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安装消耗量定额计算规则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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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炉烘炉工作大棚使用期间应计取费用=(工作棚摊销费+仓储费+保养费)。

7.焦炉烘炉、热态工程计取办法:

(1)凡炭化室高度为2700mm以下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8%计取。

(2)凡炭化室高度为2700mm以上、4300mm以下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6%计取。

(3)凡炭化室高度为4300mm以上的焦炉,其烘炉、热态工程费用,按焦炉本体砌筑工程直接费的4%计取。

纳入焦炉烘炉、热态工程包干系数内的项目明细如下:

①炭化室高度在27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

小烘炉砌红砖,小烘炉铺石英砂、小烘炉、封墙、火床砌粘土质耐火砖,铁板风档,抵抗墙正后面砌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孔安塞子砖,重砌小炉头,烘炉烟囱,保护板灌浆,小炉头灌浆,炉顶灌浆,磨板砖缝灌浆,炉顶表面精整,蓄热室封墙刷浆、炭化室封墙、废气瓣与小烟道刷涂料,弯管连接处、上升管管座、桥管管口、保护板底石棉绳密封,炉体正面胀缝石棉绳密封,抵抗墙正面胀缝石棉绳密封,炭化室封墙边、蓄热室封墙边石棉绳密封,保护板与炉肩、保护板与炉门框、装煤口、上升管口临时勾缝、密封,保护板防水层,拉条沟浇注料,炉顶吹风清扫,小烘炉、火床拆除,废物外运。

②炭化室高度43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

烘炉火床铺石英砂,烘炉火床砌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小灶砌红砖、粘土质耐火砖,烘炉烟囱砌红砖,炭化室封墙砌粘土质耐火砖,装煤孔盖周围泥浆密封,烘炉小灶挡风板,保护板防水层,炉端墙正面砌粘土质耐火砖,小炉头砌红砖、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孔堵塞子砖,炉顶拉条沟砌盖砖,炉顶表面红砖重砌,炉顶、小炉头、保护板灌浆,炉顶拉条沟吹风清扫,炉体正面二次勾缝,炭化室底磨板灌浆,端墙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并抹灰,斜道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炉顶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保护板上部接头与底部石棉严密,小烟道承插口处石棉绳严密并抹灰,废气瓣与烟道弯管连接处石棉绳严密并抹灰,上升管底座石棉绳严密并抹灰,桥管与水风阀连接处严密并抹灰,蓄热室隔热罩安装后石棉绳密封,保护板与炉肩、保护板与炉门框间勾缝,炉顶横拉条沟填隔热浇注料,炉顶纵拉条沟砂浆找平,蓄热室、炭化室封墙刷浆,拆除烘炉、火床、水灶及烟囱,拆除炭化室封墙,临时小炉头防水层,废物外运。

③炭化室高度在4300mm以上、6000mm以下的焦炉包括:

烘炉火床铺石英砂砌粘土质耐火砖,烘炉小灶及烟囱砌筑,装煤孔盖周围灰浆密封,保护板做防水层,炉端墙正面砌粘土质耐火砖,蓄热室封墙砌粘土质耐火砖,小炉头砌粘土质耐火砖,炉门、烘炉孔堵塞子砖,炉顶表面缸砖重砌,炉顶拉条沟砌盖砖,炉顶灌浆,小炉头灌浆,保护板灌浆,砖煤气道灌浆,炭化室磨板灌浆,炉顶拉条沟、保护板灌浆孔、砖煤气道等部位吹风清扫二次勾缝,端墙正面胀缝石棉严密后抹灰,斜道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炉顶正面胀缝石棉绳严密,保护板接头处、底部、小烟道与废衬管、衬管与废气瓣、废气瓣与烟道弯道连接处石棉绳严密后抹灰,上升管底座石棉绳密封后抹灰,桥管与水封阀连接处密封,蓄热室隔热罩安装后石棉绳密封,测温、测压孔四周石棉绳严密后抹灰,炉肩与保护板、保护板与炉门框间勾抹严密,炉底下喷管四周勾缝抹灰,横拉条沟填隔热浇注料,纵拉条沟填耐火浇注料,拆除烘炉火床、小灶及烟囱,拆除临时小炉头及防水层。

除此之外,在以上三个不同系列的焦炉烘炉热态工程中,还应包括热态作业的特殊劳保消耗。

烘炉热态工程项目划分比例见表4-2。

表4-2焦炉烘炉热态工程包干系数

单位:

%

序号

炭化室高度

包干系数(占工程直接费)

合计

其中:

烘炉工程

热态工程

热态劳保

1

2700mm以下焦炉

8

1.55

4.45

2

2700mm以上、4300mm以下焦炉

6

1.45

3.14

1.14

3

4300mm以上、6000mm以下焦炉

4

0.29

3.02

0.69

8.焦炉的炉体砌筑工程量,原则上应根据图示尺寸按实体积计算。

9.在焦炉按国标交货公差允许范围内的异、特型耐火砖设计备用量,不得计入砌筑工程量。

10.焦炉设计采用标准型耐火砖(包括红砖、隔热耐火砖),需作改型加工时,应按改型后实体积计算工程量,其加工损失量参照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11.凡炼钢转炉设计采用带有有效使用期的耐火制品,在国标交货公差允许范围内的备品不在工程量计算范围以内。

装运保存制品的密封金属集装箱,其启、封、割焊工程量,参照相应定额另行计算。

12.电炉溶池反拱底垫层工程量,按平均厚度计算。

13.混铁车的受铁口、出铁口所占体积应予扣除,罐底突出斜坡按高度的平均值计算

14.加热炉(包括连续式加热炉、环形加热炉、步进式加热炉)炉体工程量计算,除异特型烧嘴砖在自身造型上的孔洞要扣除外,其他采用加工砖形的看孔口、窥视孔均不扣除。

15.环形加热炉炉体结构中,凡采用砖加工或浇注料为金属拉固件或锚固件所预留的沟缝或胀缝可不扣除。

16.步进式加热炉梁柱耐火浇注料不包括异型模,应按图示尺寸另行计算,根据建炉座数考虑摊销比例。

17.铝电解槽炭块组制作,应按浇铸磷生铁或捣打底糊的净重计算工程量(但不包括炭块和钢棒重量)。

18.铝电解槽阴极炭块安装,按成品炭块(已铣燕心槽)的净重计算工程量。

19.铝电解槽捣打底糊工程量的计算,包括垫缝及槽延板以及侧部炭块之间缝内底糊的用量。

20.铝电解槽侧部炭块和角部炭块如采用毛坯加工,在工程量中只计算加工后成品部分重量。

21.阳极注型工程量计算,包括阳极糊的注型和腻缝。

22.镁电解槽石墨阳极加工制作工程量计算包括磷酸浸清。

如加工中需要改型,其损耗量可按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23.玻璃熔窑工程量计算中,应严格区分干砌与湿砌二类不同施工方法的项目。

干砌项目为:

池底、池壁、下、上层浇注制品、吊挂平拱、桥砖、格子砖等,其余项目均按湿砌条件考虑。

24.当玻璃熔窑窑壁和胸墙设计要求为弧形砌体时,工程量可单独列项计算。

25.玻璃熔窑应用的大型或特大型高级耐火制品(包括石英砖、锆石英砖、刚玉砖、锆钢玉砖、莫来石砖,锆莫来石砖)设计要求机床铣、刨或研磨时,其加工工程量另行计算。

26.玻璃熔窑熔池垂直支撑拱胎工程量按砌体内直径的展开面积计算,根据拱跨大小按定额规定系统调整。

27.回转窑圆形砌体内衬不支拱胎采用活动撑砖器,其消耗含量已包括在定额中,不再计算工程量。

28.石油化工炉窑拉钩砖砖槽内,无论是否放置金具,在计算工程量时均不扣除。

29.石油化工炉窑内衬工程,设计采用耐火纤维毡(板)层铺式结构时,其边缘搭接缝可按20mm计算,也可按设计要求计算。

30.化工炉窑挂砖拉钩垫铁,斜顶或斜墙部位每砖槽按二块计算,直墙部位每砖槽按一块计算,垫铁的单重依据设计施工图示计算。

31.化工炉窑蓄热室设计采用氧化铝空心球结构时,应按图示尺寸计算体积后按容重折算工程量,不得以设计图示包括备品的材料表重量计算。

三、一般工业炉窑

1.一般工业炉窑工程量应按砖种、部位、造型、砖型,按主要工序和次要工序分别计算,如需改型加工,其加工损失量按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2.如遇数量不大(小于15m3以下)造型特别复杂,而体积计算过于繁琐的砖型或部位,可按设计图纸标明的单重折算成体积。

根据耐火制品的净用量所占体积,换算成砌体工程量公式如下:

V=W×

S/R÷

P

式中V-工程量(m3);

W-耐火砖单量;

S-复杂部位设计需要耐火砖块数;

P-每m3砌体净用量中耐火砖所占体积;

R-定额取定容量。

3.管道衬砖工程量按砖种、砖型、内衬直径大小(划分为φ1m以上、φ1m以下两个级别)分别计算,如采用隔热耐火砖作为内衬时,不必按工作层与非工作层分别划项计算。

4.管道衬砖(包括烟道)遇有岔口时,其砌体工程量除按图形计算外,还可根据岔口造型,按表4-3增加工程量。

表4-3每一个管道岔口增加工程量表单位:

m3/个

编号

5

7

管道直径(mm)

1000

以下

0.1

0.2

0.06

0.18

0.20

0.40

0.12×

节数

以上

0.36

0.08

0.44

0.72

0.16×

注:

①如烟道岔口工程量为管道相应项目的1/2;

②异径管道可按大直径计算。

图4-1变径规格示意图

图中D-变径管大口直径;

d-变径管小口直径;

δ-衬砖厚度;

L-变径管长度;

四、不定形耐火材料

1.耐火喷涂料的工程量以“10m2”为计算单位,所有炉窑分部位及造型,按重质、轻质和纤维质耐火喷涂料分别计算。

喷涂回弹率(包括修型损失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V0=P×

(1+K)

式中V0-定额消耗量;

P-定额净用量;

K-定额回弹率。

2.炉壳需作除锈处理时,可按接触面积计算。

3.耐火可塑料按实体积计算工程量,不得因具有压缩比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4.耐火浇注料中如设计要求埋设钢筋或铺挂钢丝网时,其搭接长度或面积可一并计入工程量。

5.耐火捣打料工程量按实体积计算,不分部位、结构、造型,按热打和冷打划分项目,不得因有压缩比要求而增加工程量。

6.不定形耐火材料施工模板(除步进梁用异形钢模板外),已按“m3”摊入定额内,不得重复计算。

五、辅助工程

1.选砖。

凡属必要求达到特类、Ⅰ类和Ⅱ类砌体的项目全部选砖,Ⅲ类以下砌体,除施工验收规范上有特殊要求并注明者外(如焦炉),一律不选砖。

2.机械磨砖

特类砌体:

允许100%全部六面磨砖;

Ⅰ类砌体:

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25%六面磨砖;

Ⅱ类砌体:

允许不超过砌筑用量的15%四面磨砖。

磨砖面积折算为:

两大面占50%、两小面占30%,两小头占20%。

3.机械切砖。

计算机械切砖必须具以下两条:

(1)设计上有要求。

(2)设计配砖与砌体造型有矛盾。

集中机械切砖的总比例,应控制不超过总砌体用量的10%。

4.预砌筑。

(1)球形顶:

除有设计注明外,一般按总量的25%计算(本条亦适用于反拱底结构)。

(2)弧形顶:

除有设计注明者外,一般按工作面砖层预砌筑四环(本条亦适用于吊挂炉顶。

(3)烧嘴砖:

全部预砌筑、手工研磨。

一般不考虑机械磨切。

(4)圆弧形孔洞(包括人孔、原料进口、成品出口、检修孔、废料出口等)工作面砖按总量的50%预砌筑。

(5)格子砖:

除设计注明者外,一般考虑预砌筑二层,如格孔变化可以叠增,仍允许按二层考虑。

 

五、静电设备与工艺金属制作安装工程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静置设备制作工程

1.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容积”是指按制造图示尺寸计算(不考虑制造公差)以“m³

”表示,不扣除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金属净重量”是指以制造图示尺寸计算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算单位。

2.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的设备重量,以金属净重量“t”为计量单位,不扣除开孔割除部分的重量;

不包括外部附件(人、手孔、接管、鞍座、支座)和内部防腐、刷油、绝缘及填充物的重量。

塔器的工程量应包括基础模块的重量。

3.外购件和外协件的重量应从制造图的重量内扣除,其单价另行计算。

4.计算材料消耗量时,应以金属净重量区分各结构组成部分的材质,按定额规定的主材利用率分别计算。

5.鞍座、支座制作,按制造图纸的金属净重量,以“t”为计算单位。

6.人孔、手孔、各种接管制作,按图纸规定的规格、设计压力,以“个”为计算单位。

7.设备法兰制作,按设计压力、公称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8.地脚螺栓制作,按螺栓直径以“个”为计量单位。

9.定额中金属容器、塔器、热交换器分别为碳钢、低合金钢、不锈钢材质,除超低碳不锈钢执行不锈钢定额乘以系数1.35外,其余材质均不得调整定额。

如设计采用复合钢板时,按复合层的材质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10.当碳钢、不锈钢平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当碳钢、不锈钢锥底平盖容器有折边时,执行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11.折边球形双封头容器制作,执行同类材质的锥底椭圆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12.碟形封头容器制作,执行椭圆形封头容器相应定额项目。

13.矩形容器执行平底平盖定额乘以系数1.1。

14.金属容器已综合考虑了简单内件和复杂内件的含量,除带有内角钢圈、筛板、栅板等特殊形式的内件,执行填料塔相应定额项目外,其余均不得调整。

15.夹套式容器内外容器的容积分别执行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1。

16.当立式金属容器带有裙座时,应将裙座金属重量计入容器本体内。

17.当碳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低合金容器定额相应项目。

当不锈钢椭圆双封头容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定额乘以系数1.1。

18.塔器内件采用特殊材质时,其内件应另行计算。

19.碳钢塔的内件为不锈钢时,其内件价格另行计算,其余部分执行填料塔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0.9。

20.当塔器设计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

21.组合塔(两个以上封头组成的塔)应按多个塔计算,塔的个数按各组段计算,并按每个塔段重量分别执行相应定额项目。

22.定额中热交换器管径均按Ф25mm考虑。

当管径小于Ф25mm时定额乘以系数1.1,当管径大于Ф25mm时定额乘以系数0.95。

23.热交换器如要求胀接加焊接再焊胀时,执行胀接定额乘以系数1.15。

24.当热交换器压力PN大于1.6MPa时,执行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08。

二、静置设备安装工程

1.“分片设备组装”和“分段设备组对”项目内均不包括设备吊装就位工作内容,应按“设备整体安装”定额另行计算。

2.分片、分段设备安装,根据设备名称、不同材质、焊接形式、设备直径等条件,按设备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3.“设备金属重量”包括设备本体以及随设备供货的内部固定件、设备开口件、加强板、裙座、支座等全部金属件的重量。

但不包括设备填充、内衬、塔盘和内部可拆件、外部梯子、平台、栏杆以及采用立装法施工的内件重量。

4.分片分段组装定额不适用于散装供货螺栓组对的设备安装。

5.分段容器是按两段一道口取定,分段塔器是按三段两道口取定,如实际到货状态与定额不同时,应按定额规定调整。

6.不同材质的分片、分段设备组装,应按定额有关规定调整。

7.整体设备安装应根据设备类型、基础标高、设备重量范围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8.整体设备安装的“基础标高”是指以设计正负零为基准,至设备底座安装标高点的吊装高度范围。

9.整体设备安装的“设备重量范围”是指整体设备的本件、附件、吊耳、绝缘、内衬以及随设备一次吊装的管线、梯子、平台、栏杆和吊装加固件等的全部重量,但不包括立式安装的塔盘和填充物的重量。

10.整体设备安装定额中基础标高在10m以内、设备吊装重量达到80t,基础标高在10m以上至20m以内、设备吊装重量达到60t,基础标高在20m以上、设备吊装重量达到40t时,均选用格架式金属抱杆吊装。

若实际采用的吊装机具和吊装方法与定额不同时,不得调整。

但超出定额范围以外的设备吊装,经批准可按实际计算。

11.整体设备安装中已按不同安装高度划分定额项目,不得再计取超高费。

12.热交换器安装项目内不包括抽芯检验,如需要抽芯检验时,可按设备重量执行“热交换器地面抽芯检查”定额,以“t”为计量单位。

13.塔盘安装,按塔盘形式和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14.塔内固定件安装,按设备直径以“层”为计量单位。

15.塔内衬合金板,区分不同的构造部位,按合金板的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16.设备填充,按填充物的种类、材质、排列形式和规格,以“t”为计量单位。

17.空气冷却器管束(翅片)安装,按设备重量以“片”为计量单位;

构架安装,按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风机安装,按设备单位以“台”为计量单位。

18.反应器安装分别按设备重量以“台”为计量单位。

19.电解槽安装,按设备构造形式,分别以“台”为计量单位。

设备重量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框架底座、玻璃钢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底座、阴极箱、阳极板上盖、底部绝缘瓷瓶等全部构件的重量。

(2)混凝土槽底、盖电解槽安装,包括壳体、阴极箱、阳极石墨、槽向导板(电解铜)等全部金属、非金属件的重量。

20.电除雾器、电除尘器安装,按设备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21.玻璃钢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玻璃钢整体结构包括壳体、集酸极板、出入口罩、料斗、导料叶片、整流板、绝缘子室及内件的重量,不包括内部件衬铝板的重量。

(2)金属结构包括柱、支架、支撑、操作平台、梯子、栏杆以及连接各部的加强板、螺栓等金属总重量。

22.碳钢管式电除雾器的设备重量包括设备壳体、沉淀板、上下分布板、电晕、电极内框架、顶盖、绝缘箱及其内部金属件的总重量,不包括壳体衬铅和内衬砖的重量。

23.电除尘器的设备重量包括:

(1)壳体包括:

外壳、支座、梯子、平台、栏杆、端板、中尾泛进出口喇叭、保温箱以及附件和外部蒸汽加热管的总重量。

(2)阴阳极排灰装置包括:

内部各种结构支梁、吊架、阴极板、阳极板、螺旋输送装置等的总重量。

24.设备在基础上安装需要二次灌浆时,执行第一册《机械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定额。

三、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

1.“设备压力”是指设计压力。

“设备容积”是以设计图纸的标准为依据,如图纸无标注时,则按图纸尺寸以“m3”计算,不扣除设备内部附件所占体积。

2.容器、反应器、塔器、热交换器设备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根据设备容积和压力,以“台”为计量单位。

设备水压试验项目内已包括水压试验临时水管线(含阀门、管件)的敷设与拆除。

定额内已列入管材、阀门、管件的材料摊销量,不得再计算水压试验的措施工程量及材料摊销量。

3.设备水冲洗、压缩空气吹洗、蒸汽吹洗,根据设备类型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

设备压缩空气吹洗和蒸汽吹洗措施用消耗材料摊销应不分数量以“次”为计量单位。

4.设备酸洗钝化,根据设备材质和容积,以“台”为计量单位。

设备酸洗钝化措施用消耗量摊销,按容积以“次”为计量单位,另行计算。

5.焊缝酸洗钝化,区分不同材质以“m”为计量单位。

6.设备脱脂,根据设备类型、脱脂材料和设备直径、以“m2”为计量单位。

7.钢结构脱脂,根据脱脂材料按钢结构净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8.设备压力试验与设备清洗、钝化、脱脂项目内所有临时措施的摊销次数及每次(或每台)的摊销量均为综合取定,不得调整。

四、设备制作安装其他项目

1.金属抱杆的选用:

(1)根据设备吊装重量与吊装高度,按照本定额规定的范围选用金属抱杆。

(2)金属抱杆规格的选定,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为依据。

(3)金属抱杆的选用以抱杆起重量为依据,金属抱杆的高度只作参考,不作为取定的依据。

2.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移位及抱杆台次使用费均按单金属抱杆,以“座”为计量单位。

如采用双金属抱杆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整。

3.金属抱杆的安装、拆除,不论采用哪种施工方案,均不得调整。

定额内不包括拖拉坑埋设。

4.金属抱杆水平位移的次数应以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为计算依据,水平移位的距离可按设备平面布置图测算,每移位15m计算一次水平移位(不足15m的按15m计算),当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等于60m时,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移位次数应为(n-1)次。

一次移位距离大于或等于60m时,在计算新立一座抱杆后,不再执行移位定额。

5.金属抱杆每安装、拆除一次,可计取一次台次使用费,同一规格的金属抱杆在一个装置内最多只能计算三次台次使用费。

6.金属抱杆水平移位距离累计达到或超过60m及一次移位达到或超过60m,均应分别按新立一座抱杆计算台次使用费,但不再计算辅助抱杆台次使用费。

7.拖拉坑挖埋的计算,应根据承受能力,按审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个”为计量单位。

若实际采用的埋件与定额不同时,埋件材料费可以换算,其余不得调整。

8.吊耳的数量以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为依据,按荷载能力以“个”为计量单位。

9.吊耳的构造形式与选用的材料,是根据其荷载要求综合取定的,若实际吊耳选用与定额取定不同时,不得调整。

10.封头压制胎具直径以“每个封头”为计量单位,铸造胎具适用于整体封头压制,焊接胎具适用于分片封头压制。

11.筒体卷弧胎具按每台制作设备扣除外部附件的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12.浮头式热交换器试压胎具,根据热交换器设备直径以“台”为计量单位。

13.设备分段组装胎具及设备分片组装胎具均按设备金属重量范围以“台”为计量单位。

14.设备组装及吊装加固,根据审批后的施工方案以“t”为计量单位。

15.胎具及加固件的定额,均已综合了重复利用和材料回收率,不得调整。

五、金属油罐制作安装工程

1.罐本体制作安装定额不包括配件、加热器、胎具、临时加固件和压力试验等工作内容,应区别不同种类、容量和构造形式,按设计排版图(如无设计排版图时,可按经过批准的制作下料配板图)所示几何尺寸计算金属重量,以“t”为计量单位。

2.金属油罐本体的金属重量包括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角钢圈、支持圈以及罐体上的搭接、垫板、加强板等的金属重量。

3.金属油罐底板、罐壁板、罐顶板均按几何面积展开计算,不扣除罐体上的孔洞所占面积。

4.油罐上的梯子、平台、栏杆,应执行“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

5.金属油罐定额不包括型钢圈煨制和擗八字,其工程量应按“工艺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定额另行计算。

6.不锈钢储罐罐本体制作安装工程量计算规则与碳钢油罐的计算规则一致。

7.碳钢油罐的各种配件,应区别不同种类和不同规格,以“个”、“套”、“台”、“t”为计量单位。

不锈钢储罐配件安装按定额规定执行。

8.排管式加热器按排管不同长度以“个”为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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