审理后,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判定。

(重要)民事裁定: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对有关诉讼程序事项作出的判定。

(重要)民事决定:

法院对诉讼中的某些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处理判定。

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单易行的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概念及其特点(一审终审)

基本上限于债权债务纠纷;

独立于一般简易程序的特别程序;

实行一审终审。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法院、案件和审级):

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

仅适用于简单民事案件的第一审的审理;

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以及其他作为简易程序的案件(见P302)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

发回重申案件;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双方当红四人人数众多案件;

法律规定应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告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

人民法院认为不宜简易程序的案件。

简易程序的特点:

起诉方式简便(可口头起诉,无须起诉书);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传唤当事人证人方式简便;

审判组织上审判程序实行独任制(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此时审判员不嫩是人民陪审员);

审理程序简便;

案件审理期限较短。

上诉:

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并以书面形式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以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行为。

提起上诉的条件: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必须适格;

必须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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