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分行员工考勤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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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
2、不服从工作调动,逾期不报到的;
3、请假期满,无故超假的;
4、请假虽被批准,但经查明原因虚假的。
5、员工年度内旷工1天以内(含),扣发1个月业绩薪资;
旷工1天至2天以内(含),扣发2个月业绩薪资,依次类推。
6、旷工3天(含)以上及试用期内旷工,我行有权予以辞退。
第七条加班
1、不鼓励员工加班,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未完成工作任务,确实需要加班的,可给予同等时间的补休。
2、法定节假日、周休日行内统一安排的加班支付加班薪资。
第八条病假(医疗期)
1、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凭市级以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可享受病假(医疗期),无病假条或医务部门证明的按事假处理。
员工在假期内回家,因生病而不能按时返回上班,需持乡、镇以上医务部门证明。
员工病假按小时计算。
2、医疗期上限标准:
累计工作年限
本行工作年限
医疗期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5年(含)以上
6个月
10年(含)以上
5年(含)以上10年以下
9个月
10年(含)以上15年以下
12个月
15年(含)以上20年以下
18个月
20年(含)以上
24个月
3、扣款标准:
(1)6个月(含)内的,扣除2天带薪病假日后,按缺勤日扣发基础薪资。
扣款标准=月标准薪资/标准计薪日/8小时*50%*请假小时
(2)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发放救济费,除基本社会保障和行内补充类保险外,不再享受其它福利补贴,直至病愈恢复上岗或医疗期满。
救济费标准为员工本人月标准薪资的40%。
(3)如领取救济费低于本行员工平均月标准薪资的20%者,应按20%的标准计发,但不高于该员工月标准薪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工伤假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事假
1、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必须亲自处理家庭和个人私事,可请事假,事假按小时累计计算。
2、扣款标准:
1个月(含)以内的,按缺勤时间扣发薪资。
事假扣款=月标准薪资/标准计薪日/8小时*请假小时
第十一条公假
1、出席家长会,凭学校通知单可请假半天;
2、市区内搬家可请假1天;
跨省、市调动可一次性请假3天;
3、送子女参军入伍,可请假1天;
4、义务献血,可休假7天;
5、公假不执行扣款规定,员工可带薪休假。
第十二条婚假
员工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双方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增加奖励假7天,配偶一方在外地,员工前往结婚时,可酌情增加路程假。
婚假在领取结婚证起一年内有效。
婚假不执行扣款规定。
第十三条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依靠本人抚养的弟妹、养父母、祖父母、公婆)死亡时,丧假3天,员工赴外地料理丧事,可酌情增加路程假。
丧假不执行扣款规定。
第十四条产假及计划生育假
1、符合国家规定年龄初育妇女,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员工晚育(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增加产假30天;
难产、多生育、晚育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累计享受。
2、妊娠女员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工作时间。
但需乡、镇以上医务部门的证明,否则按事假办理。
3、女员工妊娠流产,根据医务部门证明给予相应休假时间。
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时,给予15天产假;
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时,给予30天产假;
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
4、女职工为不满1周岁的小孩哺乳,每天哺乳假1小时,双胞胎每天1个半小时;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哺乳时间每天增加30分钟。
哺乳时间不得集中使用。
5、男员工配偶生育婴儿给予护理假3天,难产增加2天,视同正常上班。
6、员工休产假当年,不再享受探亲假、年假。
7、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扣款标准:
按实际缺勤日累计扣发25%月标准薪资。
9、产假期间待遇:
根据国家及当地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生育保险等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探亲假
入行满1年的次月起,如因配偶或父母在外地(与员工工作地在不同城市)而不能利用公休假日与之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休假标准:
1、探望配偶的,每年1次,假期不超过30天(结婚满年满月的次年起方可享受探亲假)。
2、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
3、未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年给假1次,假期不超过20天。
4、符合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在父母去世前,未婚员工当年未享受探亲假,已婚员工在4年内未享受过探亲假的,回家料理丧事时可享受探亲假,但不再另给丧葬假。
5、探亲假不隔年累计,探亲假与年休假、探亲假与产假,均不可以兼休。
6、员工探亲假待遇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条带薪年假
一、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不得跨年度安排。
如因工作需要无法在一个年度内休假,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按休假权限审批同意后,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带薪年休假标准:
1、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5年的,年休假5天;
2、员工累计工作已满5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8天;
3、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4、员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5、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二、下列情况不享受带薪年假:
1、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当年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三、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假。
按照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的天数和本人标准日薪的300%支付年休假报酬。
第十七条长期离岗
1、长期离岗是指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岗(不包括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情况),连续缺勤日超过1个月以上的情形。
2、员工长期离岗须经所在部门和人力资源处审批,中级管理人员须由人力资源处报分行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3、长期离岗待遇
(1)长期离岗2个月以内的,停发离岗期间的业绩薪资、交通补贴、邮电补贴。
(2)长期离岗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改发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费,除基本社会保障和行内补充保险外,不再享受其它福利补贴,直到恢复上岗。
(3)长期离岗满3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离岗学习
1、公派学习。
经批准参加公派离行学习、进修、培训。
2、自费学习。
经本部门和人力资源处批准,员工终止工作自费进行学习、进修、培训。
3、离岗学习待遇:
(1)公派学习视同上班;
(2)自费学习:
当年累计1个月(含)内的,按照事假处理;
1个月以上的,参照长期离岗待遇。
第三章各种假期计算
第十九条除事假、病假、公假、带薪年假外,其余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第二十条执行扣款规定的假期,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在扣款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加班统计及加班费发放标准
一、加班的界定:
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
加班须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按权限签署加班审批单。
属于员工自愿加班的,及柜台等特殊岗位员工正常倒班不享受加班薪资待遇。
二、加班薪资标准:
1、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加班,支付标准薪资的150%;
2、公休日加班,支付标准薪资的200%;
3、法定节假日加班,支付标准薪资的300%。
加班薪资=月标准薪资/标准计薪日/8小时*加班小时*比例
三、员工加班后,各单位应优先安排员工补休,以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帮助员工及时恢复精力和体力投入新的工作。
当单位安排员工补休时,员工应当服从。
第二十二条每月工作日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每月按照工作日记录考勤,缺勤时间按小时及工作日计算。
第四章假期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二十三条请假权限
1、员工请假3天以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
超过3个工作日(含)以上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上报人力资源处,由分管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
2、中级管理人员如需请假,需提前3个工作日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北京管理部员工请假申请表”上报人力资源处,由分管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二十四条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必须于休假前3个工作日亲自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北京管理部员工请假申请表”,按准假权限签字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本人须亲自办理请假、工作交接、销假等手续;
遇特殊情况,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电话告知人力资源处,事后须及时补办相关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请假期满,必须立即返回工作岗位,并到人力资源处办理销假登记手续。
如需继续请假者,应提前3个工作日办好请假手续,否则作旷工论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员工劳动考勤管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请各部门负责人以身作则,遵守考勤纪律,做好员工的表率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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