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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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实施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x

经济增加值是指经核定的企业税后净营业利润减去资本成本后的余额(考核实施方案见附件3)o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核定)后的国有资本及权益同考核期初国有资本及权益的比率。

(二)分类指标。

分类指标一般2—4个,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功能定位、所处行业特点,考虑企业发展目标、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设置反映企业市场竞争能力、管理短板和功能任务的指标。

1、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

竞争类企业分类指标由反映市场竞争能力和“管理短板”的指标构成。

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发展阶段、企业管理短板和产业引领任务,有针对性地设置,主要包括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市场占有、成本控制、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指标。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市场竞争力指标采取行业对标考核,具体对标行业(或企业)、对标指标由省国资委商企业确定。

2、功能类企业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承担战略功能设置,主要包括重点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工作进度情况、保障能力、资产质量、投融资能力、风险防控、成本控制等方面的指标。

3、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

根据企业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特点设置,主要包括所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成本控制、客户满意度、保障能力、风险防控等方面的指标。

省国资委根据需要,对公共服务指标引入第三方评价。

(三)考核指标权重。

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竞争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70分,其中考核利润30分、经济增加值3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

分类指标30分。

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企业,基本指标分值

50分,其中考核利润20分、经济增加值2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

分类指标50分。

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公益类企业,基本指标30分,其中考核利润10分、经济增加值10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10分;

分类指标70分。

二、分档确定年度考核目标值

(-)省国资委主导确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基准。

省国资委基于履行出资人监管职责需要,根据省委省政府经济工作要求,在综合研究宏观经济、行业经济运行、行业对标情况、企业实际等因素基础上,主导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基准。

(二)考核目标值的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

年度考核目标值确定,以基准值为基础,基准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或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平均值。

各项考核指标目标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值。

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基准值可适度下浮。

近两年经济效益连续下滑或新签合同量连续减少、主要产品价格持续下跌,且预计考核期内没有明显改善的行业,可认定为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

处于行业周期下降阶段的企业,相关考核指标目标值的基准值可适当下浮,下浮基准值以上年全行业实际平均降幅及当年预期降幅为参考。

(三)分档设置基本指标目标值。

基准指标目标值分别设置三档标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考核目标建议值。

第一档:

目标值超过较好值,增幅高于监管企业预期整体增长幅度,且考核利润和经济增加值目标必须为正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目标必须大于100%。

较好值为上年实际完成值、前三年实际完成值两者中的较高值。

第二档: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或下浮基准值,仅适用于行业周期下降企业,下同),但低于较好值。

第三档: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或下浮基准值)。

三、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计分

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二考核利润指标得分+经济增加值指标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年度经营管理评价得分-考核扣分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考核利润指标计分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考核利润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20分、10分,根据目标值所处档次实施分档计分。

1、考核目标处于第一档(即目标值高于较好值):

(1)目标值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高于10%及以上:

目标值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高于10%以上,完成指标即得满分;

目标值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高于10%及以上,且目标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加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指标即得满分,并可获得额外加分,完成值每超过目标1%加0.5分,最多加5分;

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5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9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6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4分。

(2)目标值高于上年,但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低于10%:

目标值高于上年,但与较好值相比的增幅低于10%,完成指标即得满分。

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6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9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6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4分。

2、考核目标处于第二档(即目标值超过基准值但低于较好值):

(1)目标值高于上年,但低于较好值:

目标值高于上年,但低于较好值,完成指标得满分的90%。

以满分的90%为基础,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的4%,加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

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7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6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4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2分。

(2)目标值低于上年,但高于基准值:

目标值低于上年,但高于基准值,完成指标得满分的90%。

以满分的90%为基础,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的5%,加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

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8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6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4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2分。

3、考核目标处于第三档(即目标值低于基准值):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且幅度不超过10%(不含)时,完成指标得满分的80%。

以满分的80%为基础,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6%,力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

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0.9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1分。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且幅度超过10%(含)时,完成指标得满分的80%。

以满分的80%为基础,完成值超过目标值时,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7%,力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加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加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加1分。

未完成目标时,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3%,扣1分,竞争类企业最多扣3分,功能类企业最多扣2分,公益类企业最多扣1分。

当-1000万兀<

实际完成值<

1000万兀时,以实际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50万元视为低于1个百分点计算。

(二)经济增加值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经济增加值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20分、10分。

当目标值超过较好值的10%及以上,且增加额超过500万元及以上的,完成时可获得额外加分,最多加5分。

经济增加值指标计分规则同考核利润。

当一1000万元<

1000万元时,以实际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50万元视为低于1个百分点计算。

(三)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分值均为10分。

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且大于(等于)100%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但大于(等于)100%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90%,即9分。

以9分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加0.5分,最多加1分。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2分。

目标值小于100%时,完成指标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的80%,即8分。

以8分为基础,完成值每超过目标值0.5个百分点,力口0.2分,最多加1分。

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1分。

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

未完成目标时,以满分为基础,完成值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3分。

(四)分类指标

竞争类、功能类、公益类企业分类指标分值分别为30分、50分、70分。

分类指标目标值不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满分;

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30%。

目标值低于基准值时,完成值达到或超过目标值得该指标分值的90%;

完成值低于目标值的,以该指标分值的90%为基础,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20%。

分类指标目标值达到行业优秀水平的,完成后直接得满分。

未完成目标时,以满分为基础,扣分不超过该指标分值的30%。

(五)年度经营管理评价

省国资委对企业进行年度经营管理评价,分值10分,经营管理评价实施方案另行制定。

(六)考核扣分

1、企业董事会运行不规范、发生决策失误的,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2、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境污染责任事故、违规违纪事件、不稳定事件、法律纠纷案件等,省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扣0.5—2分。

五、严格确定考核等级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级别。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考核结果等级受限或降级:

1、任一基本指标目标值低于基准值的,不论完成情况如何,不得进入A级。

2、主要承担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的功能类企业,重点战略、重大专项任务完成差距较大的,不得进入A级(受重大政策调整或重大不可抗因素影响企业除外)

3、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考核目标值或实际完成值小于100%,且实际完成值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考核级别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

4、由盈利转为亏损、且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企业,或连续处于亏损状态且较上年增亏、且低于行业平均盈利水平的企业,考核级别不得进入B级及以上。

5、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或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不稳定事件、或重大违纪事件、或重大法律纠纷事件,给企业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或在省委、省政府年度有关考评中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企业,省国资委视情况给予降级处理或者直接定为D级。

六、计算确定年度考核评价系数

省国资委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和考核等级,计算确定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计算公式为: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A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7+0.3x(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最高分数-A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7—2;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B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3+0.4x(考核分数-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3—1.7;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1+Q3X(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1—1.3;

当年度考核结果为D级或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胜任时,年度考核评价系数为0。

考核利润低于上年的企业,无论考核结果处于哪一级别,年度考核评价系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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