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工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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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级职员岗位分为2个等级,分别对应七级、八级职员岗位。

七级、八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0%左右。

5、初级职员岗位分为2个等级,分别对应九级、十级职员岗位。

九级、十级职员岗位数量占管理岗位总量的比例为15%左右。

二、岗位职责

1、四级以上岗位:

主持或者分管学校某些方面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些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

负责制定分管工作的发展规划与主要工作措施,拟定相关的重要文件,领导分管单位中层干部的工作。

2、五、六级岗位:

主持或者分管部门、教学院部等二级单位的管理工作,或者独立承担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

负责拟定或者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

指导七级以下岗位人员的工作。

3、七、八级岗位:

主持科、室的管理工作,或者负责某一方面的专门性管理工作;

独立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比较重要的公文或者文稿;

指导九级以下岗位人员的工作。

4、九、十级岗位:

承办具体的行政事务性工作,起草本职管理工作中一般性公文或者文稿。

5、具体岗位职责由学校和部门根据岗位性质和目标任务确定。

三、岗位聘用条件

(一)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满足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任职资格要求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2、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七级职员岗位,须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5、八级职员岗位,须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6、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三)各级职员岗位聘用条件

1、三级职员:

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正厅级干部(正厅级领导干部、享受正厅级待遇)对应三级职员。

2、四级职员:

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副厅级干部(副厅级领导干部、享受副厅级待遇)对应四级职员。

3、五级职员:

由学校任命的正处级干部对应五级职员。

4、六级职员:

由学校任命的副处级干部对应六级职员。

5、七级职员:

由学校任命的正科级干部对应七级职员。

6、八级职员:

由学校任命的副科级干部对应八级职员。

7、九级职员:

除晋升至八级以上的其他具有干部身份的现有科员,考核合格聘至九级职员岗位。

8、十级职员:

办事员。

四、聘用程序

(一)四级以上管理岗位职员的聘用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进行。

(二)五级以下管理岗位的首次聘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各部门根据学校公布的管理岗位设置数,明确岗位名称,制订各级管理岗位的工作职责、任职条件、聘期及相应待遇等事项。

2、各部门对于隶属于本部门管理的现有的正、副科级管理岗位(管理七、八级岗位)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和推荐,报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

3、各部门对于现有的副科以下管理岗位(管理九、十级岗位)人员进行聘用审核,报人事处备案。

4、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对各部门上报的正、副科级管理岗位(管理七、八级岗位)人员的初审结果和推荐人员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学校现有的正、副处级管理岗位(管理五、六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然后由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汇总审核,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6、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对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提出的正、副科级岗位(管理七、八级岗位)和正、副处级管理岗位(管理五、六级岗位)的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7、在学校内公示各级管理岗位拟聘人员名单。

8、在学校内公布各级管理岗位聘任人员名单,签订聘用合同。

五、聘用组织

(一)学校成立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

1、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

王保林

副主任:

施鲁莎

成员:

王铁薛浩吴家才和有关管理干部代表

2、主要职责:

(1)、负责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2)、负责制定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3)、负责汇总和审核学校副科以上管理岗位的聘用结果和岗位说明书,并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报告审核意见。

(4)、负责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召开有关人员座谈会和相关政策解释等工作。

(5)、负责处理学校管理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学校各中层单位的岗位聘用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正、副科级管理岗位(管理七、八级岗位)人员的资格初审和推荐,负责副科以下管理岗位(管理九、十级岗位)人员的聘用审核。

六、有关说明

(一)管理岗位首次聘用职级,根据各级管理人员现任职务,按照本细则管理岗位等级与结构比例中第一款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确定。

(二)在管理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一般按照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的形式择优聘用。

(三)管理岗位职级的晋级聘用,在符合任职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的前提下,竞聘上岗。

(四)晋升管理岗位职级的职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五)具有教师系列(教学、科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仍在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职级为五级以上的管理岗位职员,根据个人意愿,可按管理岗位聘用,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系列;

也可按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

具有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仍在兼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职级为五级以上的管理岗位职员,今后执行管理岗位工资系列,原来已兑现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资继续保留,不再分级。

经学校批准确定聘用岗位类别和执行工资系列后,在一个聘期内,一般不得更改。

(六)六级管理岗位职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少数学术性管理特点比较显著的岗位,经个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参照“双肩挑”人员聘用管理。

七、岗位考核

(一)聘期届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原岗位或竞聘高一级岗位。

(二)出现渎职或重大工作失误,或给学校的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人员,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岗位。

在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视为无效聘任,并追究相关的责任。

(三)学校“双肩挑”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的,聘任在专业技术四、七级岗位的人员,以管理工作为主进行考核;

聘任专业技术其他高级岗位的人员,同时对其岗位应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其基本教学工作量予以适当减免。

(四)各教学院、部聘任在教师岗位同时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的,其管理工作按目标任务进行考核,着重对其岗位应完成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职责和业绩成果进行考核,同时对其岗位应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其基本教学工作量予以适当减免。

(五)四级以上管理岗位职员的考核由上级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规定和权限进行。

附件2:

盐城工学院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实施细则

为全面提升我校师资队伍建设整体水平,加快我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步伐,深化我校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和《盐城工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学校为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教师设置相应级别的教师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和科研为主型。

(三)岗位总量

根据省主管部门核准的岗位总量和学校实际工作需要,我校教师岗位设置总量为1139,占全校岗位设置总量60.15%,其中:

教授岗位128个,占11.2%;

副教授岗位341个,占29.9%;

讲师岗位596个,占52.3%;

助教岗位74个,占6.5%。

(四)岗位名称

教师岗位分12个等级,包括教授岗位、副教授岗位、讲师岗位和助教岗位,教授、副教授岗位为高级岗位,讲师为中级岗位,助教为初级岗位。

教授岗位分为一、二、三、四级岗位;

副教授岗位分为五、六、七级岗位;

讲师岗位分为八、九、十级岗位;

助教岗位分为十一和十二级岗位。

(五)岗位结构比例

1、岗位等级比例

二级至四级之间的结构控制比例为1:

3:

6;

五级至七级之间的结构控制比例为2:

4:

4;

八级至十级之间的结构控制比例为3:

3;

十一级至十二级之间的结构控制比例为5:

5。

2、岗位结构比例实行差别设置

教师高级岗位中,正高与副高的岗位比例为1:

2.7。

各教学院、部高级岗位比例设置原则如下:

(1)国家重点学科(建设)、国家特色专业(建设)、首批申硕授权学科所在学院,高级岗位比例可达到50%,其中正高级岗位比例可达到高级岗位数的35%。

(2)省重点学科(建设)、省级工程中心、省特色专业(建设)、首批申硕支撑学科、具有产学研合作重点项目、具有为江苏沿海开发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重点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高级岗位比例可达到45%,其中正高级岗位比例可达到高级岗位数的30%。

(3)校重点学科、校特色专业所在二级学院,高级岗位比例可达到40%,其中正高级岗位比例可达到高级岗位数的25%。

(4)一般学科或专业所在学院高级岗位比例为35%,其中正高级岗位比例可达到高级岗位数的20%。

(5)教学部高级岗位比例为30%,其中正高级岗位比例可达到高级岗位数的15—20%。

教师岗位职责是指教师在某一级别岗位上所应承担的专业工作范围、责任、权限和义务,它是考核受聘人员的依据。

不能履行相应教师岗位职责者,不得被聘用到相应的教师岗位。

(一)基本岗位职责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学校荣誉,能够承担并完成受聘岗位工作。

(二)具体岗位职责

1、一级岗位

参与制定学校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国内外领先水平,培养拔尖创新人才和学术领军人才,提升学校在国内外的学术声誉。

2、二级岗位

(1)密切关注本学科和跨学科领域的前沿发展,就本学科领域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方面向学校提出建议;

(2)主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学科(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负责本学科团队建设,创建省(部)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或教学团队;

(3)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对本学科青年教师的学术方向、科学研究等给予具体指导;

(4)组织本学科或协调跨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与实施,并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及论著。

(5)讲授本学科专业的核心课程,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教学业绩突出;

(6)每学年开设专业学术讲座不少于2场。

3、三级岗位

(2)关心青年教师的成长,对本学科青年教师的学术方向、科学研究等给予具体指导;

(3)组织本学科或协调跨学科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与实施,并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及论著。

(4)讲授本学科专业的核心课程,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教学业绩突出;

(5)每学年开设专业学术讲座不少于2场。

4、四级岗位

(5)每学年开设专业学术讲座不少于1场。

5、五级岗位

(1)把握学科发展方向,能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及重大理论问题研究;

(2)积极争取教、科研项目的申报、立项与实施,积极撰写高水平学术论文及论著;

(3)讲授本学科专业的核心课程,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教学业绩突出;

(4)每学年开设专业学术讲座不少于1场。

6、六级岗位

7、七级岗位

八级以下岗位的岗位职责由各学院(单位)根据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制定。

岗位职责中应明确聘任期内需完成的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数量要求及其他工作任务,报学校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一)一级岗位

按教育部的规定执行。

(二)二级岗位

按省教育厅的规定执行。

(三)三级岗位

1、受聘教授岗位9年以上,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履行重要的学科建设与管理职责,为学校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且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

2、受聘教授岗位6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受聘教授岗位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受聘教授岗位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奖排名前5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3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2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省级教学名师、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国家级精品课程负责人、省级重点建设学科、省重点实验室、省重点工程中心的负责人、省级教学团队负责人、省级人才培养基地负责人、省级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省级以上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

(4)省级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江苏省“青蓝工程”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省级高等学校优秀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培养人选、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

(5)主持国家级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以上;

(6)受聘博士生导师并实际指导博士研究生1人以上;

(7)以盐城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SCI、EI、SSCI、CSSCI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批准的职务发明专利6篇(项)以上,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并在权威期刊、SCI、EI、SSCI、CSSCI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2篇以上。

3、受聘教授岗位以来,取得省教育厅规定的教授二级岗位推荐条件中的业绩,但未能通过评审者;

4、优秀人才、特殊人才或为学校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可以根据需要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聘用至三级岗位。

(四)四级岗位

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合格,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好,学术成果突出,为学科建设和专业发展做出贡献。

(五)五级岗位

受聘副教授岗位9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6年以上,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或受聘副教授岗位6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岗位3年以上,或受聘硕士生导师并实际指导硕士研究生、受聘副教授岗位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2)主持省级以上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1项以上,或主持厅级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累计20万元以上;

(3)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工程”、江苏省“青蓝工程”人选、盐城市“111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4)获得省部级以上哲学社会科学奖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或优秀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奖获得者,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5名,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3名,省部级三等奖排名第1名;

或获得市厅级一等奖(第1名);

(5)以盐城工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权威期刊、SCI、EI、SSCI、CSSCI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批准的职务发明专利4篇(项),或在权威出版社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

(六)六级岗位

1、受聘副教授岗位12年以上,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合格,且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

2、受聘副教授岗位6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受聘副教授岗位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受聘副教授3年以上,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合格,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省“青蓝工程”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培养人选;

(2)市“111工程”第二层次培养对象;

(3)获得市(厅)级教、科研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2次(前3名),或获得市(厅)级教、科研成果奖励一等奖1次(前3名);

(4)承担省(部)级项目或市(厅)级重点项目1项(前3名),或主持市(厅)级项目1项,或主持横向项目到账经费累计10万元以上;

(5)在SCI、EI、SSCI、CSSCI等索引刊物上发表高质量研究论文或取得国家正式批准的职务发明专利2篇(项),或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1部以上。

(七)七级岗位

受聘副教授岗位,教学科研工作量饱满。

(八)八级岗位

受聘讲师6年以上或具有博士学位、受聘讲师满3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或受聘讲师岗位3年以上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获得校青年教师教学竞赛一等奖;

(2)主持市(厅)级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1项以上;

(3)在权威期刊、SCI(E)、EI、SSCI、CSSCI等刊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取得国家正式批准的职务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发表核心期刊论文4篇以上。

(九)九级岗位

具有博士学位或受聘讲师3年以上,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

(十)十级岗位

受聘讲师岗位,教学工作量饱满,教学效果良好。

(十一)十一级岗位

受聘助教3年以上,能独立授课。

(十二)十二级岗位

受聘助教岗位。

四、岗位聘用程序

(一)公布岗位

学校公布各级教师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考核要求、聘期及相应待遇等事项。

(二)个人申请

各级教师岗位拟聘人员向业务归口的所在教学院、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与岗位评审

1、各教学院、部根据学校公布的各级教师岗位数量、岗位名称、岗位职责、聘任条件、考核要求、聘期及相应待遇等规定,对申报业务归口隶属本部门的副教授岗位(教师七级岗位)以上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初审和推荐,并按相关要求将初审和推荐意见报学校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

2、各教学院、部对申报业务归口隶属本部门讲师(教师八级岗位)以下岗位人员进行聘用审核,并将聘用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3、学校教师岗位设置与聘任管理委员会对各教学院、部初审和推荐副教授岗位(教师七级岗位)以上人员的结果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向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4、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提出的副教授岗位(教师七级岗位)以上人员的拟聘人员名单进行审定,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四)在学校内公示各级教师岗位拟聘人选。

(五)在学校内公布各级教师岗位聘任人员名单,签订聘任合同。

五、聘期与考核

1、教师岗位聘任期限原则上为三年(三年内退休人员聘用到退休时间),聘期结束后,需重新参加下一轮岗位聘任。

聘期内工作岗位类别发生变化和新入校人员按相应职称的基础级别岗位当月聘任,引进人才按学校确定的岗位直接聘任,聘期到学校规定的聘任周期结束为止。

2、由非教师岗位转聘教师岗位的,先转入相应的教师职务的基础级别岗位,且必须符合教师上岗的有关规定。

3、聘任过程中弄虚作假或违背聘任程序的,一经查实即为无效聘任,并追究有关责任。

4、岗位考核分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以聘期考核为主。

考核以教师岗位职责为基础,重实绩、重贡献、重师德师风、重学术规范、重团队精神,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考核成绩记入个人业务档案,作为岗位变动、奖励惩罚、续聘或解聘的依据。

聘期考核合格者可申请晋升高一级岗位,考核基本合格者只能申请前一聘期同级以下的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只能申请比现聘岗位低的岗位。

5、对于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或使学校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教师,视其情节低聘或解聘其现有教师岗位,且2至4年内不得参加高一级教师岗位的竞聘。

6、学校党政机关“双肩挑”兼任处级领导职务人员聘任教师岗位的,不占其所在学科的教师岗位数,但需由个人向所在教学院、部提出应聘申请,教学院、部向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上述“双肩挑”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

聘任在专业技术四、七级岗位的,以管理工作为主进行考核;

聘任在专业技术其他高级岗位的人员,同时对其岗位应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其基本教学工作量予以适当减免。

7、教学院、部聘任在教师岗位同时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序列,其管理工作按目标任务进行考核,着重对其岗位应完成的学科建设、专业建设、队伍建设等工作职责和业绩成果进行考核,同时对其岗位应完成的教学、科研成果进行考核,其基本教学工作量予以适当减免。

六、聘任组织

(一)学校成立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教师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管理工作。

1、委员会组成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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