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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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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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分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2、不服从工作调动,逾期不报到的;

3、请假期满,无故超假的;

4、请假虽被批准,但经查明原因虚假的。

5、员工年度内旷工1天以内(含),扣发1个月业绩薪资;

旷工1天至2天以内(含),扣发2个月业绩薪资,依次类推。

6、旷工3天(含)以上及试用期内旷工,我行有权予以辞退。

第七条加班

1、不鼓励员工加班,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确实需要加班的,可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2、法定节假日、周休日行内统一安排的加班支付加班薪资。

第八条病假(医疗期)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可享受病假(医疗期),无病假条或医务部门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员工在假期内回家,因生病而不能按时返回上班,需持乡、镇以上医务部门证明。

员工病假按小时计算。

2、医疗期上限标准:

累计工作年限

本行工作年限

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5年(含)以上

6个月

10年(含)以上

5年(含)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0年(含)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5年(含)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0年(含)以上

24个月

3、扣款标准:

(1)6个月(含)内的,扣除2天带薪病假日后,按缺勤日扣发基础薪资。

扣款标准=月标准薪资/标准计薪日/8小时*50%*请假小时

(2)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发放救济费,除基本社会保障和行内补充类保险外,不再享受其它福利补贴,直至病愈恢复上岗或医疗期满。

救济费标准为员工本人月标准薪资的40%。

(3)如领取救济费低于本行员工平均月标准薪资的20%者,应按20%的标准计发,但不高于该员工月标准薪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工伤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假

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亲自处理家庭和个人私事,可请事假,事假按小时累计计算。

2、扣款标准:

1个月(含)以内的,按缺勤时间扣发薪资。

事假扣款=月标准薪资/标准计薪日/8小时*请假小时

第十一条公假

1、出席家长会,凭学校通知单可请假半天;

2、市区内搬家可请假1天;

跨省、市调动可一次性请假3天;

3、送子女参军入伍,可请假1天;

4、义务献血,可休假7天;

5、公假不执行扣款规定,员工可带薪休假。

第十二条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双方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增加奖励假7天,配偶一方在外地,员工前往结婚时,可酌情增加路程假。

婚假在领取结婚证起一年内有效。

婚假不执行扣款规定。

第十三条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依靠本人抚养的弟妹、养父母、祖父母、公婆)死亡时,丧假3天,员工赴外地料理丧事,可酌情增加路程假。

丧假不执行扣款规定。

第十四条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符合国家规定年龄初育妇女,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

难产、多生育、晚育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累计享受。

2、妊娠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工作时间。

但需乡、镇以上医务部门的证明,否则按事假办理。

3、女员工妊娠流产,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相应休假时间。

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时,给予15天产假;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时,给予30天产假;

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4、女职工为不满1周岁的小孩哺乳,每天哺乳假1小时,双胞胎每天1个半小时;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30分钟。

哺乳时间不得集中使用。

5、男员工配偶生育婴儿给予护理假3天,难产增加2天,视同正常上班。

6、员工休产假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年假。

7、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扣款标准:

按实际缺勤日累计扣发25%月标准薪资。

9、产假期间待遇:

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生育保险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探亲假

入行满1年的次月起,如因配偶或父母在外地(与员工工作地在不同城市)而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之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休假标准:

1、探望配偶的,每年1次,假期不超过30天(结婚满年满月的次年起方可享受探亲假)。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

4、符合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在父母去世前,未婚员工当年未享受探亲假,已婚员工在4年内未享受过探亲假的,回家料理丧事时可享受探亲假,但不再另给丧葬假。

5、探亲假不隔年累计,探亲假与年休假、探亲假与产假,均不可以兼休。

6、员工探亲假待遇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带薪年假

一、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得跨年度安排。

如因工作需要无法在一个年度内休假,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按休假权限审批同意后,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带薪年休假标准: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8天;

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4、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下列情况不享受带薪年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

按照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的天数和本人标准日薪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

第十七条长期离岗

1、长期离岗是指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岗(不包括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情况),连续缺勤日超过1个月以上的情形。

2、员工长期离岗须经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处审批,中级管理人员须由人力资源处报分行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3、长期离岗待遇

(1)长期离岗2个月以内的,停发离岗期间的业绩薪资、交通补贴、邮电补贴。

(2)长期离岗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改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除基本社会保障和行内补充保险外,不再享受其它福利补贴,直到恢复上岗。

(3)长期离岗满3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离岗学习

1、公派学习。

经批准参加公派离行学习、进修、培训。

2、自费学习。

经本部门和人力资源处批准,员工终止工作自费进行学习、进修、培训。

3、离岗学习待遇:

(1)公派学习视同上班;

(2)自费学习:

当年累计1个月(含)内的,按照事假处理;

1个月以上的,参照长期离岗待遇。

第三章各种假期计算

第十九条除事假、病假、公假、带薪年假外,其余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条执行扣款规定的假期,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在扣款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加班统计及加班费发放标准

一、加班的界定: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加班须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按权限签署加班审批单。

属于员工自愿加班的,及柜台等特殊岗位员工正常倒班不享受加班薪资待遇。

二、加班薪资标准:

1、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加班,支付标准薪资的150%;

2、公休日加班,支付标准薪资的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标准薪资的300%。

加班薪资=月标准薪资/标准计薪日/8小时*加班小时*比例

三、员工加班后,各单位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以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帮助员工及时恢复精力和体力投入新的工作。

当单位安排员工补休时,员工应当服从。

第二十二条每月工作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每月按照工作日记录考勤,缺勤时间按小时及工作日计算。

第四章假期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请假权限

1、员工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超过3个工作日(含)以上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上报人力资源处,由分管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

2、中级管理人员如需请假,需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北京管理部员工请假申请表”上报人力资源处,由分管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四条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必须于休假前3个工作日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北京管理部员工请假申请表”,按准假权限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本人须亲自办理请假、工作交接、销假等手续;

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电话告知人力资源处,事后须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假期满,必须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并到人力资源处办理销假登记手续。

如需继续请假者,应提前3个工作日办好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论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员工劳动考勤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请各部门负责人以身作则,遵守考勤纪律,做好员工的表率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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