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5《经济法》期末考试指导整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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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经济法》期末考试指导整理
0125《经济法》2011年12月期末考试指导
一、考试说明
《经济法》是经济与法交叉的边缘学科,集中体现经济与法的互动。
针对课程特点和学科对象,本课程从理论和实务入手,以培养基本法律和经济素质为取舍导向,设置《经济法》课程。
本课程设置的学科对象包括法学和经济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学生。
希望学习者能够掌握方法,得其重点,掌握基础理论和实务性知识,并能学以致用。
本课程闭卷考试,满分100分,考试时间90分钟。
考试试题题型及答题技巧如下:
一、单项选择题
二、多项选择题
答题技巧:
注意不要漏选、多选。
三、名词解释
答题技巧:
简单解释,有必要展开。
四、简答题
答题技巧:
列出相关知识点,涉及的基本概念要表述清楚,要点清晰全面,进行必要的解释,切忌长篇大论。
合理安排时间,也要为后面的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预留足够的时间。
五、论述题
答题技巧:
列出相关知识点并详加阐述,涉及的基本概念要先解释清楚,要点全面、明确、清晰、一目了然,论述详细有条理,逻辑性强,重点突出,充分,体现独立思考。
六、案例分析题
答题技巧:
用所学知识分析案例,解决实际问题,结合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案情,得出结论,并说明理由,要有理论表述并且一定要与案例紧密联系在一起,切勿旁征博引,将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也东拉西扯凑字数,要有逻辑性、条理性。
现举一例如下:
案例:
2007年3月18日,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0022号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灯具3000台,每台900元,总货款2700000元,于2007年6月20日之前交货(交付托运视为交货),甲公司在合同生效后预付20万元定金,5月底付足货款的50%,包括定金共1370000元;货物在当地托运完毕后再付货款30%,剩余20%货款收到货物后结清。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于2007年3月19日给付乙公司定金20万元,而在2007年6月21日还没有收到乙公司办理托运的单据。
经调查,2007年4月22日乙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乙公司解散,丙公司存续。
根据案例事实,运用现行合同法和公司法回答问题:
1.甲公司提起诉讼,以乙公司违约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由丙公司双倍返回定金,并赔偿由于解除买卖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2.原乙公司负责人(现丙公司职工)主张乙公司曾经于2007年4月23日打电话通知甲公司由于乙公司面临解散解除合同,而甲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责任在甲公司,应当由甲公司责任自负。
(原)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3.丙公司主张被告应当是乙公司,而乙公司已经解散,所以甲公司责任自负,与丙公司无关。
丙公司的主张是否成立?
并说明理由。
答题思路:
1)甲公司的主张(以乙公司违约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由丙公司双倍返回定金,并赔偿由于解除买卖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成立。
2)(原)乙公司的主张(乙公司曾经于2007年4月23日打电话通知甲公司由于乙公司面临解散解除合同,而甲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责任在甲公司,应当由甲公司责任自负)不成立。
3)丙公司的主张(被告应当是乙公司,而乙公司已经解散,所以甲公司责任自负,与丙公司无关)也不成立。
作为案例分析题,上述答题思路中涉及到相关法律规定的,要写出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
二、复习重点内容
第一部分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法概述(了解)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1、合同的概念和特征(重点掌握):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2、合同的成立及其要件(重点掌握):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3、要约与要约邀请(重点掌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4、承诺(了解):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及其要件(重点掌握):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合同本身并不是法律,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因此不能具有法律一样的效力。
而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性的法律保障。
2、无效合同(重点掌握):
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和形式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被确认为无效。
无效合同具有自始无效性。
合同一旦确认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合同自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力合同。
3、可撤销合同(重点掌握):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主,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消灭。
4、效力待定合同(重点掌握):
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5、合同订立的形式(重点掌握):
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它形式:
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以外的方式来表现合同内容的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方式。
所谓推定方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
所谓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不语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
第四章合同的分类
1、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了解):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或者说,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即为他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例如买卖、互易、租赁合同等均为双务合同。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2、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了解):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无偿合同并不是反映交易关系的典型形式,但由于一方无偿地为另一方履行某种义务,或者另一方取得某种财产利益都是根据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因此,无偿合同也是一种合同类型,并应受到合同法调整。
3、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了解):
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方式订立的合同。
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法律常要求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方式订立合同。
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属于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要式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的形式要求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1、抗辩权(了解):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2、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适用条件(重点掌握):
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如仍强迫应先给付一方履行其债务,则有悖于公平原则。
应先给付的一方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3、撤销权的概念、要件和效应(了解):
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1、合同变更的概念、特征(重点掌握):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发生变化。
合同内容的变更乃是狭义的合同变更,它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修改和补充的协议。
2、合同变更的要件(重点掌握):
原已存在着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必须订立变更合同的合同;合同的变更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必须使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3、合同变更注意的问题(了解):
1)合同变更包括合同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价款或者报酬等内容的变化。
2)有的合同变更需要履行法定程序,仅有当事人协商一致是不够的。
3)合同变更不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改变。
4)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4、合同转让的概念、特征和要件(了解)。
第七章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1、合同解除的概念(了解):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知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清偿、免除、混同、抵销、提存(重点掌握)。
清偿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清偿为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抵销,是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以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与对方发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与合意抵销。
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合同的制度。
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其全部或部分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合同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105条)因免除成立后,债务人自不再负担被免除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也就不再存在,债即消灭,因此免除债务也为债的消灭原因。
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的事实。
法律上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混同,包括权利与权利的混同;义务与义务的混同;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这里所说的混同仅为狭义上的混同,即权利与义务的混同。
第八章违约责任与救济措施
1、违约责任的概念、特点(了解):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2、违约救济措施(重点掌握):
例如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3、违约金的概念、特点(重点掌握):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
违约金有如下特点:
1)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
现行合同法中主要采用的是约定违约金。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则应适用法定的损害赔偿。
2)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3)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生效的补救方式。
4)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5)违约金的支付是一种民事责任。
4、缔约过失责任(了解)。
5、不可抗力(重点掌握):
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包括某些自然现象或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不可抗力是违约责任中惟一的法定免责事由。
(1)自然灾害。
我国法律认为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
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已不断提高了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但自然灾害仍频繁发生并影响人们的生产和生活,阻碍合同的履行。
(2)政府行为。
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政策、法律和行政措施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3)社会异常事件。
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
如罢工、骚乱等。
关于不可抗力对责任的影响,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我国法律认为,不可抗力的发生不一定导致当事人全部免除责任;是否应当被全部免责,应依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章典型合同
1、租赁合同(了解):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2、不定期租赁(了解):
1)没有约定期限。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的瑕疵担保义务和赠与人的权利(了解)。
4、赠与人撤销权(了解):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部分担保法
1、先诉抗辩权(了解):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对于债权人可拒绝清偿的权利。
保证合同中,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担保的五种方式(重点掌握):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3、定金(重点掌握):
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属于金钱担保。
不仅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合议,而且应有定金的现实交付,具有实践性。
定金合同必须是实践性的。
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
4、定金与违约金(了解):
都是对当事人的约束和压力,在一方违约时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但二者又有明显的不同,其一,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违约金主要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其二,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违约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而且具有国家干预的性质。
5、定金与预付款(了解):
均是当事人一方按约定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但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其一,定金是一项重要的担保方式,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预付款则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主合同的履行。
其二,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预付款的数额则由双方任意约定,不超过合同标的额即可。
其三,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预付款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
6、定金与押金(了解):
均属于金钱担保范畴,都是当事人一方按约定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在合同适当履行后,都发生返还的法律后果。
但它们仍为不同的担保方式。
其一,定金的数额低于合同标的额,且不得超过法定的比例;押金的数额往往高于或等于被担保的债权额。
其二,定金具有在一方违约时发生定金丧失或双倍返还的效力;押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法律效果。
7、保证及一般保证(重点掌握)。
第三部分公司法
第一章公司法概述
1、公司含义(重点掌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根据我国公司法,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特点(了解)。
3、股份有限公司特点(了解)。
4、国有独资公司(重点掌握):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公司的法律地位及其一般规定
1、公司设立的两种方式(重点掌握):
募集设立:
是指由拟设立公司的人或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或募集的部分股份或资本,其余部分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公司设立方式。
由于其程序比较复杂,所以又称为“复杂设立”。
2、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重点掌握)。
3、合伙企业设立条件(了解)。
4、上市公司(重点掌握):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5、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了解):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重点掌握):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如何出资(重点掌握):
1)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
2)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一般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是3万。
3)出资缴纳: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投资。
4)验资手续: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并出具证明。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了解):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应具备下列条件:
(1)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职权(了解):
监事会的职权主要有以下七点:
①检查公司财务;
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③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④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⑤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⑥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⑦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独立董事(了解):
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重点掌握)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方式(重点掌握):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公司合并的概念和意义以及形式(重点掌握):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
公司合并和公司分立、公司组织形式转换、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等,都是公司变更的主要形式和手段,而公司合并则是公司变更中较为常见和意义最为重要的一种形式和手段。
第四部分竞争法
第一章现代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重点掌握):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重点掌握):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假名冒牌行为,限购排挤行为,滥用权力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广告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降价排挤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奖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通谋投标行为。
3、商业秘密(重点掌握):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重点掌握):
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违法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以盗窃、理由、胁迫或者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是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它人使用以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是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它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此外,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5、降价排挤行为(重点掌握):
是指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根据规定,经营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是销售鲜活商品;二是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它积压的商品;三是季节性降价;四是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6、不正当奖售行为(重点掌握):
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而进行的不正当的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从事下列有奖销售属于不正当竞争:
1)采用慌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
7、假冒行为(重点掌握):
是假借和冒充其他经营者或其商品的名称、商标、质量和产地标志等,以使人混淆产生误解的行为。
第二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了解)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两倍。
三、重点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甲向乙发函,表示有一套设备要卖,售价为每台20000元。
乙收到后复函愿以15000
元/台的价格购买,甲收函后复函表示同意。
下列错误的选项是()。
A.甲第一次发函是要约B.甲第二次发函是反要约
C.乙的复函是反要约D.甲第二次发函是承诺
2、根据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
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
A.成立B.不成立C.为可撤销合同D.为效力代定合同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属于()。
A.可撤销合同B.无效合同C.有效合同D.效力待定合同
4、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不包括()。
A.货币B.工业产权C.土地使用权D.信誉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
A.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
C.有限责任公司和无限责任公司D.无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
A.一B.两C.三D.四
7、1999年北京胡同文化游览有限公司诉北京四方博通旅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胡同游案中,被告模仿红车篷、黑车身的三轮车和黄马甲、乌毡帽、黑灯笼裤的车工服饰及有特色的景点路线的行为应当属于()。
A.假冒行为B.虚假宣传行为
C.诋毁商誉行为D.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参考答案:
1.B2.A3.A4.D5.A6.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