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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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doc

南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2018年5月修订)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2.4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2.5专家咨询机构

3.预防和应急准备

3.1规划指导

3.2危险源管理

3.3应急机构准备

3.4应急队伍准备

3.5应急物资准备

3.6宣传培训

3.7应急演练

3.8分析会商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4.2预警级别

4.3应对措施

5.应急响应与措施

5.1信息报告

5.2信息发布

5.3先期处置

5.4应急响应与指挥

5.5应急措施

5.6军地联动

5.7社会动员

5.8应急结束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2社会救助

6.3总结评估

6.4恢复重建

7.应急保障措施

7.1人力保障

7.2财力保障

7.3物资保障

7.4后勤保障

7.5治安维稳

7.6通信与交通运输保障

7.7气象水文保障

7.8公共设施保障

7.9法制保障

8.附则

9.附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全市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应急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南充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保障健康。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社会危害。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预警,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做好应急各项准备。

(3)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各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4)依法规范,快速反应。

坚持依法行政,充分整合现有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5)依靠科学,增强能力。

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备,开展科研、培训、交流和协作,加强卫生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科学应对能力。

(6)公开透明,及时发布。

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有效、主动地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权威信息。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涉及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工作(包括其他突发事件),按照《南充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有关规定执行。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及职责

成立南充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卫生计生委主任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市卫生计生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政府应急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粮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南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高坪机场、南充火车站、南充军分区、武警南充市支队、武警南充市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担任。

根据实际需要,指挥部可临时指定增减成员单位。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我市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作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和需要采取的措施。

2.2办事机构及职责

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办)设在市卫生计生委,由各成员单位相关管理及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全市卫生应急日常管理,依法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向市政府及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2.3成员单位及职责

市卫生计生委:

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等建议;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做好受灾人群心理咨询、康复工作、应急处置事后评估。

市发展改革委:

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争取和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市经济信息化委:

负责会同市卫生计生委等相关部门,做好医药储备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疫情下储备药品紧急调度;负责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提供应急通信保障,通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免费向社会公众发送突发公共卫生预警信息。

市财政局:

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教育体育局:

在专业部门的指导和协助下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市科技局:

建立科技支撑长效机制,鼓励科研力量开展科研攻关,大力支持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与应用等科技项目申报,建立研究平台及成果转移转化等。

市公安局:

负责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传染源的追踪调查,依法对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疫区封控工作。

市政府应急办:

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信息的接收、上报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影响的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必要时开展社会捐赠活动,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协助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指导社区、村(居)委会建立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工作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负责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道国务院卫生计生部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依法加强舆情监管。

市环境保护局:

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件,维护环境安全。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的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市水务局:

负责做好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督促供水企业提供安全生活饮用水。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建立绿色通道,确保应急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标本的运送通畅,协助公安做好疫区公路、水路交通管理工作。

农牧业局:

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密切接触动物的传染病监测和管理,及时收集、提供动物疫病信息。

市林业局:

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市商务粮食局:

负责组织应急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卫生防病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工商局:

依法加强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严厉查处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之机误导消费者和非法牟利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市质监局:

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应急物资的质量监督,查处制假等违法行为。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市旅游局:

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做好旅游景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旅行社、导游和旅游人员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及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在海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市安全监管局:

负责职业中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职业中毒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

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南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组织做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置工作,及时收集、提供口岸检疫传染病疫情信息;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做好出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置、流行病学调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及时提供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的气象资料和信息,做好有关气象预测和报告。

必要时,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域进行临时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实时预测预报信息,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红十字会:

负责普及现场自救和互助知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红十字会员和志愿者参加救援活动,向省红十字会和社会各界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高坪机场:

负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人员进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航空运输环节传播;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物资的运送通畅。

南充火车站:

负责组织对进出火车站和乘坐火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置,防止传染病通过铁路运输环节传播;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优先运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做好疫区的铁路交通管理工作。

南充军分区:

负责军分区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协调驻市部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武警南充市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件现场的封锁控制工作。

武警南充市消防支队:

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应急,处理险情,负责将伤病员移送到安全地带,必要时配合武警南充市支队、南充市公安各支队做好现场控制。

2.4专业技术机构及职责

2.4.1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建立健全卫生应急队伍,合理配置专业人员,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对下级疾控机构进行技术指导;开展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监测、分析、预测和报告;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为实验室检测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有关健康教育和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2.4.2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

对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指导;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包括对饮水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疫情报告、隔离防护、生物安全等进行监督执法。

2.4.3省、市属综合医疗机构(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市中心医院)

(1)承担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传染病救治任务;对伤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协助疾控机构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处理等工作。

(2)承担医疗救援。

制定医疗救治方案,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应急处置时服从统一指挥和调度,负责伤病人员的院前急救和转运。

(3)承担中毒医学救援。

负责组织制订中毒医学救援实施方案及工作计划;建立中毒事故卫生救护与中毒控制的信息交流网络;参与中毒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组织鉴定毒物性质和危害程度;负责中毒事件的现场医学救援,制定医学技术方案。

(4)承担核与辐射事件医学救援。

负责组织制订核与辐射事件医学应急救援方案,做好医学应急救援准备工作;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储存和交流,建立相关数据库;指导和参与核事故现场的放射性污染监测;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观察;指导抗放射性药物的储存与使用。

2.4.4市中心血站

负责血液应急储备和调运准备,保证卫生应急需要。

2.5专家咨询机构

设立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卫生应急专业人才数据库,由卫生管理、疾病预防与控制、临床医学、卫生监督、健康教育、风险沟通、环境保护、社会学、畜牧和兽医、经济、法学等方面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级别确定和应急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3预防和应急准备

3.1规划指导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发改委等部门制定卫生应急体系建设、重点传染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预防控制规划。

各县(市、区)政府应结合城镇、农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设符合规定要求的防控和救治机构、大规模传染病密切接触者隔离留验场所、中毒事件后的应急避难场所;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卫生应急情况下公众能够得到及时、有序地救治、隔离或疏散;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和居住环境卫生,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3.2危险源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组织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应当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有危险源和处于危险区域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采取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3.3应急机构准备

(1)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当地传染病救治基地、核和辐射事件医学救治基地、中毒事故医学救治基地、区域医疗救治中心,完善医疗紧急救援网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有计划地进行改建;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启用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应急启用。

(2)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做好人员、物资和技术的准备,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充分利用疾控机构、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的实验室资源,加强各部门、各学科之间的密切合作和资源共享,建立完善包括市、县、乡三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验室网络。

(4)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健全和完善感染性疾病门诊,强化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按规定转诊。

(5)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医疗机构做好紧急医疗救治床位预留的准备,保证在最短时间内所需床位迅速落实到位。

3.4应急队伍准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可按照重大灾害、传染病、中毒、核和辐射等不同类别分别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单位的职能组建相应的现场应急救治队伍。

3.5应急物资准备

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省卫生计生委规定储备一定数量的卫生应急物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本着“自用自储”的原则制定日常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并做好卫生应急队员个人应急用品的准备,包括统一的卫生应急制服、应急工具箱、不同类型事件应携带的急救药品清单和现场处置用品清单等。

3.6宣传培训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培训规划,编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通俗读本,加强对卫生应急指挥人员、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和各类卫生应急人员的应急处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辖区人员进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和自救互救、饮食、饮水卫生、消毒杀虫方法等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

各级人社部门和行政学院(党校)应当将卫生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卫生应急基础知识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设置卫生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卫生应急知识教育,普及应急常识。

各类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的公益宣传,普及卫生防病知识。

3.7应急演练

市卫生计生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制订卫生应急演练计划,定期组织跨部门、跨行业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演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业性、综合性和群众性的卫生应急技能训练,依据专项应急预案进行针对性的演练。

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程度、现场处置能力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评价应急准备状态。

3.8分析会商

卫生、教体、公安、民政、交通、水务、农牧、林业、食药、质监、安监、气象、民航、铁路、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协调、合作机制,及时掌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开展分析会商,及早采取相应的联防联控措施,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监测与预警

4.1监测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包括:

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哨点监测、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与出入境口岸卫生检疫监测网络互联共享等。

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

市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一要求组织实施主动监测工作,并结合自身实际组织开展辖区内重点疾病和相关因素的主动监测。

全市通过公共卫生公益热线12320,建立社会公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举报制度。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快速反应、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正确把握舆论导向。

4.2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见附录9.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标示。

一级、二级预警,省政府授权后,可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并向当地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三级、四级预警由市、县两级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视情况发布预警信息。

涉及跨行政区域的预警,由上一级政府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变更或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4.3应对措施

4.3.1一级、二级预警应对措施

根据省政府的指令,由市政府统一指挥,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3.2三级、四级预警应对措施

发布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宣布进入预警期后,相关地方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机率,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增加值守人员。

(4)根据需要做好其他相关的应急准备工作。

5应急响应与措施

5.1信息报告

5.1.1责任报告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各县(市、区)政府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有关单位确定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任务。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报告。

获悉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和监测网点应当及时向事发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健全应急值守制度,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报告卫生应急信息。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管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和动物防疫机构等与人民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能性及影响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立即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并按规定要求通报有关部门、当地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5.1.2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县(市、区)政府和市卫生计生部门在事件发生后或接到事件报告后,30分钟内以电话方式、1个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并按要求上报省主管部门。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县两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直接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但必须同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涉我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专网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时效性。

县级以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信息报告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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