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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主要对成员国政府、政府机构或政府所担保的私人企业发放用于生产目的的长期贷款,提供技术援助;

国际金融公司在需要政府担保的情况下,专对成员国的私人企业发放贷款,并与私人投资者联合向成员国的生产企业投资;

国际开发协会则专向较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工程和发展项目提供条件较宽的长期贷款。

世界银行集团自成立以来,业务不断发展,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援助作用。

世界银行集团的主要机构是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世界银行行长按规定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5年,可以连任。

正副执行董事不得兼任行长。

行长是执行董事会的当然主席,也是世界银行的行政首脑。

此外,国际金融公司总裁和国际开发协会总经理也均由世界银行行长兼任。

国际金融公司各成员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每股1000美元取得1票投票权,国际开发协会成员自动500票基本票,每股5000美元增加1票。

成员国分为工业国和发展中国家。

工业国必须以黄金和可兑换货币支付,发展中国家则只需用可兑换币支付股本10%,其余90%则可用本国货币支付。

世界贸易组织:

是根据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马拉喀什签订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成立的,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

世界贸易组织(夜间成为世贸组织)是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继续和发展,关贸总协定虽然可以说是一个事实上的国际组织,但他毕竟不是一个正式制度化的组织,而世贸组织则是一个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发展而成立的正式国际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

是为世贸组织协定和若干单项贸易协议的执行、管理、运作提供方便和共同机构的框架,为各成员方的多边贸易关系谈判提供场所,对争端解决谅解规则程序进行管理等。

世界贸易组织的主要机构有:

部长会议、总理事会、秘书处等。

(1)部长会议,由各成员的部长级代表组成,是世贸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他有权对个多变贸易协定所涉一切问题按法定程序做出决定并在其职能范围内采取行动。

(2)总理事会,由各成员个派常驻代表组成,是部长会议休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的执行机关,执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赋予的各项职能,如履行贸易政策、审查及解决争端等。

(3)秘书处,它是一个以部长会议任命的以为总干事为其最高负责人的日常工作机关。

总干事任期4年,是世贸组织的行政首长。

总干事和秘书处职员均为国际官员,其职务是”纯国际性质”的。

在决策程序和表决制度方面,世贸组织继续沿用1947年关贸总协定所适用的协商一致决策程序。

若未能协商一致,则采取投票方式。

各成员国均有一票投票权。

除基本文件另有规定外,部长会议与总理是会议的决议应以多数票作出。

对于某些特定事项如对有关协定的解释、撤销有关协定施加给某成员的义务,其决定须经成员3/4多数票通过。

世贸组织成员分为创始成员和纳入成员。

纳入成员则是其他任何国家和地区按照法定条件及程序进行申请并经部长会议2/3以上多数票同意吸收的成员。

我国于2001年11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协议。

国际商事惯例:

是指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商人们在商业实践中所自发形成的为交易当事人所承认并惯常遵守的不成文规则或程序。

国际商事惯例,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通常做法。

国际商事条约:

是国家间缔结的、规定缔约国私人当事人在国际商事交易关系中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国际商事法律重述:

为了克服判例法的日益不确定性和过分复杂性,美国法学会全面收集有关领域的判例法,从中抽象出一般规则,并编篡成法律条文,即将判例法系统化、条理化和简单化。

这就是所谓的法律重述。

FOB:

即装运港船上交货,又称“船上交货”。

该术语是指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时,卖方即履行了交货义务,买方必须自该时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切风险。

该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它只能用于海运或者内河运输。

CIF: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又称“成本价运保费”,指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费用和运费,并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为货物在运输中灭失或损坏的卖方风险取得海上保险,但当货物在运装港装上船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货物已装上船后发生的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

CIF术语要求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该术语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FCA:

“货物承运人”,指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履行其交货义务。

CFR:

“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必须支付成本费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外费用,自货物于装运港装上船时起即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只能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CFR与CIF的不同之处在于:

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投保手续和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

CPT:

即“运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交由承运人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至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CIP:

即运费、保费付至,指卖方支付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并处理运输保险,支付保险费,关于货物丢失或毁坏的风险,以及自货物交由承运人之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自货物已交付承运人照管之时起,从卖方转由买方承担。

CIP与CIF,在交货地点、风险划分界限上都相同,差别仅在于CIP中增加了保险的责任和费用。

CIP与CPT相比,价格构成基本相同,都包括了成本、运费和保险费。

但在运输方式和风险划分上有明显的不同,CIP所指的风险不仅指海运保险,还可能包括其他包括运输保险,但在《通则》中,仅对海运保险做了与CIF术语相同的规定。

其他贸易术语:

EXW:

工厂交货,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即工厂或仓库)将备妥的货物交付买方时,履行其交货义务。

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车辆或办理出口的责任,本术语卖方承担最小义务,在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手续情况下不适用。

FAS:

船边交货,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驳船内将货物交至船边,履行其交货义务。

从交到船边时起买方必须承担货物丢失或损坏的一起风险,卖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DAT:

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集散站(或称终端)交货,指卖方在目的地指定的港口或地点的集散站内将已经达到的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卸下后交给买方处置。

DAP:

目的地指定地点交货,指当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还在抵达运输工具上可供卸载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完成交货。

DDP:

完税后交货,指卖方将货物交付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履行其交货义务。

卖方必须承担风险及费用,包括关税、捐税、交付货物的其他费用,并办理进口结关。

卖方承担最大的义务。

要约:

是合同订立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各国合同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国际贸易中则被称为“发盘”或“发价”。

要约撤销:

它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在受要约人承诺以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使其效力归于消灭。

承诺:

是合同订立的第二个也是最后一个程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在贸易实务中也被称为“接受”,它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要约。

品质担保义务: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的规定,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承担如下质量担保。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应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人容器或包装。

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

权利担保义务:

是指卖方应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权利。

各国法律都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作有规定,并将其视为法定义务。

风险转移:

是指货物风险于何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根本违约: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解除合同:

当事人即无需履行尚未履行的义务。

损害赔偿:

按照《公约》的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给另一方造成利益损害,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进行赔偿。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以港运至另一港的跨国性合同。

提单:

它是承运人接受货物或将货物装船后,由其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或代表他的人向托运人签发的、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多式联运: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以包括海上运输在内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从异地运至另一地而签发的提单。

海运单:

又称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

航空货运单:

即“空运单证”,承运人有权要求托运人填写一套航空货运单,一套货运单包括三份正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运人签字;

第二份注明“交收货人”,由托运人签字后随同货物递送,第三份在货物受载后由承运人签字交给托运人。

托运人必须向承运人提交有关货物运输和通过海关所必需的有关单证,如发票和装箱单,以便及时办理海关手续。

国际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

是航空承运人与消费者(即旅客、货物托运人以及收货人)之间,依法就提供并完成以民用航空器跨国运送服务达成的协议。

按运送对象的不同,国际航空运输合同又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其表现形式分别为客票和航空货运单,其中包括承运人运价规则、承运人一般运输条件、承运人公诸于众的其他旅客运输规章、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规规定的合同条款、承运人协议等。

在华沙体制下,客票及航空货运单构成运输合同订立与条件的表面证据。

即:

以航空器越过国境运送货物而收取运费的运输合同。

国际铁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使用一份统一的运单办理全程铁路运输,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的运输方式。

国际公路运输合同的概念:

指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不同国家,承运人以营运车辆进行货物运输,托运人支付运费并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其中营运车辆,是指用于国际货物运输公路营运的机动车、拖挂车、拖车和半拖车等公路交通货运工具。

国际公路货运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又称发货人)和承运人。

承运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受雇为履行运输合同服务的人员,在承运人授权范围或雇佣范围内的行为(或不为),视同承运人本人的行为,由承运人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

代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国际公路货运合同,须有托运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在托运人授权范围内所为的一切行为,直接由托运入承担其权利义务。

国际多式联运的概念:

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在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四种运输方式中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结关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个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概念: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即不是发货人的代理或代表,也不是承运人的代理或代表,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这具有双重身份,对货主来说它是承运人,对实际承运人来说,它又是托运人,它一方面与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一方面又与实际单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它是总承运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对货物灭失、损坏、延迟交付等均承担责任。

网状责任制:

即联运人对不同运输区段发生的货物损害,分别根据该运输区段法律规定的归责原则和赔偿限额承担责任,当然这以能能够确定损害发生的运输区段为前提。

统一责任制:

即不论货物发生在哪一个运输区段(如海运段、空运段等),联运人都按一个共同的归责原则和赔偿限额承担责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由投保人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在货物因海上运输保险风险发生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合同。

可保利益:

即指被保险人对货物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将因被保险标的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害,或因其安全运到得到利益。

共同海损:

是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以及保险标的物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

单独海损:

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造成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取决于被保险人所投的险别。

单独费用:

是指为了防止被保险的货物因承保的风险而造成损害或灭失所支出的各项费用。

单独费用只有在保险单予以承保时才能想保险人索赔。

国际贸易中的汇票:

由卖方签发,属商业汇票,由于通常附有货运单据,又属跟单汇票。

汇票行为:

其行为主要包括,出票、背书、承兑、支付、追索。

出票: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法定方式作成汇票,即在汇票上填写必要项目,然后把作成的汇票交付给付款人的行为。

承兑:

承兑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明确表示接受出票人的提示,承担付款义务的行为。

支付:

汇票的付款是指汇票的称对人或其担当付款人向支票人支付汇票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汇付:

又称汇款,是指汇付人主动把货款通过银行汇交收款人的一种支付方式。

汇付类型有三种:

1.电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请求,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国外会入行,委托其将汇款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2.信汇,是会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邮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付款方式。

3.票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给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托收:

是由卖方开立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承兑交单:

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卖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向代收银行收取货运单据,凭此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才付款。

付款交单:

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指示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信用证:

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贷款。

信用证的分类:

(1)光票信用证:

是指受益人不需要提供其他单据就可以支取款项的信用证。

跟单信用证:

是指受益人在支款时,提供交汇票外,还需提供规定的单据的信用证。

(2)可撤销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的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

是指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并交付受益人后,在其有效期内,未经有关当事人的同意,不能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

是指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加以保证兑付的信用证。

不保兑信用证:

是指不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

尺期付款信用证:

信用证中规定一家付款银行,该银行在收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并不付款,而是在信用证规定的到期日才予以付款。

议付信用证:

信用证有权议付的银行支付价款以交换受益人的汇票及/或单据,所提交的汇票以议付行以外的其他银行为付款人。

信用证的内容:

虽然没有统一的格式,但是主要内容基本是相同的,一般包括以下项目:

信用证参与人;

信用证种类和号码;

开证日期;

金额条款;

货物条款;

汇票条款;

单据条款;

装运条款;

有效期条款;

交单日期条款;

开证行保证条款;

声明遵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条款。

授权条款:

该条款规定,缔约国可能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优惠的待遇,而无须按照最惠国待遇原则将这种待遇给予其他缔约国,也无须得到总协定的批准。

关税:

是一国或单独关税区的海关根据其法律及关税税则的规定,代表国家或政府按照货物进出口关境时的状态对进出口货物征收的一种税。

从价税:

是按照进出口商品的价值收取的关税,一般是进出口商品的一定百分比,价值不同,税额也不同。

减让表:

各成员在降低关税谈判中作出的关税减少承诺,通常称为关税减让,各成员对其进口产品作出的关税减让,构成了该成员的关税减让表。

自动许可:

是指在所有情况下申请均获批准、其管理方式对进口产品不产生限制作用的许可。

要求交纳对进口产品无限制作用的保证金的进口许可程序,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范围。

非自动许可:

是不能自动获得许可的许可。

凡不属于自动许可的许可皆为非自动许可。

与自动许可不同,非自动许可是实施贸易限制的手段。

配额:

是指在规定数量或价值内进口按正常关税征税、超出规定数量或价值按高税率征税的一种限制性管理方式。

禁止性补贴:

由于其直接扭曲国际贸易,其本身就是被禁止的,任何成员都不得给予或维持禁止性补贴(农业补贴从《农业协议》的规定),也无需证明该补贴长生的不利影响。

出口补贴:

是指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作为授予补贴的唯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贴。

进口代替补贴:

是指以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为授予补贴的唯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贴。

卫生措施:

是指用于下列目的的任何措施:

1.保护成员领土内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虫害、疾病、带病有机体或致病有机体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2.保护成员领土内人类或动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饮料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机体所产生的风险;

3.保护成员领土内人类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动物、植物或动植物产品携带的病害产生的风险,或虫害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风险;

4.防止或控制成员领土内因虫害的传入、定居或传播所产生的其他损害。

政府采购:

是指政府为了公共目的使用财政资源购买货物和服务。

服务贸易方式:

1.第一种,跨境提供:

从一国境内向其他国境内提供服务,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不需要跨境实际流动。

(国际远程教育、国际货物运输、通过互联网国际诊断)

2.第二种,境外消费,服务者在本国境内向来自其他国家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消费者流动到服务提供者所在国家接受服务。

(境外旅游、治病、境外语言学习、境外船舶维修)

3.第三种,商业存在:

外国服务提供商在内国境内设立附属公司或分支机构,向在国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即外国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提供商业服务。

(在进口国设立机构)

4.第四种,自然人存在:

通过自然人的短期流动来提供的服务,一国的服务提供者在其他国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出国讲学、出国维修)

最惠国待遇:

对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所包括的任何措施,各成员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国内管理:

认可成员对其境内的服务贸易的管理权,并对服务贸易的国内管理提出了要求。

水平承诺:

适用于减让表中的所有部门。

部门承诺:

仅适用于所列出的服务部门或分部门。

具体承诺减让表:

以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为基本要素,由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两大部分组成,每一部分都包括“部门或分部门”“市场准入限制”“国民待遇限制”和“附加承诺”

《巴黎公约》:

巴黎公约决定了工业产权保护的三大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并特别规定了工业产权的某些权利。

《伯尔尼公约》:

规定了受保护作品的范围,确立了作者的专有权利,并确立了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三项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自动保护原则和独立保护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简称《知识产权协定》,该协定第一次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世界贸易制度,确立了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的紧密联系和处理规则。

该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迄今有关知识产权的最广泛的综合性的多边协议。

其调整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未披露的信息。

《控制限制性贸易做法的公平原则和规则》:

1.最低保护原则:

各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国民给予该协定规定的待遇。

2.国民待遇原则:

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

3.最惠国待遇原则:

一成员对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给予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

4.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实施,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以及技术的转让和传播,有助于技术知识的创造者与使用者相互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福利以及权利义务的平衡。

地理标志:

是指识别货物产自某一成员境内或该境内的某一地区或地方的标记,货物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归因于该地理来源。

未披露信息:

知识产权协定要求对未披露信息进行保护,受保护的信息必须是秘密的,因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合法控制人采取了合理的保护措施。

特殊301条款:

旨在解决外国政府的不公平、不合理的贸易立法、政策、做法,它主要是通过两国政府间的谈判解决问题。

欧盟技术转让协议条例:

新的《技术转让协议条例》摆脱了列举豁免条款的方法,强调一定市场份额下可以豁免的协议类型、具体规定协议中不应包含的限制或条款。

条例采取了以经济学为基础的分析方法,对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和非竞争者之间的协议做出了区别。

美国出口管理法:

如果技术出口可能明显促成其他国家或国家联合的军事潜力,该军事潜力将证明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在全面考虑对美国经济的影响的必要限度内可使用出口管制。

337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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