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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门监控系统规范二

防火门监控系统规范二

6.1 总则

6.1.1试验程序见表1。

6.1.2试样为控制器及其组件2套,试样应在试验前予以编号。

6.1.3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则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

15℃~35℃;

湿度:

25%RH~75%RH;

大气压力:

86kPa~106kPa。

6.1.4如在有关条文中没有说明时,各项试验数据的容差均为±5%。

6.1.5试样在试验前均应进行外观及主要部(器)件检查,符合下述要求时方可进行试验。

   a)文字、符号和标志清晰齐全,使用说明书满足相关要求;

   b)试样表面无腐蚀、涂覆层脱落和起泡现象,无明显划伤、裂痕、毛刺等机械损伤;

c)紧固部位无松动;

d)主要部(器)件性能应能满足5.3条要求。

 

表1试验程序

序号

章条

试验项目

 编  号

 

1

2

 

 

1

6.2

基本功能试验

 

 

2

6.3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3

6.4

自检功能试验

 

 

4

6.5

电源功能试验

 

 

5

6.6

绝缘电阻试验

 

 

 

6

6.7

电气强度试验

 

 

 

7

6.8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8

6.9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9

6.10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10

6.11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11

6.12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12

6.13

电源瞬变试验

 

 

 

13

6.14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14

6.15

低温(运行)试验

 

 

15

6.16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16

6.17

恒定湿热(耐久)试验

 

 

17

6.18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18

6.19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19

6.20

碰撞试验

 

 

 

 

 

 

 

 

 

 

 

 

 

 

 

 

 

 

 

 

 

 

 

 

 

 

 

6.2基本功能试验

6.2.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及其组件的基本功能。

6.2.2 试验方法

6.2.2.1将控制器连接两个以上的释放器、闭门器和门磁开关,其它回路可分别连接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2.2模拟释放器和闭门器的开、闭和故障状态,观察并记录控制器状态和门磁开关的性能。

6.2.2.3操作控制器控制装置的启动按钮,观察并记录控制器和释放器状态,测量释放器吸和力。

6.2.2.4 向控制器发出来自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火灾报警信号,记录控制器向释放器发出启动信号的时间,观察并记录控制器和释放器状态。

6.2.2.5模拟防火门故障状态,观察并记录控制器状态。

6.2.3 要求

  试样的基本功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3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6.3.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故障报警功能。

6.3.2 试验方法

6.3.2.1将控制器连接两个以上的释放器、闭门器和门磁开关,其它回路可分别连接等效负载,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3.2.2按5.2.3.2条要求,对试样各项故障功能进行测试,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6.3.2.3手动消除故障声信号,并使另一部位发出故障信号,检查试样消音功能、故障声信号再启动功能和故障信号显示功能。

6.3.2.4手动复位试样,记录试样发出尚未排除故障信号的时间;排除所有输入的故障信号,手动复位试样后(故障自动恢复时不复位),观察并记录试样的指示情况。

6.3.3 要求

试样的故障报警功能应满足5.2.3条要求。

6.4 自检功能试验

6.4.1 目的

   检查控制器的自检功能。

6.4.2试验方法

操作试样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6.4.3 要求

试样的自检功能应满足5.2.4条要求。

6.5电源功能试验

6.5.1 目的

  检验控制器电源的功能。

6.5.2 方法

6.5.2.1 将试样一个回路按设计容量连接真实负载,其它回路连接等效负载。

按照5.2.5.1条要求进行试验,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6.5.2.2在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下,切断试样的主电源,使试样由备用电源供电,再恢复主电源,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6.5.3 要求

  试样的电源功能应满足5.2.5条要求。

6.6 绝缘电阻试验

6.6.1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绝缘性能。

6.6.2试验方法

  通过绝缘电阻试验装置,分别对试样的下述部分施加500V±50V直流电压,持续60s±5s后,测量其绝缘电阻值。

试验时,应保证接触电有可靠的接触,引线间的绝缘电阻应足够大,以保证读数准确。

a)      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

b)     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开关置于接通位置,但电源插头不接入电网)。

6.6.3要求

  试样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0MΩ;试样的电源输入端与机壳间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50MΩ。

6.6.4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技术要求的绝缘电阻试验装置(也可用兆欧表或摇表测试)

   a)试验电压:

500V±50V;

   b)测量范围:

0MΩ~500MΩ;

   c)最小分度:

0.1MΩ;

d)记时:

60s±5s。

6.7电气强度试验

6.7.1目的

检验控制器的电气强度。

6.7.2试验方法

试验前,将试样的接地保护元件拆除。

通过试验装置,以100V/s~500V/s的升压速率,对试样的电源线与机壳间施加50Hz,1250V(有效值电压)的试验电压。

持续60s±5s,观察并记录试验中所发生的现象。

试验后,以100V/s~500V/s的降压速率使电压降至低于额定电压值后,方可断电。

接通试样电源,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6.7.3要求

试样的电源插头与机壳间应能耐受频率为50Hz,有效值电压为1250V的交流电压历时1min的电气强度试验,试验期间试样不应发生击穿现象,试验后其性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7.4试验设备

  满足下述条件的试验装置:

  a)试验电压:

电压0~1250V(有效值)连续可调,频率50Hz,短路电流10A(有效值);

  b)升、降压速率:

100V/s~500V/s;

  c)计时:

60s±5s。

6.8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

6.8.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在射频电磁场辐射环境下工作的适应性。

6.8.2 试验方法

6.8.2.1 将试样按GB16838的规定进行试验布置,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8.2.2 按GB1683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2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试验。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试验后,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表2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条件

场强V/m

10

频率范围MHz

80~1000

扫频速率十倍频程每秒

≤1.5×10-3

调制幅度

80%(1kHz,正弦)

 

6.8.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8.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相关规定。

6.9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6.9.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对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的适应性。

6.9.2 试验方法

6.9.2.1 将试样按GB16838的规定进行试验配置,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9.2.2 按GB1683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3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试验。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试验后,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表3 射频场感应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条件

频率范围MHz

0.15~100

电压dBµV

140

调制幅度

80%(1kHz,正弦)

 

6.9.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9.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相关规定。

6.10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6.10.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对带静电人员、物体接触造成的静电放电的适应性。

6.10.2 试验方法

6.10.2.1 将试样按GB16838的规定进行试验布置,接通电源,使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0.2.2按GB1683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及耦合板施加表4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试验。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试验后,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表4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条件

放电电压kV

空气放电(外壳为绝缘体试样)8

接触放电(外壳为导体试样和耦合板)6

放电极性

正、负

放电间隔s

≥1

每点放电次数

10

 

6.10.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10.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相关规定。

6.11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

6.11.1 目的

 检验控制器抗电快速瞬变脉冲群干扰的能力。

6.11.2 试验方法

6.11.2.1将试样按GB16838的规定进行试验配置,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1.2.2 按GB1683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5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试验。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试验后,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表5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条件

瞬变脉冲电压kV

AC电源线 2×(1±0.1)

其它连接线1×(1±0.1)

重复频率kHz

AC电源线2.5×(1±0.2)

其它连接线5×(1±0.2)

极性

正、负

时间

每次1min

 

6.11.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11.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相关规定。

6.12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6.12.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对附近闪电或供电系统的电源切换及低电压网络、包括大容性负载切换等产生的电压瞬变(电浪涌)干扰的适应性。

6.12.2 试验方法

6.12.2.1 将试样按GB16838的规定进行试验配置,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20min。

6.12.2.2按GB16838规定的试验方法对试样施加表6所示条件的电磁干扰试验。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状态。

试验后,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6.12.3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12.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相关规定。

表6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条件

浪涌(冲击)电压kV

AC电源线

线-线 1×(1±0.1)

线-地 2×(1±0.1)

其它连接线

线-地 1×(1±0.1)

极性

正、负

试验次数

5

 

 

6.13 电源瞬变试验

6.13.1目的

 检验控制器抗电源瞬变干扰的能力。

6.13.2 试验方法

6.13.2.1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连接试样到电源瞬变试验装置,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13.2.2开启试验装置,使试样主电源按“通电(9s)~断电(1s)”的固定程序连续通断500次。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试验后,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6.13.3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13.4试验设备

能产生满足6.13.2.2条要求试验条件的电源装置。

6.14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

6.14.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在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如主配电网络上,由于负载切换和保护元件的动作等)情况下的抗干扰能力。

6.14.2试验方法

6.14.2.1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连接试样到主电压暂降和中断试验装置上,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14.2.2使主电压下滑至40%,持续20ms,重复进行十次;再将使主电压下滑至0V,持续10ms,重复进行十次。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试验后,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6.14.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性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14.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满足GB16838的相关规定。

6.15 低温(运行)试验

6.15.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及其组件在低温条件下工作的适应性。

6.15.2 试验方法

6.15.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4h。

然后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

6.15.2.2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其在20℃±2℃温度下保持30min±5min,然后,以不大于1℃/min的速率降温至0℃±3℃。

6.15.2.3 在0℃±3℃温度下,保持16h后,立即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6.15.2.4 调节试验箱温度,使其以不大于1℃/min的速率升温至20℃±2℃,并保持30min±5min。

6.15.2.5 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1h~2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6.15.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性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15.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的相关规定。

6.16 恒定湿热(运行)试验

6.16.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及其组件在相对湿度高(无凝露)的环境下正常工作的能力。

6.16.2 试验方法

6.16.2.1 试验前,将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放置2h~4h。

然后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16.2.2 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40℃±2℃,相对湿度90%~95%(先调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定后再加湿),连续保持4d后,立即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6.16.2.3 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处于正常监视状态1h~2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6.16.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性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16.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的相关规定。

6.17 恒定湿热(耐久)试验

6.17.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及其组件长时间承受使用环境中湿度影响的能力。

6.17.2 试验方法

6.17.2.1 在不通电的情况下,将试样置于试验箱内。

6.17.2.2 调节试验箱,使温度为40℃±2℃,相对湿度90%~95%(先调节温度,当温度达到稳定后再加湿),连续保持21d。

6.17.2.3 取出试样,在正常大气条件下,恢复12h后,检查试样表面涂覆情况,并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6.17.3 要求

  试验后,试样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性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17.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的相关规定。

6.18 振动(正弦)(运行)试验

6.18.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及其组件承受振动影响的能力。

6.18.2 试验方法

6.18.2.1 将试样按正常安装方式钢性安装,使同方向的重力作用象其使用时一样(重力影响可忽略时除外),试样在上述安装方式下可放于任何高度,试验期间,试样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18.2.2 依次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在10Hz~150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0.981m/s2的加速度幅值,1倍频程每分的扫频速率,各进行1次扫频循环。

6.18.2.3 试验后,立即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并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6.18.3 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其性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18.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振动台及夹具)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的相关规定。

6.19 振动(正弦)(耐久)试验

6.19.1 目的

  检验控制器及其组件长时间承受振动影响的能力。

6.19.2 试验方法

6.19.2.1 将试样按正常安装方式钢性安装(重力影响可忽略时除外),试样在上述安装方式下可放于任何高度,试验期间试样不通电。

6.19.2.2 依次在三个互相垂直的轴线上,在10Hz~150Hz的频率循环范围内,以4.905m/s2的加速度幅值,1倍频程每分的扫频速率,各进行20次扫频循环。

6.19.2.3 试验后,立即检查试样外观及紧固部位,并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6.19.3 要求

  试验后,试样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其性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19.4 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振动台及夹具)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的相关规定。

6.20 碰撞试验

6.20.1目的

  检验控制器及其组件表面部件在经受碰撞时的可靠性。

6.20.2试验方法

6.20.2.1按正常监视状态要求,将试样与等效负载连接,接通电源,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6.20.2.2对试样表面上的每个易损部件施加3次能量为0.5J±0.04J的碰撞。

在进行试验时应小心进行,以确保上一组(3次)碰撞的结果不对后续各组碰撞的结果产生影响,在认为可能产生影响时,应不考虑发现的缺陷,取一新的试样,在同一位置重新进行碰撞试验。

试验期间,观察并记录试样的工作状态;试验后,按6.2条进行功能试验。

6.20.3要求

  试验期间,试样应保持正常监视状态;试验后,试样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其性能应满足5.2.2条要求。

6.20.4试验设备

试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GB16838的相关规定。

7 检验规则

7.1 产品出厂检验

   企业在产品出厂前应对控制器及其组件进行下述试验项目的检验:

a)基本功能试验;

b)自检功能试验;

c)电源功能试验;

d)绝缘电阻试验;

e)电气强度试验。

  制造商应规定抽样方法、检验和判定规则。

7.2 型式检验

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第6章6.1.5、6.2~6.20规定的试验项目。

检验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7.2.2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时的试制定型;

   b)正式生产后,产品的结构、主要部(器)件或元器件、生产工艺等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或正式投产满5年;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

   e)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7.2.3检验结果按GB12978中规定的型式检验结果判定方法进行判定。

8 标志

8.1 产品标志

每只控制器及其组件均应有清晰、耐久的产品标志,产品标志应包括以下内容:

a)产品名称;

b)本标准标准号;

c)制造商名称或商标;

d)型号;

e)接线柱标注;

f)制造日期、产品编号、产地和控制器内软件版本号。

8.2 质量检验标志

每只控制器及其组件均应有质量检验合格标志。

9 使用说明书

   控制器及其组件应有相应的中文说明书。

说明书的内容应满足GB9969.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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