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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服务合同模板

 

*********项目委托管理服务合同

 

委托人:

项目管理人:

 

*年*月

 

第一章项目管理及工程监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项目法人):

项目管理人(管理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人管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1.1工程名称:

***

1.2工程地点:

***

1.3工程规模:

*****

1.4工作范围:

1.4.1管理方式:

嵌入式管理

由业主担任项目经理,华电和祥派出项目副经理及专工若干

1.4.2项目管理范围:

1.4.2.1前期工作:

①协助业主进行开工许可之前需完成的各项工作。

②协助业主进行,设备、施工、设计招标管理

③协助业主进行设计审查、设计联络、图纸催要

④协助业主进行设备管理

⑤组织编制项目管理策划

⑥组织协调勘探设计现场工作

⑦前期开工之前必须完成的工作(对外协调和决策性工作除外)

1.4.2.2施工过程:

①组织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并监督实施

②对工程造价监督控制

③对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各阶段质检组织)

④对工程进度按计划进行控制管理

⑤对现场安全管理监督

⑥对合同履行过程管理

⑦对设备管理(催交、协助监造)现场检查验收

⑧设计管理(组织图审、催交、联络)

⑨投产前调试组织及试运

⑩施工资料管理归档

1.4.2.3移交生产

①组织投产前的调试工程

②组织完成240试运行

③组织施工资料移交

④协助完成达标验收

1.5主要工作内容:

协助建设单位开展征地、租地工作(取得永久占地土地使用权证、林地使用审核同意书、临时用地批复,拆迁、补偿、赔偿)等工作;协助风电场工程勘察设计全过程组织、实施工作;控制工程建设工期,控制工程质量及安全(包括文明施工),协助委托人控制工程造价;协助委托人参与工程设计、物资(设备材料)、施工、调试、监理等招标及合同商签工作;协调参建各方的工作关系;协助委托人完成图纸、设备催交;负责工程文件传递、移交;负责竣工总结及竣工验收。

2.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件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1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条件;

3.2项目管理合同附件,即:

附件A-委托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B-项目管理依据及服务目标

附件C-项目法人/项目管理人职责权限及分工

附件D-项目管理人项目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置

3.3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4.项目管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照风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价标准的要求完成本工程合同条件中的项目管理业务。

5.委托人向项目管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项目管理人支付管理服务报酬。

6.合同期限:

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以合同里程碑节点约定的通过试运行为准)。

(具体时间需确定)

7、委托管理费:

¥万元,大写人民币万元整,本合同价含税价(6%增值税),为合同期内的固定价。

8、由于委托人及其上级公司等非项目管理人调整投产里程碑计划,服务期限延长,由此引起的服务费用由双方另议。

9.由于项目管理人原因,服务期限延长,由此引起的服务费不增加。

10.通讯地址

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专人送交、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发至以下地址:

业主:

地址:

邮编:

传真:

收件人:

监理方:

地址:

邮编:

传真:

收件人:

11.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双方各执1份;副本8份,双方各执4份。

合同签署页:

业主

监理

名称:

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帐号:

业主

监理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第2章

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条件

第1条一般规定

l.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人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程,即*********

1.2“委托人”(项目法人、业主,下同)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项目管理业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即。

1.3“项目管理人”(受托人、项目管理人,下同)是指承担项目管理服务业务和项目管理服务责任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即。

1.4“项目管理机构”是指项目管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项目管理服务业务的组织。

即广西风电项目部。

1.5“项目经理”是指经委托人同意,项目管理人派驻到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1.6“项目管理”指受委托人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工程协调等方面的管理。

1.7“项目管理工程师”指项目管理人授权履行项目管理服务责任和义务的代表。

1.8“委托人工程师”指委托人授权履行工程管理责任和义务的代表。

1.9“承包人”是指除项目管理人以外,与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10“工程项目管理的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1.11“工程项目管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服务范围以外,由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

1.12“服务”指项目管理人根据《项目管理合同协议书》所履行的服务。

1.13“监理单位”指由委托人通过招标选择确定,负责对施工承包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作进行监督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

或由发包人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职权的当事人。

1.14“勘察设计方”指通过招标选择确定,实施项目勘察设计的工作单位(包括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竣工图设计等)。

1.15“供应商”指为进行项目建设而通过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被委托人选择确定的设备、材料供应商。

1.16“承包商”指为进行项目建设而通过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被委托人选择确定的承担工程建筑、安装、调试、设备招标代理、监造和催交、设备或材料运输、保管、基建MIS系统建设等工程服务的单位。

1.17“分包商”指供应商或承包商为完成其相应的设备、材料供应、建筑、安装、调试、设备监造和催交、运输、基建MIS系统建设等工作而选定的分包商。

1.18“日”是指公历日。

1.19“月”是指公历月。

2.解释

如果合同中条款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委托人及项目管理人协商解决。

3.法律

工程项目管理委托服务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合同条件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项目管理依据:

3.1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例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3.2国家和原电力部、水电部、国家能源局制定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规定和质量评定标准;

3.3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通知、决定;

3.4国家和各级建委制定的法规、规章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3.5批准的工程初步设计和经过会审的施工图纸与签订的设计变更;

3.6设备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和技术文件;

3.7委托人按国家及行业规定编制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制度等。

4.语言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书写、解释和说明。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二条项目管理人义务

为履行本合同的需要,项目管理人应以贵司领导层为主,设置项目推进组长一名,副组长一名;且在每个风电项目现场设置5名管理人员,其中有一名具有相关工程建设经验、熟悉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合格人员作为项目经理;另外设置5名管理人员嵌入委托人总部管理岗位;整个工程项目管理按25人配置。

其中:

项目经理代表项目管理人履行本合同。

项目管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送项目经理及其管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及履历,完成项目管理合同条件中约定的管理服务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报告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根据工程需要增加专业人员时,双方可另行协商。

项目管理人必须为执行本合同安排能胜任的、具备与有关专业和职位相称的职(执)业资格、技能和有相关工程基建经验的人员,常驻现场从事本工程的项目管理业务。

具体人员配置见附件D。

1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1按委托人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文件;

1.2编审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参与审核一、二级网络计划;

1.3按照经委托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项目管理程序文件及综合进度计划进行项目管理服务;

1.4协调组织、参与工程单项、分项、总体竣工验收。

2项目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就委托人书面提交的一切事宜作出回应。

3项目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委托人提供与其项目管理人水平相当的咨询意见,为委托人提供与本工程相关的咨询业务,认真、勤奋地工作,尽职尽责地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4项目管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合同终止时,应将其设备、设施和剩余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委托人,并按委托人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上述设备、设施除合理消耗、磨损、折旧外,发生的人为损坏或缺失由项目管理人进行赔偿或恢复原样。

5项目管理人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因自身原因影响工程的正常进展,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文件。

6项目管理人应以安全、经济、高效地完成项目建设为目标,随时协商处理项目建设进程中的相关争议,并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关系。

7项目管理人应自行承担本项目管理人员的休假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如交通费用、伙食补助、住宿费用等

第三条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及时向项目管理人支付项目管理费用。

2授权委托工程师参与工程管理并作为与项目管理人的日常联络人,该联络人有权代表委托人对双方之间的工作进行协调。

3委托人负责催交工程建设的各类图纸文件,并及时向项目管理人提供开展项目管理工作所需的有关工程文件、图纸。

4委托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就项目管理人书面提交的相关事宜作出回应。

5委托人应当将授予项目管理人的管理权利,以及项目管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责分工、管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6项目管理人在项目的办公、通讯、交通(含南宁至项目现场住宿、办公地点至施工现场及相关任务发生的交通费用)、住宿(含中转住宿费用)、就餐等方面由委托人提供,并负责解决办公场所、办公桌椅及办公设施等必要设施。

第四条项目管理人权利

1项目管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1具有受委托人委托参与工程设计、建安、物资(设备材料)、调试、监理等招标及合同商签工作的权利。

1.2具有确定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等方面的建议权。

1.3具有确定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建议权。

1.4项目管理人自行或接受其他方建议,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项目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监理单位,报请委托人同意后要求设计人更正。

1.5协调组织审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1.6协助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1.7具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要求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要求或通过监理要求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项目管理机构或监理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1.8具有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时限的确认权。

2除非在本合同中有明确规定,项目管理人无权变更或免除任何合同中规定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由此产生的对工程质量和工期等的影响由项目管理人承担。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项目管理人所作的变更也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委托人。

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包人的人员工作不力,项目管理机构报经委托人同意后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3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在保证项目管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并报请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可增减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数量。

第五条项目管理人责任

1项目管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工程质量责任期为终身制。

2项目管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项目管理人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赔偿损失。

3因不可抗力及政策变化导致项目管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管理报酬按风险分担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项目管理人超越资质等级或超越业务范围承接项目管理业务,或者违反合同转让业务的,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项目管理人承担。

4在合同有效期内,项目管理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造成的伤亡、财物损失或破坏,委托人有义务协助查清原因,由责任方承担责任。

5协助委托人对工程项目的所有文件按有关档案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6项目管理人应根据施工组织总设计的要求,负责对参与项目建设的勘察设计方、供应商、承包商和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组织、监督、管理和协调,促使以上参与各方严格履行其在相应合同项下的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进度按计划进行。

7项目管理人应对所有勘察设计方、监理单位、供应商或承包商进行监督,防止其将承包的工程服务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如果任何供应商或承包商需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分包给任何分包商,则项目管理人应按相关合同的规定,负责对有关分包商进行审查。

8项目管理人应对供应商及承包商服务范围内的所有采购、施工方式、方法、技术、顺序和程序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各个工程建设参与方现场工作的连接和接口部分,并努力避免或降低因工作脱节而对工程建设造成的不利影响。

9项目管理人应实施为履行本合同所要求的所有检查和检验。

项目管理人在本条款项下的责任包括对所有位于项目现场内外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或促使有关承包商进行检验,拒收那些经确认与合同规格不相符合的设备、材料和图纸。

为使现场以外进行的所有设计、施工和制造工作符合合同的要求,保护委托人在今后的机组运行中不受此类缺陷的影响,项目管理人应根据项目现场内外设计、施工或装配的适当情况,定期对一切进行中的工作进行检查,做好相关书面记录,并对不符要求的工作,自行或促使有关勘察设计方、监理单位、供应商或承包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改或补救。

10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可不定时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请委托人及相关的工程建设参与方进行必要的沟通和联络,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遇有重大问题需要由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共同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工程协调会议,项目管理人负责主持会议并就所议事项形成工程协调会议纪要,所签纪要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1协助委托人督办其所定设备的催交、催运工作,所发生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2协助委托人按施工图计划催交设计单位交付施工图纸,所发生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3协助委托人完成工程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14项目管理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交项目管理实施策划,内容包括工程安全、质量和进度控制等。

并应定期向委托人提交年度、月度、周工作报告以及工作计划,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安全、质量和本合同履行情况。

15项目管理人应在每年12月30日前向委托人提供截止当年12月25日的年度工作报告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16项目管理人应保持在每月30日前向委托人提供截止当月25日的月度工作报告以及下月工作计划。

月度工作报告应写明以下具体内容:

16.1月度工作报告截止日前已完成的工程进度,对进度延误的分析及加快进度的具体措施(如有);

16.2设备和材料的交付情况及检验与验收结果;

16.3施工安全情况及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16.4设备及工程的质量情况,如存在质量问题则应包括相应的改进措施及处理方法;

16.5所有由供应商签发的质量报告及工厂检验和监造情况;

16.6月度工作报告截止日前相应的付款情况;

16.7其他必要资料。

17项目管理人需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项会议及培训,差旅及培训费由委托人承担。

18项目管理人应负责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条委托人责任

1负责按照与项目管理人签订的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为工程建设创造必要的环境和条件。

2对项目管理人的项目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3委托人若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需要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需办理借用手续。

合同(或工作)结束后,项目管理机构应如数归还,若有人为损坏或缺失则按原价予以赔偿。

4委托人派遣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出差,所发生的差旅费由委托人负责。

5在本委托管理合同签署以前,因项目建设需要已通过招标或其他合法方式选择确定勘察设计方和/或供应商的,可向项目管理人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向相关方发送附件所附格式的执行通知书。

第七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当机组顺利通过240小时试运行后,委托人与项目管理人应立即签署机组完工交接协议,同时项目管理人将向委托人递交一份书面通知,该通知应详细列出240小时试运行的主要情况、未完项目清单并经委托人确认。

完工交接协议的签署即视为该机组已完工,项目管理人对于工程项目相应机组的管理服务质量保证期自该日起计算,项目管理人仍应完成本合同项下质量保证期内所有未完成的责任和义务。

3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合同时间,则项目管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

据此完成项目管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附加工作的报酬由责任方承担。

4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10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对方应即作出相应安排,并把损失减少到最小。

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及合同约定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5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条项目管理费用、支付及考核

1经双方协商确定,该工程项目管理费总额为:

¥万元,大写。

为合同有效期内的固定价。

2工程项目管理费支付:

采用按照时间付款方式。

2.1在项目管理服务期内项目管理费按每满三个月支付一次的进度凭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项目管理人支付,支付额度为:

(项目管理费总额/合同服务月数)×3,计【】万元人民币,大写:

元,

3付款条件:

当项目管理服务期限每满3个月,项目管理人向委托人提出付款联系函,委托人在接到付款联系函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支付。

项目管理人在委托人付款前向委托人提供增值税发票。

4支付项目管理酬金所采用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九条委托人权利

1最终选择设计、施工、调试、设备等承包人并与其订立合同。

2具有对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3项目管理人调换项目经理和增减项目管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4当委托人发现项目管理人员不按项目管理合同履行管理职责,或渎职,包括与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者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更换项目管理人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给工程造成损失的,项目管理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调离或更换其认为工作不称职的项目管理人人员。

6当项目管理人与第三方发生争议时,委托人有最终裁定权。

7委托人的任何建议、检查、确认、同意、批准或类似行为不应变更或免除项目管理人的责任。

8在项目管理范围内,委托人有权对项目管理工作的质量和工作深度提出要求,项目管理人不应视为额外或附加的工作而增加费用。

第十条其他

1项目管理人按照委托人与参建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进行工程项目管理。

对于工程所有的重要原材料、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发生疑问时,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项目管理人可指定检测单位复试。

若复试合格,费用由委托人负责,否则由承包商负责,但这种复试应得到委托人认可并通知承包人。

2项目管理人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所发生的费用由项目管理人承担。

3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委托人或项目管理人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4除非委托人书面同意,项目管理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项目管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规定的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5项目管理人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专属委托人的秘密,亦不得泄露专属设计人、承包人等的秘密。

6委托人对于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项目管理人仅有权为本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和复制此类文件时需取得委托人的许可。

7项目管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

委托人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项目管理人的许可。

8项目管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

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得到委托人的批准。

出版应符合保密规定。

9项目管理人应以自己的费用为其财产和现场项目管理人员办理有关保险。

10本合同有关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自到达对方于本合同所载地点并经相关负责人签收后生效。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1因合同一方单方违约或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而终止合同以致引起另一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索赔,双方应以协商方式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提交共同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协调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附件A:

委托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其它人员的服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合同条件,委托人向项目管理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和人员:

1、食宿

委托人为项目管理机构提供统一住宿,费用由为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为项目管理人员伙食提供便利条件,费用由项目管理人自理。

2、通讯

委托人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办公室提供通讯电话,通讯费(电话、互联网)由委托人承担。

3、交通

项目管理所使用车辆由委托人承担。

项目管理人休假路途产生的费用由项目管理人员自行承担。

因公产生的发生的交通费(如开会、招标、催交设备、设计联络等),由委托人承担。

4、办公条件

委托人为项目管理机构提供办公室及配备办公桌椅,消耗性办公用品由委托人解决。

5、检测设备委托人若有项目管理机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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