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068372 上传时间:2023-05-06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6.9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7页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x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南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编制目的

  编制依据

  工作原则

  概念、分类与分级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成员部门职责

  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应急响应启动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终止

  5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组织保障

  技术保障

  后勤保障

  6预案管理与更新

  7附则

  预案制定

  预案解释部门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国务院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规章,制定本预案。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要开展有效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实施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部门应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科学防治。

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概念、分类与分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进行预警。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①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③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④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⑤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①在一个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区)。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的市。

  ③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的市。

  ④霍乱在一个设区的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设区的市,并有扩散趋势。

  ⑤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⑦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区)以外的地区。

  ⑧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⑨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⑩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以上;或死亡5例及以上。

  ⑪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⑫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①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以内。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③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

  ④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或市区首次发生。

  ⑤一周内在一个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⑥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⑦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⑧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⑨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50例,或死亡5例以下。

  ⑩发现脊髓灰质炎病毒变异株病例或发生聚集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病例。

  ⑪学校、幼儿园、旅游景区、涉外饭店、重要厂矿等重点场所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或中毒事件或其他有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⑫设区的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①腺鼠疫在一个县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②霍乱在一个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③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例以下,无死亡病例。

  ④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例以下,无死亡病例。

  ⑤乙类、丙类法定传染病局部暴发,报告时无危重病人和死亡病例。

  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有效预警,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际情况及应对能力,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提出补充和调整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订。

  2组织机构与职责

  应急指挥处理体系

  南宁市突发共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为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领导机构,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各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负责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指挥部应急办公室(卫生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卫生局,负责全市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组织突发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开展评估,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处理措施,为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县(区)政府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决策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等工作。

督促各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监督执行。

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准备工作。

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进行应急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立即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应急预案的启动准备和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并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信息。

  成员部门职责

  市卫生局:

负责制定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技术方案;负责确定监测点及监测网络,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负责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组建、培训由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实验室检验、卫生监督、环境消毒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应急机动队伍和医疗急救队伍,落实对受害者的救治措施,做好传染病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实验室检测工作;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置,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控制措施以及监督措施的落实;开展健康教育,保护易感人群,防止疫情扩散;协调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县(区)政府协同开展应急处置,确保在市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卫生防病和医学救护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市财政局:

负责经费保障,确保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经费,核拨应由市人民政府承担的应急费用,并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工作。

  市委宣传部:

协助应急指挥部协调新闻媒体准确、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做好群众防病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指导市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网上舆情的监控处置工作,营造有利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市纪委(市监察局):

负责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中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

协助卫生及有关部门及时封锁可疑区域,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搞好交通疏导,保障疫情处理车辆、人员迅速抵达疫区;对病人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不予配合的,协助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做好居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和肉类储备工作。

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工作。

  市教育局:

加强校内突发事件防范工作,落实校内突发事件应急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及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

根据突发事件需要,及时组织科技力量协作攻关,支持对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临床治疗、实验室检验等各项科学研究。

  市交通运输局、民航、铁路部门:

承担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理物资的紧急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处理物资及时运送到位。

优先安排疫区紧缺物资的运送和人员疏散,做好疫区的交通运输管理工作。

  市旅游局:

制订全市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标准和措施,组织做好旅游团组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过旅游途径扩散;督促旅游服务行业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维护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正常秩序,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医疗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

  市农业局:

组织做好家畜家禽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家畜家禽及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工作。

及时与卫生部门互通人畜共患疾病疫情信息。

  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收集和提供国外相关传染病疫情动态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负责用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

  市工商局:

依法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物资市场的监管,把好市场准入关,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市外侨办:

负责涉外机构及人员的协调、沟通工作;协助市委宣传部等部门做好对外的新闻宣传工作。

  市工信委:

负责组织我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度工作。

  市质监局:

负责对除药品、医疗器械以外的其它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保证产品质量。

  市物价局: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期市场价格的监督管理和市场药品及相关商品的价格监测,密切关注市场价格行为,必要时启动价格应急预案,对市场价格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市城管局:

负责全市生活垃圾的无害化处理,配合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水平,指导组织全市环卫系统强化环卫设施及装备的消毒预防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全市范围内医疗废水和医疗废物安全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民政局:

协助做好对社区居民的安抚工作;对困难群众实行社会救助。

做好突发事件期间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接收,负责赈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发放及管理工作。

督促殡仪馆按照有关规范完成传染病患者遗体包裹、消毒等后做好运送和火化工作;对处置特殊或新出现的传染病患者遗体时,卫生医疗机构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同时,按处置传染病患者遗体的规定,协助殡仪馆做好家属工作,确保传染病患者遗体能够火化。

  市人社局:

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患病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工作,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时,由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市爱卫办:

负责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动员开展清洁卫生、除四害和消毒工作。

  市安监局:

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依法责令整改,消除隐患。

  市城乡数字化办:

负责突发事件期间通讯联络畅通保障,协调有关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加强有关信息的管理和监控工作。

  市红十字会:

负责开展全民应急卫生救护普及培训;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和救助,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武警南宁市支队:

协助公安局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共同完成各项相关工作。

  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

负责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在发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时,履行相应职能。

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拟定预防与应急准备的年度工作计划;建立技术人员、应急物资、技术储备信息库并进行动态管理;负责收集、整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信息并上报市委、市政府、自治区卫生厅应急办;组织制订、修改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单项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县(区)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对各地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

  各县(区)应急机构与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

  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与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

  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实验室检测,并对所辖县(区)的实验室检测工作予以技术指导和技术支持。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一般的实验室检测工作。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

主要协助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环境卫生、学校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市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县(区)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县(区)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卫生监督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与预警,是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影响因素等进行有计划地、系统地长期观察,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监测与预警系统由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地段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卫生院、村卫生室等)组成。

各级监测与预警机构接受同级卫生部门的监督管理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

  各相关部门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对交通、建筑工地、农贸市场、流动人口聚集地和各监测点的监测。

市卫生部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测预报信息。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负责监测点及监测网络组建的技术方案和相关日常监测工作,制定监测计划,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承担实验室检测任务,诊断致病或中毒原因,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

监测点的类别、数目、监测内容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报同级卫生部门批准。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和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预警。

各级政府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及时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或解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四级预警制度。

属于一般预警级别(Ⅳ级)的,启动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属于较重预警级别(Ⅲ级)的,启动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属于严重(Ⅱ级)的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I级)的,分别启动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县(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处置情况。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报告时限和程序

  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规范报告。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向市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区)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与确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性质、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等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初步判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认。

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立即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评估专家委员会到现场调查核实,会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科学分析和初步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未被省级突发事件专家委员会确认为突发事件的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由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应急响应启动

  在发出特别严重(I级)预警时,逐级上报,最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启动Ⅰ级响应,并组织实施;

  在发出严重(Ⅱ级)预警时,逐级上报,最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务院备案;

  在发出较重(Ⅲ级)预警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在发出一般(Ⅳ级)预警时,由事发地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县(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应急响应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

  市、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需要,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启用政府储备金,紧急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逐级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域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以及核和辐射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职业危害因素以及辐射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疫区封锁的解除,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宣布。

  (4)紧急强制控制措施。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①限制或者停止影剧院、集市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②停工、停业、停课;

  ③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④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⑤封存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5)流动人口管理。

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对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和伤病员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