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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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修改版

第一篇: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

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

根据市政府授权我委审批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

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基础,规范管理,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

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做好更新项目用地审查工作

为切实做好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各管理局应提前介入,在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阶段、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与审批阶段,主动做好服务,对更新项目用地的规划计划、用地现状、土地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告知申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需要开展的工作,为用地审批打好基础。

其目的是强调提前介入,后期少反复,保证效率和公平。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阶段的审查内容

1、规划情况。

主要核查更新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等。

不符合规划计划、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应告知申报主体调整范围。

2、用地现状情况。

一是核地类情况,按年度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核查更新项目中建设用地、农用地(含耕地、林地等)、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情况,对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核告知申报主体需完善农转用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告知申报主体按程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是核空地情况,核查更新项目中未被规划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总面积是否超过该项目总面积的10%及是否超过3000平方米。

超过规定要求的,应告知申报主体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3、土地权属情况。

主要是对更新项目中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核查,明确征转地情况,明确国有土地(已出让和未出让)、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原特区内农村用地红线)、征地返还用地、旧屋村用地和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的用地等情况,并将需要进一步进行确权的情况告知申报主体。

4、其他有关情况。

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等规定审查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阶段的审查内容

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阶段,原则上应完成土地清理,各管理局应结合单元规划对关于用地现状、土地权属等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有关要求或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要求申报单位予以修改或说明。

更新单元规划阶段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在后期用地申请阶段原则上不应更改。

三、规范管理,严格把关,做好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

(一)申请用地的前提条件

城市更新项目在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提出用地申请:

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得到批准;

2、改造实施主体已确认;

3、完成土地确权;

4、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二)用地申请

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证、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旧屋村认定文件、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用地认定文件等,原则上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土地权属手续完善的用地总面积,与符合项目总面积10%以内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条件的零星土地面积之和,应不小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3、改造实施主体核准文件;

4、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5、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应提供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6、其他相关材料。

(三)管理局报审

各管理局是更新项目用地审批的报审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用地报审工作,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对更新项目用地的具体内容和报审意见负责,保证用地报审的工作质量,具体主办、协办科室由各管理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时,原则上应按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用地进行整体用地申请和审批,对更新单元专项规划中明确分期实施的项目可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未征转的用地应在审批前完善征转地手续。

此外,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已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各管理局应在原农村股份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台帐中核销并完善档案建设。

各管理局对符合用地报审要求的,应组织制定更新项目用地报审方案,经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委员会。

上报委员会的材料包括:

1、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表(详见附件1),具体内容包括:

(1)改造实施主体;

(2)改造用地情况;(3)规划计划情况;

(4)用地现状情况;

(5)土地权属情况;

(6)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7)报审意见。

2、相关图件材料(详见附件2),具体包括:

(1)项目拆迁与建设用地范围图;

(2)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3)项目地块划分与指标控制图;

(4)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权属情况图;

3、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4、其他相关材料。

(四)委员会审批

根据市政府授权,委员会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审批,由用地保障和耕地保护处主办,相关部门协办。

主办部门汇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报审材料后,按程序报委业务会研究审议。

经委业务会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由主办部门按程序报主任办公会审批。

(五)其他

对本规程出台前已取得更新单元批复、纳入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改造主体,属于已经市政府审批通过的70个改造项目但尚未完成土地确权的,原则上应按本规程要求操作,确实达不到要求的,管理局应将土地权属情况核查清楚,列明存在的问题,经管理局局长办公审查后报委员会审批。

附件:

1.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表2.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相关图件材料要求二〇一〇年十二月日

第二篇:

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

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

深规土〔2011〕22号

根据市政府授权我委审批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一、基本原则

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因地制宜,积极创新,大力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基础,规范管理,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

二、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做好更新项目用地审查工作

为切实做好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各管理局应提前介入,在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阶段、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与审批阶段,主动做好服务,对更新项目用地的规划计划、用地现状、土地权属等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告知申报主体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需要开展的工作,为用地审批打好基础。

其目的是强调提前介入,后期少反复,保证效率和公平。

(一)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阶段的审查内容

1、规划情况。

主要核查更新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是否占用基本生态控制线内用地等。

不符合规划计划、不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的,应告知申报主体调整范围。

2、用地现状情况。

一是核地类情况,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数据,

核查更新项目中建设用地、农用地(含耕地、林地等)、未利用地三大类用地情况,对涉及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应核告知申报主体需完善农转用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还应告知申报主体按程序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二是核空地情况,核查更新项目中未被规划用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总面积是否超过该项目总面积的10%及是否超过3000平方米。

超过规定要求的,应告知申报主体按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3、土地权属情况。

主要是对更新项目中的土地权属情况进行核查,明确征转地情况,明确国有土地(已出让和未出让)、非农建设用地(包括原特区内农村用地红线)、征地返还用地、旧屋村用地和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处理的用地等情况,并将需要进一步进行确权的情况告知申报主体。

4、其他有关情况。

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操作基本程序(试行)》、《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等规定审查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阶段的审查内容

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阶段,原则上应完成土地清理,各管理局应结合单元规划对关于用地现状、土地权属等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核,对不符合有关要求或相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应要求申报单位予以修改或说明。

更新单元规划阶段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在后期用地申请阶段原

则上不应更改。

三、规范管理,严格把关,做好更新项目用地审批工作

(一)申请用地的前提条件

城市更新项目在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提出用地申请:

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得到批准;

2、改造实施主体已确认;

3、完成土地确权;

4、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计划。

(二)用地申请

在提出用地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准文件;

2、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证、非农建设用地批复、征地返还用地批复、旧屋村认定文件、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用地认定文件等,原则上拆除重建用地范围内土地权属手续完善的用地总面积,与符合项目总面积10%以内且不超过3000平方米条件的零星土地面积之和,应不小于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的项目建设用地面积。

3、改造实施主体核准文件;

4、项目实施监管协议;

5、工业区升级改造的,应提供市产业主管部门意见;

6、其他相关材料。

(三)管理局报审

各管理局是更新项目用地审批的报审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用地报审工作,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对更新项目用地的具体内容和报审意见负责,保证用地报审的工作质量,具体主办、协办科室由各管理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时,原则上应按更新单元专项规划确定的建设范围用地进行整体用地申请和审批,对更新单元专项规划中明确分期实施的项目可分期办理用地审批,未征转的用地应在审批前完善征转地手续。

此外,在城市更新项目中已落实的非农建设用地或征地返还用地指标,各管理局应在原农村股份公司非农建设用地台帐中核销并完善档案建设。

各管理局对符合用地报审要求的,应组织制定更新项目用地报审方案,经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后上报委员会。

上报委员会的材料包括:

1、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批表(详见附件1),具体内容包括:

(1)改造实施主体;

(2)改造用地情况;

(3)规划计划情况;

(4)用地现状情况;

(5)土地权属情况;

(6)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7)报审意见。

2、相关图件材料(详见附件2),具体包括:

(1)项目拆迁与建设用地范围图;

(2)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3)项目地块划分与指标控制图;

(4)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权属情况图;

3、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纪要;

4、其他相关材料。

(四)委员会审批

根据市政府授权,委员会负责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的审批,由用地保障和耕地保护处主办,相关部门协办。

主办部门汇总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报审材料后,按程序报委业务会研究审议。

经委业务会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项目用地由主办部门按程序报主任办公会审批。

(五)其他

对本规程出台前已取得更新单元批复、纳入更新项目实施计划、确定改造主体,属于已经市政府审批通过的70个改造项目但尚未完成土地确权的,原则上应按本规程要求操作,确实达不到要求的,管理局应将土地权属情况核查清楚,列明存在的问题,经管理局局长办公审查后报委员会审批。

第三篇:

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修建性详细规划(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服务对象

l用地单位必备条件

l新建项目必须已取得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过招拍挂程序得到用地的项目,需提交土地合同及地块的设计条件),续建项目必须已取得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并满足二期动工的时限要求提交资料

l授权委托书(原件,当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有关事宜时需提交,应当明确代理权限);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的,应当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执照,所有证件可为复印件,核对原件);

l历次规划设计条件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l申请函;

l历次规划方案审批的反馈意见、批准文件及附件(复印件,如属项目初次报送方案则不需提供);

l《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附件(复印件)、通过招拍挂程序得到用地的项目,需提交土地合同及地块的设计条件,(如属于新建项目,尚未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无需提供该资料,但必须提供选址意见书及规划坐标蓝线图);

l绘制在1/500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的现况地形图上的规划总平面图、用地竖向平面图、管线综合平衡图、绿地系统平面图、道路系统平面图。

建筑方案的平面、立面图(一份)、建筑立面效果图、规划方案鸟瞰图(一份)(以上未注明的图纸均一式两份);(图纸要求见本章附录)l规划说明书(2份);

l电子光盘报批文件;设计文件电子文件包含:

1、规划设计五图一书;

2、规划效果图(包括:

总平面规划彩图、整体鸟瞰效果图、建筑物主立面效果图)l规划设计条件中要求提交的规划模型或效果图(同时提交电子文件)。

办事时限

l资料齐全的4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事结果

l关于方案审查的批复

第四篇:

深圳商贸流通发展资金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深圳市商贸流通发展资金资助项目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我市商贸流通业的创新和发展,提高我市商贸流通业的服务水平和对外辐射力,进一步增强内需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深圳市培育新兴消费热点工作方案》(深府函„2016‟29号)和《深圳市扩大消费重点行动计划(2017-2018)》(深经贸信息市场字„2017‟83号)的精神,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贸流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在市产业发展资金中专项安排的,用于资助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经费。

第二章资助对象、范围和原则

第三条在本市依法登记并依法纳税且近两年无违法违规行为、无质量安全事故的商贸流通企业可以依照本操作规程申请资助资金资助。

第四条对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的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中介审计、行政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对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项目的资助采取补贴形式。

每个企业每年获得的资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资助项目包括:

(一)在本市新建或改造商业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物流配送中心、冷链仓储或配送系统)

(二)在本市新建连锁门店;

(三)在本市新建或租赁粮食仓库;

(四)经市政府审定的其他有利于推动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项目。

第三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深圳新建或改造商业基础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物流配送中心、冷链仓储或配送系统,但不含批发或零售门店)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连锁企业;

(二)年销售额6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企业。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包括商业基础设施经营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如装修、存放货物的设施设备、项目内部使用的车辆工具和信息系统建设等,不包括人员工资、水电等运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商贸流通企业,在本市内新建连锁门店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连锁零售门店,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新建连锁零售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社区连锁门店,且新建的社区连锁门店营业面积在30-2000平方米,或新建的社区连锁餐饮店营业面积在100-500平方米;

(三)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农产品专卖连锁店,且新建的农产品专卖店在100平方米以上。

前款规定的社区连锁门店是指开设在居民小区、城中村、工业园区等以社区范围内的居民为服务对象,以满足和促进居民综合消费为目标的属地型商店。

前款规定的资助项目按照不高于实际投资额(包括门店正常经营所必须的软硬件设施,如门店装修、存放货物的设施设备、信息系统建设等,不包括车辆购置、人员工资、水电等运营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的资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粮食流通企业,在本市内新建或租赁粮食储存仓库的,由专项资金予以资助:

(一)被认定为“深圳市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并签订《深圳市粮食应急保障协议书》;

(二)近两年按时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流通统计数据。

2017年8月24日印发

第五篇:

厦门市会展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及评估操作规程

厦门市会展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及评估操作规程

为全面了解、掌握和评价我市会展项目的举办、承揽情况,更好地指导、规范会展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办展办会水平,按厦府办[2011]10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商务局会展办关于扶持会议展览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特制定会展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及评估操作规程,请各会展项目承办、承揽单位遵照执行。

一、评估目的

为奖励相关会展项目活动提供依据,为政府决策提供宏观数据支撑,规范会展市场环境,提升办展办会水平,全面推动会展业的发展。

二、评估范围

在厦门举办的、实行市场化运作的经贸类展览会或组织招揽的各类全国性巡回展览会;在厦门市举办的国内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

市政府另行确定支持的会议和展览(包括投洽会、台交会等)不在以内。

获得本市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三、评估原则

本实施细则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全市承办、承揽的展览、全国性大型会议和国际性会议实施评估,以提升厦门市办展办会水平,规范会展业市场。

四、评估标准

展览评估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即专家现场评估和信息采集员现场信息采集相结合的方式。

会议评估采用会前申报、会中现场检查、会后报送全部资料三部分进行综合考评。

评估重点是展览的现场评估和信息采集、会议的现场核查和会后的资料报送。

对提交虚假申报资料骗取会展专项资金的主、承办单位,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资格,不予评估、奖励。

五、评估机构

展览评估工作由厦门市会展专家评估委员会实施评估和信息采集;会议评估由厦门市会议展览业协会组成会议评估小组予以评估。

会议评估小组由2人以上组成。

市商务局、财政局、会展办和会展协会会长不定期抽查。

六、厦门市会展项目申报材料审查及评估操作流程(参见附件)

七、评估的程序

会展项目的主、承办单位应在会展项目举办前10天向厦门市会展协会提交会展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

会展协会予审后,由会展协会报市商务局初审。

合格后,由市商务局出示《会展项目评估审查意见单》。

市会展协会接“审查意见单”后组织专家小组进行现场核查、评估,出据评估报告并提出奖励资助意见。

2项目申请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申请报告;

2、《会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项目工作方案;

5、主、承办单位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招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会议项目提供会议场所租赁合同、酒店住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拟参会境内外来宾名单;展览项目提供展览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展位平面图、展商列表(含展商名称、展位号、展位数);

7、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

逾期未提出项目申请的,视同自动放弃。

八、项目总结

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申请单位应向市会展协会提交项目总结材料,具体如下:

1、展览奖励、资助项目需提供展览会总结报告、展览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2、国内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参会人员名单及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3、国际会议项目需提供会议总结报告、会场场租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境外参会人员名单(含国别等)、护照复印件、酒店出具的住宿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审核后退还。

逾期未完整提交上述材料的,视同主动放弃,不予支持。

九、评估纪律

会展协会所有参加展览评估及会议评估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1、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

2、不得收受承办单位贿赂和宴请;

3、不得填报虚假数据,为承办单位谋利;

4、第一次违纪给予警告,停权6个月;第二次违纪,给予除名。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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