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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备考笔记
(特别重要的打印)实务备考笔记(总5页)
实务中常用法条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新颖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实用性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以及能够实现。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独权记载必要技术特征
无效宣告请求中先陈述《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
专利法第45条任何人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概括了所有可以无效的理由,但是之后必须结合具体的法条和证据进行陈述)
无效答复陈述:
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技术方案删除
OA答复陈述:
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专利法第33条修改超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申请人对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一、独权的撰写:
1、确定主题内容:
技术交底书中可能存在多个主题内容,从而具有多个具有单一性的独立权利要求。
2、独权单一性的判断:
将保护范围最大的且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作为独立权利撰写。
3、先写产品权利要求,再写方法权利要求,除非技术资料中描述的是制备方法,而没有描述产品的形状、结构、组成、成分、含量等技术特征。
4、确定哪些是必要技术特征:
明确专利解决的技术问题,看去掉某一技术特征是否可以解决技术问题,是否有其他很容易想到的变形结构从而可以使得独权中的技术词语稍微的上位化,撰写过程中建议不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二、从权的撰写
1、将技术交底书中的“可以是”、“最好是”、“还可以是”、“也可以”、“也可以由……代替”、“优选”、“例如”等词语标示出来,归纳整理作为从权撰写。
2、多个实施例中的相互区别的特征作为从权撰写。
3、在技术资料(包括实施例)中寻找技术特征的语句和段落,归纳并整理出来撰写从权。
在技术资料中,如果对某些结构、部件、连接关系、组成比例及尺寸、方法步骤等没有进行描述,则不必撰写从权。
对没有标示的附图标记中的部件也不必撰写从权。
从权基本上来自对技术资料中的技术特征的描述性语句或段落。
三、新颖性、创造性、单一性的检查
1、新颖性:
与每一篇对比文件单一对比。
2、创造性:
是否具有技术启示——(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否具有有益的效果——(显著的)进步。
3、单一性:
是否具有特定技术特征。
四、最后依考题要求是否对不具有单一性的主题内容提出分案申请,以及说明分案或不分案的理由。
(先指出特定技术特征,之后围绕是否具有特定技术特征陈述)
OA答复
1、先写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说明: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修改权利要求书时,不得主动增加原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出现过的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除非试题中明确要求从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角度给出权利要求书。
--小痴)
2、开头部分:
本意见陈述书是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于X年X月X日发出的第X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并陈述意见如下。
3、修改说明,并说明修改出处。
例如:
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意见,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将原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写入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前序部分,并在其特征部分加入了以下技术特征:
……。
以使得该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该修改的依据来自于(原说明书第X种实施方式和第Y种实施方式,说明书第X段以及图X)。
以下分段对修改后的每一条权利要求进行说明,说明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
针对原申请文件所存在的从属权利要求引用部分的主题名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2条第1款的规定,对从属权利要求X的主题名称进行了修改,使其与所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致。
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范围,且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或者针对申请文件本身存在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因而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4、重点说明修改后的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的理由。
例如:
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X和Y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申请人不同意这一观点,现陈述意见如下。
本发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特征相比,该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前序部分中的“……”和特征部分中的“……”,而对比文件2也未披露独立权利要求1中的如下技术特征:
“……”。
由此可知,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5、重点说明修改后的的独立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理由。
例1: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
A。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B。
虽然对比文件2中披露了A,但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X页第X行可知,A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是:
C。
而由本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第X页第X行可知,A在本发明独立权利要求1中为解决B这一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是D。
由此可知,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所起的作用是不一样的,因此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看到对比文件2时,由于A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本发明完全不同,因而不可能很容易的想到利用A这一技术手段来解决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技术问题B。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未给出应用所披露的A来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启示,因而由这两篇对比文件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来说,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取得……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例2: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份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且公开本发明的技术特征最多,因此可以认为对比文件1是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将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
A。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B。
对比文件1中既没有披露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
而对比文件2中也没有披露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用来解决该技术问题的公知常识。
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起来,也不能得到将上述区别特征用来解决本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而由这两篇对比文件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此外,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两篇对比文件来说,能够取得……技术效果,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这两篇对比文件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接下来简单说明从属权利要求都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2、3均为修改后独立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所以这些从属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两个对比文件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对权利要求修改的总结性语句:
由此可知,上述对权利要求的修改均是针对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且所修改的内容均未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因此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也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的规定。
8、结尾套话:
通过上述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克服了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所指出的缺陷,希望在考虑上面的陈述意见后,能早日批准此申请为发明专利,若审查员认为新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仍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希望能给予一次会晤的机会以便当面交换意见,或者再给申请人一次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
专利代理人XXX电话XXX
无效答复
1、先写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2、开头部分
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权人收到专利复审委员会转来的请求人XXX于X年X月X日对专利号为XXX的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提交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以及所附证据副本,以及于X年X月X日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附件,现作出如下答辩。
3、修改说明,并说明修改出处。
(同OA答复)
上述修改符合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方式的规定,也没有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且,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均有明确的记载,因此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专利权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审查。
4、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新颖性(同OA答复)
5、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同OA答复)
6、如果有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或创造性无效宣告理由。
(简单陈述即可)
7、如果有专利中多项主题内容不具有单一性的无效宣告理由
答复如下: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指出权利要求X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鉴于该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宣告理由,因此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理由不予考虑。
8、如果请求人未结合具体的证据和理由说明无效宣告理由
答复如下:
请求人在无效宣告请求书中笼统的提出了……的无效宣告理由,并未在请求书中对此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具体说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1款的规定以及《专利审查指南2010》的规定,上述无效宣告理由属于请求人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没有具体说明且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也未补充具体说明而应当不予受理的情形,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无效宣告理由不予考虑。
9、如果有补充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涉及的理由和证据(考试中一般超过一个月了)
答复如下:
请求人X于X年X月X日提交了补充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书是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之后提交的,其中涉及的对比文件是X,并不是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证据,也不是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由此可知,所补交的证据和补充的无效理由均超过了《专利法实施细则》中第67条规定的允许增加理由和补交证据的期限,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证据和理由不予接受。
10、结尾部分:
综上所述,专利权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第X条第X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请求人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维持本专利有效。
无效宣告请求书
1、开头部分
专利复审委员会:
请求人X根据《专利法》第45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的规定,针对专利权人X的专利号XXX,名称为“YYY”的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专利的申请日为X年X月X日,优先权日为X年X月X日。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X条第X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X条第X款的规定,请求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或权利要求X-Y无效)。
请求人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1:
专利号XXX;
证据2:
专利号XXX。
上述两份对比文件的公开日均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日,故构成该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该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
2、请求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具体理由如下。
先对申请文件本身的问题进行陈述:
比如哪些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说明书应当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规定。
接下来着重找出不符合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权利要求。
例1:
该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该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
……。
证据1的说明书第X页第X段至第X页第X段以及附图X可知,……。
综上所述,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证据1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实质上相同,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预期的效果实质上相同,因此该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所公开的XXX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更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例2:
权利要求X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X对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为:
……。
证据1的说明书第X页第X段至第X页第X段以及附图X可知,……。
由此可知,证据1还进一步披露了权利要求X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因此当权利要求X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时,权利要求X也不具备创造性。
例3:
权利要求X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X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为:
……。
这些技术特征是公知的(或显而易见的,或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的),即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该权利要求X相对于证据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不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或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结尾部分
综上所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X和X不符合《专利法》第X条第X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X条第X款的规定,请求复审委员会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或权利要求X-Y无效)。
请求人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