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县97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证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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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县97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证明

臺南縣97年度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優先入園暨經費補助請領

實施計畫

一、依據:

(1)行政院94年1月6日核定之「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

(2)內政部、教育部94年9月28日台內童字第0940098776號臺國(三)字第0940130543B號核定之「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實施計畫」。

(3)教育部94年10月14日台國(三)字第0940138491號函決議辦理。

(4)內政部、教育部台內童字第09700841872號、台國(三)字第0970084617B號函

二、目的:

(一)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之幼童獲得適當的學前教育,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

(二)針對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有優先入園、扶幼計畫學費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計3種照顧措施研擬3合1申請流程,簡化申請手續。

(三)落實各鄉鎮(市)公所審查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之方式。

三、對象:

本縣中低收入家庭之幼童。

四、中低收入家庭身分認定標準:

(依內政部公佈之標準)

(1)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者,之下列幼兒:

1.年滿4足歲並實際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園者。

2.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之學齡兒童。

(2)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1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二)財產:

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臺幣15萬元。

不動產:

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算方式為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3.前二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惟有關各款人員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及有工作能力之認定則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條之三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上述資料可由申請者自行檢具提出,或由受理申請之鄉鎮(市)公所以電腦建檔資料逕向國稅局財稅資料中心調閱申請者家庭財稅資料,以方便查證。

五、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申請及核發:

如作業流程(附件1)

(一)家長於97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及7月1日至8月31日間檢具下列資料至幼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1)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綜合所得證明及不動產證明。

(3)臺南縣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申請書。

(附件2)

(二)各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後依規定分別於4月5日前(下學期)及9月10日前(上學期)完成調查及審核後,統一造冊(附件3)函知本府教育局特幼課。

(三)本府依據鄉鎮(市)公所審核名冊分別於4月中旬及9月底核發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

六、優先入學及經費請領:

凡符合年齡及具有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者,可據以申請優先入園及請領扶幼計畫學費補助及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優先入園身份除中低收入家庭外另符合低收入戶、原住民幼兒、身心障礙幼兒、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得優先入園。

(1)優先入公立幼稚園申請資格條件:

1、年滿5足歲未滿6足歲(91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止出生者)之持有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者或低收入戶、原住民幼兒、身心障礙幼兒、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

得於規定期限內(5月中旬)到公立幼稚園辦理優先入公立幼稚園就讀。

2、各公立幼稚園於規定期間內受理優先入園申請。

(二)扶幼計畫學費補助:

1、年滿5足歲未滿6足歲97學年度(91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持有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證明者:

(1)就讀公立幼稚園者,得免費就讀。

(2)就讀私立幼稚園者,每年最高以等同免費就讀公立幼稚園之額度補助之。

2、每年4月20日及10月15日前持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向就讀幼稚園辦理,本計畫不得與幼兒教育劵、原住民幼兒就讀幼稚園補助重複請領。

(三)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1、年滿4足歲以上97學年(92年9月2日至93年9月1日)之持有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者(依特殊教育法第9條規定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幼童年齡可向下延伸至3歲,97學年94年9月1日前出生,即年滿3足歲):

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但就讀之幼稚園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2、另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七、「扶幼計畫學費補助」及「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應由各公私立幼稚園提報,並請

(一)登錄至幼生管理系統,

(二)統一列印請領清冊併申請者資料報府申請。

八、經費:

本計畫所需經費由教育部補助款項下支應。

九、獎勵:

配合推動本項計畫之本府及各鄉鎮市公所人員得各依相關規定辦理敘獎。

附件:

附件1:

97年度臺南縣中低收入家庭幼童優先入園及相關補助措施身分證明

事宜作業流程。

附件2:

97年度臺南縣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申請書。

附件3:

臺南縣鄉鎮(市)公所審核通過中低收入家庭幼童名冊

附件4:

臺南縣鄉鎮市公所審核未達中低收入家庭幼童名冊

附件5:

臺南縣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申請表。

附件6:

領款收據。

 

附件1

97年度臺南縣中低收入家庭幼童優先入園及相關補助

措施身分證明事宜作業流程

 

附件2

公所用(A3格式)

壹、申請欄

97年度臺南縣鄉(鎮、市)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申請書

一、基本資料申請時間年月日

二、符合類別:

□5足歲幼童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91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止出生之幼童)

□扶幼計畫學費補助97學年(91.9.2至92.9.1)

□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97學年(92.9.2至93.9.1)止出生之幼童,但依特殊教育法規定就讀公私立幼稚園之幼童年齡下延至94年9月1日止

三、全家人口及收入狀況:

人口數編號

稱謂

姓名

出生

有無工作能力及原因

收入項目(每月)

身分證字號

工作收入

不動產收益

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

小計

1

2

3

4

5

6

7

8

9

◎以上所載全家人口及收入狀況均屬實,倘有隱瞞或不實,本人願負偽造文書及冒領公款等法律責任。

申請人:

(簽章)

四、經濟狀況:

1.房屋產權:

□自有房屋:

公告現值元

2.土地:

筆,公告現值元

3.房屋+土地:

4.存款+投資:

(元)+(元)=(元)

5其他:

………………………………………….以下欄位由單位機關填………………………………………………

貳、審核欄

一、審核標準:

二、鄉鎮市公所初審結果

□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

□不符合中低收入戶資格。

調查員

承辦人

課長

機關首長

(請依據國稅局稅捐稽徵單位提供財稅資料或實際調查資料填寫)

審核項目

審核結果

1.全家人口數

2.全家每月總收入

3.平均每人每月收入

4.動產

5.不動產

 

(請詳閱背面填表說明)

三、初審通過後彙送初審名冊至臺南縣政府辦理複審核發身分證明。

臺南縣中低收入戶家庭幼童優先入園及相關補助填表說明:

一、本表係為中低收入家庭幼童「5足歲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扶幼計畫學費補助」、「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等照顧措施身分證明申請表件,表內分有「申請欄」、「審核欄」等2欄,「申請欄」由申請人填表,至「審核欄」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填寫;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初審通過後需彙送名冊至縣府核發證明書。

二、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之幼童獲得適當的學前教育,並減輕其家庭經濟負擔,教育部對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有三種照顧措施,茲分別說明如下:

(本表所提公立幼稚園係指各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一)中低收入家庭5足歲幼童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依據行政院94年1月6日核定之「扶持5歲弱勢幼兒及早教育計畫」,97學年度起中低收入家庭年滿5足歲未滿6足歲者(91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止出生者)之幼童與其他弱勢幼兒具有同樣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之機會權益。

(二)扶幼計畫學費補助-依上開計畫中低收入家庭5足歲97學年度(91年9月2日至92年9月1日止出生者)之幼童,97學年度得免費就讀已立案之公立幼稚園。

選擇就讀已立案私立幼稚園者,每年最高以等同免費就讀公立幼稚園之額度補助之。

本計畫不得與幼兒教育劵、原住民幼兒就讀幼稚園補助重複請領。

(三)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中低收入戶(列冊低收入除外)之幼童就讀公立、已立案私立幼稚園,且於97學年度滿4足歲之幼童(以92年9月2日起至93年9月1日止出生者),則每人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元;但就讀之幼稚園實際收費較低者,依實際情形補助。

地方政府已有辦理且補助金額高於本標準者,以超出經費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負擔。

另已請領特殊境遇婦女子女托育津貼補助、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兒童學前教育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但請領幼兒教育券及其他相同性質之托教(育)費用補助者,其額度低於本計畫之補助標準,得補足差額,請領總額不得多於實際繳費之額度。

三、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認定審核標準:

(一)中低收入家庭(列冊低收入戶除外)之下列幼兒:

1、年滿3歲並實際就讀於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幼稚園者。

2、經依相關法令核定緩讀並經安置於幼稚園之學齡兒童。

(二)家庭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1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

(三)財產:

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價值平均分配每人未超過新台幣15萬元。

(四)不動產:

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650萬元。

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其計算方式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1.配偶。

2.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

3.前二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惟有關各款人員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及有工作能力之認定則仍依據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條之三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申請程序:

(一)「優先入公立幼稚園就讀」之申請:

1、申請人於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間持申請資料(1.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綜合所得證明及不動產證明。

3.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申請書。

4.其他:

如身心障礙手冊等。

)向本縣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2、各鄉鎮(市)公所於97年4月5日前完成調查及審核,通過者縣府核予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則家長於本府規定期限內(5月中旬)持「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依相關規定辦理5足歲優先入公立幼稚園(惟中低收入戶家庭幼童身分認定通過後與其他弱勢幼兒具有同樣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如原住民族幼兒、身心障礙幼兒、身心障礙人士之子女、特殊境遇婦女子女、低收入戶、外籍配偶子女等】之機會權益)之申請。

(二)「扶幼計畫學費補助」及「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之申請:

家長持「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證明」於每年4月20日(上學期)及10月15日(下學期)前向幼兒就讀之公私立幼稚園提出申請「扶幼計畫學費補助」或「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

 

附件3

公所用

臺南縣鄉鎮市公所審核通過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名冊

編號

幼童姓名

身分證字號

監護人

戶籍地址

擬申請就讀幼稚園

(園名)

備註

出生年月日

 

 

 

 

 

 

 

 

 

 

 

 

 

 

 

 

 

 

 

 

 

 

 

 

 

 

 

 

 

 

 

 

 

 

 

 

 

 

 

 

 

 

 

 

 

 

 

 

 

 

 

 

 

 

 

 

 

 

 

 

 

 

 

 

 

 

 

 

 

 

 

 

 

 

 

 

 

 

 

 

 

 

 

 

 

 

 

 

 

 

 

 

 

 

 

 

 

 

 

 

 

 

 

 

 

 

 

 

 

 

 

 

註:

本表請於審核完畢後彙整行文本府教育處特幼科備查

公所用

附件4

臺南縣鄉鎮市公所審核未達中低收入家庭幼童身分名冊

編號

幼童姓名

身分證字號

監護人

戶籍地址

未通過原因

(請註明)

備註

出生年月日

 

 

 

 

 

 

 

 

 

 

 

 

 

 

 

 

 

 

 

 

 

 

 

 

 

 

 

 

 

 

 

 

 

 

 

 

 

 

 

 

 

 

 

 

 

 

 

 

 

 

 

 

 

 

 

 

 

 

 

 

 

 

 

 

 

 

 

 

 

 

 

 

 

 

 

 

 

 

 

 

 

 

 

 

 

 

 

 

 

 

 

 

 

 

 

 

 

 

 

 

 

 

 

 

 

 

 

 

 

 

 

 

註:

本表請於審核完畢後彙整行文本府教育處特幼科備查

學校用

附件5

97學年度第1學期「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申請表

編號

幼兒姓名

身分字號

監護人

戶籍地址

請領資格

申請金額

出生日期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計新台幣:

 

承辦人:

主辦會計人員:

校(園)長:

 

學校用

領款收據

茲收到臺南縣政府補助97學年度第1學期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新台幣萬仟佰拾元整

 

此致

臺南縣政府

單位(名稱):

幼稚園

園長:

主計:

出納:

統一編號:

郵局帳號:

(請配合加附郵局存簿影本)

 

中華民國97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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